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2021處罰?
一、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2021處罰?
廣州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2021處罰?
廣州
本次規范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非常詳細。例如,對于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罰款是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其中的跨度比較大。廣州則進一步詳細規定,排放濃度超標1倍或者總量超標不足0.5倍的,處以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罰款;而濃度超標1倍以上或總量超標0.5倍以上的,處以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而且還進一步規定,超標110%以下的,罰款70萬元以上72萬元以下;超標幅度每增加10%,罰款幅度相應增加2萬元,以此類推;超標2倍以上的,此幅度內頂格處罰。
二、廣東省污水三級排放標準?
為控制水污染、保護水體水質、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特制定廣東省污水排放標準。
本標準代替DB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DB4426-1989廢止。
三、廣東應急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應急搶險救災機制,規范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確定、建設、管理、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突發事件引發,正在產生嚴重危害或者即將產生嚴重危害,必須迅速采取應對措施的工程,或者因應對突發事件發生必須在短期內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設工程和其他處置措施。具體包括:
(一)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園林綠化、林業、防火等的搶險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務設施的搶險加固以及應對緊急防洪、排澇、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搶險整治工程;
(三)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搶險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環衛、交通、通信、供電、供氣、人防等公共設施的搶險修復工程;
(五)危險化學品引起的火災、爆炸、中毒等的搶險救災工程;
(六)其他因突發事件引發或者為應對突發事件必須采取措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一)可以納入計劃或者實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預見的嚴重危害發生前能夠完成招投標的;
(三)突發事件的威脅或者危害已經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五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規范有序、注重效率、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督、制度完備、公開透明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按照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現場指揮部集體決策確定。
未制定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集體審議后確定。
(二)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含800萬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后確定。
(三)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在人民幣800萬元以上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后,報請市政府確定。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根據下列材料并經本部門領導集體審議后確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一)工程名稱、地點、類別、建設單位、施工方案、擬完成工期、估算財政投資金額等基本情況說明;
(二)工程具備應急搶險救災屬性的說明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說明、證明材料。
工程具備應急搶險救災屬性的說明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應當包括5名以上行業和應急領域的專家意見。
項目主管部門提請聯席會議確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部門意見;項目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確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部門意見和聯席會議紀要。
第八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召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主持,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環保、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林業園林、審計、城市管理、安全監管、應急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所確定的工程有關事項,是開展工程建設的依據。聯席會議所議事項涉及到其他職能部門和相關區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和區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確定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依法需要辦理各項審批手續的,各審批部門應當簡化辦事流程,提高辦理效率。
如不立即組織實施將發生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在工程驗收前或者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完善相關手續。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符合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選取具備相應資質、誠信綜合評價良好的工程隊伍,建立和完善本部門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項目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儲備庫名單。
儲備庫應當包括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施工等隊伍。除特殊專業工程外,儲備庫中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應當分別不少于3家,施工單位應當不少于6家。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儲備庫工程隊伍的信用、服務進行跟蹤評價,動態管理,并根據工程隊伍的信用評價、服務質量等情況每兩年至少調整1次。
第十一條 因突發事件引發,正在產生嚴重危害或者即將產生嚴重危害,必須迅速采取應對措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現場指揮部或者項目主管部門遵循效率優先的原則,采取輪候制從儲備庫中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隊伍。
為應對突發事件發生而必須在短期內完成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現場指揮部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從儲備庫中搖珠產生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隊伍。
因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要求特殊,在儲備庫中無適合資質和能力的工程隊伍,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從儲備庫以外確定工程隊伍。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由項目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前,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框架合同,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框架合同的,應當自工程實施之日起15日內補簽,明確施工單位、工程量、工程費用、工期、驗收標準以及質量保證責任等內容。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專門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三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不得化整為零、拆分實施,不得與非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合并實施。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原則上不得合并實施;確需合并實施的,應當按照效率優先、資源最優化原則,結合工程性質,科學、合理確定合并實施范圍。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按照合并后的估算財政投資總額確定。
擬合并實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交資料的,還應當提交合并實施計劃。
第十五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及時組織驗收。驗收由項目主管部門主持,驗收結論作為審查或者財政投資評審依據。
第十六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所需財政資金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按照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的60%先行預付。工程完工后,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有關規定組織審查或者送財政投資評審,工程結算余額根據審查結果或者財政評審結果直接支付。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以工程量簽證為依據,據實結算。
工程結算總額不得超過估算財政投資金額的10%;超過10%的,根據結算總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報請批準后,財政部門方可支付余額。
第十八條 因事故責任引發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工程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墊付的,應當依法向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追償。
第十九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工程建設日常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并對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年度已結算余額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相關材料歸檔,并報送市府辦公廳,由市府辦公廳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林業園林、城市管理等項目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本部門管理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并加強工程監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產、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
第二十四條 使用區級財政性資金或者使用國有企業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確定、建設、管理、監督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四、廣東省農村自建房管理條例?
