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整治提出的時間?
改革開放以來,在1982年-1986年、2004年-2018年期間,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后發布了20個以“三農”為主題的“一號文件”。這些“一號文件”雖然沒有系統性地發布鄉村治理政策,但也是根據中國“三農”問題實踐發展而制定的改善鄉村治理狀況的重要文件。
本文以中央發布的20個“一號文件”為研究對象,全面梳理了“一號文件”有關鄉村治理政策的演變軌跡與關注重點,旨在國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背景下,找出鄉村治理的政策走向,以探索鄉村社會治理的有效機制,提升政府解決“三農”問題的有效性。
從20年中央一號文件看鄉村治理政策變遷
“一號文件”關于鄉村治理不同時期側重點的演變
01
鄉村治理主體的演變
>
由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
通過對比歷年的“一號文件”發現,我國的鄉村治理主體經歷了由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的轉變過程。
在1982年-1986年的“一號文件”中,鄉村治理的主體是單一的農村基層黨組織,隨著農村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農村黨組織和生產隊的關系已經處在變革中。
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組法》)頒布后,村民委員會在鄉村普遍建立,它是群眾性民主自治組織,其目的是保障農村村民自治,這意味著鄉村社會加入了新的治理主體。
一方面,歷年的“一號文件”都提出要始終堅持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另一方面,從2005年起,“一號文件”多次提出要“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
2008年“一號文件”首次提出要創新農村社區管理,優先在城市郊區開展農村社區建設的實驗工作,這是一種新型的以服務為導向的農村社區管理模式,將會引起鄉村治理模式的轉變。
2013年和2014年的“一號文件”提出,要加強合作社的黨建工作,使合作社成為改善鄉村治理機制的抓手之一。
鄉村社會的治理主體,除農村基層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外,還有共青團、婦聯、民兵組織、合作社和社區紅白理事會等。鄉村社會的多元治理,不是一個治理主體一家獨大,多元共治不是政府退出,不是“小政府、弱政府”,而是“小政府、強政府、大社會”的共同治理模式。這既是創新完善鄉村治理機制的需要,也是適應我國廣大農村社會內部差異性治理的要求。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