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項目與合同外項目的劃分原則?
一、合同內項目與合同外項目的劃分原則?
合同內是指招投標階段約定的工程,合同外指的是施工過程中額外發(fā)生的工程,包括變更,洽商,新增項目,這些東西都是不包括在招投標時候的工程清單中的,舉個例子,某小學要新建一個教學樓,固定總價合同,招標清單中包括了教學樓土建,教學樓水暖電給排水,投標方投標完了開始施工,施工過程中因為一些特殊情況發(fā)生,或者圖紙設計的不合理,發(fā)生了一些工程變更,做法變了,額外產(chǎn)生的工程量就是合同外的,還比如施工中甲方要求再做一個教學樓附屬用房,鍋爐房之類的東西,或者做個圍墻,或者要求施工方把外網(wǎng)工程也做了,這些都不包括在招標清單中,就都算是合同外工程了
二、污水處理合同是什么類型合同?
污水處理合同是屬于服務類合同中的一種這是因為污水處理合同一般由污水處理企業(yè)與客戶簽訂,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和服務性質污水處理企業(yè)在簽訂合同后需要為客戶提供相應的污水處理服務,而且服務內容和項目都比較復雜,因此需要對合同條款、服務質量、服務期限等具體內容進行細致的說明和約定同時,隨著國家環(huán)保政策的不斷升級和污水處理技術的不斷改進,污水處理合同的規(guī)范程度也越來越高,因此如果客戶能夠詳細了解合同的相關條款和服務內容,就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三、項目合同怎么管理?
組織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應設立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應包括合同的訂立、實施、控制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承包人的合同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1 】合同評審。 2 】合同訂立。 3】 合同實施計劃。 4 】合同實施控制。 5 】合同綜合評價。 6 】 有關知識產(chǎn)權的合法使用。
四、項目合同和公司合同的區(qū)別?
區(qū)別就是涉及的范圍不一樣。項目合同就是針對項目工程材料采購、設備租賃、勞務分包等簽訂的合同。涉及的范圍比較小。
公司合同主要是和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同項目部管理人員簽訂的安全生產(chǎn)責任書等合同。
五、項目確認保底合同是個什么合同?
是個有“保底條款”的合同。
保底條款,指在合同中約定的無論是否虧損一方享有固定回報的內容,常見于聯(lián)營合同、委托理財合同、中外合作企業(yè)合同、建設工程參聯(lián)建合同中。
項目確認保底合同,違背了聯(lián)營要求的“互擔風險,共享利益”的法律關系,違背互惠互利原則。
六、項目章程是合同嗎?
不是,項目章程不是合同
項目章程是證明項目存在的正式書面說明和證明文件。由高級管理層簽署,規(guī)定項目范圍,如質量、時間、成本和可交付成果的約束條件,授權項目經(jīng)理分派組織資源用于項目工作。
項目合同是經(jīng)濟合同的一類。項目執(zhí)行機構與項目實施各個階段提供貨物、服務及工程的對方當事人之間締結的合同。進一步可以分為資本設備 (包括專利、專有技術及商標的技術轉讓)、各種咨詢服務與施工承包這三類。
七、項目管理合同口訣?
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與解釋順序
記憶口訣:協(xié)議中投標,專用通用標準,圖紙清單預算書。
(1)協(xié)議書(如有);
(2)中標通知書(如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文件。
八、epc項目合同簽訂方法?
1. 確定項目需求:制定項目計劃和要求,明確項目的規(guī)模、目標、預算等。
2. 尋求合作伙伴:通過招標、邀標等方式,尋找合適的承包商和供應商。
3. 簽訂諒解備忘錄:雙方就項目的基本條件和要求進行初步協(xié)商并簽訂諒解備忘錄。
4. 商談合同條款:根據(jù)諒解備忘錄,雙方進行詳細商談,討論項目的具體細節(jié)和合同條款。
5. 簽訂正式合同:經(jīng)過商談后,雙方簽訂正式的EPC項目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項目的實施計劃、驗收標準和付款方式等。
6. 履行合同: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項目,供應商按照合同提供物資和服務,合同雙方按照約定進行付款和結算。
7. 驗收并交付:項目完成后,雙方進行交付和驗收,確認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九、項目合同管理模式?
