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一策工作思路?
一、一廠一策工作思路?
工業源VOCs來源復雜,涉及行業眾多、量大面廣,包括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且物質品種多樣,常見組分包括烴類、酯類、醇類、酮類、胺等。同時不同行業生產工藝差別較大,廢氣排放風量及濃度存在連續性、間歇性等不同排放工況,排放特征復雜多變。因此,傳統針對SO2和NOx治理的方式和理念在解決當前VOCs污染管控問題時已經很難奏效,必須通過更加精細化、個性化的技術途徑來解決VOCs治理問題,一廠一方案便成為了最佳選擇。
環大氣53號文:推行“一廠一策”制度
生態環境部在2019年6月印發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中明確提出深入實施VOCs精細化管控,推行“一廠一策”制度。
推行“一廠一策”制度。各地應加強對企業幫扶指導,對本地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企業,組織專家提供專業化技術支持,嚴格把關,指導企業編制切實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確原輔材料替代、工藝改進、無組織排放管控、廢氣收集、治污設施建設等全過程減排要求,測算投資成本和減排效益,為企業有效開展VOCs綜合治理提供技術服務。重點區域應組織本地VOCs排放量較大的企業開展“一廠一策”方案編制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適時開展治理效果后評估工作,各地出臺的補貼政策要與減排效果緊密掛鉤。鼓勵地方對重點行業推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VOCs“一廠一策”發展初步情況
2014年3月(上海市)
上海市發布《開展本市VOCs排放重點企業污染治理工作》,篩選全市VOCs排放量較大的150家重點企業,并要求其制定一廠一策并落實末端治理工程。隨后在2015年,上海市持續深化減排工作,要求全市VOCs排放量較大的2000家企業實施VOCs減排并給予財政補貼支持,自此上海市VOCs一廠一策工作全面鋪開。
2016年7月(廣東省)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一廠一策”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正式推進VOCs治理一廠一策。目前廣東在該領域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2016年8月(蘇州市)
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樹脂行業企業編制VOCs“一廠一策”提標改造方案》,正式在蘇州市推進一廠一策工作。
2019年8月(國家層面)
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要求,重點區域應組織本地VOCs排放量較大的企業開展“一廠一策”方案編制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2020年6月(全國范圍)
截止日前,除以上省市之外,山東、浙江、四川、福建等地逾百座城市陸續開展VOCs“一廠一策”減排方案編制及治理工作,VOCs減排“一廠一策”工作已在全國范圍逐步推開。
《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一廠一策編制技術指南》團標獲批立項,全國征集參編單位
VOCs一廠一方案編寫的邏輯思路
編制揮發性有機物“一廠一策”,基本的邏輯思路是:首先要收集企業資料,其次進行現狀排查并計算排放量,然后提出改造方案,最后總結VOCs達標排放及減排效果。這也是自2015年以來,一廠一策逐步推廣積累起來的大綱編寫要點和可供參考的統一模板。
那一份完整規范的“一廠一策”方案應包含哪些內容?
方案中的常見問題以及修改建議又是什么?
我們再來詳細看看,先說說一廠一策編制大綱的要點詳解:
VOCs重點企業“一廠一策”編制大綱
編寫步驟、大綱及要點
一、企業概況
應包括企業簡介(即企業名稱、企業地址、所屬行業、投產時間、主要產品、生產規模、聯系人信息等),廠區布置(即主要生產設施和輔助設施的布置,如生產車間、生產線、污水站、冷卻水系統等,以及危險品、原料和成品儲存和運輸等,并附廠區地理位置圖和廠區平面布置圖)。
二、生產工藝
(一)生產工藝流程。主要介紹企業的生產工藝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環節,附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和VOCs排放節點。
(二)產品產量。說明企業的主要產品類型、生產能力及最近一年的產量。若不同的生產車間、生產線生產的產品或中間產品不同,應分別提供各生產車間、生產線的產品產量情況。涂裝行業應重點說明涂裝、流平、烘干工序產能及情況。
(三)原輔材料用量。應根據生產工藝流程,分生產工段詳細描述主要原輔料類型及上一年的用量,并附原輔材料用量表。
涉及有機溶劑使用的企業應說明各工段有機溶劑(包括油漆、涂料)的種類、VOCs含量和用量。
有儲罐的企業應說明儲罐個數、儲罐類型(包括臥式、拱頂、內浮頂、外浮頂)、存儲的液體類型及其年存儲量,說明儲罐的維護保養情況,可附圖片說明。
化工企業應說明管道、閥門、泵、壓縮機、泄壓閥、連接口、開口管、采樣連接口等裝置密封點個數,描述密封點的維護保養情況(如有無破損等),是否開展檢漏維修(LDAR)等相關工作。有化工裝置的企業應說明化工裝置的開停工情況、排空方式、是否配備回收凈化裝置等有關情況。排空過程有監測的企業應提供監測濃度。
化工企業有污水治理設施的應提供污水治理的方法、是否加蓋、敞開面積以及是否有廢氣治理等信息。
三、VOCs產排污環節及控制現狀
(一)VOCs產生源分析。石化、化工類企業應分析有機液體儲罐與調和揮發損失、有機液體裝卸揮發損失、設備動靜密封點泄漏、廢水處理過程逸散、燃燒煙氣、火炬排放、循環冷卻系統釋放、非正常工況排放、事故排放、采樣過程、工藝無組織排放、工藝有組織排放等環節排放情況。溶劑使用類企業應說明溶劑存儲、使用等過程VOCs排放各環節情況。
同時應說明企業生產線的管理水平、生產裝置和生產車間的密閉狀態以及生產線排口的廢氣收集情況,并附生產車間現場照片。
