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報告制度實施細則?
一、強制報告制度實施細則?
實施目的,實施對象,報告范圍,報告時限,報告形式,報告備案,報告管理負責人,懲處措施等。
二、請示報告制度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通過完善制度機制,優化監督質效,提升治理效能,加強對學校重大事項、重點工作及重要環節的監督檢查,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江蘇省屬本科院校紀檢監察機構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重大事項、重點工作及重要環節實行報告制度,旨在將日常監督嵌入到“事前醞釀、事中討論和事后執行”全過程,形成“以權力制約為目標,以請示報告為抓手,以規范程序為紐帶,以風險防控為核心”的監督工作機制,把紀檢監察監督工作嵌入重大事項、重點工作及重要環節全過程。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增強主動性,做到應報盡報。實行分級管理,凡列入重大事項范圍的,均須按要求由牽頭部門、單位或所在部門、單位及時向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報告,不得漏報、缺報。
第四條 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增強時效性,做到實報快報。按照“第一手情況、第一份資料、第一時間報送”的要求,全面、真實、準確、具體地報送重大事項,及時跟蹤重大突發事件。已報告的事項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后再次報告。
第三章 責任主體
第五條 落實重大事項報告的責任主體是各黨(工)委、黨總支,各部門、單位。
第六條 涉及學校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以及其他省管領導干部重要情況及重大輿情,均須第一時間報告校黨委,同時報告學校紀檢監察機構。經校黨委同意后,由組織部向省委組織部報告。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按規定第一時間向省紀委監委報告。
第七條 涉及各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關負責人和其他教職員工、學生的重要情況,由單位向分管(或聯系)校領導或職能部門報告,經職能部門匯總分析后按程序報告校黨委,同時向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第八條 涉及重大突發事件,各部門、單位及重大突發事件直接負責人均須第一時間向校黨委報告,同時向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第九條 涉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內容由各單位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職能部門匯總分析后向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第四章 報告范圍及程序
第十條 重大突發事件。主要包括政治輿情風險、惡性違規違紀、重大傷亡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嚴重系統故障、刑事或治安案件、重大教學事故等方面,影響或可能影響校園安全穩定,造成重大負面輿情的,各部門、單位和該事件直接負責人須第一時間向校黨委報告,同時向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各部門、單位及領導班子重大事項。主要包括違反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方面有關情況,以及領導班子換屆或人員變動后班子名單和分工情況等,各部門、單位須及時向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根據中央、省委組織部門有關規定,領導干部須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填報工作由組織部定期組織,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閱。領導干部家庭辦理紅白喜事、長期不能在校在崗工作等情況,干部個人須及時向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其他列入報告范圍的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三重一大”事項,即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項目實施、大額資金使用事項等,由各職能部門、單位向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書面報備。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對有關事項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輿情時,有關部門、單位及責任人在按規定處置報告的同時須第一時間向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口頭報告,并在突發事件或輿情發生后 24 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后續處置包括有關責任及整改落實情況,須及時書面報告。其他重大事項須提前 3-5 個工作日向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書面報告,包括事項名稱、責任人、實施依據、主要內容(含廉政風險防控措施)、領導意見等內容,并填寫《淮陰工學院重大事項報告表》。
第五章 有關紀律
第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應按本實施細則要求將重大事項向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報告,若出現有關重大事項應報告而未報告或雖已報告但實際未按報告內容執行的情形,視造成影響或后果的嚴重程度,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只對事項的程序性、規范性及實施過程中的遵規守紀情況進行監督,不參與重大事項實施單位的具體業務工作,更不能代替重大事項實施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重在履行“監督的再監督”職責。
第十七條 重大事項實施單位黨組織和職能部門要履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賦予的職能監督責任,強化自我監督意識,切實擔負起對重大事項的主體監督責任,確保各項工作規范、有序、安全運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涉及需向省紀委監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及時報送。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紀委監督檢查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三、中國社會信用制度的實施情況?
目前,我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截至今年5月底,全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存量代碼轉換率99.996%,存量證照換發率83.5%;全國個體工商戶存量換碼率99.6%。推進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各部門各單位辦理業務時廣泛應用,基本實現“一照一碼走天下”。
我國持續推進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推進“信用中國”網站建設,信用信息共享公開能力不斷增強。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不斷擴大聯通范圍,現已聯通44個部門、所有省區市和70家市場機構,歸集各類信用信息超過175億條,實現了信息查詢、異議處理和聯合獎懲等功能。截至今年5月底,“信用中國”網站歸集發布行政許可信息6769萬條,行政處罰信息2124萬條。在招投標、政府采購、市場交易等過程中,通過網站查詢信用信息日益成為公眾的習慣共識。
我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初步顯威。聯合獎懲備忘錄不斷覆蓋重點領域。60多個部門已累計簽署37個聯合獎懲備忘錄,制定聯合獎懲措施,聯合獎懲成效不斷凸顯。同時,聯合獎懲范圍也在不斷拓展。今年6月,首批限制乘坐火車飛機名單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包括稅務、證券期貨、民航、鐵路等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人共169人,將在一定期限內被禁止乘坐火車和飛機。
守信激勵系列項目充分提升了守信獲得感。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各類信用信息,并向有關市場機構開放共享,使信用良好主體更加容易獲得各類便利優惠服務,包括“信易貸”促進守信主體融資信貸,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信易租”促進守信主體免押金租賃辦公設備和辦公空間等,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信易行”“信易游”促進守信主體享受旅游出行的便利和優惠等。
四、2021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情況?
