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飲水凈化成套設備 農村飲水凈化成套設備價格
一、農村飲水收費標準?
根據水利部頒發的《鄉鎮供水水價核訂原則(試行)》第五條,鄉鎮供水中的生產經營性水價的利潤按當地(縣、市)前3年工業企業平均資金利潤率確定。非生產經營性用水的價格水平應低于生產經營性用水的價格水平。
國家水費收取標準根據不同的用水目的,水費也相應的不同。水費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行業用水。國家規定的水費價格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業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業用水:4.10元/立方米;
4、賓館、飯店、餐飲業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業用水:60元/立方米;
6、洗車業、純凈水用水:40元/立方米;
7、農賠水:0.60元/立方米。
擴展資料:
農村水費收繳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具體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加強宣傳,增強意識。抓好水費收繳的關鍵在于提高認識,轉變觀念,要在社會上形成自來水的“商品共識”。從城市到農村要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的形式,對供水管理條例和法規進行認真學習和宣傳。
對欠費群眾做工作要做到交費道理要說明、水費賬目要算清、思想啟發要深入、政策貫徹要及時,逐步改變用戶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將水視為“福利水、大鍋水”的慣性思維模式,樹立起全民“重水、節水、依法依規有償用水”的新觀念。
2、強化責任,健全機制。要把水費收繳工作納入有關職能部門目標管理責任制。同時要加強抄表收費人員的學習教育和農村水管員的培訓。
特別是針對農村水管員供水工程與設備的管理和運行、水費的收繳和管理、有關運行管理組織經驗交流,保障“四線供水”工程安全、高效、持續、長效運行。
3、完善網絡,方便群眾。一方面在當地政府的協調配合下,充分發揮各鄉鎮供水站的職能作用,可在村主要領導中選定一名優秀的收費管理員代表供水站做好村內抄表收費管理工作。
同時,可制定村級收費管理員考核管理獎勵辦法,調動基層抄表收費人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農村合作銀行點多面廣的優勢,加強宣傳推廣,鼓勵更多的農村用戶到就近的農村合作銀行交費。
二、農村飲水補貼方案?
? ? 答:農村飲水居民每戶補貼水量由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按照各戶戶籍人口進行核定,收取水費時在價格上進行補貼。
? ?對農村居民飲用水價格補貼,由供水辦組織補貼供水量進行核定,每半年由區財政根據核定情況和補貼標準進行補貼。
? ? 補貼對象為農村居民,補貼方式由區財政局核算后按照據實發生情況補貼至各涉農鎮辦。
? ?農村居民飲用水價格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專項用于農村居民飲用水價格補貼。
三、農村飲水井對聯?
?上聯:吃水不忘挖井人 ,
?下聯 :滴水之恩涌泉報。
上聯:供天地風調雨順 ,
下聯:敬龍王泉水茂盛。
上聯:你三拜九叩 ,
下聯:我十雨五風。
上聯:心專行慎用者安全 ,
下聯:源旺味甘飲之康健。
上聯:清泉供百口 ,
下聯:香水養萬民。
上聯:神佑靈泉萬代流 ,
下聯:井如德水千秋涌。
上聯:龍泉通四海 ,
下聯:井水養萬民。
上聯:龍泉水潮潮潮潮千丈,
下聯: 永保人長長長長萬丁。
上聯:南來北往皆可取 ,
下聯:冬暖夏涼遂人心。
四、農村安全飲水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小學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并舉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一編制專項規劃,健全管理體制,落實扶持措施,實行規范運行,保障飲水安全。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對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環境保護、價格、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污染農村飲用水水源、損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應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優先建設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規模效益。
經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
第九條 以國家投資為主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其他工程參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入戶部分,由農村居民自行籌資,建設單位或者供水單位統一組織施工建設。
第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規模、國家投資計劃或者財政補助份額、受益農村居民承擔費用、工程建設概況、建設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合格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清產核資,明晰工程所有權、管理權與經營權,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國家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由國家、集體、個人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
(三)國家補助、社會資助、農村居民建設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農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轉讓工程經營權,轉讓經營權所得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與用水
第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所有權人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以下稱供水單位)。所有權人與供水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
鼓勵組建區域性、專業化供水單位,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規范的制水工藝;
(二)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從業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健康檢查,持證上崗;
(五)建立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定期檢測制度,并向市、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儀器設備和專業檢驗人員,負責供水水質的日常檢驗工作。
供水單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并指導供水單位限期整改,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供水單位在整改期間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的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時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水設施維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暫停供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定期進行檢測、養護和維修,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規范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水源變化記錄、水質監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并有專人管理。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有關部門對供水水費收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供水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告國家和省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價、水量、水質、水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條 鼓勵供水單位使用自動化控制系統、信息管理系統和節水的技術、產品和設備,降低工程運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單位和個人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供水單位應當在供水管道入戶處安裝質量合格的計量設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抄表收費。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入戶計量設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時交納水費。
第二十三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需要安裝、改造用水設施的,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國土資源、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500米水域內,從事捕撈、養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在取水點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傾倒廢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50米范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范圍內開礦、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供水單位應當在保護范圍內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七條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樁、頂進作業;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堆放垃圾、廢棄物、污染物等;
(五)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其他活動。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兩側各1.5米范圍內,禁止從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壓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不得從事影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運行安全的活動。確需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應當在施工前15日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落實相應措施,涉及供水主體工程的,應當征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有關監測機構對水源地、出廠水質、管網末梢水質進行化驗、檢測,并公布結果。
前款規定的水質化驗、檢測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供水單位應當制定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啟動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專項經費。
運行維護專項經費主要來源: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轉讓工程經營權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作為公益性項目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保障土地供應。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企業投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經營所得,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行的其他稅收優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以及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發生水質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報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
(二)擅自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鄉(鎮)或者村為單位,從水源地集中取水,經凈化和消毒,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后,利用輸配水管網統一輸送到用戶或者集中供水點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戶為單位或者聯戶建設的供水工程。
五、凈化飲水器清洗方法?
