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本辦法,履行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城市布局,增加環境保護資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環境。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市采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勵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綠化工作,保護現有林地,植樹種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國家和本市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為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區,執行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一級標準;其他地區為二類區,執行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第八條 本市是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建設項目在立項階段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大氣環境質量達標以前,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重點對燃煤產生的污染、機動車排放污染和塵污染進行防治。第九條 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采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并報告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大氣污染公告,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排污單位停產、部分停產、部分機動車停駛。責令排污單位停產、部分停產的措施,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責令部分機動車停駛的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第十條 本市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制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護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經市或者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進行統一監測,發布大氣環境質量日報、年報,并逐步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制度。第三章 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第十二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采用節能技術以及開發利用電、天然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改善能源結構,逐步減少直接燃煤量。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劃定限制和逐步禁止燃煤的范圍。
在劃定的范圍以內,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燃煤設施;現有的燃煤設施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改造使用天然氣和電等清潔能源。
在劃定的范圍以外使用燃煤設施的,必須使用低硫份低灰份優質煤炭、固硫型煤,或者采取有效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使排放的二氧化硫不超過規定的標準。第十四條 本市在燃煤供熱地區鼓勵發展集中供熱,提倡采用節能型供熱方式。在集中供熱管網和燃氣供氣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第十五條 使用燃煤鍋爐和燃煤窯爐應當配備有效防治污染的設施,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使用額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鍋爐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安裝連續自動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監測儀器,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