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鑒定,要多久?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要多久?
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提出診斷申請,按國家法律當雙方核對資料及復查完成后,診斷機構將于1月內告知是否需要再次復查或者通知領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1、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2、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5、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擴展資料: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醫師執業證書;
2、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4、從事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5、按規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醫師相應專業的培訓,并考核合格;
6、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病診斷資格證書。
二、有塵肺病者申請職業病診斷共用多少時間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可以要求體檢、復查、診斷。
三、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的發布時間
1997年10月29日
四、職業衛生檢驗評價是什么
對作業者作業環境進行有計劃、系統的檢測,分析作業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性質、強度及其在時間空間的分布及消長規律,評價作業環境的衛生質量,判斷是否符合職業衛生標準要求,估計在此作業環境下勞動者的接觸水平。
五、收到疑似職業病卡后用人單位應多長時間進行檢查確認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這些規定均無明確的規定單位確認檢查的,只有“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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