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這幾天空氣污染嚴重原因?
一、武漢這幾天空氣污染嚴重原因?
武漢地處中國中部,地理位置較為中心,氣候類型為亞熱帶季風氣候濕度較大,空氣濕度較高,容易導致空氣污染。近期,武漢的空氣污染可能受到以下幾個因素的影響:
供暖需求增加:隨著氣溫的下降,武漢市民對供暖設備的使用需求增加,尤其是家庭供暖和商業供暖。這導致能源消耗增加,從而可能加劇空氣污染。
工業生產:武漢地區有許多工業園區和制造業企業,這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等污染物,對空氣質量產生負面影響。
交通因素:武漢作為一個大城市,交通量較大,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汽車尾氣排放量增加,可能對空氣質量產生影響。
施工和拆遷:近期,武漢有一些地方在進行施工和拆遷活動,這些活動會產生大量的揚塵和顆粒物,對空氣質量產生負面影響。
天氣條件:武漢的氣候特點之一是冬季濕度較大,空氣中的水分增加,可能對空氣污染物產生吸附和吸收作用,使污染物濃度增加。
綜上所述,武漢近期空氣污染嚴重的原因可能包括供暖需求增加、工業生產、交通因素、施工和拆遷活動以及天氣條件等多個因素。
二、武漢的空氣為什么總是重度污染?
最近,由于地面夜間的輻射降溫明顯,大氣低空容易出現“逆溫層”,空氣的水平、垂直方向交換流通能力變弱,空氣中排放的污染物被限制在淺層大氣中,并逐漸積聚形成霾,導致空氣污染嚴重。
這幾天,武漢的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都是四級,屬于較差等級,不利于空氣污染物的稀釋、擴散和消除,這樣的氣象條件下,如果疊加空氣污染物增多,就容易發生霾天氣。
三、武漢霧霾的原因是什么?
首先,氣象條件是導致霧霾天氣的主要因素之一。武漢地區常年晴朗的天氣,一方面使得污染物排放的濃度累積,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氣象條件變化的可能性。冬季,武漢地區的氣溫、濕度和風向都有較大的變化范圍,這為霧霾的形成提供了條件。同時,氣壓系統的運動也會影響霧霾的形成和傳播。近期武漢地區雨水稀少,氣壓較低,濕度較大,這些氣象條件成為霧霾形成的有利因素。
? ? 其次,工業和交通排放是霧霾天氣形成的重要原因。武漢是一個重要的工業城市,許多工廠和企業的排放物質大量釋放到空氣中,超標排放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在冬季,很多建筑物和家庭使用煤炭作為取暖燃料,進一步增加了大氣污染的程度。此外,交通排放也是導致霧霾天氣的主要因素之一。隨著汽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尤其是柴油車的數量,大量的機動車尾氣排放成為霧霾天氣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排放物質經過化學反應和大氣氧化后,形成細顆粒物,進而形成霧霾。
? ? 第三,天然因素也對霧霾天氣的形成有影響。武漢地區地勢較低,容易出現氣象不穩定和不利的大氣擴散條件,加上地理位置靠近長江和許多湖泊,在氣象運動過程中,霧霾形成的可能性進一步增加。此外,固體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也可能從其他地區通過風力傳輸到武漢地區,增加了霧霾的程度。
? ? 針對武漢地區連續兩次嚴重霧霾天氣,我們應該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減少霧霾的形成和傳播。首先,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工業企業和交通排放的監管,推行更為嚴格的環保政策。減少工業廢氣和車輛排放的濃度對于減少霧霾天氣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市民也應該增強環保意識,減少人為排放。減少使用煤炭取暖,選擇清潔能源,鼓勵公共交通等,都是減少霧霾的積極行動。另外,進一步研究霧霾的成因和傳播途徑,加強科研力量和技術支持,也是解決霧霾問題的關鍵。
? ? 綜上所述,武漢地區連續兩次嚴重霧霾天氣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氣象條件、工業和交通排放以及天然因素等。解決霧霾問題需要政府和市民共同努力,加強監管和控制排放,提高環保意識,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只有通過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才能改善武漢地區的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質量
四、武漢天氣污染為什么這么嚴重?
