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
一、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2020年3月29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問題導向,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強化督察問責、形成警示震懾,推進工作落實、形成長效機制,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機銜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駐區督察。督察所需經費由省財政予以保障。
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開展情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視情組織對各市黨委和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屬企業開展例行督察;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強化日常巡查督導,組織開展駐區督察。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負責統籌推進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
(三)負責擬訂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制度、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承擔例行督察、專項督察、駐區督察的組織協調和督察整改的調度督促等工作;
(五)承擔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例行督察
第五條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任務。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督察對象包括:
(一)各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可以下沉至有關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政府有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省屬企業;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以及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情況;
(三)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產業結構調整、新舊動能轉換等政策要求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省、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含生態環境部門)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法規、政策以及履職盡責情況;
(六)有關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情況;
(七)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
(八)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九)對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十)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十一)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的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索賠追償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廳級干部擔任,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副廳級干部擔任;成員以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人員為主體,并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
省委組織部會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建立組長、副組長動態人選庫,人選應當理想信念堅定,自覺踐行“兩個維護”,敢于動真碰硬、擔當作為,嚴守各項紀律規定。根據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任務,從人選庫中確定組長、副組長。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程序環節。
第十條 督察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向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被督察對象有關情況以及問題線索;
(二)組織開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確定組長、副組長人選,組成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動員培訓;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發督察進駐通知,落實督察進駐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時間應當根據具體被督察對象和督察任務確定。督察進駐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督察對象工作匯報。
(二)與被督察對象負責同志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舉報。督察組進駐期間,設立舉報電話專線和舉報郵政信箱,受理群眾來電、來信。
(四)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五)對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開展走訪問詢。
(六)針對問題線索開展調查取證。
(七)根據掌握的線索和匯總的情況,到被督察對象下屬地方、部門或者單位開展下沉督察,進行調查核實并現場取證。
(八)針對督察發現的突出問題,可以視情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實施約見或者約談。
(九)提請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予以協助。
(十)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十二條 加強邊督邊改工作。對督察進駐過程中群眾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督察組交辦的其他問題,被督察對象應當立行立改,堅決整改,確保有關問題查處到位、整改到位。
第十三條 督察進駐結束后,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反映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形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督察報告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同意后,于5個工作日內,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向被督察對象反饋。
第十五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于督察情況反饋后30個工作日內報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在6個月內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督察整改落實情況,并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第三章 專項督察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直奔問題、強化震懾,具體組織形式、被督察對象和督察內容,應當根據具體督察事項和要求確定。重要專項督察工作安排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內容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
(二)重點區域、領域、行業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三)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
(四)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組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副廳級領導干部擔任,成員以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人員為主體,并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督察準備。制定專項督察方案,摸排問題線索。
(二)聽取相關工作情況匯報。
(三)調閱資料與個別談話。根據工作需要,督察組可以調閱被督察對象相關文件資料,并就有關事項開展個別談話問詢。
(四)現場檢查。針對有關問題線索,進行調查核實、現場驗證,留存現場督察的有關資料。
(五)歸納總結。匯總梳理督察情況,研究起草專項督察報告,整理歸檔資料等。
第二十條 專項督察結束后,督察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形成專項督察報告,如實反映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厘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對應當承擔領導責任的責任人提出問責建議,將督察報告和問題案卷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專項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按照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專項督察報告經批準同意后,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應當及時向被督察對象反饋,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責任追究線索清單和案卷。對重要專項督察報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應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根據專項督察報告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況反饋后20個工作日內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適時組織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第四章 駐區督察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駐區督察計劃,并組織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落實。
