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并按照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規定定期清洗、粉刷;(二)建筑物、構筑物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原設計風貌、色調;(三)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四)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應當統一規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潔。空調外機與地面距離不得小于二米。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對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修或者改建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水池、草坪等隔離,并保持整潔、美觀。出現損毀、污染的,應當及時修復、清理。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無障礙設施完好;(二)立交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三)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四)在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消防、供水、燃氣等各類設施符合有關規定,并保持整潔。前款所列設施出現損毀、污染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或者清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經批準挖掘道路進行施工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地鐵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飲食業以及制作、加工、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在城市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不得拋撒廢棄物。車身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停放,排列整齊。 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標牌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布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 建筑物、構筑物、廣告設施以及道路、廣場、綠地等設置夜景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夜景照明規劃。夜景照明設施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整潔、完好,并按照規定開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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