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有自由裁量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并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設八章129條,分別對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超排重罰、煤的清潔化利用和重點監控范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等內容作了規定,并取消了現行法律中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限額。
此次經過修改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會有何不同呢?
與其不同的是針對現實存在的突出大氣污染問題,此次《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采取了一些得力措施,體現了立法修訂的必要性。除了響應大氣十條的要求,將揮發性有機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質和行為納入監管范圍,嚴控船舶大氣污染排放,加強重污染天氣預警,加強環境風險的預防和控制,細化社會參與和監督,推行排污權交易,加強與《環境保護法》銜接,增加行政處罰條款,加強行政強制力,懲處監測數據造假,規定約談制度外,此次修訂還體現了以下進步: 一是理順了大氣環境質量和污物排放總量的關系,體現了立法邏輯的科學性。
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亮 點
聯防聯控
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由國家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協同控制目標。
源頭治理
我們解決大氣污染防治問題,必須找準關鍵,找準牛鼻子,然后有針對性地去解決。因此《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這次修改,重點解決的就是工業、交通,以及燃煤污染問題,這才是找準問題的所在
此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大。據業內人士了解,其中取消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環保罰款50萬元上限額度,變為按倍數計罰,是重典治霾的具體體現,必將對污染企業產生極大的震懾作用。
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曾公開指出的,此次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理順了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關系,體現了立法邏輯的科學性。他認為,大氣環境管理應當以空氣質量目標管理為核心,而以前的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分配按年度進行,沒有考慮大氣環境的實時質量、實時容量和大氣污染物的實時排放流量。此次通過的修訂草案還是采納了這一思想,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理順了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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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也將給環保產業帶來新的機遇和發展空間,將有力地推動另一個新的高度。
空氣的污染和防治
空氣污染是指因自然災害、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使一些物質進入大氣,改變了大氣的化學、物理、生物特性,從而影響人們的生活與工作,危害人體健康,影響各種動植物的生存,直接或間接的損害設備、建筑物等的現象。
大氣污染源就是大氣污染物的來源,主要有以下三個:
(1)工業:工業是大氣污染的一個重要來源。工業排放到大氣中的污染物種類繁多,性質復雜,有煙塵、硫的氧化物、氮的氧化物、有機化合物、鹵化物、碳化合物等。其中有的是煙塵,有的是氣體。
(2)生活爐灶與采暖鍋爐:城市中大量民用生活爐灶和采暖鍋爐需要消耗大量煤炭,煤炭在燃燒過程中要釋放大量的灰塵、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質污染大氣。特別是在冬季采暖時,往往使污染地區煙霧彌漫,嗆得人咳嗽,這也是一種不容忽視的污染源。
(3)交通運輸:汽車、火車、飛機、輪船是當代的主要運輸工具,它們燒煤或石油產生的廢氣也是重要的污染物。特別是城市中的汽車,量大而集中,排放的污染物能直接侵襲人的呼吸器官,對城市的空氣污染很嚴重,成為大城市空氣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汽車排放的廢氣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碳氫化合物等,前三種物質危害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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