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重污染減排如何查處?
一、不執行重污染減排如何查處?
檢查組發現,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有部分企業拒不執行應急減排措施,違法生產、違法排污,對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現向社會公開第二批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環境違法問題。省生態環境廳已責成各地政府組織依法查處。
石家莊市
10月1日,省生態環境廳在石家莊市高邑縣執法檢查發現,石家莊精誠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噴砂、制殼脫臘工序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違法生產、違法排污。
承德市
9月27日,省生態環境廳在承德市雙灤區執法檢查發現,雙灤區秀水大街道路施工工地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違法施工作業。
張家口市
9月29日,省生態環境廳在張家口市懷來縣執法檢查發現,奧林溫泉小鎮建設項目施工工地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違法施工作業。
秦皇島市
9月27日,省生態環境廳在秦皇島市昌黎縣執法檢查發現,秦皇島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未按減排比例要求執行到位;未按要求對柴油貨車進行有效管控,違規使用大量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貨車運輸作業。
唐山市
9月30日,省生態環境廳在唐山市樂亭縣執法檢查發現,金融大街雨污分流施工工地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違法施工作業。
廊坊市
9月28日,省生態環境廳在廊坊三河市執法檢查發現,首爾甜城小區建設項目施工工地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違法施工作業。
保定市
9月30日,省生態環境廳在保定市曲陽縣執法檢查發現,曲陽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無2019年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一廠一策”應急預案;未按規定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運輸車輛減排措施,大量柴油貨車出入廠區,部分車輛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且未按要求采取密閉抑塵措施敞篷運輸物料;門禁視頻監控不能起到應有作用,不能對車牌號進行有效識別,無法對相關車輛進行溯源核查;輔料棚未密閉,大量物料露天堆放,地面積塵較厚,揚塵污染嚴重。
9月30日,省生態環境廳在保定市曲陽縣執法檢查發現,河北田原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無2019年重污染天氣“一廠一策”應急預案,未按規定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運輸車輛減排措施,大量柴油貨車出入廠區,自行記錄出入廠車輛數據與調閱視頻核實情況差距較大;門禁視頻監控不能起到應有作用,不能對車牌號進行有效識別,無法對相關車輛進行溯源核查;
經現場核查在線監測系統數據,三廢爐9月24日21時氮氧化物超標排放。
滄州市
9月28日,省生態環境廳在滄州市吳橋縣執法檢查發現,恒盛領秀西區建設項目施工工地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違法施工作業。
衡水市
9月29日,省生態環境廳在衡水市高新區執法檢查發現,衡水宏達建材有限公司開發區分公司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違規使用大量沙石料車輛運輸作業。
邢臺市
10月2日,省生態環境廳在邢臺市臨城縣執法檢查發現,水務局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違法施工作業。
邯鄲市
9月27日,省生態環境廳在邯鄲市廣平縣執法檢查發現,鵝城人民藝術中心建設項目施工工地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違法施工作業。
二、節能減排是指減少對大氣有污染的氣體排放對嗎?
不是
從廣義上來說,節能減排是指節約物質資源和能量資源,減少廢棄物和環境有害物包括“三廢”和噪聲等的排放;從狹義上來說,節能減排是指節約能源和減少環境有害物排放。我國的節能工作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加強用能管理,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三、蘭州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10月30日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大氣污染防治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大氣污染防治堅持源頭治理、科學防治,政府主導、全民參與,企業主體、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對本市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及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市、區(縣)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做好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的落實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制定年度計劃,實行綠色發展,采取協同減排措施,優化產業、能源、交通、用地等結構,控制并按照國家要求的標準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使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并逐步改善。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大氣污染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蘭州新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各類開發區、園區的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執行本條例,負責做好各自管轄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應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重點履行以下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優化產業和能源結構以及布局調整,發展循環經濟、清潔能源產業,協調低標號燃油退市和提高燃油品質,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負責開展推動落后產能退出工作,加大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和節能降耗等工作,推進清潔生產,監管煤炭專營市場和二級配送網點,推進新能源汽車使用。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推進新增集中供熱熱源、儲備熱源以及熱網工程。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建筑物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道路清掃保潔的揚塵及焚燒垃圾、露天燒烤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燃煤鍋爐的節能環保標準執行情況及商品煤、車用燃油生產銷售環節、高污染燃料生產銷售環節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安裝油煙過濾設備,使用清潔能源。
(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業清潔生產,減少農業、畜牧業、養殖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土地耕作、農藥噴灑、秸稈焚燒、尾菜腐爛惡臭、畜禽糞便氣味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七)水務部門對河洪道治理工程、各類水利工程等施工中產生的揚塵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八)自然資源部門對土地整理等施工中產生的揚塵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九)林業主管部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黃河風情線大景區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城鄉綠化、南北兩山綠化、黃河風情線大景區綠化工作,減少綠化工程揚塵,通過提高綠化覆蓋率改善和提高大氣環境質量。
(十)交通運輸部門對公路建設施工中產生的揚塵污染、汽車維修噴涂產生的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合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做好老舊機動車輛淘汰工作、渣土垃圾運輸和重型運輸等特殊車輛的行使線路和時間的監管,依法查處上道路行駛的排放檢驗不合格車輛,配合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實施監督檢查。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實施。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協同配合,加強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污染大氣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和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實施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治理,加強防護林帶和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提高綠化水平,擴大水域面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推廣綠色建筑,采用先進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使用清潔能源。
第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計劃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責任清單,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定義務,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經營或者其他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文明、節約、低碳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督促會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
鼓勵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引導社會組織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帶頭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教育、宣傳、培訓,增強全社會大氣環境保護的國情意識、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
市、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刊播公益廣告,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科學知識的宣傳,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大氣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主動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進一步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四、治理大氣污染過程俗語說什么?
