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的概念? 制度管理的概念?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關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時,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已經參與的要退出該案訴訟程序的制度?;乇苤贫茸畹湫偷伢w現了程序正義的特點和要求。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ǘ┡c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二、制度管理的概念?
制度管理是指用制度管理組織。它包括1.指導性和約束性。制度對相關人員做些什么工作、如何開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導,同時也明確相關人員不得做些什么,以及違背了會受到什么樣的懲罰。因此,制度有指導性和約束性的特點。2.鞭策性和激勵性。制度有時就張貼或懸掛在工作現場,隨時鞭策和激勵著人員遵守紀律、努力學習、勤奮工作 。3.規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對實現工作程序的規范化,崗位責任的法規化,管理方法的科學化,起著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須以有關政策、法律、法令為依據。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為人們的工作和活動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據。
三、銷售制度的概念?
營銷管理是指對市場營銷方案進行分析、計劃、執行及控制的一個過程。
宏觀上的主要是指外部的社會力量或者說不可控因素,例如市場不幸的變化,技術的變化,經濟的變化以及國家政策的變化等不可預測或者說可預測性非常不穩定的因素,對此企業應做的應對措施或者解決方案,其實就是一個營銷管理過程;
微觀講主要是指直接影響企業的、可控性、可預測性較強的因素,例如企業本身、供應商、市場劃分,目標消費者等,通過對這些因素的控制、管理達到營銷管理的目的。
營銷管理制度,個人覺得針對各企業不同的情況,從研發、采購、生產、營銷、薪酬、人事、行政、供應商、物流、終端、市場調研、宣傳推廣等一系列都可以說與之相關。
四、薪酬制度的概念?
科學有效的激勵機制能夠讓員工發揮出最佳的潛能,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激勵的方法很多,但是薪酬可以說是一種最重要的、最易使用的方法。它是企業對員工給企業所做的貢獻(包括他們實現的績效,付出的努力、時間、學識、技能、經驗和創造)所付給的相應的回報和答謝。在員工的心目中,薪酬不僅僅是自己的勞動所得,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員工自身的價值、代表企業對員工工作的認同,甚至還代表著員工個人能力和發展前景。
五、制度創新的概念?
制度創新(Institutional Innovation)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生產和生活環境條件下,通過創設新的、更能有效激勵人們行為的制度、規范體系來實現社會的持續發展和變革的創新。所有創新活動都有賴于制度創新的積淀和持續激勵,通過制度創新得以固化,并以制度化的方式持續發揮著自己的作用,這是制度創新的積極意義所在。制度創新的核心內容是社會政治、經濟和管理等制度的革新,是支配人們行為和相互關系的規則的變更,是組織與其外部環境相互關系的變更,其直接結果是激發人們的創造性和積極性,促使不斷創造新的知識和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及社會財富源源不斷的涌現,最終推動社會的進步。
同時,良好的制度環境本身就是創新的產物,而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創新型的政府,只有創新型政府,才會形成創新型的制度、創新型的文化。目前科技創新存在和面臨體制、機制、政策、法規等等諸多問題的解決,很大程度上有賴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能否以改革的精神拿出創新型的新思路,同時政府從經濟活動的主角轉為公共服務提供者,努力創造優質、高效、廉潔的政務環境,進一步完善自主創新的綜合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制定和完善促進自主創新的政策措施,切實執行好已出臺的政策,激發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力。
六、安全制度概念?
