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系統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嗎(污水處理系統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嗎為什么)
一、井下通風設施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礦井通風設施包含:風門,風橋,風窗,密閉墻,一、永久風門,密閉,風窗應滿足以下要求:
1墻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米,嚴密不漏風。
2墻體平整,無裂縫,和空縫。
3墻體周邊掏槽,要見硬頂,有不小于0.1米的裙邊。
4設施5米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5密閉內有水的設反水池或反水管。
6風門一組至少兩道,能自動關閉和有閉鎖裝置。
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污水管道閉水試驗應符合的要求有()?
A,B,D 答案解析: 污水管道閉水試驗的具體要求: ①閉水試驗應在管道填土前進行。 ②閉水試驗應在管道灌滿水后24h后在進行。 ③閉水試驗的水位,試驗段上有設計水頭不超過管頂內壁時,試驗水頭應為試驗段上游管道內頂以上2m;超過管頂內壁時,試驗水頭應以試驗水頭小于10m,但已超過上游檢查井井口時,閉水試驗水位可至井口為止。 ④對滲水量的測定時間不少于30min。
四、濕地污水處理系統的原理?
人工濕地系統水質凈化技術作為一種新型生態污水凈化處理方法,其基本原理是在人工濕地填料上種植特定的濕地植物,從而建立起一個人工濕地生態系統。當污水通過濕地系統時,其中的污染物質和營養物質被系統吸收或分解,而使水質得到凈化。 人工濕地處理系統具有緩沖容量大、處理效果好、工藝簡單、投資省、運行費用低等特點,非常適合中、小城鎮的污水處理。 人工濕地是由人工建造和控制運行的與沼澤地類似的地面,將污水、污泥有控制的投配到經人工建造的濕地上,污水與污泥在沿一定方向流動的過程中,主要利用土壤、人工介質、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學、生物三重協同作用,對污水、污泥進行處理的一種技術。其作用機理包括吸附、滯留、過濾、氧化還原、沉淀、微生物分解、轉化、植物遮蔽、殘留物積累、蒸騰水分和養分吸收及各類植物的作用。 谷騰環保網上有很多關于人工濕地用于污水處理中的工程案例經驗,可以參考下~
五、列舉常見的污水自然生物處理系統?
好氧曝氣池,厭氧池,水解酸化池!
六、污水土地處理系統凈化污水的原理是什么?
污水土地處理定義:是指利用農田、林地等土壤-微生物-植物構成陸地生態系統對污染物進行綜合凈化處理的生態工程;它能在處理城鎮污水及一些工業廢水的同時,通過營養物質和水分的生物化學循環,促進綠色植物生長,實現污水的資源化和無害化。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具有的優點:1)促進污水中植物營養素的循環,污水中的有用物質通過作物的生長而獲得再利用;2)可利用廢劣土地、坑塘洼地處理污水,基建投資省;3)使用機電設備少,運行管理簡便低廉,節省能源;4)綠化大地,增添風景美色,改善地區小氣候,促進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5)污泥能得到充分利用,二次污染小。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如果設計不當也會造成許多不良后果:1)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特別是造成重金屬污染、有機毒物污染等;2)導致農產品質量下降;3)散發臭味、蚊蠅滋生,危害人體健康等。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由污水的預處理設備、調節儲存設備、輸配送設備、控制系統與設備、土地凈化田和收集利用系統等組成。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中的4種主要處理工藝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人口的增多, 水資源更為短缺,人們不得不重新考慮利用土地處理凈化污水。因為污水土地處理系統是現代污水處理的新技術,且具有投資少、能耗低、成本低等特點,因此這一技術在許多國家得到了運用和發展。土地處理系統會根據處理目標和處理對象選擇不同的工藝,像慢速滲濾、快速滲濾、地表漫流和地下滲濾等工藝類型均是土地處理系統中最為常見的類型。土地處理系統中的各種工藝在污水處理過程中,對其處理的程度、工藝參數等方面會有著一定的差異。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中的4種主要處理工藝