治理大氣污染的過程俗語有一句古話:“治理大氣污染,宜靠全民共同努力。”這句話強調了大氣污染治理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努力。只有每個人都意識到自己的責任,采取積極的行動,才能真正實現大氣污染的治理。這句俗語也提醒我們,治理大氣污染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持之以恒,不斷努力,才能取得顯著的成效。
五、重污染天氣減排措施?
是指在出現嚴重污染天氣時,采取一系列緊急措施來減少空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常見的重污染天氣減排措施包括:
1.限制工業生產:要求工廠減少生產負荷,限制排放有害氣體的生產線運行,或者臨時停產。
2.限制車輛行駛:限制部分車輛行駛,例如限制高排放車輛行駛,實行單雙號限行,鼓勵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3.加強環境監管:加強對企業、車輛的環保監管,嚴查違法排污行為。
4.禁止露天焚燒:禁止在露天場所焚燒垃圾、農作物秸稈等,減少煙塵污染。
5.增加綠化覆蓋:通過植樹造林、綠化城市等方式,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改善空氣質量。
6.減少建筑工地揚塵:要求建筑工地采取降塵措施,如覆蓋砂石物料、定時噴灑水等。
7.提醒公眾注意健康:通過媒體、網絡等渠道,向公眾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提醒市民采取佩戴口罩、減少外出等防護措施。這些措施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和政策要求進行調整。
在重污染天氣期間,建議關注當地政府發布的相關政策和措施,配合政府部門共同應對空氣污染。
六、山東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修正)
(2016年7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遵循生態優先、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明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責任考核機制和分工明確、統籌協調的網格化監管體系,保障資金投入,強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支持大氣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推廣。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應當自覺踐行綠色、節儉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減少排放大氣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積極倡導公眾和社會團體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提高綠化率和森林覆蓋率,推行綠色交通、綠色建筑,從源頭上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自然條件、地理特點和規劃發展方向,確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氣質量控制指標。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燃煤燃油質量標準,并可以擴大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范圍。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對前款規定的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適時修訂。進行評估、修訂時,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并將評估情況和修訂后的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確定削減和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的種類和排放總量,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排污單位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單位現有排放量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需要核定。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核定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制定、調整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列入前款名錄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對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核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鄰地區大氣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求相鄰地區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意見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氣環境調查、監測制度,完善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體系。
大氣環境自動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監測技術規范要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調整或者撤銷。
第十五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重污染天氣進行預測預報。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信息,確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適時發出預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落實區域聯動防治措施。
重點區域內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推動節能減排、產業準入、落后產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協調協作,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十九條 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采暖季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行錯峰生產制度。
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錯峰生產管理的行業企業,應當對錯峰生產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和運輸等活動。
第二十條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未達到國家和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重大大氣環境違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查處不力或者社會反映強烈的,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掛牌督辦,責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實行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
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改善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放補償資金;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惡化的地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繳納補償資金。補償資金應當專項用于大氣污染防治。
設區的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同比變化情況,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十四條 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機制,依法查處大氣環境保護執法領域職務犯罪行為。
檢察機關發現大氣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或者支持有關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排污單位停產、停業或者關閉決定的,可以要求供電企業采取中止供電的措施,供電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 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措施。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強民用散煤質量監督和節能爐具的推廣,并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推進清潔煤炭、優質型煤的供應、使用和其他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
禁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民用散煤。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鍋爐整治計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鍋爐、分散燃煤鍋爐和不能達標排放的其他燃煤鍋爐,并對現有的燃煤鍋爐進行超低排放改造。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在城市建成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內不得新建額定蒸發量二十噸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鍋爐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發展分布式能源,統籌熱源和管網建設,逐步擴大城鄉集中供熱范圍。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燃煤機組應當實現超低排放,使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符合規定限值。
省人民政府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機組以及使用清潔能源機組發電上網。
第三十一條 使用燃煤爐窯、煤氣發生爐等設施的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二節 工業以及相關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產業布局和發展規模,制定產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業項目,鼓勵、支持現有的工業企業進行技術升級改造。
在城市建成區及其周邊的重污染企業,應當逐步進行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三十三條 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四條 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工業企業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等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
第三十五條 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定期制定、調整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和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列入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的產品,應當在其包裝或者說明中予以標注。
第三十六條 下列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藝,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 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應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八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
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
第四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
七、大氣應急減排措施清單怎么填?
大氣應急減排措施清單是指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為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的一系列應急減排措施。
下面是填寫大氣應急減排措施清單的一些步驟:
1. 根據應急響應級別和具體情況,確定需要采取的應急減排措施。清單中應包括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道路揚塵、農業等方面的措施。
2. 對于工業企業,清單中應包括停限產、加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等措施。
3. 對于建筑施工,清單中應包括停止土石方作業、覆蓋裸土、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等措施。
4. 對于交通運輸,清單中應包括限制機動車行駛、加強公共交通運力、推廣清潔能源車輛等措施。
5. 對于道路揚塵,清單中應包括加強道路清掃、限制建筑垃圾運輸、加強城市綠化等措施。
6. 對于農業,清單中應包括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采用生物防治等措施。
7. 清單中應明確各項措施的實施時間、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要求責任單位加強監測和報告,確保措施的有效實施。
8. 清單中應及時更新和調整,根據實際情況對措施進行優化和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應急減排措施清單可能有所不同,具體的填寫方法和內容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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