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切實防止村鎮建房亂占濫用耕地,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省農村村莊和公社圩鎮。
第三條 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土地分別歸公社、大隊、生產隊集體所有。社員對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和承包地,只有按規定用途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和承包地上建房、葬墳、開礦和毀田打坯、燒磚等。
嚴禁買賣、出租和違法轉讓建房用地。
第四條 社員建房和社隊企業建設用地,要辦理申請上報審批手續。非本隊社員、部隊、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同社隊聯營的企業)建設用地,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規定辦理。
第五條 各級村鎮建設管理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村鎮建設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對本實施辦法的貫徹執行和檢查督促。
第六條 村鎮建房必須統一規劃和有步驟地進行。要利用農業區域和土地利用規劃的成果,在確定的村鎮用地范圍內,按因地制宜,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注意安全,合乎衛生,綠化環境的要求,合理安排社員的宅基地、公共建筑、生產建設、公用設施、場院、道路、綠化等用地。
第七條 村鎮建房規劃應根據一九八二年一月國家建委、國家農委印發的《村鎮規劃原則》和省人民政府發的《廣東省農村(村莊)居民點規劃要點》的要求,結合當地地形特征、經濟條件、民族風俗等制訂。規劃可先粗后細,逐步完善。
村莊規劃由生產大隊制訂,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政社分設后由鄉人民政府負責,下同)批準。圩鎮規劃由公社管理委員會制訂,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的規劃,如需變更,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位于城市規劃范圍內的村鎮,應根據城市統一規劃的要求,制訂村鎮具體規劃。
第八條 村莊和墟鎮的居民住宅,機關、團體和工廠、學校等企事業單位用房,應多采用樓房建筑,節約用地。
社員建房應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邊閑散地以及山坡荒地。在原有宅基地不足時,才給予新的宅基地。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社員遷居并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生產隊或大隊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九條 我省村莊和墟鎮居民建房用地限額:
平原地區的社員每戶建房用地控制在一百平方米以內,人多地少地區、城市郊區的社員每戶建房用地控制在八十平方米以內;
山區的社員每戶建房用地控制在二百平方米以內,丘陵地區的社員每戶建房用地控制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內;
村、鎮非農業人口每戶建房用地控制在八十平方米以內。
各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總人口、土地總面積、人均占有耕地、民族風俗、計劃生育等情況,本著從嚴控制用地原則,在上述限額內,規定具體的用地標準,報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村鎮內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設施、道路、綠化等各項用地面積的比例,由各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一條 農村社隊企業和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凡新辦企業,應充分利用舊廠房、倉庫、公有房屋。確需占用土地的,應首先利用荒地、劣地或山坡地,盡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不占良田。
占地較多的社隊企業,水泥廠一般應控制在每噸生產能力用地零點六至一平方米。年產一千萬塊的磚廠,一般用地不超過四十市畝,規模較小的磚廠按此規定類推。公社農具廠,一般用地不超過五市畝。大隊農具廠,一般用地不超過三市畝。
第十二條 農村社員、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建房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所在生產隊申請,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生產大隊審核同意,報公社管理員委會批準;確需占用耕地、園地建房的,由公社管理員委會報縣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建房用地經批準后,由批準機關發給宅基地使用證明書,所需的申請表格、證明書式樣,以及由于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需要辦理的申請、審查、批準等手續,由各縣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工作由村鎮建設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 凡社員個人建房按規定標準并履行批準手續占用土地者,其占用部分土地的公余糧任務,由建房者負責繳納。