(二)VOCs控制現狀。說明企業各車間排放口數量、高度以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等情況,企業各排放口的收集情況、廢氣來源;說明各車間排放口的治理設施情況,包括治理技術、設備型號、生產廠家、使用年限、治理的污染物種類、治理設施的維護保養情況。
對有組織排放口(若有治理設置,則對治理前、后)的廢氣排放情況進行檢測或在線監測,評估污染物排放及其達標情況。檢測/監測物種應包括非甲烷總烴、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等主要VOCs物種,同時對廢氣治理設施的運行狀態進行同步監測(處理效率),檢測或在線監測報告作為附件。
注:活性炭吸附裝置應提供活性炭更換頻次和處置方式等,燃燒法VOCs治理裝置應提供燃料、燃燒溫度等燃燒條件,需定期更換吸附劑、催化劑或吸收液的,需要提供詳細的購買及更換臺賬、提供采購發票復印件。
四、VOCs排放量核算
以上一年生產經營活動規模數據,按照規定的估算方法,核算VOCs排放量。對涉及VOC排放的物料,編制物料平衡圖(表) ,一般溶劑使用類企業都應做物料平衡。
五、已(擬)實施的VOCs綜合治理方案
(一)源頭控制方案
1、低揮發性原料調整
表面涂裝行業鼓勵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限制使用溶劑型涂料;
涂料、油墨和粘膠劑生產行業鼓勵擴大低溶劑含量、低毒、低揮發性涂料的生產規模;
包裝印刷行業醇性(無苯、無酮)油墨和水性油墨替代溶劑型油墨,印制鐵罐使用含固體份高的UV涂料。
2、工藝調整
鼓勵企業中VOCs排放量貢獻大的生產環節向相對清潔的產業轉移,逐步淘汰VOCs排放量大的生產環節;
表面涂裝行業推廣采用靜電噴涂、高流量低壓噴槍等涂裝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
涂料、油墨和粘膠劑生產行業加大生產裝置和生產過程的密閉率,研磨、調漆等生產裝置邊緣的密閉率要求≥90%,鼓勵采用密閉化一體化的生產技術;
包裝印刷行業推廣采用無溶劑復合工藝替代干式復合工藝。
(二)過程控制方案
應加強存儲、裝卸、使用過程的密閉性,無組織廢氣應收盡收,收集率不低于90%。
有機化工行業應加強閥門、法蘭、泵和壓縮機密封、泄壓設備等設備的檢修和維護,建立泄漏修復技術(LDAR),并制定泄漏檢修計劃,定期實施。
(三)末端治理方案
企業各生產車間和工藝環節的VOCs治理情況進行梳理,對無治理設施的車間和環節,制定并落實治理的技術方案;
已有治理設施但不符合國家、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及治理技術指南等要求的,應制定并落實技改方案;
已有治理設施且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應加強排放監管,并按要求建立企業VOCs環境管理信息臺賬。
(四)日常監管方案
1、建立企業VOCs管理臺帳
建立各企業VOCs相關信息管理臺賬并按年度更新,VOCs治理設施必須按照生產廠家提供方法進行維護,填寫主要信息和維護記錄。如:活性炭吸附脫附裝置應提供活性炭更換頻次和處置方式等、燃燒法VOCs治理裝置應提供燃料、燃燒溫度等燃燒條件。
2、提出企業VOCs排放自查方案
各企業應提出VOCs排放環節和治理設施的自查方案。有機化工行業應加強冷卻塔、閥門、法蘭、泵和壓縮機密封、泄壓設備等設備的檢修和維護,建立泄漏修復技術(LDAR),并制定泄漏檢修計劃。
溶劑適用行業應建立VOCs溶劑管理臺賬和治理設施管理臺賬并定期更新。其中溶劑管理蓋章每月記錄使用涂料、稀釋劑、固化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的名稱、廠家、型號、購入量和使用量等資料。編制過程中常見的問題匯總如下:
常見問題與建議
五、附注:上海地區VOCs2.0版本“一廠一策編制”大綱
眾所周知,今年3月初,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VOCs2.0版本的一廠一策編制大綱要求,具體要采用“方案制定+技術評估+跟蹤推進”三段式漸進技術路線,企業方根據VOCs綜合治理“一廠一方案(2.0)”編制大綱要求編制方案并組織實施,可以對比發現總體與上述VOCs1.0版本的編制大綱類似,但VOCs2.0版本特別是側重了“VOCs綜合減排”的內容要求,因此也可稱是VOCs1.0版本的升級版本,更側重VOCs的精準減排,進一步壓實VOCs減排的潛在空間;此外,在管理模式上,上海生態環境部門組織行業專家對重點企業開展技術評估,確保企業治理措施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技術支持團隊開展綜合治理技術培訓并跟蹤重點行業企業VOCs治理成效,形成完全閉環的管理。
如下為VOCs綜合治理“一廠一方案(2.0)編制大綱:
常見十大行業VOCs產廢來源及特點
VOCs“一廠一方案”編制可參考
下文總結匯總電子行業、制藥行業、涂料制造、油墨制造、膠黏劑制造、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運輸設備制造、皮革制造、制鞋業常見十大VOCs排放行業的VOCs產生來源及特點,針對VOCs一廠一方案編制中的VOCs產污來源及排放量章節,特別是目前上海地區推行的VOCs一廠一方案2.0版本的該章節編制,具有較大參考作用。此外,針對這些行業的VOCs工程治理方案,同樣具有針對性的借鑒作用。
一、電子工業
電子產品類型主要包括電子專用材料、電子元件、印制電路板、半導體器件、顯示器件及光電子器件、電子終端產品六大類。這六大類產品雖均屬電子產品制造行業,但是由于他們各自的生產工藝不同,原輔材料不同,所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及其濃度也不盡相同。
電子專用材料
電子專用材料是在半導體集成電路、各種電子元器件(包括有源及無源元器件、激光器件、光通訊器件、發光二極管器件、液晶顯示器件等電子基礎產品)制造中所采用的特定材料。
①覆銅板
覆銅板生產工藝屬于無水工藝,除冷卻水、檢驗檢測部門會產生少量污水外,其他生產流程不會產生污水。生產過程產生的污染物主要在廢氣方面,較多來自于使用丙酮、甲苯等有機溶劑的揮發。
②電子銅箔
電子銅箔生產廢氣中的主要污染物為硫酸霧和少量苯。
③石英晶棒(片)
石英晶棒及晶片加工過程中的切割工序中因柴油揮發產生少量VOCs。
④電阻漿料
