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防治城市內澇災害,保護水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城市雨水污水收集、輸送、處理的排水管渠、檢查井、跌水井、跨越河道的倒虹管、泵站、污水處理廠(站)等城市基礎設施,分自建排水設施和市政排水設施。 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單位、住宅小區及庭院和個人自行投資修建的排水設施。 市政排水設施,是指自建排水設施以外的政府投資修建的排水設施。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具體負責與市區排水相關的規劃、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工作。 各區負責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區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國土、房產、規劃、建設、價格、衛生、環保、工商、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鼓勵城市排水科技創新,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第七條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西寧市城市防洪規劃》的要求,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城市排水系統規劃。 編制城市排水系統規劃,應當按照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環境等要求進行。第八條 城市建設規劃應當安排相應的泵站、污水處理廠、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處理廠等城市排水設施。第九條 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符合城市詳細規劃和城市排水系統規劃。開發區等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住宅區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本市住宅配套建設計劃。第十條 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污水分散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水和收集、輸送、處理、再生利用并重的排水體制。原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改造,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第十一條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排水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貸款、受益者集資、單位自籌等多種方式籌措。第十四條 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十五條 城市排水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實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尚未實行分流排放的地區,產權單位應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分流改造。第十六條 因從事制造、建筑、房地產開發、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機動車清洗等活動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排水。第十七條 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資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六)餐飲企業應一并提交隔油設施圖紙、企業規模等說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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