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
一、政策背景
財政部、原國家海洋局印發了《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印發〈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綜〔2018〕15號),要求各省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劃分海域級別,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執行地方標準。現結合我省實際,按要求發文明確我省(不含深圳,下同)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二、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印發〈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綜〔2018〕15號)。
(二)《關于廣東省農業填海造地等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粵財綜〔2007〕204號)。
三、主要內容
考慮到國家(財綜〔2018〕15號文)已大幅度提高了各等別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結合當前經濟形勢及國家、省實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出臺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的實際情況,現階段在國家已提高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基礎上,暫不再提高我省海域使用金標準。
(一)填海造地用海、構筑物用海、圍海用海、開放式用海、其他用海(均不含養殖用海)各等別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按國家財綜〔2018〕15號文執行。
(二)圍海養殖用海、開放式養殖用海(含灘涂、底播、筏式、樁架式、網箱養殖)各等別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按粵財綜〔2007〕204號文執行。
(三)關于開放式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說明如下:
1.灘涂、底播養殖以實際養殖面積計征;
2.筏式、樁架式養殖以占用海域的面積計征;
3.網箱養殖以確權用海面積計征,征收標準已按照666/120=5.55的倍數進行換算,計征時無需再換算。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一)海域等別及用海方式界定按照財綜〔2018〕15號文規定執行。各等別海域分級按省自然資源廳發布的執行,具體由省自然資源廳按規定另行通知。
(二)實行海域使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參考底價不得低于上述標準,成交價上不封頂。
(三)為更好地發揮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經濟杠桿的調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態門檻,緩解用海供需矛盾,沿海各地級以上市可結合本地區海域資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況,在本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一定比例(不超過30%)制定標準,報地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同時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四)根據財綜〔2018〕15號文精神,深圳市(計劃單列市)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調整方案由深圳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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