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對空氣進行監測和衡量空氣質量的指標是:______、______、
空氣進行監測和衡量空氣質量的指標是一氧化碳、汽油、柴油等燃料燃燒會造成塵土飛揚、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的氧化物)、臭氧、二氧化氮(氮的氧化物)、粉塵.
大規模不規范的城市建設以及煤,使空氣污染物粉塵超標.
故答案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臭氧、粉塵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指標體系
本標準設置下列三項指標:
4.1 通過排氣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4.2 通過排氣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氣筒高度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任何一個排氣筒必須同時遵守上述兩項指標,超過其中任何一項均為超標排放。
4.3 以無組織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規定無組織排放的監控點及相應的監控濃度限值。
該指標按照本標準第9.2條的規定執行。
5 排放速率標準分級
本標準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現有污染源分為一、二、三級,新污染源分為二、三級。按污染源所在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類別,執行相應級別的排放速率標準,即:
位于一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一級標準(一類區禁止新、擴建污染源,一類區現有污染源改建時執行現有污染源的一級標準);
位于二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二級標準;
位于三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三級標準。
空氣質量指數包括哪幾項?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值,采樣與分析方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2012年2月,國務院發布空氣質量新標準,增加了PM2.5值監測。
( 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0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修改單》(環發〔2000〕1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 9137—88)廢止。[3]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質量評價與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1 空氣質量 飄塵中苯并[a]芘的測定 乙酰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氣質量 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法 GB/T 15264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2]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環境空氣 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479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 HJ 539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0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光度法 HJ 618 環境空氣 PM10和PM2.5的測定 重量法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T 193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7年第4號) 《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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