第二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駐區督察內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
(二)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期間轉辦信訪件整改落實情況;
(三)行政區域(含海域)內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四)行政區域(含海域)內的群眾環境信訪舉報件以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熱線轉辦件辦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開展駐區督察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報送日常區域督察工作情況。駐區督察發現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應當形成專題報告,提出掛牌督辦、約談、問責等建議,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移送被督察對象。
駐區督察不直接受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駐區督察發現的具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移交省級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機構。
駐區督察發現的重大問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應當及時報省委、省政府。
第五章 結果運用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時移交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被督察對象,上下聯動,共同推進整改。
對督察發現的失職失責情況,督察組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或者被督察對象。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地方和單位黨政領導干部,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
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有關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有關工作安排、邊督邊改、典型案例、督察報告、整改方案、整改落實、責任追究等情況,應當通過省、市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督察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進駐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臨時黨支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督察組成員教育、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請示報告,不得擅自表態和處置。
第三十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對外發布或者泄露督察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干預被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得向被督察對象提出與督察工作無關的要求,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違反規定推諉、拖延、拒絕支持協助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銜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三十三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期間,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牽頭做好協調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回頭看”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有關要求,實施清單化調度,對未達序時進度問題進行預警督辦,對存在表面整改、假裝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及其相關規定進行問責,切實做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第三十五條 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回頭看”移交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追責問責情況,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有關規定,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會同省紀委監委機關、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市級及以下黨委、政府不得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依規依法加強對下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承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29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網
二、環境保護設施是否屬于安全設施?
二者不能混為一談環境設施是環境設施安全設施是屬于消防類的
三、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1,驗收程序 環保設施竣工→向市環保局(辦公室文秘)提交試運轉申請(附相關材料)→審核材料、組織現場檢查→同意試運轉→試運轉期滿,提交竣工驗收申請(附相關材料)→組織現場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出具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完畢,重新申請驗收)。 注:不須試運轉的,可直接申請竣工驗收
2,申請試運轉須提交的材料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防治污染設施設計方案; ·竣工工藝流程圖; ·治理合同及治理技術方案已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案(或審查)的證明材料。
3,試運轉的期限 試運轉期限為90天。特殊工程經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0天。試運轉的最后30天為驗收臨測報告期。
4,申請竣工驗收須提交的材料 試運轉成功的項目,應在試運轉期結束后的20天內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臨測報告; ·污染治理工作總結(應包含工程設計、投資、施工、試運轉情況及以及運行費用等內容);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防治污染設施操作規程。
5,竣工驗收現場檢查內容 ·防治法治設施現場運行情況; ·防治污染設施試運轉運行記錄; ·是否裝有排污計量裝置,具備臨測采樣條件,排污口設置專門標志; ·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周圍環境的生態恢復情況; ·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實情況
6,驗收合格的條件 ·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審查批復手續齊備; ·污染防治設施委托有資質的環保治理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并進行方案評估,技術資料齊全。 ·施工過程嚴格遵守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環保審批意見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防治污染設施穩定、正常運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條件。 ·外排污染物達到規定的環境標準。 ·有規范化排污口; ·建設過程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恢復。
7,出具驗收意見 ·對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同意驗收意見,與其相對應的建設項目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并發放排污許可證; ·對驗收不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單位須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重新申請驗收。 8、驗收時限 現場驗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30天內組織現場檢查驗收。 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者,環保部門在驗收后勤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意見。 參考資料: http://www.eepc.cn/banshizhinan/qingyuan/20090227/1032.html
四、環境保護設施有哪些?
