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化公共廣播系統構建設備主要有哪些?
一、網絡化公共廣播系統構建設備主要有哪些?
網絡化公共廣播系統構建的主要設備包括:網絡化主機、前端音源、點播終端、播放終端、音頻輸出終端、智能尋呼臺、消防聯動終端、網絡功放、網絡音箱。有音頻采集和電話尋呼功能時,可增配音頻采集卡、電話尋呼卡及分控擴展箱。有對講和緊急求助功能需求時,可增配對講終端和緊急求助終端。
二、廣播c線功能
為廣播設備提供電源。廣播設備的c線功能是為廣播設備提供電源,a線和b線都是為廣播提供信號的線路。
三、組成一個廣播系統需要的基本設備有哪些?
硬件設備:直播間配套設備(包括調音臺,功放,耳機,電腦,音頻工作站(英夫美迪的工作站相當不錯,但是價位很高,建議考慮)隔音設備),錄制間配套設備(基本等同直播設備),頻率發射機,天線(可以考慮使用當地的電視塔,不過得看電視塔是不是能架設給你用了)
輸入設備
主要由數碼音源和模擬音源組成,現在普遍使用以DVD、電腦為代表的數碼音源,像磁帶、錄像帶之類的模擬音源應用面就比較窄。
傳輸設備
使用專用的音頻線來傳輸信號
處理設備
音頻放大器、功率放大器等組成,用于對聲音進行調節。
輸出設備
各種各樣的喇叭、音箱,比如學校教室里的吸頂喇叭、校園內的室外音柱和草坪上的草坪音箱
主要有4部分組成:1、音源部分:電腦、DVD、卡座、話筒。2、信號放大部分:調音臺、前置信號放大器。(將音源部分的信號放大之后交給功放處理)。若有需要,可以直接詢問itc音視頻行業生產運營廠商。
四、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2018)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廣播電視播出與網絡安全,維護廣播電視用戶合法權益,規范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以下簡稱入網認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入網認定管理工作。第三條 國家對擬進入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有關設備器材實行入網認定,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頒發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證書(以下簡稱入網認定證書)。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不得在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使用。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第四條 下列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應當進行入網認定:
(一)廣播電視網絡安全設備器材;
(二)廣播電視中心節目制作與播出設備器材;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前端設備器材;
(四)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與接入設備器材;
(五)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與傳輸設備器材;
(六)衛星廣播電視設備器材;
(七)廣播電視信號條件接收、用戶管理等業務集成與支撐設備器材;
(八)廣播電視監測監管設備器材;
(九)廣播電視系統專用電源等設備器材;
(十)其他應當進行入網認定的設備器材。
實行入網認定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目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和公布。第五條 生產企業申請入網認定,應當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網認定申請書;
(二)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材料;
(三)產品的技術資料,包括產品使用說明書、功能介紹、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及設備外觀照片、產品的企業標準以及企業標準和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區別的說明等;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代理機構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委托書和代理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材料復印件;
(五)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出示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六)實行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的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出示安全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檢測報告;
(七)商標注冊證書等有關材料復印件。
對尚未公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新產品入網認定時,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技術方案。
提交的入網認定申請書一律用中文填寫。外文的文件資料,應當具有中文對照文字。第六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完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電子政務服務平臺。第七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委托檢測機構依據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相關入網技術規范對抽樣產品進行檢測,1個月內出具入網抽樣檢測報告,按檢測標準要求測試時間需超過1個月的除外。第八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和入網抽樣檢測報告等進行全面審查,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入網認定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認定決定,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自作出不予認定決定之日起3個月后,申請企業方可重新提出入網認定申請。第九條 入網認定證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有效期為3年。入網認定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
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獲得入網認定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第十條 已獲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其產品的技術、名稱、型號或者質量管理體系發生改變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入網認定申請;企業名稱發生改變的,應當憑原入網認定證書并持企業名稱變更有關材料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一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產品和生產企業。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生產企業可以在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外包裝上標注入網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以及產品名稱、型號、產地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中文標識的質量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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