(1)慢速滲濾系統
慢速滲濾系統將污水緩慢灌溉至種有農作物的土地表面,其主要利用了地表的土壤和植物根系對污水進行凈化。與其他土地處理系統不同的是,慢速滲濾系統一般不往外排水,其投配的水量一部分被農作物吸收,一部分由于蒸發而散失,另一部分滲入地下。慢速滲濾系統的設計水流方向需要與地塊內地下水水流方向相同。慢速滲濾系統是一種將污水作為資源進行利用的系統,其在處理生活污水的同時可以為地塊種植的農作物提供營養,從而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
同時,由于采用了慢速滲濾的設計,水力停留時間長,污水的處理效果非常好,且由于不往外排水,受場地坡度的限制較小。但慢速滲濾系統也存在一些缺點,首先,由于水力負荷小,處理相同量污水需要的土地量就較大,限制了其在地價較高的地區的應用。其次,滲濾系統的處理效率與場地種植的農作物有很大的關系,作物的營養需求及水量需求通常是設計該系統的關鍵因素,同時也對該系統的處理能力起著限制性作用。
(2)快速滲濾系統
快速滲濾系統是一種將污水投配到具有良好滲濾性能的土壤中進行處理的方法。與其他滲濾系統不同的是,該滲濾系統對土壤的滲濾性要求較高,且污染物主要依靠滲濾過程去除。在滲濾的過程中除了發生著物理的過濾和沉淀作用以外,同時也發生著生物的氧化、硝化、反硝化等作用。快速滲濾系統在處理期間通常處于水淹、干化交替進行的過程中,干化期的目的是為了恢復土壤的好氧環境,這也可加強水往下滲透的效果。快速滲濾系統的優點如下:
首先,由于滲濾速度快,停留時間短,其相對占地面積較小,單位面積負荷高。其次,該滲濾系統對氨氮、有機物及懸浮物都具有較高的去除效率,且整套系統投資省,管理簡單,運行受季節性影響較小。但快速滲濾系統也存在一些缺點,其對場地土壤條件及水文條件較其他工藝要求較高,總氮的去除率低,同時也容易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3)地表漫流系統
地表漫流系統是將污水控制于地表,使其在緩慢流動的過程中得到進化的污水土地處理系統。與其他污水土地處理系統相比,該系統需要在具有緩坡和低滲透性土壤的場地內運行,場地內常以種植牧草為主,由于水力停留時間短且土壤的滲透率低,污水由于蒸發和滲漏而損失的部分較少,大部分污水經過處理后匯入排水溝中。該種處理系統對土壤的滲透性要求較低,處理過程簡單且對預處理要求低,適用于多種污水。經過其處理的污水可以達到二級排放標準,處理后的污水也適用于回用。但其容易受到氣候和水量的影響,且對坡面設計的要求較高。
(4)地下滲濾系統
地下滲濾系統是指利用預先的埋置將污水投配至一定深度的土層中,污水經過緩慢的滲濾作用得到凈化。地下滲濾系統的特點在于其土層需要具有一定的構造和良好的滲透性,通常需要對場地進行人工改造。通過布水管的污水緩慢滲入周圍的碎石和砂土層中,在土層中由于毛細管作用進行著擴散,同時土壤中的過濾、吸附以及一些生物作用對污水起到了凈化作用。
其作用與慢速滲濾系統類似,同樣具有水力停留時間長、處理效果好的特點,運行簡單穩定,氮磷去除率高。且由于是采用地下布水的設計,不會影響地面的景觀,可與原本的綠化和生態景觀相結合,具有更強的適用性。缺點在于工程建設較復雜,較其他幾種系統需要更多的前期投資,且對前處理要求較高,負荷較小,否則容易造成土壤堵塞。
七、污水處理系統包括哪些?
污水處理系統,包括集水池、粗格柵、泵房、細格柵、曝氣沉砂池、氧化溝、配水井、二沉池、消毒池,所述集水池、粗格柵、泵房、細格柵、曝氣沉砂池、氧化溝、配水井、二沉池、消毒池之間通過管道順次相連,所述氧化溝還設有污泥處理分支,所述污泥處理分支包括污泥回流管道、污泥濃縮池、污泥脫水車間,所述氧化溝通過污泥回流管道與污泥濃縮池的輸入端連接,所述污泥濃縮池的輸出端通過管道與污泥脫水車間連接。本系統可以有效地對污水進行處理,使污水排放符合國家的排放標準,不會對土地、河流等產生影響。
八、污水處理系統是什么?