電阻漿料主要由導電相(功能相)、黏結相(玻璃相)和有機載體三部分組成。生產廢氣中的主要污染物為VOCs 、粉塵。
電子元件
電子元件一般包括: 電容器、電阻器、電位器、電感器、電子變壓器、混合集成電路、控制元件、敏感元件、傳感器等。
①有機介質電容器
有機介質電容器紙涂漆、電容器表面涂覆處理時有VOCs廢氣產生。
②鋁電解電容器
鋁電解電容器生產準備階段要進行拋光處理, 去邊緣毛刺時產生少量粉塵;鋁箔腐蝕時會產生鹽酸氣體,切割會產生少量粉塵。
③鉭電解電容器
鉭電解電容器的燒結過程與焊陽、陰極引線時有VOCs廢氣產生。
④云母電容器
云母電容器生產過程中在老練過程中產生VOCs廢氣。
⑤薄膜電阻
薄膜電阻在生產準備階段要進行拋光處理,去邊緣毛刺時產生少量粉塵;表面涂覆有VOCs廢氣產生。
⑥玻璃釉電阻器
玻璃軸電阻器生產過程中,有機載體的制備、絲網印刷、烘干燒結及引出端焊接有VOCs廢氣產生。
⑦金屬箔電阻器
金屬箔電阻器生產過程中的配膠貼箔工序有少量VOCs廢氣產生。
⑧電感器
電感器在材料準備時會有VOCs產生,包括無水乙醇、丙酮、少量二甲苯等; 焊錫過程有廢氣與粉塵產生。
⑨電子變壓器
電子變壓器在點膠和烘烤過程中有VOCs廢氣產生。
印制電路板(PCB)
印制電路板是電子設備中不可缺少的配件。根據印制板中導線圖形層數不同有單面(僅一層線路)、雙面(有二層線路)和多層(有三層以上線路)之區分,剛性和撓性板都有不同層數。
半導體器件
①分立器件、集成電路
最常見的雙極管之一的NPN 三極管流程主要工藝有:氧化、光刻、N 型外延、基區擴散、發射區擴散、Al 金屬化、化學氣相沉積(CVD)鈍化層等步驟。工藝流程與集成電路生產工藝類似。
集成電路制造可大致分為各獨立的“單元”,如晶片制造、氧化、摻雜、顯影、刻蝕、薄膜等。各單元中又可再分為不同的"操作步驟",如清洗、光阻涂布、曝光、顯影、離子植入、光阻去除、濺鍍、化學氣相沉積等。
由于半導體工藝對操作室清潔度要求極高,通常使用風機抽取工藝過程中揮發的各類廢氣,因此半導體行業廢氣排放具有排氣量大、排放濃度小的特點。這些廢氣排放主要可以分為四類:酸性氣體、堿性氣體、有機廢氣和有毒氣體。
酸堿廢氣主要來自于擴散、CVD 、CMP 及刻蝕等工序,這些工序使用酸堿清洗液對晶片進行清洗。目前,在半導體制造工藝中使用最為普遍的清洗溶劑為過氧化氫和硫酸的混合劑。這些工序中產生的廢氣包括硫酸、氫氟酸、鹽酸、硝酸及磷酸等的揮發氣,堿性氣體為氨氣。
有機廢氣主要來源于光刻、顯影、刻蝕及擴散等工序,在這些工序中要用有機溶液(如異丙醇)對晶片表面進行清洗,其揮發產生的廢氣是有機廢氣的來源之一: 同時,在光刻、刻蝕等過程中使用的光阻劑(光刻膠)中含有易揮發的有機溶劑,如醋酸丁酯等,在晶片處理過程中也要揮發到大氣中,是VOCs廢氣產生的又一來源。
有毒廢氣主要來源于晶體外延、干法刻蝕及CVD 等工序中,在這些工序中要使用到多種高純特殊氣體對晶片進行處理,如硅烷( SiH4) 、磷烷(PH3 ) 、四氟化碳( CF4 ) 、硼烷、三氯化硼等,部分特殊氣體具有毒害性、窒息性及腐蝕性。
②封裝
封裝指從晶片上切割單個芯片到最后包裝的一系列步驟。
封裝工藝產生的廢氣較為簡單,主要是酸性氣體、環氧樹脂及粉塵。酸性廢氣主要產生于電鍍等工藝;烘烤廢氣則產生于晶粒粘貼、封膠后烘烤過程;劃片機在晶片切割過程中,產生含微量砂塵的廢氣。
顯示器件及光電子器件
從產生污染的角度而言,顯示器件的代表性產品為TFT-LCD (薄膜晶體管液晶顯示器件),光電子器件的代表性產品為LED光電子器件。
①TFT-LCD
完整的TFT-LCD 生產工藝流程主要包括陣列工程( Array) 、彩膜工程(CF) 、成盒工程(Cell ) 三大部分。
②LED
電子終端產品
電子終端產品生產過程主要包括印制電路板(俗稱板卡)、組裝(板級組裝)、整機裝配和產品調試。
電子終端產品制造行業廢氣排放潛在的污染物主要是錫和錫化合物、鉛和鉛化合物及VOCs (苯系物與乙醇、異丙醇、丙酮等) 。
二、制藥工業
制藥行業屬于精細化工行業,其特點為生產品種多,生產工序長,使用原料種類多、數量大,原材料利用率低,導致制藥行業生產過程產生的“三廢”量大,廢物成分復雜,污染危害嚴重。制藥工藝中往往需要采用有機溶劑對藥品進行分離和提取,因此VOCs 是制藥工業中最主要的大氣污染物之一。
按生產工藝,制藥可分為發酵類、提取類、化學合成類、制劑類、生物工程類和中藥類。
發酵類
發酵類藥品主要包括:抗生素、維生素、氨基酸和其他類。我國抗生素類藥物品種齊全,主要優勢品種有青霉素、鏈霉素、四環素、氯霉素、土霉素等產品。
發酵類藥物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氣主要包括發酵尾氣、含溶媒廢氣、含塵廢氣、酸堿廢氣及廢水處理裝置產生的惡臭氣體。發酵尾氣(包括發酵罐消毒滅菌排氣)的主要成分為空氣和二氧化碳,同時含有少量培養基物質以及發酵后期細菌開始產生抗生素時菌絲的氣味。
分離提取精制等生產工序產生的有機溶媒廢氣(如甲苯、乙醇、甲醛、丙酮等),是主要的有機廢氣污染源。
化學合成類
其主要品種有合成抗菌藥(如喹諾酮類、磺胺類等)、麻醉藥、鎮靜催眠藥(如巴比妥類、苯并氮雜卓類、氨基甲酸酯類等)、抗癲癇藥等16個種類近千個品種。
化學合成類制藥企業主要廢氣污染源包括:蒸餾、蒸發濃縮工段產生的有機不凝氣;合成反應、分離提取過程產生的有機溶劑廢氣;使用鹽酸、氨水調節pH 值產生的酸堿廢氣;粉碎、干燥排放的粉塵;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惡臭氣體。
化學合成工序主要大氣污染物包括顆粒物、氯化氫和氨等無機物,以及化學合成使用的有機原料和有機溶劑,如苯、甲苯、氯苯、氯仿、丙酮、苯胺、二甲基亞砜、乙醇、甲醇、甲醛等。
提取類
將生物體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種基本物質(如氨基酸、多肽及蛋白質、酶、核酸、糖、脂等)經過提取、分離、純化等手段制造藥物。
提取類生產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主要來自清洗、粉碎、干燥和包裝時產生的粉塵;在提取工段中常用的溶劑包括水、稀鹽、稀堿、稀酸、有機溶劑(如乙醇、丙酮、三氯甲烷、三氯乙酸、乙酸乙酯、草酸、乙酸等),在提取、沉淀、結晶過程中均會涉及到有機溶劑的揮發,在酸解、堿解、等電點沉淀、pH 調解等過程中還會涉及到酸堿廢氣的揮發。
生物工程類
利用微生物、寄生蟲、動物毒素、生物組織等,采用現代生物技術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術等)生產多肽和蛋白質類藥物、疫苗等藥品,包括基因工程藥物、基因工程疫苗、克隆工程制備藥物等。
