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東莞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運營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生活垃圾處理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運營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東莞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運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的運營,促進其安全高效運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眾利益,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焚燒處理企業的運營和監管。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的運營監管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對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的日常環境監管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制定我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置價格的收費標準。
第二章 運營要求
第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的垃圾計量系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計量設備必須是電子汽車衡;
(二)計量數據能夠實現自動計量并實現數據的實時傳輸、分類匯總功能。
第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保證煙氣、廢水等污染物及噪聲的排放質量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規定的標準及企業承諾值;
(二)保持卸料大廳的地面干凈、整潔,保證垃圾儲存庫處于負壓狀態和車輛進出有序;
(三)爐膛內煙氣在不低于850℃的條件下滯留時間不少于2秒,爐渣熱灼減率應控制在3%以內;
(四)有嚴格的臭氣控制和處理措施,采用負壓、車間密封、臭氣吸附等處理措施;
(五)配置完整的垃圾滲瀝液及其他廢水收集、處理系統,滲瀝液收集設施應采取封閉負壓措施,并保證其在運行期和停爐期均處于負壓狀態;
(六)確保出廠的爐渣、飛灰在運輸過程中保持密封狀態,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要求及相關規定進行安全處理;
(七)配置消除噪聲系統等防治噪聲措施;
(八)根據煙氣排放在線檢測結果及時調整碳酸鈣、尿素、氫氧化鈣、活性炭等化學物品的投放量,保證足量投放、煙氣達標排放。
(九)在廠外顯著位置設置大型電子顯示屏,實時顯示煙氣主要污染物的在線監測數據。
(十)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監測制度。每月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和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每年至少開展1次煙氣中二噁英的監測,并將監測報告報市環保局及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備案,同時將主要監測數據和結果向社會公示。
市環保局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煙氣排放和臭氣濃度抽樣監測,并將監測結果書面告知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第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應當制定計劃對設施、設備進行維護檢修,以保證其正常運行,每年12月20日前應把下一年度的設施、設備檢修計劃報送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備案。因突發事故導致設施、設備檢修計劃需變更的,應及時報告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第七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生活垃圾的調度工作。生活垃圾處理企業因設備正常維護、保養等原因需調整垃圾接收量的,應向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應在收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第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應當安裝與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市環保局聯網的在線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應定期組織對在線監測設施進行維護,保證數據傳輸的穩定性和及時性,且保證環保在線監測儀檢修期在一個年度內總計不得多于45天。
市環保局負責定期對煙氣在線監測系統的準確性進行檢查。
第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應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應建立完善的應急預案體系。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視實際情況關閉部分或整個生產線,同時須在半小時內向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電話報告,12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應當對員工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應急處理等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工況運行記錄、設施運行維護和輔助材料購入及使用、污染物排放日常監測檔案。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應按月向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遞交運營情況報告,并保證數據準確性、及時性。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必須按規定接收和處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收危險廢物、醫療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擅自調度或接收垃圾處理服務合同以外的生活垃圾;
(三)允許未經批準的生活垃圾運輸車輛進廠。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的垃圾焚燒處置價格,按省、市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環保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并將相關情況通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第十七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應依法履行職責,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的監管:
(一)建立遠程在線監管系統,對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運行情況進行數字化監管;
(二)組織專家對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評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三)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保證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運營公開、透明;
(四)開展年度考核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對未通過考核評價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要責成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限期整改;
(五)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企業誠信檔案和不良行為公示制度。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引起環境安全事件,且被市級或以上環保部門鑒定為重大環境突發事件累計達到三次的,經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報市政府批準后,有權終止該企業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的運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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