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一、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市和區縣按照污水處理費征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和區縣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作為收費憑證。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應直接繳入同級國庫。
二、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
1.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準但尚未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
2.對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經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火力發電、鋼鐵等少數企業用戶,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實際排水量計征;未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按用水量計征。
3.要重點加強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征繳,對取水設施已安裝計量裝置的自備水源用戶,其用水量按照計量值計算;對未安裝計量裝置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各地可結合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差別化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對企業排放污水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執行正常的企業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對企業排放污水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對超標排放的污水實行更高的收費標準。各地可根據超標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差別化的收費標準。轉24小時計算。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征收。
三、水土流失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答:文件名稱應為《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不能恢復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該辦法還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答:該管理辦法規定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月征收,對水資源費的繳庫、使用管理、違規處理等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五、寧德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條海域使用金由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批準發放海域使用證的權限,在發證、年審或辦理海域使用權續期手續時征收。第六條海域使用金統一按照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計征。第十條凡一次計征海域使用金的,必須于領取海域使用證或辦理續期登記手續的同時一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
六、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
一、政策背景
財政部、原國家海洋局印發了《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印發〈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綜〔2018〕15號),要求各省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劃分海域級別,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執行地方標準。現結合我省實際,按要求發文明確我省(不含深圳,下同)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二、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印發〈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綜〔2018〕15號)。
(二)《關于廣東省農業填海造地等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粵財綜〔2007〕204號)。
三、主要內容
考慮到國家(財綜〔2018〕15號文)已大幅度提高了各等別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結合當前經濟形勢及國家、省實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出臺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的實際情況,現階段在國家已提高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基礎上,暫不再提高我省海域使用金標準。
(一)填海造地用海、構筑物用海、圍海用海、開放式用海、其他用海(均不含養殖用海)各等別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按國家財綜〔2018〕15號文執行。
(二)圍海養殖用海、開放式養殖用海(含灘涂、底播、筏式、樁架式、網箱養殖)各等別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按粵財綜〔2007〕204號文執行。
(三)關于開放式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說明如下:
1.灘涂、底播養殖以實際養殖面積計征;
2.筏式、樁架式養殖以占用海域的面積計征;
3.網箱養殖以確權用海面積計征,征收標準已按照666/120=5.55的倍數進行換算,計征時無需再換算。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一)海域等別及用海方式界定按照財綜〔2018〕15號文規定執行。各等別海域分級按省自然資源廳發布的執行,具體由省自然資源廳按規定另行通知。
(二)實行海域使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參考底價不得低于上述標準,成交價上不封頂。
(三)為更好地發揮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經濟杠桿的調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態門檻,緩解用海供需矛盾,沿海各地級以上市可結合本地區海域資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況,在本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一定比例(不超過30%)制定標準,報地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同時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四)根據財綜〔2018〕15號文精神,深圳市(計劃單列市)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調整方案由深圳市自行制定。
七、人防異地建設費征收管理辦法?
①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計價,每平方米2000元;
②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3%計價,每平方米2000元;
③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計價,每平方米2000元;
④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計價,每平方米600元;
⑤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筑面積計價,每平方米600元。
八、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保障雄安新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有序推進,根據國家、省和新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專項用于新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及水價調整補償期內南水北調引江水價格補貼、城鎮管網改造、新建供水設施等建設。
第三條 配套費納入新區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 征收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 凡在新區(含雄縣、容城、安新三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為繳費人,均應繳納配套費。其中:
(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建設項目,按新增建筑面積征收。
(二)已享受減免配套費優惠政策的建設項目若發生用途改變,按改變用途后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征收。
(三)經行政執法部門處罰后予以補證的違法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補繳配套費。
第五條 配套費征收標準為住宅類建設項目180元/平方米,非住宅類建設項目160元/平方米。
第三章 管理部門和征收程序
第六條 新區規劃建設局負責新區配套費的征管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在征收配套費時,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標注的建筑面積計征。
(二)負責向繳費人開具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要求繳費人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非稅收入匯繳賬戶,不得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三)負責根據繳款人持有的已繳納配套費的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負責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保管、使用、存檔工作。
(五)負責審批符合減免政策條件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 新區改革發展局負責將繳入新區本級非稅收入匯繳賬戶的配套費,按照規定時限劃轉繳入新區本級國庫。
第四章 減免項目
第八條 配套費減免政策規定及程序。
(一)免征配套費建設項目
1.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教學設施;
2.老年公益活動設施、敬老院、社會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務設施和為殘疾人服務的公共福利設施(殘疾人住宅除外);
3.軍事設施及營房建設項目(不包括軍隊招待所、軍隊在職人員住宅樓和以軍隊名義舉辦的經營性建設工程項目);
4.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等項目;
5.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6.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資項目;
7.2019年7月1日起,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8.省政府批準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免征配套費政策的建設項目。
(二)減征配套費建設項目
1.文化、衛生、科技、體育設施等非營利性項目,減征30%;大學、中專、技校的教學設施減征30%;
2.高等學校的科研和技術開發設施建設項目,減征50%;
3.黨政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減征50%;
4.小微企業建設項目,減征50%;
5.省政府批準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減征配套費政策的建設項目。
(三)審批程序
建設單位對符合減免政策條件的項目向新區規劃建設局申報,由新區規劃建設局負責審批。
第九條 確需緩征、停征、減免上述政策以外的配套費建設項目,需經新區規劃建設局和改革發展局研究報新區管委會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由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條 電力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自來水公司憑建設單位已繳納配套費的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為其辦理入網手續。對未繳、少繳配套費而申請入網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通知其按現行標準補繳配套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新區改革發展、規劃建設、審計部門要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加強對配套費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如監督檢查中發現違紀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依規依紀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對辦法印發之日前開工項目的配套費,按照原執行標準和新區財政體制規定征收,分別繳入新區本級或縣級國庫,即2019年1月1日前開工項目的配套費收入繳入縣級國庫;2019年1月1日至辦法印發之日前開工項目的配套費收入繳入新區本級國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九、江蘇省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
1. 江蘇省實行高速公路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需要在通行時繳納相應的費用。2. 根據辦法規定,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并在公示后執行。同時,辦法還規定了不同車型的通行費用標準,以及一些免費通行政策的具體實施細則。3.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規定了一些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和罰款標準,如未繳納通行費、冒用他人車牌等,都會被視為違法行為并受到相應的處罰。
十、甘肅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流域范圍內取水許可的審核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取水人應當在取水后5個工作日內,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取水許可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確定市州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確定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確定所轄縣市區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行業用水定額核定取水單位許可水量。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
第六條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水資源采補平衡原則,確定縣市區地下水可開采量指標。設流域管理機構的,報流域管理機構批準;沒有流域管理機構的,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過可開采量指標。
地下水超采地區,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水可開采量指標,制定地下水超采區逐年核減取水量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
年取地表水20萬立方米、地下水10萬立方米以下,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第八條 本區域取水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確需新增取水的,應通過水權轉讓方式調劑解決用水。
有再生水使用條件的地區,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通過水權轉讓方式申請取水的,取水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水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取水許可。
第九條 對取水人提出的取水許可申請,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和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進行審批。不符合規劃的不予許可。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取水許可事項時,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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