第十五條 農村社隊企業、事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占用耕地、園地不滿二畝,林地、草地等非耕地不滿五畝,荒山、荒地不滿十畝的,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園地不滿五畝,林地、草地等非耕地不滿十畝,荒山、荒地不滿二十畝的,由縣人民政府報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準。
占用耕地、園地五畝以上,林地、草地等非耕地十畝以上,荒山、荒地二十畝以上,由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社隊企業、事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要報送由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的文件、圖紙、土地補償協議書。對有污染的建設項目,還須報送污染治理方案。
第十七條 墟鎮內非農業戶建房需要用地的,建房者本人應提出申請,由鎮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與有關生產隊協商,參照第十二條的決定辦理。
第十八條 農村專業戶、重點戶和墟鎮非農業個體經營戶的生產和商業性房屋建設,一般不另專劃土地使用。
對確有專長、善于經營的農村專業戶、重點戶,確需占用少量土地建畜禽舍的,按既有利于生產又節約用地的原則,在當地社隊的統一規劃下,盡量利用村邊閑散地、山坡地或村鎮的舊宅基地,給予有償使用;其地點和數量,由本人向生產大隊提出申請,經公社管理委員會審核,縣村鎮建設管理部門批準。補償辦法由專業戶、重點戶和所在生產隊、大隊議定。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如確需占用土地,墟鎮非農業個體經營戶的商業性房屋建設,均參照此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 對模范執行和維護本實施辦法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條 對建設新村和改造舊村騰出用于農業生產的耕地,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規定,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農業稅三至七年。
第二十一條 對擅自占用集體土地建房或進行其他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責成其在限期內將土地退回集體,并按土質好壞處以每平方米十至十五元的罰款。所占用的土地原由集體繳納農業稅和購糧任務的,在未退回土地前,概由占地的單位或個人負擔繳納,并負責賠償占用期間五至十倍的生產損失。對擅自占用集體土地建房的社隊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情節嚴重者,還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無論私人建房或單位建設用地超出規定標準或批準后半年內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包括批多用少)的,應限期將土地退回生產隊使用。
第二十三條 在本實施辦法公布前新建房屋超過用地標準規定的,建房者應退出超出標準部分的土地,不能退出者,除繳納農業稅和購糧任務外,并負責賠償三至七倍的生產損失。
第二十四條 對出賣或出租建房用地的,除限期將土地退回集體外,應沒收賣地和租地的全部所得款項,并按土質好壞處以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元的罰款。對出賣或出租建房用地的社隊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社隊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審批建房用地的工作中,無理刁難、打擊報復、越權批準、營私舞弊、貪污受賄,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者,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罰款,應上繳地方財政,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公社、大隊生產建設和村鎮規劃建設,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細則,并報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廣東省污水排放標準?
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將全省水域、海域劃分為三類控制區,其對象為污水排放的受納水體。
2、《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排放污水的企業應按要求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嚴禁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污水排放到空地,未收集處理,違反法律要求,此外,如果產生徑流污染附近地表水或下滲污染地下水的,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滲坑排放污水屬于違法行為。
4、建設項目污水排放應嚴格按照環評批復及排污許可證要求執行。若仍有疑問,建議咨詢該項目環評批復及排污許可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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