環境保護設施有;
各類污水泵、污泥泵、存水泵、計量泵、螺旋泵、空氣壓縮機、羅茨鼓風機、離心鼓風機、表面曝氣機、自動取水樣機、格柵清污機、刮砂機、刮泥機、刮泥吸泥機、污泥濃縮刮泥機、消化池污泥攪拌設備、沼氣鍋爐、熱交換器、藥液攪拌機和污泥脫水機等。
公共環衛設施 過濾除塵設備 污水處理設備 空氣凈化設備 固廢處理設備 噪音防治設備 環境監測設備 消毒防腐設備 節能降耗設備 環衛清潔設備 環保材料及藥劑 環保儀器儀表
五、監督抽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抽樣檢驗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指導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并按照規定實施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庫,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完善并督促落實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技術建設,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報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承檢機構進行監督評價,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采取有關措施進行處理。
第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范。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范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科學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計劃,實現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的有效銜接。
第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抽樣檢驗年度工作計劃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樣檢驗工作方案,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
(二)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檢驗結果的匯總分析及報送方式和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下列食品應當作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的重點:
(一)風險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食品;
(二)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
(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五)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旅游景區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
(六)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產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應當作為抽樣檢驗工作重點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樣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第十五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抽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食品安全抽樣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抽取樣品應當支付費用。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在執行抽樣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抽檢通知書、委托書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樣活動,應當由食品安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或者陪同。
承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任務的機構和人員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核對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文件。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可以從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或者從食品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數量原則上應當滿足檢驗和復檢的要求。
第十九條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應當現場封樣。復檢備份樣品應當單獨封樣,交由承檢機構保存。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樣人員、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可以通過拍照、錄像、留存購物票據等方式保存證據。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范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書面告知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安全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不得拒絕或者阻撓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樣品、抽樣文書及相關資料應當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寄送至承檢機構,不得由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送樣和寄送文書。
對有特殊貯存和運輸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第二十三條 抽樣人員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沒有合法來源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食品安全抽樣的,應當報告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章 檢 驗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采用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接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樣品時,應當查驗、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相符,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按照相關要求入庫存放。
對抽樣不規范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拒絕接收并書面說明理由,及時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應當對檢驗工作負責,按照食品檢驗技術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如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檢驗原始記錄,保證檢驗工作的科學、獨立、客觀和規范。
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經組織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或者轉包檢驗任務。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論報送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報告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除按照相關要求報告外,還應當及時通報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及時通知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經營環節組織監督抽檢的,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不在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但在同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按照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通報。
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經營環節組織監督抽檢的,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在其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應當按照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抽檢地與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抽檢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及時通報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承檢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或者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應當逐級報告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檢驗結論的通報和報告,不受本辦法規定時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申請。
第三十五條 復檢機構應當在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樣品保存條件從初檢機構調取樣品。
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復檢申請人應當在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開展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初檢機構提交復檢機構名稱、資質證明文件、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復檢申請書、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決定書等材料。
第三十六條 復檢申請人原則上應當自提出復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復檢報告。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認可初檢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申請人、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檢機構不得予以復檢:
(一)檢驗結論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第三十八條 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對抽樣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視為認可抽樣產品的真實性。
食品生產者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處 理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
六、什么是環境保護技術監督?
環境保護監督,是指國家環境保護管理機關對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排放污染物情況所實施的監督。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以保障人類生存條件,必須對污染物的排放進行控制與監督。實施環境保護監督的方法主要有:
(1)頒發排污許可證。審批建設項目,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控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凡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均需獲得環境保護機關批準并領取許可證后方可進行。
(2)對排污單位進行監測檢査。包括監測排污情況,現場檢査排污設施,索取有關資料,以了解掌握排污的實際情況,督促排污單位按標準和規定排放污染物。
(3)環保處罰。對違反許可證規定的義務或限制條件造成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制裁,根據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環境保護機關可以中止、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治理,賠償造成的損失等。
七、物業監督管理辦法?
