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活動中涉及VOCS的改擴建項目,是否必須進入園區?
按照〈石家莊市行政審批局關于印發《石家莊市行政審批局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十四)加強VOCS排放源頭控制。“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業企業要入園區”的相關要求,新建企業進入工業園區,改擴建類項目暫不需進入園區。
大港安達污水處理廠簡介?
大港經濟開發區西區污水處理廠占地面積6603平方米,最終處理規模為4000噸/日。園區內企業產生的生產廢水及生活污水,經企業各自處理達到三級標準后,排入污水地下管網,流入園區污水處理廠。該項目分兩期建設,建成后日處理污水能力為2000噸。該項目在對污水深度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一級A標后,排入八米河;污水也可再經凈化,達到城市雜用水標準,用于綠化和循環利用,從而大大節約水資源。今年8月底該工程土建及設備安裝竣工,園區內污水管網也已鋪設完畢,目前正在進行生物菌培養,做運行準備。投資1.5億元,日處理能力達3萬噸的大港油田污水處理廠,一期試運行良好;二期完成后,經處理的污水能達到中水標準,可用于油田熱電廠的循環水利用,是一個非常好的循環經濟項目。
西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堅持規劃先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區域聯動、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有計劃地控制或者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有效、分工明確的監管治理體系,并加強整體統籌協調。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本轄區內的大氣環境質量信息。
發展和改革、經濟信息化、城鄉規劃和建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優化工作。
公安交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和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房產、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揚塵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財政、農牧、市場監督管理、教育、衛生、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對本轄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并配合調查處理。
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對工業園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第六條 本市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本市倡導文明、節約、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履行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參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主要污染物來源解析研究,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實施協同控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大氣污染治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大氣環境保護科學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分級預警和響應機制。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不同的污染預警等級,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并采取相應的響應措施。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大氣污染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的受理范圍和職責。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表彰或者獎勵。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州(市)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建立重大污染事項通報制度,逐步實現重大監測信息和污染防治技術共享,推進區域聯防聯控與應急聯動。第二章 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十一條 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濃度控制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指標,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計劃和控制措施,將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指標分解落實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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