據武漢市環保局相關人士介紹,燃煤、機動車、工業、建筑和交通揚塵是城市空氣的主要污染源,也是造成空氣污染的內因。近年來,武漢市通過污染物總量減排和環境監管工作,使空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污染物排放量有所減少或得到控制,但由于污染物排放量基數較大,尤其是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機動車增長迅猛,大量的建筑工地施工建設,使得城市空氣中懸浮顆粒物維持在較高水平,所以污染物排放總量較大。這就成為武漢市空氣污染的原因之一。
其二是氣象擴散條件不佳。2013年,武漢市降雨量和降雨天數較2012年大為減少,靜穩天氣增多,空氣對流條件不好,不利于污染物擴散,也是導致空氣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中科院大氣所長期觀測和模擬數據來看,華北及部分中部地區的PM2.5有強烈的年際變化。2011年1月最低,2013年1月最高。在排放情況不變的情形下,2013年1月份,氣象場導致武漢地區PM的濃度較常年平均值偏高50微克/立方米以上,較2011年偏高80微克/立方米以上。這說明2013年氣象條件與常年相比顯著不利于污染物擴散。
其三是本地污染與區域性污染相疊加。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武漢市大氣污染呈現以細顆粒物、臭氧為主的復合型大氣污染特征。一旦遇到不利氣象條件和外源污染情況,區域污染與本地污染疊加后,會使空氣中污染物濃度快速升高,加重空氣污染程度。2013年,該市受外源影響的頻次和強度,以及持續時間都比較長。具體來看,1月,受中東部大范圍霧霾影響,武漢市優良天數僅1天。3月,兩次受北方浮塵天氣影響。三季度,幾次受臺風影響,細顆粒物濃度明顯升高。去年10月以來,衛星遙感監測顯示,武漢周邊省市存在大量秸稈燃燒現象,對武漢市空氣質量也有明顯影響。
五、武漢天氣污染的原因?
武漢天氣污染的主要原因包括: 汽車尾氣排放:武漢是長江中下游地區經濟發展的中心城市,擁有龐大的汽車保有量。車輛的尾氣排放,特別是柴油車的顆粒物排放,是武漢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
工業排放:武漢是重要的工業城市,擁有鋼鐵、石化、化工等多種工業企業。這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會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這些污染物會對空氣質量造成嚴重影響。
建筑工地揚塵:武漢城市建設快速發展,建筑工地數量眾多。建筑工地施工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揚塵,這些揚塵也會對空氣質量造成污染。
生活垃圾焚燒:武漢市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垃圾時,會排放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等污染物,這些污染物也會對空氣質量造成影響。
六、武漢最近空氣污染原因?
武漢最近空氣污染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
氣候原因。冬季,武漢天氣寒冷,為了保持室內溫度,居民會燃燒煤炭、天然氣等取暖,導致空氣污染。
工業原因。武漢是工業城市,工業生產會產生大量的廢氣,特別是鋼鐵、水泥等重工業的生產,會排放大量的有害物質,導致空氣污染。
交通原因。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汽車數量不斷增加,汽車尾氣排放也會對空氣造成污染。
七、武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據查,武漢市沒有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不過2020年4月14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武漢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1.《武漢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2.《武漢市環境保護條例》
3.《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4.武政規〔2020〕10號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漢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發布日期:2021年2月8日
(2020年4月14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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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
第三章 排放檢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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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組織制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檢查考核有關部門的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經費投入。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法制宣傳和文明交通、綠色出行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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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
第七條 鼓勵、支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排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
第八條 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線路和自行車交通系統,改善公交車、自行車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條件。
提倡市民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方式綠色出行;提倡環保駕駛,鼓勵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
每年九月二十二日開展城市無車日活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無車日非執行緊急公務的情況下停止使用公務車。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狀況,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執行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排放限值,并在執行前六個月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持機動車配置的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后應當及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障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十一條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備案登記。對備案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標牌。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采取前款規定的管理措施的,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在實施三十日之前向社會公布。
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可以采取限制機動車行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的應急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鼓勵措施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機動車和清潔能源機動車,限期淘汰用于公共服務的高排放機動車,采取措施促進清潔能源機動車配套設施建設。
鼓勵、支持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第十五條 在本市銷售、使用的車用燃料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標準。
本市執行的車用燃料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鼓勵、支持和推廣使用低污染、清潔車用燃料。
第十六條 銷售車用燃料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示銷售車用燃料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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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排放檢驗
第十七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認定,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鼓勵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設在同一地點,整合優化檢驗流程,共享檢驗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名稱、地址、咨詢電話等信息。
第十八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機構地址、檢驗地址、有效期限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
(二)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三)檢驗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檢定或者校準,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
(四)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的比對和檢驗設備的校準;
(五)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機動車排放檢驗數據;
