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內容有什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氣環境保護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門的生產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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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企業的生產建設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項目中大氣污染防治所需資金、材料和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統籌安排。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檢驗,符合下列條件:
(一)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處理效果達到設計標準;
(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的規章制度健全;
(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建設項目方能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七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對經驗收投入使用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加強管理、定期檢修或者更新,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八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
??申報登記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需作重大改變時,應當在改變的15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報登記表》;屬于突發性的重大改變,必須在改變后的3天內提交新的《排污申報登記表》。
第九條:需要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說明理由。
??環境保護部門接到申報后,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十條: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定期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治理進度。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檢查限期治理單位的治理情況,對完成限期治理的項目進行驗收,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驗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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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誰有權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作了哪些規定?
?? 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誰有權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作了以下規定:
1。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有兩個,一個是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另一個是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
2。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又分為兩類:
一類是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
另一類是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
對于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項目的地方排放標準,法律對其制定有兩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此地方標準必須是嚴于國家標準的;
另一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此外,地方排放標準必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由于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有嚴于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項目,因此,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適用原則作出了規定,即:凡是向有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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