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一、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預防和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三條 本市對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實行嚴格管理、嚴格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濱海新區、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
供銷合作社系統在上述區域內專用倉庫中儲存的煙花爆竹,應當限期遷出或者銷毀。
本市其他區人民政府決定本行政區域禁止經營(含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時間。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含儲存)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宣傳工作。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可燃放區域內)禁止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轉、鉆天、多響(含雙響)等升空類煙花爆竹、禮花彈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品種。
第八條 在本市允許銷售、燃放的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并由市供銷企業統一組織進貨。
零售經營布點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批發企業采購的品種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并具備相應的煙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批發企業應當負責回購、回收或者提供場所存放零售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期滿后未銷售的以及公安機關收繳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規定。
二、2022年天津市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落實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天津市環境空氣質量,加強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促進生活垃圾焚燒行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結合天津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氨,汞及其化合物,鎘、鉈及其化合物,銻、砷、鉛、鉻、鈷、銅、錳、鎳及其化合物以及二噁英類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未做規定的,執行GB18485中有關規定。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汪楠、鄧保樂、時庭銳、洪禮楠、許亮、孫猛、劉佳泓、徐彬、張園、張瑩、魏恩棋、鮑金紅、李文君、溫道宏、吳宇峰、華靜、張肇元、李丹、楊靈燕。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批準。
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他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燒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排污許可管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大氣污染控制與監督管理。
摻加生活垃圾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30%的工業爐窯以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的污染控制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驗方法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 212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7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16 環境二噁英類監測技術規范
HJ 973 固定污染源廢氣 一氧化碳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1024 固體廢物 熱灼減率的測定 重量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DB12/ 1101—2021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DB12/ 059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3 術語和定義
GB 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GB 18485中某些術語和定義,涉及表述不相同的,以本標準為準。
3.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3.2
啟爐 incinerator starting-up
完成烘爐后,投入垃圾并保持爐膛溫度在850°C以上直至焚燒爐工況穩定的過程。
3.3
停爐 incinerator shutting-down
停止向焚燒爐投入垃圾,并保持爐膛溫度在850°C以上直至爐膛內垃圾完全燃盡的過程。
3.4
現有生活垃圾焚燒設施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獲批準的生活垃圾焚燒設施。
3.5
新建生活垃圾焚燒設施 new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批準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生活垃圾焚燒設施。
3.6
爐膛主控溫度區 the main temperature keep space
用于垃圾燃燒產生的帶有揮發性氣體和不完全燃燒產物的煙氣二次燃燒的主要空間。即自焚燒爐最后的二次風供入點所在斷面往后,可使任何工況下煙氣停留時間大于或等于2s的爐膛空間,需對該空間的溫度進行重點控制以使煙氣在850°C以上停留時間大于或等于2s。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生活垃圾焚燒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生活垃圾焚燒廠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焚燒爐在啟爐、停爐、故障或事故時間內,所獲得的監測數據不作為評價是否達到本標準排放限值的依據,但在此期間內顆粒物濃度的 1 小時均值不得大于 150mg/m3。
5 其他控制要求
5.1生活垃圾的運輸應采取密閉措施,避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垃圾遺撒、氣味泄漏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貯存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設施應采取技術措施,保證在運行期和停爐期惡臭污染物不外溢;生活垃圾焚燒廠惡臭污染物控制應符合 GB 14554 和 DB12/ 059 的要求。
5.2焚燒處理后的煙氣應采用獨立的排氣筒排放,有多臺生活垃圾焚燒爐的排氣筒應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的排氣筒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但高度不得低于 GB 18485 的規定要求。
5.3每臺垃圾焚燒爐后應單獨設置煙氣凈化系統并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5 等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采樣平臺應易于人員和監測儀器到達,當采樣平臺設置在離地面高度≥2m 的位置時,應有通往平臺的斜梯(或 Z 字梯、旋梯),寬度應≥0.9m;當采樣平臺設置在離地面高度≥20m 的位置時,應有通往平臺的升降梯。
6 監測要求
6.1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并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同時應在天津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立的公布平臺上公開自行監測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6.2對生活垃圾焚燒廠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煙氣中二噁英類監測的采樣按 HJ 77.2、HJ 916 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污染物監測的采樣按 GB/T16157、HJ/T 397、HJ 75 的有關規定執行。
6.3生活垃圾焚燒廠對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每周至少開展 1 次;對煙氣中氨、重金屬類污染物的監測應每月至少開展 1 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每年至少開展 1 次。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應按照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6.4生活垃圾焚燒廠應設置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裝置,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屏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鍋爐(焚燒爐)出口氧含量和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
6.5生活垃圾焚燒廠在線監測裝置安裝要求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HJ 75 和 HJ 76 等規定執行并定期進行校對。在線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煙氣在線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氨。
6.6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濃度監測時的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三、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怎么處罰?
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處罰
編碼
120223STJCF02008
類型
行政處罰
法定依據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 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三)通過雨水管道、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停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
實施機構
靜海區生態環境局(排污總量管理科、固體廢物監管科、土壤生態科、大氣環境科、水生態環境科、科技與監測科)靜海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
管理權限
區級權限
運行流程
一般程序:現場檢查—立案調查—處罰(聽證)告知—案件審議—做出處罰決定
責任事項
1.發現或接到舉報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以及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必要時,依法進行檢查);
3.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時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4.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6.制作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監督實施情況。
四、天津市區禁放煙花爆竹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預防和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三條 本市對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實行嚴格管理、嚴格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濱海新區、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
供銷合作社系統在上述區域內專用倉庫中儲存的煙花爆竹,應當限期遷出或者銷毀。
本市其他區人民政府決定本行政區域禁止經營(含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時間。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含儲存)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宣傳工作。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可燃放區域內)禁止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轉、鉆天、多響(含雙響)等升空類煙花爆竹、禮花彈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品種。
第八條 在本市允許銷售、燃放的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并由市供銷企業統一組織進貨。
零售經營布點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批發企業采購的品種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并具備相應的煙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批發企業應當負責回購、回收或者提供場所存放零售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期滿后未銷售的以及公安機關收繳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個人不得燃放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禁止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內、構筑物上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陪同看護。
第十二條 在本市允許燃放的行政區域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十三條 在本市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婚慶、殯儀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定顧客購買、燃放煙花爆竹;
(二)為顧客提供代購煙花爆竹服務;
(三)為顧客提供運輸煙花爆竹服務。
第十四條 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對在本酒店、賓館舉辦婚禮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同時對在其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生產、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并可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對經營(含儲存)、運輸煙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企業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經營(含儲存)本市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九條 對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2萬元罰款;指定顧客購買并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并發生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酒店、賓館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執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處罰外,根據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同時廢止。
五、天津市寧河區對秸稈焚燒的規定?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違法焚燒農作物秸稈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天津市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于2005年12月28日通過,并于2006年1月1日實施。該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城市環境噪聲的限制和管理標準;
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噪聲污染預測和控制的要求;
3. 對于超標污染源的處置和監控;
4. 噪聲擾民投訴的接受、調查和處理;
5. 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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