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決定
第一條 為了全面加強對工業、燃煤、機動車船、揚塵、農業、油煙排放以及其他惡臭氣體等大氣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決定。第二條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堅持統籌兼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源頭防治、全民共治的原則。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保障大氣污染防治財政投入,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監測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建設、管理、監督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加強對污染物排放責任人進行教育、指導、培訓、檢查、監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的溝通協調,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及動態數據庫,統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信息、重點排污單位監測信息以及其他重大大氣環境信息。
發改、經信、公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市場監管、市政園林、港口、海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管委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將改善本轄區內的空氣質量目標和大氣污染防治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并向社會公開。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各類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納入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并向社會公布。第六條 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
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暫停審批新增同種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應當限期整治并暫停審批新增同種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開展排污權交易,完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第七條 實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制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種類、排污量等將對大氣污染造成較大影響的單位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積極發展綠色經濟,推進清潔生產,改善能源使用結構,促進能源梯級利用。鼓勵使用電力、天然氣、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加強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應用研究、示范和推廣。鼓勵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后產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發,推廣使用先進實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設備,發展綠色產業。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規劃、建設和配套完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新投放的公交車(含快速公交)應當全部使用純電動車輛;新投放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車、環衛車應當逐步提高純電動車輛所占比例。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視為超標排放。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機動車排氣檢測的監督管理,逐步提高黃標車判定標準。檢測周期為六個月的機動車排污定期檢測由市機動車排氣檢測中心負責,一個檢測周期內三次檢測不合格的,視為黃標車。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遙感檢測等方法,組織篩查高排放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抽測。
機動車違法排污行為未處理完畢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第十條 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督促大型港口企業以及船舶公司推進岸電使用,逐年提高岸電使用率和集裝箱拖車中純電動車輛比例,并推動廈門港區內通行船舶電動化,逐步更新替代燃油動力船舶。
新建機場停機位(含遠機位)應當同步建設地面電源;高崎機場應當逐步實施遠機位停靠電源改造,逐年提高橋電設施等地面電源的使用率和機場內特種車輛中純電動車輛比例。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推動船舶受電設施、碼頭岸電和機場地面供電設施建設和改造,鼓勵使用岸電和機場地面電源、港內通行船舶電動化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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