生物工程類生產工藝廢氣主要來自溶劑的使用,包括甲苯、乙醇、丙醇、丙酮、甲醛和乙腈等,主要產污點為瓶子洗滌、溶劑提取、多肽合成儀等的排風以及實驗室的排氣、制劑過程中的藥塵等。發酵過程中也會產生少量細胞呼吸氣,主要成分是CO2 和N2。
中藥類
以藥用植物和藥用動物為主要原料,根據國家藥典,生產中藥飲片和中成藥各種劑型產品。
其中,核心工藝是有效成分的提取、分離和濃縮。根據溶劑不同分為水提和溶劑提取,其中溶劑提取以乙醇提取為主。
中成藥生產廢氣主要為藥材粉碎等工序產生的藥物粉塵以及制藥過程中使用的部分VOCs 的揮發,如乙醇等。
制劑類
用藥物活性成分和輔料通過混合、加工和配制,形成各種劑型藥物。制劑藥物按劑型可分為固體制劑類、注射劑類和其他制劑類等。固體制劑類和注射劑類生產過程中廢氣污染源主要為粉塵。
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主要來源于化學原料藥的生產過程,而其前20大品種化學原料藥產量占24大類化學原料藥總產量的80%以上。因此,控制前20大品種所涉及到的揮發性物質有重要作用。
制藥企業使用頻率前20位的有機溶劑
三、涂料制造
涂料生產中主要原料包括以下部分:成膜物質(基料)、溶劑、顏料、助劑。
(1)成膜物質:又稱為基料,是使涂料牢固附著于被涂物體表面上形成連續薄膜的主要物質。常用的成膜物有醇酸/聚酯樹脂、酚醛/氨基樹脂、環氧樹脂、丙烯酸樹脂、聚氨酯、乙烯基樹脂、纖維素類樹脂、天然及合成橡膠等18大類。
(2)溶劑:主要包括有機溶劑和水,其主要作用是使基料溶解或分散成為粘稠的液體,以便涂料施工。一個涂料品種既可以使用單一溶劑,又可以使用混合溶劑。
(3)顏料:分散在漆料中不溶的微細固體顆粒,分為著色顏料和體質顏料,主要用于著色、提供保護、裝飾以及降低成本等;包括無機顏料、有機顏料、金屬顏料、珠光顏料和發光顏料等,大部分以無機顏料為主。
(4)助劑:助劑在涂料的貯存、施工過程中以及對所形成漆膜的性能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常用的助劑有流平劑、增稠劑、表面活性劑、增塑劑、催干劑、固化劑、防污劑、脫漆劑等。
涂料類型可分為溶劑型、水性與粉末型。
溶劑型涂料
在涂料中使用的主要樹脂為醇酸樹脂、氨基樹脂、丙烯酸樹脂、酚醛樹脂、環氧樹脂、聚氨酯樹脂等。
水性涂料
與溶劑型涂料相比,水性涂料主要是用水代替了大量溶劑。由于用水代替了溶劑,因此洗滌過程通常使用水,則增加了水的回用過程,但減少了溶劑使用。
粉末涂料
粉末涂料通常是由聚合物、顏料、助劑等混合粉碎加工而成。粉末涂料的制備方法大致可分為干法和濕法兩種方法,干法涂料生產主要是熔融混合法;濕法工藝有蒸發法、噴霧干燥法和沉淀法。蒸發法是先配置溶劑型涂料、然后用薄膜蒸發、真空蒸餾等法除去溶劑得到固體涂料,然后經過粉粹、過篩分級得到粉末涂料,主要是丙烯酸樹脂基粉末涂料生產,使用較多的是薄膜蒸發器和行星螺桿擠出機;噴霧干燥法則是先配置溶劑型涂料,經過研磨、調色,然后分別噴霧干燥造粒或者在液體沉淀造粒得到粉末涂料。
四、油墨制造
油墨主要由色料、連結料、助劑等成分構成。
我國油墨企業以印刷油墨為主,業內通常按照印刷方式將其分為平版油墨、凹版油墨、柔印油墨、凸版油墨等,其中又以平版油墨(膠印油墨)和凹版油墨為主,兩種油墨產量分別占總產量的60%、20%左右,柔印油墨占7%、絲網油墨占7%左右。
膠印油墨
膠印油墨是漿狀油墨的代表,平臺機凸版油墨、絲網油墨和印鐵油墨都屬于漿狀油墨。基于顏料濾餅特點,漿狀油墨生產工藝可以分為干法生產和濕法生產。
凹版油墨
凹版油墨屬于典型的液狀油墨,柔版式和新聞油墨都屬于液狀油墨,粘度很小。通常不需要預先混合,而是直接砂磨或者球磨。根據溶劑使用特點,通常可以分為水基油墨和溶劑基油墨,以水或者醇類為主的溶劑,便形成了水基油墨。
五、膠黏劑制造
膠黏劑的品種繁多,成分各異,但都以黏料為主要成分,并由固化劑、增塑劑、稀釋劑、填料以及助劑等配合而成。
溶劑型膠黏劑
投料過程反應釜置換廢氣經真空系統收集后排放是VOCs廢氣的一大來源,反應釜內的工藝尾氣經裝置頂部冷凝器冷凝,冷凝液回流入反應釜,不凝氣的排空管是VOCs廢氣的另一排放源。包裝方式采用一般貨物濺水式灌裝,包裝口存在一定的敞開口。這是VOCs廢氣的第三類排放源。
水基膠黏劑
水基膠黏劑的生產工藝通常是采用乳液聚合法生成,即以水作為外相,單體在乳化劑或者表面活性劑和充分攪拌的情況,通過膠束分散于水相并發生增溶溶解。通過添加水溶性引發劑(如過硫酸鉀等)后,一經加熱,引發劑就開始分解并產生自由基,進而引發膠束中單體發生聚合或者共聚反應。
熱熔膠
一般情況下,熱熔膠的制備是先將反應釜加熱到一定溫度,把原料按投料順序依次投入到反應釜內。經過加熱和攪拌均勻,如果需要應抽真空和充氮氣,達到出膠喉,放料進入擠出機。擠出機后,膠條通過同步牽引到水下起粒機。
六、木材加工
木材加工業,包括鋸材加工、單板加工及人造板制造等。木材加工主要分為鋸材、木片、單板加工及其它木材加工的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包括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等。
木材加工行業中,VOCs排放以人造板制造為主。人造板生產所用原料包括木材類原料和非木材類的一年生與多年生植物纖維原料,這類原料是構成人造板的主要原料;還包括用于將纖維質原料重組復合膠接在一起形成人造板材的膠接材料-膠黏劑;以及為賦予人造板材不同性能而添加的各種輔助材料,包括防水劑、固化劑、阻燃劑、防腐與防霉劑、填充劑等。木材加工企業常用的有機溶劑包括:脲醛(樹脂)、酚醛(樹脂)、甲醛、三聚氰胺以及苯系物等。
人造板加工行業VOCs廢氣主要來源于以下環節:(1)膠合板VOCs的排放主要在單板干燥過程及制膠、施膠、熱壓過程;(2)刨花板主要為涂料、熱壓和鋸邊過程中產生的甲醛等;(3)中密度纖維板有機廢氣主要包括熱磨制漿過程產生的有機廢氣、施膠和纖維干燥過程產生的有機物、纖維板熱壓過程產生的有機廢氣。
七、家具制造
家具制造業中,以木質家具、金屬家具和軟體家具的產量最大(占家具總產量的95%左右)。木質家具主要部件由木材或木質人造板材料制成的家具;金屬家具主要部件由金屬材料制成的家具;軟體家具主要部件一般采用彈性材料和軟質材料制成的家具。
家具制造企業主要的VOCs排放產生于調漆和涂裝環節,常見的有機化合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丁酯、丙酮、丁酮、環己酮、丁醇、甲基異丁基酮、醇酸丁酯 。
八、交通運輸設備制造
