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化集團的集團簡介
濱化集團的集團簡介
通過改革重組、資本運營、上下游一體化等戰略的成功實施,濱化集團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先后獲得了“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先進基層黨組織”、“全國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全國工業重點行業效益十佳企業”、“全國行業經濟效益百強企業”、“國家一級安全標業 “、“全國信息工作先進集體”、“全國設備管理優秀單位”、“首屆中國化工新世紀十大杰出企業”、“全球百佳中華儒商企業”、“2005-2006年度中國最具影響力的行業十佳品牌”、“山東省管理創新優秀企業”、“2008年度中國化工行業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等眾多榮譽稱號,擁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級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為中國最大的替代進口重交瀝青生產基地,并被授予“中國先進生產力示范研究基地”。
濱化投資200萬建成的千兆寬帶網工程,已將公司辦公、生產、經營、住宅、單身公寓聯成了一個智能化小區。 2005年以來,濱化緊緊依靠科技進步,加大創新力度,積極調整產品結構,擴大各套裝置的能力,通過一次次的技術改造和產品結構調整,通過技術創新創造自主知識產權,使企業競爭能力和核心實力得到大幅增強。先后自主開發了鹽酸石墨合成爐余熱回收專利技術、自主開發PO專利技術、氧化鎂法鍋爐煙氣脫硫技術、開發應用膜過濾(脫硫酸根)鹽水精制新工藝、首家開發使用HVM膜技術用于氯堿鹽水精制等。特別是開發應用膜過濾(脫硫酸根)鹽水精制新工藝,濱化率先采用預處理加膜過濾鹽水精制工藝,成為國內首家在離子膜鹽水精制工藝中采用膜過濾技術的企業,該工藝彌補了以往鹽水質量差、離子膜壽命短的缺陷,為中國氯堿行業做出了卓越貢獻,被譽為是中國氯堿鹽水精制的一次革命,使中國氯堿企業鹽水精制技術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站在了同一起跑線。同時,企業率先采用膜過濾脫除硫酸根技術,替代了氯化鋇法脫除硫酸根工藝,成為全國氯堿行業首家使用此技術的企業。濱化自己的核心技術優勢,已成為企業寶貴的戰略性資產,將創造出越來越大的經濟效益。
2006年,“濱化”牌燒堿系列產品被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予“產品質量國家免檢”,企業主導產品“濱化”牌環氧丙烷、燒堿系列產品先后被評為“山東名牌”,“濱化”牌商標被山東省工商局評為“山東省著名商標”,同時,企業憑借良好的信譽榮獲“山東省AAA信譽企業”、“山東省最佳信貸誠信客戶”稱號。2007年5月,被省政府授予“山東省質量管理獎”。公司燒堿產量居全省列,為全國最大三家環氧丙烷商品供應商之一,環氧丙烷商品市場供應量已連續四年保持全國位,市場份額占20%,油田助劑產品市場份額占30%。 總投資15億元的濱化全資子公司――山東濱化東瑞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在延續濱化以往技術裝備先進性,工藝配套合理性的同時,高度重視各裝置上下游產品配套和三廢的循環回收利用,重視裝置的節能減排,積極打造循環經濟產業鏈,充分體現了“循環經濟、節能減排、綠色化工”的理念,將困擾同行業企業的大宗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變廢為寶,通過各裝置的技術創新和節能減排措施,實現了污染物綜合利用和有效控制。經過一年多的緊張建設,各項目現已進入試運行程序,濱化集團的產業鏈將進一步趨于完整,形成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濱陽燃化公司作為濱化集團的第二大煉油產業板塊,成立于2006年6月7日,公司一期項目投資3億元建設的年產100萬噸高等級道路瀝青加工裝置及配套罐區和公用設施項目已于2007年6月試運投產,憑借濱化集團近四十年豐富的生產經驗和技術優勢,2007年,公司加工經營各類原料油128萬噸,實現銷售收入35.85億元,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已成為濱化集團三大效益支撐點之一。
山東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通信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和通信網絡安全,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安全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通信基礎設施,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通信服務的通信設備、通信線路、配套設施以及國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設施,主要包括光纜、電纜、微波設備、衛星通信設備、機房、基站(含室內外分布系統)、鐵塔、管道、桿路、交接箱和供電設備等。第三條 通信基礎設施屬于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礎設施安全,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促進信息通信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解決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省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內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大數據、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履行相應的電信普遍服務義務,并根據經濟建設和群眾生活需要,逐步建設完善農村地區、偏遠地區、海島以及海岸帶等區域的通信基礎設施,持續擴大光纖網絡、無線網絡的覆蓋范圍,推進寬帶網絡優化提速,提升網絡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電信普遍服務提供便利條件,在選址、建設、用地、用電等方面提供支持。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電信法律法規、通信基礎設施保護、網絡安全、通信基礎設施電磁輻射等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通信基礎設施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危害通信基礎設施安全、損害電信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八條 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等要求。第九條 省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信息通信業發展規劃、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通信業發展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全省通信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應當充分考慮既有公共桿塔、地下綜合管廊的設置,統籌安排各類通信設施的空間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設施空間布局等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并在建設用地出讓、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環節,依據詳細規劃明確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用地位置、規模等要求。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和村鎮、集鎮建設應當配套建設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通信管道、橋架等線纜通道以及建筑物內的設備間、暗管、暗線等,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專業通信設施和設備由電信業務經營者建設、維護和管理。第十二條 規劃和建設公路、鐵路、橋梁、城市道路、城市軌道等公共交通設施的,有關部門、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通信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的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通信管線預留和配套設施建設等相關事宜。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通信基礎設施與其他公共設施建設資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通信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技術可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合理負擔的原則,協商設施共建、資源共享等相關事宜;協商不成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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