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禁止鳴笛是誰提出來?
一、長沙禁止鳴笛是誰提出來?
1. 長沙禁止鳴笛的提出者是長沙市政府。2. 長沙市政府提出禁止鳴笛的原因是為了減少城市噪音污染,改善市民的生活環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3. 長沙市政府在提出禁止鳴笛的同時,也在加強對城市噪音污染的管理和治理,推動城市環境的持續改善。
二、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
湖南省有對行政執法進行規定的條例。具體來說,湖南省于2019年實施了《》,該條例對行政執法的范圍、原則、程序、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該條例明確了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證了市民的權益。同時,該條例還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和監督機制進行了規范,加強了對執法機關的監督和責任追究。此外,湖南省還制定了相關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如《湖南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辦法》、《湖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三、湖南省禁燒秸稈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四、湖南省固體廢物處置條例?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
(2018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負責,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并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協調、聯動和監督管理機制,鼓勵和促進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并對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做好固體廢物的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加強隱患排查,發現違法問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違法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工作,引導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減量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衛生和計劃生育、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政府和部門年度考核內容。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環境防治責任;無法明確責任主體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轄權限確定有關責任主體履行污染環境防治責任。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衛生和計劃生育、城市管理、教育、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普及,倡導文明、綠色、低碳、環保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鼓勵群眾性自治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公益宣傳和知識普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建設專用分類回收暫存場所,對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物和農用殘膜進行回收,并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廢棄包裝物和廢棄農用殘膜進行分類、收集、資源化利用或者交由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九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環境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相適應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收集、貯存、利用設施。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鼓勵和支持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十條 禁止將農作物秸稈和竹木草等廢棄物棄置于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內。
鼓勵秸稈資源化利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補貼等支持。
第十一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監測網絡,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情況。
固體廢物填埋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對污染物排放情況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情況,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十三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定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其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及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建設與運行等情況,并建立檔案。申報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自改變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用科學的開采方法和先進的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并對其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進行封場和覆土綠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礦山企業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對礦山周邊的地下水、土壤、大氣和地表水等環境質量狀況和尾礦庫壩體的位移情況進行監測,及時發現并處理異常情況,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引導公民自覺、科學地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增加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設施,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投資和運營。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有垃圾分類投放和參與治理的義務,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十六條 城市餐廚垃圾(餐飲經營單位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產生的)交由有經營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禁止將餐廚垃圾及其資源化利用新產品作為食品銷售或者用于食品生產。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或者采取建筑垃圾利用技術措施,促進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閉式工具運輸,并交由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消納或者資源化利用。家庭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實行定點堆放,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運輸、利用和處置。
鼓勵推廣裝配式建筑、規劃建設精裝房、優先采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十八條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經營臺賬,定期向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企業開展非工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廢物經營建設項目,在企業依照規定完成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權限頒發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危險廢物經營臺賬并且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永久保存危險廢物經營臺賬;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臺賬移交審批經營危險廢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收集、利用危險廢物的經營項目,應當進入符合環境規劃和產業定位的產業園區。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制度。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一條 嚴格禁止將省外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或者處置。
嚴格控制從省外轉移危險廢物至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運輸危險廢物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運輸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要求,無轉移聯單的,不得承運。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貯存醫療廢物,每日將醫療廢物統一分類收集暫時貯存,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兩日。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及時分類收集、運輸醫療廢物,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兩日,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及時處置。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
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將醫療衛生機構分類收集、貯存醫療廢物情況,納入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登記、校驗和考核評審指標體系。
第二十四條 藥品生產銷售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實驗室應當建立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分類登記制度;設置有明顯警示標識的固體廢物分類存放設施,禁止隨意傾倒液態廢物和隨意處置實驗室動物尸體。
前款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處置。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調整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制定、調整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地方控制標準和技術規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信息,按照規定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用評價制度,將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的情況,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下列情況進行審核,并加強對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審核工作方式、內容的監管:
(一)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申報登記;
(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
(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際利用等。
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審核報告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詳細分析論證固體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及污染防控等措施,對危險廢物利用建設項目還應當提出原料有毒有害成分具體控制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項目設計要求配備相應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的場所、設施設備予以查封、扣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并出具查封、扣押清單。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作出許可決定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按規定予以查處的;
