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飲用水源多少米內不能養殖?
30米范圍內不能養殖。
農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其范圍為取水點及其周圍三十米。同時規定,在農村分散式取水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2、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3、建立墓地,丟棄及掩埋動物尸體。
4、設置飼養場、肥料堆積場、公共廁所。
5、堆積垃圾、工業廢料。
6、其他可能導致飲用水水源污染的行為。
有前款行為之一的,當地村民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或者發現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擴展資料:
經國務院同意,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2018年11月8日聯合印發《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提出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加快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等五方面主要任務。
1、一是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加快農村飲用水水源調查評估和保護區劃定,加強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環境風險排查整治。
2、二是加快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加大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農村污染治理設施長效運行。
3、三是著力解決養殖業污染。推進養殖生產清潔化和產業模式生態化,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嚴格畜禽規模養殖環境監管,加強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態保護。
4、四是有效防控種植業污染。持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加強秸稈、農膜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大力推進種植產業模式生態化,實施耕地分類管理,開展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
5、五是提升農業農村環境監管能力。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強化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執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農村水源納入保護范圍
光明網-兩部門: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 解決養殖業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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