(六)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保存排放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不得參與排放檢驗中介活動。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公開檢驗資質、檢驗制度、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機動車排放標準、收費項目和標準、監督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申請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的機動車,未經排放檢驗或者經檢驗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不進行排放檢測。
第二十條 在用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與安全技術檢驗同步進行,有效期一致。國家、省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用機動車未經排放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一條 在用機動車的排放檢驗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進行維修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并到檢驗機構復檢。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檢驗機構的排放復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檢結果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權自主選擇檢驗機構和維修單位。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得推銷或者指定使用排氣污染治理的產品,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排放檢驗經營、維修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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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進行統一管理。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情況。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對經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篩選可能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應當進行抽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現場抽測。
抽測應當當場出示抽測結果,不得收取費用。被抽測者應當配合抽測。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電子監控、視頻錄像、攝像拍照、遙感檢測等方式,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狀況進行取證。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查制度,定期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開展排放檢驗的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并向社會公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或者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應當暫停其網絡聯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對車輛營運、機動車維修的監督管理內容,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維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收費行為;對資質認定后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實施監管,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的條件和要求。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維修單位使用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車用燃料和燃油添加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將檢查結果在新聞媒體和銷售場所公示,并依法查處違法銷售車用燃料和燃油添加劑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聘任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和檢驗機構排放檢驗活動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并查證屬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投訴、舉報進行登記并及時核實處理,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對不屬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處理,并將移送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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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罰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行駛證,責令限期維修,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維修后并經排放檢驗合格的,發還車輛行駛證。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后,未對機動車進行維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繼續上道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拒絕備案登記或者在備案登記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排放超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有關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機構地址、檢驗地址或者有效期限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二)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三)拒絕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或者未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比對、檢驗設備校準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四)未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檢驗數據,未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保存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五)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參與排放檢驗中介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絕抽測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機動車注冊或者轉入登記,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對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活動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要求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
(四)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對銷售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標準的車用燃料不依法查處的;
(六)推銷或者指定使用排氣污染治理的產品,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排放檢驗經營、維修經營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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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是指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油燃氣系統蒸發、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非公路用卡車、挖掘機、叉車等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三)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是指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而安裝的曲軸箱強制通風、機動車尾氣凈化、燃油蒸發控制等裝置。
(四)車用燃料,是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7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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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啥最近武漢天氣是重度污染?
一般進入秋季以后武漢的空氣容易出現污染,這是因為秋季以后武漢的風力小,由于武漢地勢低,成熟汽車多,建筑多,加上北方風沙及周邊地區的影響,所以會出現空氣污染情況。
不過你說的最近武漢空氣重度污染是沒有的,只是出現了輕度污染。
九、武漢的霧霾污染物來自哪里?
武漢的霧霾污染物主要來源于工業生產、機動車尾氣、燃煤和揚塵。這些污染物在大氣中形成霧霾,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其中,工業生產和燃煤是排放PM2.5和PM10等顆粒物的主要來源,機動車尾氣則排放大量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揚塵則主要來自道路、建筑工地和裸露地面等。為了改善空氣質量,武漢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強環保法規、推廣新能源汽車、實施煤改氣等,以期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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