污水處理系統,包括集水池、粗格柵、泵房、細格柵、曝氣沉砂池、氧化溝、配水井、二沉池、消毒池,所述集水池、粗格柵、泵房、細格柵、曝氣沉砂池、氧化溝、配水井、二沉池、消毒池之間通過管道順次相連,所述氧化溝還設有污泥處理分支,所述污泥處理分支包括污泥回流管道、污泥濃縮池、污泥脫水車間,所述氧化溝通過污泥回流管道與污泥濃縮池的輸入端連接,所述污泥濃縮池的輸出端通過管道與污泥脫水車間連接。本系統可以有效地對污水進行處理,使污水排放符合國家的排放標準,不會對土地、河流等產生影響。
九、世界最早污水處理系統?
古羅馬馬克西姆下水道(意為“偉大的下水道”)約建于公元前600年,是世界上最早的污水處理系統之一。古羅馬城是當時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之一,這條直通臺伯河的地下水道,將城內漬水及污水排出。
渠道系統中最大的一條截面為3.3米×4米,從古羅馬城廣場通往臺伯河。下水道的7個分支流經城市街道,最終匯入主道馬克西姆下水道。暴風雨來臨時,下水道被流水的巨大沖力清洗干凈。公元33年,羅馬營造官曾乘舟在下水道中游歷一遍,可見其寬敞。至今,這些下水管道仍在發揮效用。
十、住宅污水接市政污水的相關規范?
第一條 (立規目的、依據)為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概念釋義)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溝渠、泵站(房)及閘門、雨水口、檢查井等附屬設施,起調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活動。
農業生產排水、工業廢水處理和水利排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部門職責)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為市、縣(區)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縣(區)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排水管理專門機構進行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縣(區)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職能。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排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排水遵循原則)排水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則。新建區域內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供水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條(排水設施信息化平臺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排水專業運行維護管理機制,建立管理評估決策的信息化平臺,實現排水信息的及時更新和合理共享。積極推行污水處理廠、管網與河湖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保障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第七條 (排水規劃編制)惠城區(橫瀝鎮、蘆洲鎮除外)排水規劃由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及惠城區政府統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其他縣(區)及惠城區橫瀝鎮、蘆洲鎮排水規劃由所屬縣(區)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統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批準程序報請批準。
第八條 (排水設施建設、改造原則)建設和改造排水設施應當符合排水規劃和海綿城市相關規劃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與小區、城市道路、綠地與廣場、公園、水系,應當分類推進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設施,應當同步配套建設污水管網,同步確定污泥處理處置方案。
第九條(風險評估制度)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對城中村、廣場、立交橋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第十條 (排水設施建設、改造要求)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實行雨污合流的區域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禁止單位或者個人混接污水管與雨水管。
除樓頂公共天面設置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露臺)排水應當接入污水收集管道,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網。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污水設施建設)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建設單位應自建污水預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按規定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建設單位應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或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得擅自設置排污口將處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計入建筑安裝成本。
第十二條 (排水設施建設及前期工作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
在城鎮排水規劃范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就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征求排水主管部門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排水設施的竣工驗收及歸檔備案)公共排水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排水管理專門機構參加。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所在地區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對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
第十四條 (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標準)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二)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圖紙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與污水分流建設;
(四)符合排水防澇的規定;
(五)排水設施完好、暢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維護運營單位的養護、維修責任)公共排水設施由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維護運營單位負責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
自用排水設施由設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理,保證正常運行,達標排放。排水設施的所有人應當與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排水設施的拆除、改動、遷移)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建、移動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排水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十七條 (接駁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接受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排水管理專門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或排水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排水主管部門或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向其限制供水。
第十八條(排水戶申領排水許可要求)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應當向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經排水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排水。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統一申領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第十九條 (排水戶分類)排水戶分為一般排水戶和重點排水戶。
重點排水戶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排水戶,包括:
(一)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醫療單位;
(二)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酒店、食堂等餐飲企業;
(三)排放污水會腐蝕排水管道、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化學、生物等實驗室;
(四)養殖場、屠宰場和食品加工企業;
(五)垃圾處理場(站);
(六)洗車業、汽車維修業和農貿市場;
(七)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制藥、造紙、皮革加工、機械加工、制藥等企業;
(八)其他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戶;
(九)其他排放污水易對城鎮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排水戶。
上述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排水戶為一般排水戶。
第二十條 (申領排水許可證所需資料)排水戶提出排水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提交:排水戶法人單位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排水工程合格書面告知承諾書;既有項目應當提供排水戶法人單位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保證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五)排水戶法人單位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排水水質合格、排水量書面承諾書;
