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綜合施策、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盡責、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機制,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并逐步改善。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對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和預警預控,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實施協同控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的指導下,對其管轄范圍內露天焚燒、垃圾堆放、餐飲活動、機動車維修、五金加工等可能造成大氣污染的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市實行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內容,作為對其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己私Y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大氣污染成因、治理技術和防治對策等研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第八條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文明、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本市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第十條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限期達標規劃并向社會公開,采取措施限期達標。
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適時進行評估、修訂。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的目標和要求,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規劃編制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本市自然地貌形態、氣象條件,科學規劃通風廊道的空間結構和總體布局,以及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風廊道暢通。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重點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在報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并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說明指標來源。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減量替代、總量減少的原則,對大氣環境質量超標的區縣(自治縣)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第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鄉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ㄒ唬┪窗磿r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ǘ┏^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ㄈ┪窗磿r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的;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樾?。
工業園區、企業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園區或者該企業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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