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2019修訂)
第一條 為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園林綠化工程、物料運輸與堆存、道路保潔和養護、采礦采石等活動中產生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所轄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中的突出問題。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揚塵污染防治綜合協調工作,建立督查機制,組織揚塵污染治理專項行動。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管執法、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更新)、林業和城鄉綠化、國土資源、公安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分別做好行業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產生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投訴和舉報制度,及時受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并依法作出處理。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報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對揚塵污染防治內容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審批主管部門不予批準。第九條 招標單位在對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項目進行招標時,同時要求投標單位提交項目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材料。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時,應當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和運輸物料、建筑垃圾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將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第十一條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生產、運輸、存儲和工程施工等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和防治責任制度,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濟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在重污染天氣情況下嚴格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的應急減排措施,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揚塵污染執法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明顯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監管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并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依照規定設置連續、密閉、硬質的圍擋:塊狀工地應當實施全封閉施工,線性工地應當實行分段封閉施工,特殊情況需要全線施工的應當采取全線封閉措施;施工工地邊界應當設置高度25米的圍擋;
(二)施工期間,應當對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式安全網(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者防塵布;
(三)施工工地內車行道路、施工道路應當采取硬化等降塵措施;裸露地面應當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采取植被綠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措施;
(四)開挖、運輸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業時,應當輔以灑水壓塵等措施;
(五)施工過程中使用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應當采取密閉存儲、設置圍擋或者堆砌圍墻、采用防塵布苫蓋或者其他防塵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產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固化或者綠化等防塵措施,嚴禁裸露;
(七)施工期間,應當在施工工地出口內側設置洗車平臺,確保車輛干凈、整潔;對不具備設置洗車平臺條件的施工工地應當配置手動沖洗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有效沖洗;
(八)出場車輛應當采用密閉車斗或者其他密閉措施,保證裝載無外漏、無遺撒、無高尖;
(九)從建筑上層清運易散性物料、建筑垃圾或者廢棄物的,應當采取密閉方式,不得凌空拋擲、揚撒;
(十)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采用硬化處理或者硬質材料鋪設,并應當及時清掃沖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出入口外20米范圍內道路清潔;
(十一)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石方建筑工地或者合同施工工期在3個月及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安裝在線監測及視頻監控設備,并與環境保護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測、監控平臺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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