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二氧化碳甲烷的國際公約?
《京都議定書》 1997 年 12 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制定,全稱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
《京都議定書》2005 年 2 月 16 日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許采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① 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② 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③ 可以采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④ 可以采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采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是 2008—2012 年,第二承諾期為 2013—2020 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對全球碳減排發揮了很大作用,在全球建立了旨在促進碳減排的三個靈活合作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機制(ET)、聯合履行機制(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這些機制允許發達國家通過碳交易市場等靈活完成減排任務,而發展中國家可以獲得相關技術和資金。這一時期形成的碳交易經驗,為中國建立碳市場提供了很好的參考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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