交通運輸設備制造過程中最大的產 VOCs 環節是涂裝工藝。底涂普遍采用陰極電泳涂裝,中涂、面涂少數企業使用水性涂料涂裝,多數為溶劑型涂料涂裝。
汽車制造
汽車涂裝生產中電泳底漆烘干、中涂、色漆和清漆噴涂及烘干過程均排放大氣污染物。其中50%來自于中涂、色漆和清漆,30%來自于清洗溶劑。車身密封和噴蠟過程由于PVC和防護蠟固化率高,不易揮發,污染物排放量相對較小。在中涂、色漆和清漆作業過程中,約80~90%在噴漆室和流平室排放,10~20%在烘干室中排放。
船舶制造
自行車制造
自行車涂裝生產中噴底漆、面漆及干燥烘干過程均排放大氣污染物。在噴涂烘干階段作業過程中,約65~70%在噴漆工段排放,20~30%在烘干工段排放。
九、皮革制品制造
皮革制品制造包括皮革服裝制造、皮箱包(袋)制造、皮手套及皮裝飾制品制造、其它皮革制品制造等幾大類,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主要為大氣污染物。其中,箱包生產排放的大氣污染物較嚴重。
皮革制品制造業產生的有機廢氣主要來源于粘合、烘干、清洗等工序,特征污染物有甲乙酮、丙酮、乙酸乙酯等。因各企業使用的原輔材料及采用的工藝流程有所差異,可能存在的污染物還包括正己烷、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烯、異丙醇等。
十、制鞋業
制鞋生產過程主要包括鞋面的加工和鞋底加工,再經流水線成型組合。
污染物主要是有機廢氣,產生有機廢氣的工序主要有:
(1)鞋面商標印刷時,油墨揮發產生的有機廢氣,油墨主要成分是色料,其稀釋劑一般為苯類、烷烴類和酮類,在油印干燥過程該有機溶劑成分揮發進入周圍環境;
(2)鞋面材料高頻壓型工序產生的廢氣,皮革高頻產生的廢氣屬惡臭氣體范疇。
(3)鞋底材料EVA(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MD(或PHYLON)發泡過程,TPR(熱塑性橡膠)、PVC(聚氯乙烯)注塑加熱狀況下產生的有機廢氣,該氣體屬高分子聚合物受熱發生分子降解,釋放出單體式低聚物,降解量與溫度、加熱時間相關,有機廢氣主要成分為單體式低聚物、烯烴等。
(4)鞋底噴漆過程一般采用溶劑型油漆,該有機成分芳香族樹脂與苯溶劑的混合物,主要用于PVC、塑料、橡膠等材質的噴漆,在使用過程中苯溶劑全部揮發進入大氣。
(5)鞋底中底貼合、鞋面鞋底粘膠成型過程使用的粘膠劑,最初粘膠劑所使用的溶劑是苯,后改用甲苯作溶劑。同時還有使用酮類酯類做溶劑的聚氨酯膠粘劑。由于粘膠劑中有機溶劑含量較高,所以是制鞋過程中有機廢氣排放最多的環節。
二、大氣污染防治法2021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科學合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為依據。
第十條 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十二條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三條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質燃料、涂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煙花爆竹以及鍋爐等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當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
制定燃油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并與國家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互銜接,同步實施。
前款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第十四條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五條 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后,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并下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控制或者削減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確定總量控制目標和分解總量控制指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對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國家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
第二十二條 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的監測和評價規范,組織建設與管理全國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全國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期限,并納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
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設備和產品。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工藝。
被淘汰的設備和產品,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損害評估制度。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優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廣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減少煤炭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條 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已建成的煤礦除所采煤炭屬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第三十四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術措施,對煤層氣進行開采利用,對煤矸石進行綜合利用。從事煤層氣開采利用的,煤層氣排放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第三十五條 國家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