2021年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是存款在50萬元以內,如果銀行發生倒閉最多賠付50萬元,超過50萬元的部分銀行不于賠付,所以我們在存款方面要多多了解銀行存款的這方面的信息,不要因為不了解情況,是白己存款受到經濟不比要的損失,
五、消防工作情況報告制度怎么制定?
消防險情報告制度
為加強項目消防事故的報告管理工作,保障項目和工人免受生命財產損失,特制定項目消防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消防安全事故,項目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和撲救火災,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同時立即撥打火災報警電話“119”并向所在轄區政府、公司、業主等上級單位值班室報告。
2、現場消防員及所有管理人員或工人發現消防安全事故,除了在現場立即投入搶救以外,應立即履行逐級報告責任。其中:
3、現場人員獲知事故后應立即向項目消防負責人報告,消防負責人向消防部門報警并立即通知項目領導。
4、項目領導獲知險情后應根據實際需要立即向公司、業主領導報告。
5、項目通訊聯絡員獲知事故后按照項目領導要求應立即用對講機向公司總臺報告,公司總臺值班員應向公司領導報告,公司領導立即向所在轄區政府,并根據實際需要通知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到場。
6、上述人員獲知消防事故,在不能確認已有其他人員報告的情況下,應第一時間按制度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7、事故發生后查實沒有履行報告責任,導致搶救延誤,間接擴大了事態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如果屬于故意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期限,干擾事故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有關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六、實行制度和實施制度的區別?
在文件內容上,管理辦法定的是責權,即誰負責干什么事情。管理制度說的是流程,前后步驟應該怎么配合,完成目的。實施細則是說明每一個步驟應該具體怎么做。文件命名方式可以不一致,內容的三層關系是責權>流程>操作指引。
七、風險報告制度意義?
《規定》內容及特點
《規定》共6章38條,突出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對全省所有工業企業實行全覆蓋管理。考慮到目前對“工業企業”沒有明確的概念、范圍劃定,《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工業企業的具體行業目錄由省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規定》細化企業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管控責任。《規定》專設“安全風險辨識管控”一章,重點規范企業的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工作,包括要求企業制定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制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安全風險辨識,并對照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目錄進行重點排查和風險等級確定;
要求企業建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實施分級管控措施,落實管控責任,明確了事故易發多發的發包、出租、交叉作業等情況中各相關方的管控責任;建立保障性機制,要求企業開展教育培訓、實施公示警示、動態管理安全風險,并建立檔案臺賬等。
《規定》創新安全生產風險防控監督管理方式。《規定》專設了“安全風險報告”一章,對安全風險報告的方式、內容、時限、變更、責任等進行了規范,并將企業安全風險報告履行情況、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從事技術服務活動情況納入信用管理范圍。
要求建設全省統一的安全風險網上報告系統,企業通過系統將辨識出的較大以上安全風險及時報告相關部門,推動實施非現場監管,打破傳統監管方式的局限,提升監管的質效和水平。同時規定企業要按時、如實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情況,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八、全民禁毒制度實施意見?
:《全民禁毒教育實施意見》規定,各級共青團組織要按照團中央關于開展“社區青少年遠離毒品行動”的部署,充分發揮各級團組織的優勢,在廣大青少年中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寓教于樂的禁毒教育活動,使廣大青少年遠離毒品,還社會一片安寧!
九、制度的實施主體?
1.
規章制度的指定主體一般是指公司。指定主體不是指由誰起草,而是指頒布實施的主體。勞動者可以作為規章制度起草者,而不是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工會作為代表維護員工利益的組織,并不隸屬于公司,工會接受上級工會的領導,是獨立于公司、勞動者自治的獨立組織,不是制定主體;駐京辦事處并不具有企業法人的資質,不是制定主體。
2.
公司的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有效?用人單位有權制定,部門沒有權力制定,實踐中可以部門來起草,公司來頒布。實踐中,一般部門沒有權利制作規章制度,如果必須部門來制作,最好以公司的名義來頒布(避免發生糾紛時,部門被質疑沒有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可以看一個相反的案例,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員飛印度購買稀有制品,被印度罰款。航空公司提交的是客艙服務部制定的條款和員工解除了合同,被法院認定為有效。為什么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有效呢?能適用勞動者呢?因為
十、制度實施的主觀條件?
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需具備三個要件:
1.內容合法。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在規章中隨意設定對職工的處罰或或增加對職工流動的任意制約,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違法的規章制度無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在規章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2.程序民主。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提出方案和意見→平等協商確定(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特別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如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及勞動定額管理等,都在按程序,程序不符合要求的規章制度不能產生效力。
3.告知勞動者或向勞動者公示。這是一個重要環節。勞動者只有了解、掌握規章制度尤其是直接涉及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才能達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目的。形式可以:公開張貼,簽領制作的員工手冊,大會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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