合同管理模式:合同管理、全程管控、智能審批、合同安全
十、項目合同內容包括哪些?
一、合同的簽訂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建設工程承發(fā)包合同;對于實行招標發(fā)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fā)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相一致,承發(fā)包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后,不應該再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違背的補充協(xié)議。
二、合同的主要內容
可以依據(jù)國家頒布的有關合同示范文本擬定建設工程承發(fā)包合同專用條款,并特別注意以下條款: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和內容;
(2)工期,包括整體工程的開、竣工工期以及中間交付工程的開、竣工工期;
(3)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4)工程造價;
(5)工程驗收及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支付方式;
(6)設計文件及概算預算、技術資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應及材料進場期限;
(8)工程變更;
(9)違約、索賠和爭議;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若涉及到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可能會被要求采用FIDIC條款,其他類型的建設工程項目也可以參照FIDIC條款起草并簽署相關的合同文本。
三、發(fā)包人的主要義務
支付工程款是發(fā)包人的法定義務,發(fā)包人應按照承發(fā)包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應按時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發(fā)包合同有約定的預付款(備料款)、進度款和結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返還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保修金等款項。發(fā)包人應履行下列主要責任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2)按照約定的分工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各種材料和設備;
(3)解決施工中的有關問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四、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下列主要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按期開工、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關特殊工種考核合格證明的作業(yè)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yè)。;
(2)接受發(fā)包人的必要監(jiān)督;
(3)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設;
(4)對建設的工程負瑕疵擔保責任。
五、合同解除
承發(fā)包合同一經(jīng)簽訂,雙方均應嚴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關的約定,未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承發(fā)包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1、發(fā)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jīng)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fā)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2)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fā)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xù)施工的;
(5)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2、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發(fā)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2)發(fā)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fā)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fā)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 、承發(fā)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結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結算條款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但修復后合格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且無法修復,發(fā)包人可請求返還已經(jīng)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
4、主張解除合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行使解除權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
(3)沒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jīng)對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合同解除后,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還應當履行通知、協(xié)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約義務。
六、合同無效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
(1)承包人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資質的建設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3)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2 、應注意下列情形:
(1)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根據(jù)工程驗收是否合格,將導致不同的處理果:
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合格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無法修復的,發(fā)包人可請求返還已經(jīng)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
(2)建設工程不合格的,發(fā)包人及承包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窩工損失以及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發(fā)包人的損失。
(3)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資質的 建設施工企業(yè)因出借行為取得的利益、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簽訂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繳。
七、無效合同的效力補正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八、墊資條款的效力及處理原則
承、發(fā)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不要求發(fā)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資金先進場進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發(fā)包人支付墊付工程款的條款,應當認定有效。
應注意下列情形:
(1)承、發(fā)包雙方有無約定墊資本金及利息,將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
①僅對墊資本金有約定,對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不得請求發(fā)包人支付利息;
②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2)承、發(fā)包雙方可以約定墊資的利息計算標準,但雙方約定的墊資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無效。
九、違約責任的約定
發(fā)包人不按約支付預付款、進度款、竣工結算價款的會產(chǎn)生違約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不能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延期的工期竣工等情況時會產(chǎn)生的違約的法律后果。
十、不可抗力的情形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發(fā)包雙方在簽約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后,承包方應迅速采取保護措施以盡力減少損失,并在最短期限內通知發(fā)包方損失情況。如因承包方未及時采取有關的保護措施或未履行盡快的通知義務,致使損失擴大的,承包方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在發(fā)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結束后及時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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