此辦法對物業機構設置、資質、管理,從業人員要求作了嚴格的規定。使物業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八、事后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強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監管,是指建設項目在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備案后到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期間,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決定的情況等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后監管,是指建設項目在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后,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活動。
第四條(職責分工)
本市非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實行“市、區、鄉鎮(街道)”三級監管體系。本市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實行“市、區”二級監管體系。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對區級生態環境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生態環境部和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跨區重大建設項目可直接進行監督檢查。具體負責以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建設地點位于上海化學工業區四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的建設項目。
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具體負責轄區內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管的除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下,結合網格化管理,對轄區內的非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向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第五條(分類監管)
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實行分類管理。對審批制建設項目、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備案制建設項目、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實行不同的監管要求。
審批制建設項目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且實施行政審批制的建設項目。
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是指按照《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且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的建設項目。
備案制建設項目是指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且實行備案管理的建設項目。
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編制海洋環境報告書(表)并報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審批制建設項目監管要求)
審批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對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的生態影響類審批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期內至少開展一次執法檢查。對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的其他審批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項目調試期內至少開展一次執法檢查。對未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的其他審批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項目調試期內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開展執法檢查。
(二)監管內容。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決定的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發生變更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情況;排污許可證申領(變更)情況;輻射安全許可證申領(變更)情況;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等。
審批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對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的審批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其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后半年內開展執法檢查及監測;對未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的其他審批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其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開展執法檢查及監測。
(二)監管內容。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環境影響后評價開展情況等。
第七條(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監管要求)
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后的2個月內,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質量進行核查。在項目調試期內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開展執法檢查。
(二)監管內容。除按照審批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有關內容執行以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質量、被審批人承諾內容的真實性等進行檢查。
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開展執法檢查及監測。
(二)監管內容。按照審批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有關內容執行。
第八條(備案制建設項目監管要求)
備案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區級生態環境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備案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工作,對年度內新備案的建設項目以不低于10%的比例開展執法檢查。
(二)監管內容。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建設項目是否屬于備案范圍;備案情況與實際情況的相符性;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
第九條 (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監管要求)
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施工期內至少開展一次執法檢查。
(二)監管內容。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決定的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發生變更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情況;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等。
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其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后一年內開展執法檢查。
(二)監管內容。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運行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等。
第十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督檢查要求)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監管的職責分工,每年按需開展所轄區域內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自主驗收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程序的規范性、驗收報告編制質量、驗收信息公開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涉嫌環境違法行為等。
第十一條(與固定污染源日常監管工作的銜接)
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發證范圍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審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等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并將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要求寫入排污許可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有關規定和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管理要求,統籌安排落實對該類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
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發證范圍的建設項目,在竣工環保驗收完成后或者投入生產或使用實際滿一年后,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明確的職責分工,將其納入各自的污染源日常監管計劃,并開展事后監管。
第十二條(部門聯動)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健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機制,建立管理臺賬制度,暢通信息溝通和反饋機制,每年11月底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有關監督管理情況。各級環境執法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各級環境監測部門按職責配合開展監測工作。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和環境管理問題的監管對象,應當適度提高抽查比例,加大監管力度。
第十三條(環境影響后評價)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并至有權限的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將經備案的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第三方服務)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第三方服務機構配合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第十五條(監管能力建設)
