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要求有哪些(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要求有哪些內容)
一、設施農用地規模要求?
農業設施用地建設標準:
(一)明確設施農用地管理方式。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于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按農用地管理。
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并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先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興建農業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后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設施農業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各省(區、市)農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業有關標準、本地區設施農業發展類型和特點,本著從嚴控制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減少對耕地占用與破壞的原則,對設施建設標準做出指導性規定,對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科學制定用地標準。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應嚴格控制,省級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不高于上述規定限額的具體標準。
(三)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范圍。在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因設施農業項目發展需要,申請按建設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設用地管理,并依法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四)引導設施農業合理選址。各地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耕地的,也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法律依據
二、哪些用地屬于供應設施用地?
供應設施用地指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城市取水設施、自來水廠、再生水廠、加壓泵站、高位水池 等設施用地 變電站、開閉所、變配電所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電廠用地。屬于公用設施用地(代碼為U),城市用地代碼為U1。
1、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是指供應設施用地、交通設施用地、郵電設施用地、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殯葬設施用地及其他公用設施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設施: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停車場、廣場、管線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護欄、街路標牌、道路建設及道路綠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及其設施:城市橋梁、隧道、涵洞、立交橋、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它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壩、防洪墻、排澇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景點等處的照明設施。
(六)城市建設公用設施:城市供水、供氣(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集中供熱的管網、城市公共交通的供電線路及其它附屬設施。
2、供水是指通過公共設施、商業組織、社區努力或個人提供水資源,水的輸送通常是通過水泵和管道。灌溉也包括在其中。
3、供電,是指將電能通過輸配電裝置安全、可靠、連續、合格的銷售給廣大電力客戶,滿足廣大客戶經濟建設和生活用電的需要。供電機構有供電局和供電公司等。
4、城市供燃氣是將固體或液體燃料加工取得的燃料氣體,或直接從地下開采的天然氣,經凈化后作為生活和生產用的燃料輸送給各類用戶。城市供燃氣是城市建設的一項基礎設施,通常由氣源、輸配系統和燃燒應用裝置組成。
5、法規規定供熱用水必須使用干凈水以利于人民健康。供熱用水必須使用干凈水以利于環境。供熱用水必須使用干凈水以利于供熱企業形象。
三、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有哪些?
市政公共設施用地包括以下內容: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是供應設施用地、交通設施用地、郵電設施用地、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殯葬設施用地及其他公用設施用地。 包括以下六種種類用地:
1、供應設施用地:供水、電、燃氣、熱能設施用地;
2、交通設施用地:客運、貨運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3、郵電設施用地:郵政、電信等設施用地;
4、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水泵站、污水處理廠、垃圾集運及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5、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
6、其他:如消防、防汛等設施用地。
四、農業設施用地開工手續有哪些?
(一)用地申請。
農業生產經營者需申請設施農用地的,應擬定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設施類型、數量、用地規模等,與土地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用地協議。農業生產經營者持用地協議和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用地申請。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協議)復印件。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基層國土資源所對用地申請條件、用途、規模、選址、復墾措施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出具選址意見書和選址圖(標明設施用途、用地面積、拐點坐標),報縣級農業(水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確需使用基本農田預留指標的,須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第十三條及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報批手續。
(三)縣級農業(水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縣級農業(水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種養殖業項目內容、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以及對經營者農業生產經營能力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后,送同級國土資源部門辦理。
(四)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核意見和農業(水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對設施農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規性(包括用地條件、用地規模、選址情況等)、耕作層保護措施、土地復墾措施等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審查未通過的,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業生產經營者和縣級農業(水產)行政主管部門。
(五)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用地申請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向設施農業經營者下達用地批準通知書。同時,抄送同級農業(水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五、辦理設施農業用地有哪些費用?
辦理設施農業用地的證件和資料是要交錢的,比如土地承包費。
設施農用地屬于生產設施用地,具體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
六、基礎設施用地包括哪些內容的用地?
基礎設施用地包括以下內容的用地:
(一)城市公共汽車首末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城市軌道交通線、站、場、車輛段、保養維修基地;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城市交通廣場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二)取水工程設施(取水點、取水構筑物及一級泵站)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市供水設施。
(三)排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廠);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造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四)城市氣源和燃氣儲配站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五)城市熱源、區域性熱力站、熱力線走廊等城市供熱設施。
(六)城市發電廠、區域變電所(站)、市區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七)郵政局、郵政通信樞紐、郵政支局;電信局、電信支局;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城市通信設施。
(八)消防指揮調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設施。
(九)防洪堤墻、排洪溝與截洪溝、防洪閘等城市防洪設施。
(十)避震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十一)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七、哪些屬于水利設施用地?
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 指陸地水域、海涂、溝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滯洪區和已墾灘涂中的耕地、園地、林地、居民點、道路等用地。
八、設施農用地包括哪些?
根據《土地分類》的劃分,設施農業用地屬于其他農用地,不屬于耕地。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規定,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工廠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溫室,或是PC板溫室等;禽畜舍用地,包括有機物處置設施、綠化隔離帶等;水產養殖池塘及水渠等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及看護房。
2、附屬設施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擴展資料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1、附屬設施用地規模不得超過標準,其中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
2、農業設施建設要合理選址,要依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3、 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縣級農業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引導和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在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過程中,相互聯合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糧食倉儲烘干、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參考資料
九、文化設施用地包括哪些?
文化建設用地是指第一條為適應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要求,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促進文化館建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制定本指標。包括:
圖書展覽設施用地: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科技館、紀念館、美術館和展覽館、會展中心等設施用地。
文化活動設施用地:綜合文化活動中心、文化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等設施用地。
十、公共設施用地的分類有哪些?
根據GB 50137-2011《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的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將其定義為“供應、環境、安全等設施用地”。
公用設施用地的分類:
1.在城市規劃中分類《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規范中分為四中類、十小類
四中類分別為:U1 供應設施用地 U2 環境設施用地 U3 安全設施用地 U4 其他公用設施用地
十小類分別為:U11 供水用地 U12 供電用地 U13 供燃氣用地 U14 供熱用地 U15 通信用地 U16 廣播電視
用地 U21 排水用地 U22 環衛用地 U31 消防用地 U32 防洪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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