1.用檸檬酸除飲水機水垢
飲水機長期使用,礦泉水或凈化水會形成水垢,有水垢會使飲水機加熱時效率下降并發出噪音,清洗水垢,用食品檸檬酸,一般按2%~6%濃度配制清洗液,像常規飲用水一樣,將配制好的消毒液桶扣在飲水機上放置4個小時以后,打開放水閥門,放出水垢粉塵液,再灌沖四五桶清水至水表,扣緊放水閥帽即可。
2.飲水機加檸檬巧去垢!
飲水機用久了,里面有一層白色的渣,取一新鮮檸檬,切半,去籽,放進飲水機內煮二三個小時,可去除白渣。
六、如何凈化農村水質?
首先清潔處理
這里說的清潔處理包括裝水的水缸、蓄水池、水源處水池的清潔處理;裝水的水池每家每戶都有,儲放水久了,底下的泥塵等沉淀物多,長時間不清理的話,平時盛水到半缸這樣就會盛出濁水來,而往里面加水的時候也濁,要靜置小半天這樣,泥塵等沉底了,上面的水才清澈,所以農家里勤些一周左右清洗一次水缸更好。
七、農村水怎么凈化?
自家的大井水不知道怎么算凈化,我家的大井以有20多年,當初剛建完房準備挖一口井,在農村挖井可不是亂挖的第一要有方向一般都在房子的左前方,室后是不能挖井的第二找水,在沒有月光的晚上用大碗盛一碗清水,在選好打井的地方平放在地上來回移動,啥時候碗里的清水面能映出天上的星星就在此地留下坐標,第二天就在坐標點開始動工挖土,我們幾個哥們干了十天,挖到六米下面全是糟石而且越來越硬12米時就有泉水噴出,又往下挖了6米直到水抽不干為止。
然后用石頭從10米處向上徹直徑一米二的圓筒下面留8米葫蘆形水圈,頂徹多邊型井臺,說到凈化也就是每年用大功率水泵抽干下去清理點淤泥草葉之類的東西,現在村里百分之八十人家水都污染了,我家這口井依然還是那樣的清澈甘甜,村里很多人在我家取水回家飲用,凈化設備動輒好幾千塊也不知道怎么樣,農村人喝不了城里漂自粉味道的自來水,也喝不貫凈水機凈化出來的死水,還是自家大井水喝著清涼甘甜。
八、農村水質凈化方法?
一、清潔處理
這里說的清潔處理包括裝水的水缸、蓄水池、水源處水池的清潔處理;裝水的水池每家每戶都有,儲放水久了,底下的泥塵等沉淀物多,長時間不清理的話,平時盛水到半缸這樣就會盛出濁水來,而往里面加水的時候也濁,要靜置小半天這樣,泥塵等沉底了,上面的水才清澈,所以農家里勤些一周左右清洗一次水缸更好。
九、農村飲水費怎么交?
根據水利部頒發的《鄉鎮供水水價核訂原則(試行)》第五條,鄉鎮供水中的生產經營性水價的利潤按當地(縣、市)前3年工業企業平均資金利潤率確定。非生產經營性用水的價格水平應低于生產經營性用水的價格水平。
國家水費收取標準根據不同的用水目的,水費也相應的不同。水費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行業用水。國家規定的水費價格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業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業用水:4.10元/立方米;
4、賓館、飯店、餐飲業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業用水:60元/立方米;
6、洗車業、純凈水用水:40元/立方米;
7、農賠水:0.60元/立方米。
十、農村飲水環評要求?
農村飲水一般都是水源地水質檢測,如果達標了可以飲用。水源地有管理員管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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