單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應當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氣污染。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第三十七條 石油煉制企業應當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
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三十九條 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國家鼓勵燃煤單位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的技術和裝置,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條 電力調度應當優先安排清潔能源發電上網。
第二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條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國家鼓勵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四十六條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條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條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條 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復或者更新。
第三節 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條 國家倡導低碳、環保出行,根據城市規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政府采購等措施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發展,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條件具備的地區,提前執行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排放限值,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優化道路設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連續、暢通。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工業、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有關維修技術信息。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在用機動車進行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交通運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五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行政、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條 國家倡導環保駕駛,鼓勵燃油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
生產、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屬于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應當召回;未召回的,由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條 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第六十條 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排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第六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六十二條 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發動機及有關設備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船舶方可運營。
第六十三條 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普通柴油。遠洋船舶靠港后應當使用符合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沿海海域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進入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相關排放要求。
第六十五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車和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銷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條 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有害物質含量和其他大氣環境保護指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不得損害機動車船污染控制裝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條 國家積極推進民用航空器的大氣污染防治,鼓勵在設計、生產、使用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適航標準中的有關發動機排出物要求。
第四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運輸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鋪裝面積,防治揚塵污染。
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七十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七十一條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第七十二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五節 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轉變農業生產方式,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加大對廢棄物綜合處理的支持力度,加強對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改進施肥方式,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
第七十五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對秸稈、落葉等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綜合利用,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第七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七十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大氣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第七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實現達標排放。
第八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八十一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八十二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祭祀。
火葬場應當設置除塵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第八十四條 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要求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第八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逐步減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國家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進出口實行總量控制和配額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八十六條 國家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報國務院批準。
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牽頭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第一款規定劃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重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大氣環境承載力,制定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控制目標,優化區域經濟布局,統籌交通管理,發展清潔能源,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促進重點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結合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產業發展實際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境保護、能耗、安全、質量等要求。
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更嚴格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統一在用機動車檢驗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應合格的車用燃油。
第八十九條 編制可能對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有關工業園區、開發區、區域產業和發展等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編制機關應當與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會商。
