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站工作內容
一、目的及要求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包括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監測、入海河流監測和直排海污染源監測等)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完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監測結果準確可靠,按照《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工作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總站海字[2007]49號)編制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規定。
全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網(以下簡稱近海網)各成員單位應通過計量認證,監測人員持證上崗,具備全程序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運行機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監測(調查)規范和技術規程開展監測。
二、職責及分工
1.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以下簡稱總站)負責近海網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制定工作方案,進行技術指導、檢查與評估,組織開展實驗室能力驗證和相關技術培訓。
2.近岸海域環境監測中心站(以下簡稱中心站)協助總站開展海網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并負責具體實施。根據各單位提交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報告,編制全國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監測、入海河流監測和直排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年度報告, 組織開展全國近海網環境監測技術培訓。
3.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站(以下簡稱省級站)組織開展入海河流和直排污染源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編制并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入海河流和直排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報告,開展相關監測技術培訓,協助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分站組織開展本轄區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和相關監測技術培訓。
4.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各分站(以下簡稱分站)組織開展負責區域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匯總質控數據、編制并上報本分站負責范圍的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監測質控報告、開展相關技術培訓。協助省級站組織開展入海河流和直排污染源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和監測技術培訓。
5.承擔近岸海域監測任務的監測站(以下簡稱承擔站)負責本站質量保證與控制工作,編制和上報本站承擔的近岸海域監測、入海河流監測和直排污染源監測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報告。
三、工作內容
1.人員及監測儀器設備的質量控制
所有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均需根據崗位經過海上作業專業培訓和相關監測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監測工作中使用的計量儀器和器具需按要求經過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船用儀器設備必須在出航前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和調試,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應特別注意監測用船和采樣設備的防玷污處理。
2.樣品采集質量控制
現場樣品采集、登記、預處理、運輸、交接和記錄等按相應的技術規范執行。
海洋環境質量監測要注意采樣器材、預處理裝置和樣品容器等對監測結果的影響。易玷污測項樣品容器要檢查本底空白,一般抽取5-10%(不少于2個)進行空白測試,測試不合格應重新清洗。采用現場平行樣進行樣品采集質量控制,一般不少于樣品總量的10%,每批樣品不少于2個。水質監測需另增加現場空白樣,一般一天不少于一個。樣品采集質控合格判定按照《海洋監測規范》(GB17378-1998)質量控制參考標準執行。
入海河流和直排污染源的質控要求及質控樣品進行合格判定參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和《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執行。
質量控制匯總結果填入質控表1(后附)。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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