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后評價是強制的嗎,如果不做有什么后果
這個要看你的企業性質了
所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就是對建設項目實施后的環境影響以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性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措施,實現項目建設與環境相協調的方法與制度。
環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需開展后評價的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二是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責成的,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狀況、環境保護措施或是對環境的影響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包括環境影響大、建設地點敏感、有爭議、有較大潛在影響或是有重大事故、有風險事件發生的項目。
你要是符合上述的就要求做。這個還是具體分析了,看當地環保部門有沒有要求你做了。人是活的嘛,但是處罰我就不知道了,那個31條的規定一般理解是項目建設環評,后評價還真沒說過有沒有處罰什么的
一般有如下章節:
(1)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回顧。
(2)工程分析的后評價。
(3)環境現狀、區域污染源及評價區域環境質量后評價。
(4)環境影響報告書選擇的環境要素后評價。
(5)環境影響預測的后評價。
(6)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的后評價。
(7)公眾意見調查。
(8)環境管理與監測后評價。
(9)后評價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第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第八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
國家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三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排污費的制度,根據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合理制定排污費的征收標準。
征收排污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用于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第十五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可以劃定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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