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排污總量計算標準?
一、大氣污染排污總量計算標準?
可以根據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法規和標準進行制定。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大氣污染排污總量計算標準:
1.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直接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進行監測,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根據該法規定,大氣污染排污總量的計算公式為: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 Σ (單位面積排放量 × 污染源面積)。
2.美國:美國環保局(EPA)規定,大氣污染排污總量的計算方法為:所有直接向大氣中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如企業、發電廠等)的總排放量。
3.日本:日本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或者政府報告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根據該法規定,大氣污染排污總量的計算公式為:Σ (單位面積0.1 噸 × 排污源活性污泥體積)。
4.德國:德國環境保護部(Bundesagentur)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報告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根據該部的規定,大氣污染排污總量的計算公式為:Σ (單位面積小時平均值 × 污染源數量)。
請注意,這些計算標準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它們可能會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修改而有所變化。此外,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和不同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也可能會有所差異,因此具體的計算標準和程序應該遵循當地政府和監管機構的指導。
二、大氣污染防治法歸哪個行政部門執行?
具體執行的部門需要看具體情況,但是根據法律第三條至第五條,可以看出各自的權限。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三、環境污染管理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 代業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確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古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確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是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藹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第七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 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四、環境污染法規定的有哪些?
環境污染法規定了一系列對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措施。這些法規包括對工業企業、廢水、廢氣、廢棄物的排放標準和監管要求,規定了環境損害的責任追究和賠償機制,禁止非法排放和傾倒廢物,對環境違法行為實行處罰和懲罰。此外,環境污染法還規定了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的職責和監管機制,以確保環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和防范。這些法規的出臺和實施對于保護環境、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五、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是指由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油燃氣系統向大氣排放、蒸發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堅持源頭防控、綜合治理、公眾參與、超排擔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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