(三)未編制、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的;
(四)未依法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信息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餐廚垃圾及其資源化利用新產品作為食品銷售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將省外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或者處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從省外轉移危險廢物至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資源化利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隨意傾倒液態廢棄物和隨意處置實驗室動物尸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五、湖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畜禽屠宰管理,保證畜禽產品質量,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工飼養的豬、牛、羊、驢、兔、雞、鴨、鵝的屠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畜禽屠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畜禽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畜牧獸醫、衛生、環境保護、工商、公安、城鄉規劃、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民族事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畜禽屠宰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畜禽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畜禽。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農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
(二)城鎮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
第五條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畜禽,除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山西省清真食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六條 鼓勵、扶持畜禽定點屠宰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新產品研發,鼓勵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方向發展,推廣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第七條 鼓勵畜禽定點屠宰企業和畜禽產品經營者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成立專業化行業組織,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畜牧獸醫、環境保護、衛生等有關部門,遵循合理布局、適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編制畜禽定點屠宰企業設置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市區設置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嚴格控制。
第九條 畜禽定點屠宰企業的選址,應當遠離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避開污染源,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第十條 設立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條件,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屠宰設備、冷藏設施和運載工具;
(三)有經考核合格的畜禽屠宰技術人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
(四)有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消毒藥品和污染防治設施;
(五)有病害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六)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山區鄉鎮,設立供應本地市場的小型畜禽定點屠宰場點,應當有屠宰間、屠宰設備、經考核合格的屠宰技術人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并符合衛生防疫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畜禽屠宰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畜禽定點屠宰企業設置規劃,會同同級畜牧獸醫、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審查,經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畜禽屠宰場所的書面決定。
畜禽屠宰場所建成竣工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出的竣工驗收書面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報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頒發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報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持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畜禽定點屠宰企業不得出借、轉讓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十三條 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建立畜禽進廠(場)檢查登記制度。屠宰進廠(場)的畜禽,應當持有畜禽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畜禽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畜禽屠宰的衛生檢驗及其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畜禽,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畜禽屠宰同步進行。
肉品品質檢驗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檢驗內容包括:
(一)健康狀況;
(二)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體;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五)有害物質;
(六)種公、母畜及晚閹畜;
(七)其他。
第十五條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并出具合格證明。
畜禽定點屠宰企業對病害畜禽和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由各級財政部門給予補助,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畜禽屠宰管理機構應當對病害畜禽和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的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六條 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屠宰的畜禽來源、肉品品質檢驗及無害化處理情況、畜禽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
(三)屠宰病死畜禽;
(四)為違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屠宰場所、產品儲存設施;
(五)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十八條 畜禽定點屠宰企業和從事畜禽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經營者,對未能出廠(場)或者未能及時銷售的畜禽產品,應當采取冷凍、冷藏或者其他保證質量的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九條 從事畜禽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經營者和賓館、飯店、食堂,應當銷售或者使用定點屠宰企業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
第二十條 運輸畜禽產品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并符合保證產品運輸需要的溫度等特殊要求。專用運載工具應當有明顯標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畜禽和畜禽產品應當使用不同的運載工具運輸。豬、牛、羊、驢胴體應當實行密閉、吊掛運輸;其他畜禽產品應當實行密閉運輸,并使用專用容器盛裝。
第二十一條 畜禽屠宰管理機構應當對畜禽產品定點屠宰相關證明進行審驗復核,復核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畜禽產品進行抽樣送檢:
(一)證、物不符的;
(二)相關證明超過有效期限的;
(三)相關證明及檢測報告有轉讓、涂改和偽造嫌疑的。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檢疫、檢驗設施建設,逐步提高肉品質量安全檢測水平。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畜禽屠宰監督管理隊伍建設,及時協調、解決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畜禽屠宰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屠宰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畜禽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畜禽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畜禽屠宰活動有關的畜禽、畜禽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畜禽屠宰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屠宰工具和設備、非法屠宰的畜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事畜類屠宰活動,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禽類屠宰活動,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畜禽定點屠宰企業出借、轉讓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吊銷其畜禽定點屠宰證書;有違法所得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畜禽定點屠宰企業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或者生產條件和產品檢驗存在隱患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吊銷其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畜禽來源和畜禽產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六、長沙市噪音污染標準?
根據《長沙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長沙市的噪音污染標準如下:
- 住宅區(夜間):室內噪聲限值為35分貝(A),室外噪聲限值為50分貝(A);
- 住宅區(白天):室內噪聲限值為40分貝(A),室外噪聲限值為55分貝(A);
- 商業區、工業區、交通干道等區域:室外噪聲限值為70分貝(A)。
請注意,以上標準僅供參考,具體的噪音污染標準可能會根據當地法規和政策進行調整。建議您在需要了解詳細信息時,咨詢當地環保部門或相關機構。
七、長沙國三車還能開多久?
長沙國三車還能開5年,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有效減少柴油貨車污染排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長沙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國III及以下柴油貨車通行管理的通告》,對國III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采取限行措施。
八、長沙餐飲油煙管理最新規定?
根據長沙市政府的最新規定,餐飲業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測和清洗,確保油煙排放符合國家標準。同時,餐飲業還需按照規定設置油煙排放口,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環境。對于違規行為,將會受到處罰并被列入黑名單。這些規定旨在減少餐飲業對環境的污染,保障公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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