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可能對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進行會商。
會商意見及其采納情況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者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九十條 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用煤項目的,應當實行煤炭的等量或者減量替代。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大氣污染源監測等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利用監測、模擬以及衛星、航測、遙感等新技術分析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九十三條 國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點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統一預警分級標準。可能發生區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
第九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建立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出預警。預警等級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
第九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應急響應結束后,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九十七條 發生造成大氣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設備和產品,采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工藝,或者將淘汰的設備和產品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四)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進口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進口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進口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有關維修技術信息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海洋工程的大氣污染防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保護環境的十條規則?
1
關注生態環境
關注環境質量、自然生態和能源資源狀況,了解政府和企業發布的生態環境信息,學習生態環境科學、法律法規和政策、環境健康風險防范等方面知識,樹立良好的生態價值觀,提升自身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生態文明素養。
2
節約能源資源
合理設定空調溫度,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及時關閉電器電源,多走樓梯少乘電梯,人走關燈,一水多用,節約用紙,按需點餐不浪費。
3
踐行綠色消費
優先選擇綠色產品,盡量購買耐用品,少購買使用一次性用品和過度包裝商品,不跟風購買更新換代快的電子產品,外出自帶購物袋、水杯等,閑置物品改造利用或交流捐贈。
4
選擇低碳出行
優先步行、騎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多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家庭用車優先選擇新能源汽車或節能型汽車。
5
分類投放垃圾
學習并掌握垃圾分類和回收利用知識,按標志單獨投放有害垃圾,分類投放其他生活垃圾,不亂扔、亂放。
6
減少污染產生
不焚燒垃圾、秸稈,少燒散煤,少燃放煙花爆竹,抵制露天燒烤,減少油煙排放,少用化學洗滌劑,少用化肥農藥,避免噪聲擾民。
7
呵護自然生態
愛護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積極參與義務植樹,保護野生動植物,不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地,不隨意進入自然保護區,不購買、不使用珍稀野生動植物制品,拒食珍稀野生動植物。
8
參加環保實踐
積極傳播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理念,參加各類環保志愿服務活動,主動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建議。
9
參與監督舉報
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積極參與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勸阻、制止或通過“12369”平臺舉報破壞生態環境及影響公眾健康的行為。
10
共建美麗中國
堅持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與工作方式,自覺做生態環境保護的倡導者、行動者、示范者,共建天藍、地綠、水清的美好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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