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禁燃令原文?
一、呼和浩特市禁燃令原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的決定
(2020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的管理,防治大氣污染,預防火災、爆炸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點放孔明燈。
二、下列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一)新城區、回民區、玉泉區、賽罕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格爾新區;
(二)土默特左旗、托克托縣、和林格爾縣、清水河縣、武川縣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禁止區域向市人民政府報備,并向社會公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法律法規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區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四、本決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解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和堆燃旺火的行為。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煙花爆竹銷售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生態環境、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相關工作。
文化旅游廣電部門負責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禁止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等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負責宣傳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決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管理工作。
本市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應當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管理工作。
五、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六、煙花爆竹經營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七、自本決定實施之日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停止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公共活動,非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確需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件,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公告。
九、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審查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資質、作業人員資格,監督、檢查、指導主辦單位做好安全保衛、應急救援和警戒工作。
十、提供婚慶、宴席、殯儀服務的經營企業或個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提前向舉辦方書面告知本決定規定區域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且提供婚慶、宴席、殯儀服務的經營企業不得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人員提供服務,并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或向公安機關舉報。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均有權進行舉報。公安機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十二、違反本決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三、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四、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
(二)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
十五、違反本決定,提供婚慶、宴席、殯儀服務的經營企業或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間,為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場所及相關服務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六、違反本決定,點放孔明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違反本決定,堆燃旺火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能,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四區行政區域和沙爾沁工業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內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的行為。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城市管理和相關部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規劃、城鄉建設、公安、國土資源、園林、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商、水務、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行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綠化(損害城市道路兩側行道樹及綠化隔離帶)方面的監管和行政處罰權;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實施跟蹤管理,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建設管理方面對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施工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設施管理方面的監管和行政處罰權;對未經審批或者未按審批要求破壞市政道路等基礎設施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對違規運輸、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污染的監管和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準夜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監管和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行為以及其他無需技術支持的可見污染的監管和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對侵占市區道沿石以上未按規定停放車輛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流動商販的監管和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水務管理方面對建設項目未取得供水許可、排水許可違規用水、排水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方面對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進行商品房銷售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權;對住宅小區內私搭亂建、破壞環境等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對政府儲備土地上亂倒垃圾、私搭亂建等行為進行監管;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涉及城市管理執法領域的其他職責和市、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再繼續行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應當依法繼續履行。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遵循合法、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管理需求等狀況,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并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執法權限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權:
(一)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損害城市道路兩側行道樹及綠化隔離帶)方面的監管,并依據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負責對國有建設用地上(增量和存量)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
(三)負責對國有建設用地施工工地上的施工揚塵污染、文明施工、場站管理、物料堆放等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對建筑施工單位未經批準夜間施工作業的監管和行政處罰;
(四)負責對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進行商品房銷售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
(五)負責對未取得供、排水許可違規用水、排水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
(六)負責對未經審批或未按審批要求破壞道路紅線24米以上(含24米)市政道路等基礎設施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
(七)負責對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熱源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
(八)其他應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履行的職權。
第十條 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相關部門履行本轄區內下列職權;
(一)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依法強制拆除私搭亂建的建筑物、構建物或者設施,并對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
(二)負責集體建設用地上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
(三)負責對集體建設用地施工工地上的施工揚塵污染、文明施工、場站管理、物料堆放等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
(四)負責對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損害道路兩側行道樹及綠化隔離帶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
(五)負責對未經審批或未按審批要求破壞道路紅線不足24米市政道路等基礎設施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
(六)負責對違規運輸、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污染的管理和行政處罰;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行為以及其他無須技術支持的可見污染監管和行政處罰;
(七)負責對流動商販違法經營的行為以及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
(八)負責對侵占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車輛違法停車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
(九)負責對住宅小區內私搭亂建、破壞環境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
(十)其他應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履行的職權。
第十一條 違法占地行為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行使行政處罰權;農用土地上違法行為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管理和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十二條 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對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并做出或者報請做出行政決定。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機構未予查處的違法行為,可督促其限期查處并及時匯報查處結果,也可以直接進行查處。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且社會影響重大的違法行為應直接進行查處,必要時,也可以組織相關區城管執法部門共同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制度和標準,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行為,有關行政處罰權的具體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因職責范圍發生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理,并明確相關職能職責。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因屬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范圍。
第三章執法規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和案件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取得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不得少于兩人共同進行。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執法標識,做到儀容整潔,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范,程序合法。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威脅、毆打當事人,不得損毀當事人的物品。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收到舉報應當登記并及時核實處理;有明確舉報人的,應當在案件處理完結后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相關行政機關舉報。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投訴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處理的城市管理領域內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指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節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違反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或者檢查,制止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取證時,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依法進入發生違法行為的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或者檢查并制作筆錄;
(二)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
(四)查閱、調取、復印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 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進行現場調查,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
三、呼市的霧霾現象非常嚴重的原因?
呼和浩特的霧霾現象比較嚴重的原因有多方面。
首先,呼和浩特市的城市建設和工業布局導致了高污染物的排放。呼和浩特市是一個以重工業為主的城市,工業廢氣排放量較大,同時城市規劃和建設不合理,使得大量的建筑工地和道路運輸產生大量的揚塵和煙塵。
其次,氣象條件也是導致霧霾嚴重的原因之一。冬季氣溫低,濕度大,風力小,不利于污染物擴散,容易形成霧霾天氣。此外,逆溫現象也是導致污染物擴散困難的原因之一,當逆溫現象出現時,大氣的溫度梯度逆轉,導致污染物在大氣中累積,無法得到及時擴散。
最后,呼和浩特市的環境保護措施不到位也是導致霧霾嚴重的原因之一。雖然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來改善空氣質量,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對高污染企業的監管不力、環保設施不完善等。
綜上所述,呼和浩特市的霧霾現象比較嚴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城市建設和工業布局不合理、氣象條件不利、環境保保護措施不到位等。為了改善空氣質量,需要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加強環境保護工作。
四、呼市暖氣改造方案?
? ? ? 全面精準摸排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未實施清潔取暖改造的住戶、出租房、車棚、門房、商鋪和蔬菜大棚耳房,原改造方式為清潔煤炭過渡的住戶,以及未列入2022年拆遷計劃的棚戶區,全部納入此次“清零”行動進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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