鼓勵利用在線監測、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科技手段,提高發現問題的能力。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信息手段,提高對各類環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水平。
生態環境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能力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業務能力和監管水平。
第十六條(信息公開)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及本市環境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完成后登錄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服務平臺,主動公開建設項目開工前信息、施工過程中信息、建成后信息等。
第十七條(公眾監督)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環保志愿者及環保社會組織參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通過“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12345”市民服務熱線、來信來訪等多種方式反映問題,生態環境部門對反映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失信懲戒)
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違法違規信息應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
對嚴重失信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依法實施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停止優惠政策等懲戒措施。具體獎懲措施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存在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排污許可制度等環境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監管人員責任)
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人員,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九、牙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加強牙膏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的牙膏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第三條 (牙膏定義)本辦法所稱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用于人體牙齒表面及周圍組織,以清潔、美化及保護為目的的固體及半固體制劑。
第四條 (管理職責)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牙膏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牙膏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內牙膏生產企業生產許可及牙膏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牙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備案人)牙膏備案人對牙膏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
牙膏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牙膏產品質量安全。
第六條 (行業自律)牙膏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引導生產經營者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七條 (牙膏管理制度)國家對牙膏實施備案管理。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產品備案后,方可上市銷售或進口。
第八條 (新原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為牙膏新原料。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牙膏原料的歷史使用情況,制定發布《牙膏已使用原料目錄》,作為牙膏新原料判定依據。
第九條 (牙膏原料管理)已納入《牙膏已使用原料目錄》的原料,牙膏生產經營者應根據國家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牙膏已使用原料目錄》的要求合理使用。
擬使用牙膏新原料用于牙膏生產的,應提出制定該原料安全技術標準的立項建議,納入國家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后方可使用。
已有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或食品原料,首次用于牙膏生產的,不按照新原料管理。使用了該原料的牙膏進行備案時,應提供該原料在牙膏中使用的安全性評估報告。
第十條 (生產許可制度)擬從事牙膏生產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資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
牙膏生產應當達到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關于生產車間的環境要求。
第十一條 (備案)牙膏上市銷售或者進口前,備案人應當提交以下資料辦理備案:
(一)備案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產品名稱;
(四)產品配方;
(五)產品執行的標準;
(六)產品標簽;
(七)產品檢驗報告;
(八)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第十二條 (編號)牙膏備案按照下列規則進行編號:
(一)國產牙膏: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國牙網備字+4位年份數+本行政區域內的備案產品序數;
(二)進口牙膏:國牙網備進字(境內責任人所在地省份簡稱)+4位年份數+全國備案產品序數;
(三)臺灣、香港、澳門牙膏:國牙網備制字(境內責任人所在地省份簡稱)+4位年份數+全國備案產品序數。
第十三條 (功效分類目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牙膏功效制定牙膏功效分類目錄,牙膏的功效宣稱用語不得超過功效分類目錄確定的允許宣稱范圍。
根據行業企業、協會的建議及牙膏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調整牙膏功效分類目錄。
第十四條 (命名要求)牙膏命名涉及功效宣稱內容的,該產品應當具有與命名內容相符的實際功效,且功效宣稱用語不得超出功效分類目錄確定的允許宣稱范圍。
第十五條 (其他禁止標注內容)除功效宣稱部分應符合分類目錄確定的允許宣稱范圍外,牙膏標簽其他部分同時不得標注以下內容:
(一)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功效評價)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除基礎清潔類型外,其他功效牙膏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開展功效評價。已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功效評價后,可以宣稱牙膏具有防齲、抑牙菌斑、抗牙本質敏感、減輕牙齦問題等功效。
牙膏備案人在完成產品功效評價后,方可辦理備案。功效評價依據的摘要在辦理備案時應一并提交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功效評價機構要求)承擔牙膏功效評價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確定的開展功效評價工作的資質條件,遵循科學公正、獨立客觀、安全準確、誠實守信的原則,獨立開展牙膏功效評價,并對其作出的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八條 (未經備案注冊)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牙膏,參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法使用其他原料)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要求,未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牙膏已使用原料目錄》使用牙膏原料的,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未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使用原料的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要求,備案時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原料安全評價資料的,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備案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標注要求)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產品命名或標簽宣稱違法的,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有關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情形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功效未驗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功效評價的,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有關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情形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備案人未公布功效評價報告摘要的,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未公布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情形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參照執行)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項按照普通化妝品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十、飼料監督抽檢管理辦法?
(一)建立被監督抽查企業庫。與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對接,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庫,依據生產企業生產經營狀態,實施動態管理和隨機選取被抽查對象。
(二)建立監管專家庫。吸納具有養殖、飼料加工、動物營養、生物技術等專業知識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人才,建立全國飼料質量安全監管專家庫,隨機選取監督抽查、抽樣、現場檢查或飛行檢查工作人員。
(三)公開監督抽查事項。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監督抽查目的、方式、內容、檢驗檢測產品等予以公開,并在我部門戶網站公開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結果。同一年度內對同一企業的監督抽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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