(六)列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值、化學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自動監測設備的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從事活動涉及改變使用場所規劃使用性質的,排水主管部門應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公共排水管網覆蓋地區,各類施工作業應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建設單位申請施工排水許可,應當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一)、(三)、(五)項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專用檢測井要求)排水專用檢測井包括雨水檢測井和污水檢測井。
排水戶應當在自用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點前分別設置雨水檢測井和污水檢測井,并安裝水質檢測井標識牌。
第二十二條(預處理設施)下列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設置污水預處理設施:
(一)食堂、餐廳,肉類、食品加工類等排水含有食用油,或者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業用油的,應當設置隔油池;
(二)養殖場、屠宰場、農貿市場等應當在污水檢測井之前設置格柵井;
(三)洗車業、汽車維修業等應在室內營業,在污水檢測井之前設置三級沉淀池;
(四)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毛發收集井;
(五)有毒有害排污類的排水戶,應當采用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
第二十三條(檢測井和預處理設施用地要求)排水專用檢測井和預處理設施應當設置在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并且便于清疏、維護的位置,不得占用公共設施用地。
第二十四條 (排水許可證核發)符合《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有效期為5年的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排水許可證內容)排水主管部門向排水戶核發的排水許可證,應當記載排水戶名稱、排水的水質、水量等情況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
第二十六條 (排水許可證的變更、延續)需要變更排水戶名稱或者排水的水質、水量等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提前30日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需要延續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的,排水戶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第二十七條 (對排水監督檢查主體的要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每年對重點排水戶抽樣檢測不少于1次,對一般排水戶采取抽樣檢測方式。檢測費用列入排水主管部門預算。
水質檢測項目包括但不限于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等。
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監測檔案應當包括排水戶基本信息、排水設施接駁材料、排水水質、水量監測結果、排水許可證等內容。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污水處理水質標準)污水經污水處理單位處理后,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嚴格實施排污許可制管理和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禁止工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廢水、污水;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單位責任)城鎮污水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因進行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污水處理單位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報告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取得同意后方可進行此類活動。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在指定位置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并定期向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進出水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施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資料。
污水處理單位在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報告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水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污水處理可以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排水主管部門經政府授權后可依法確定特許經營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三十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單位的確定)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由設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確定的維護運營單位承擔。
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劃分以接駁井為界。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名單及其養護維修責任范圍和聯系方式。
第三十一條 (養護維修的標準)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及協議的要求,進行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保障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排水設施的巡查制度,指導監督維護運營單位的養護維修工作。
第三十二條 (維護運營單位責任)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發現井蓋和雨水篦缺失、損壞或者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安放護欄和警示標志,并在6小時內修補恢復。
在排水設施進行維修、疏通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臨時排水設施)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作業需要中斷排水設施運行的,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臨時排水措施,保證正常排水。
第三十四條 (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排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排水設施的所有人或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五條 (安全事件或突發事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致使含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同時報告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排水設施保護方案)施工作業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出排水設施保護方案,并與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協商后,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禁止性規定)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礙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壓、拆卸、填埋或者穿鑿排水設施的;
(三)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廢渣、施工泥漿、污水處理后的污泥等廢棄物的;
(四)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損壞或者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的;
(六)擅自啟動閘門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壓排水的;
(八)擅自接駁、改造排水設施的;
(九)向雨水檢查井、雨水口傾倒生活污水的;
(十)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排水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排水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排水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排水許可審批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未按規定自建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未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或在雨、污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排水主管部門、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門、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門、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排水主管部門、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設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門、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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