安全管理制度是將安全文化從觀念文化向行為文化轉化的保障。安全管理制度定義了在安全理念的要求下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辦事規程和行動準則。
安全管理制度要實現良好的效果,不僅制度本身要邏輯嚴謹、權責清晰、符合企業實際,更是要一系列管理安全活動的制度相互配合、形成閉環,構成制度體系。
七、銀行結匯制度的概念?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 結匯有強制結匯、意愿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形式。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意愿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帳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數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目前,我國主要實行的是強制結匯制,部分企業經批準實行限額結匯制;對境內居民個人實行意愿結匯制?! 〉谝徽驴倓t 第一條為規范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明確對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的管理原則,保障外匯市場平穩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及其分支局是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機關,其中結匯、售匯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審批,結匯、售匯業務的日常監管、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核定與調整、非現場檢查由外匯局負責,現場檢查由外匯局會同人民銀行實施。外匯局有權否決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申請,暫停或取消違規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谌龡l本暫行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中資金融機構是指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城市、農村商業銀行以及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所稱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 (二)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辦理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兌換的業務。 (三)自身結匯、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因自身經營活動需求而產生的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進行兌換的業務?! ?四)結售匯周轉頭寸是指由外匯局核定,外匯指定銀行持有,專項用于結匯、售匯業務周轉的資金,包括具體數額及規定的浮動幅度。 第四條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須經人民銀行批準,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非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谖鍡l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匯、售匯業務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結匯、售匯業務管理規定,并分別管理和統計。 第六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遵照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管理規定,對超限額的結售匯頭寸應及時通過銀行間市場進行平補。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與資本與金融項目項下自身結匯、售匯需求對沖?! 〉谄邨l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在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下,應當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系統內結售匯頭寸平補及市場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并分別核算?! 〉诎藯l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匯、售匯單證保留制度,并按照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匯、售匯業務將有關單據分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诰艞l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向外匯局報送結匯、售匯和周轉頭寸等數據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十條外匯指定銀行大額結匯、售匯交易實行備案制度?! 〉谑粭l外匯局對外匯指定銀行主管結匯、售匯業務的負責人(部門經理或主管行長)實行考試、問卷等業務能力審查制度?! 〉诙陆Y匯、售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可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一)已經人民銀行批準設立并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1.結匯、售匯業務操作規程,2.結匯、售匯統計報告制度,3.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制度,4.結匯、售匯單證管理制度,5.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以及核算辦法等?! ?三)具有經外匯局培訓,并經外匯局考試合格的相關業務人員。 (四)具有結售匯匯價接收、發送管理系統。 (五)具有可以實時查詢進出口報關單電子底賬、報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和結匯、售匯統計數據所必備的電子、通訊設備以及適合開展業務的場所?! ?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還需取得其總行(部)或者上級行(主管部門)的授權?! ?七)外匯業務經營穩健,內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銀行或外匯局的要求,針對過去的外匯業務違規行為進行整改并予以糾正。 (八)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谑龡l金融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向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外匯局: (一)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結匯、售匯業務人員的名單、履歷、外匯局核發的考核合格證書; (四)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所必須的電子、通訊設備和辦公場所情況簡介; (五)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鹑跈C構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其總行(部)或者上級行(主管部門)同意其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批準文件?! 〉谑臈l金融機構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審批程序為: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審批?! ?二)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由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會同外匯局當地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批;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可根據所屬中心支行的監管能力,授權中心支行審批轄區內銀行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開辦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并會簽當地外匯局分支局。 第十五條對以人民銀行會簽外匯局方式審批銀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申請的,外匯局應當自收到會簽文件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準意見,并反饋給人民銀行?! 〉谑鶙l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正式開辦業務前應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對本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所規定的電子、通訊條件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停辦結匯、售匯業務,應當向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辦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包括停辦原因和停辦后債權、債務的處理措施和步驟等); (二)董事會或者總行(部)、上級行(主管部門)同意停辦結匯、售匯業務的批準文件; (三)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嗣胥y行核準外匯指定銀行停辦結匯、售匯業務申請時,應同時將相關核準文件抄送外匯局?! 〉谌陆Y售匯周轉頭寸管理 第十八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自取得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申請核定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 〉谑艞l外匯局對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實行限額管理,按日進行考核?! 〉诙畻l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核定權限為: (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政策性銀行總行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由外匯局核定; (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由所在地外匯局分局核定,報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由外匯局按照法人監管原則統一核定。外匯局不對外匯指定銀行的分支機構另行核定結售匯周轉頭寸?! ⊥鈪R指定銀行分支機構的結售匯周轉頭寸由其總行(部)在外匯局核定的范圍內自行分配、統一管理,并將分配結果報分支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負責本地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核定和調整依據為: (一)外匯指定銀行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規模; (二)分支機構數量; (三)日均結匯、售匯差額; (四)日最高售匯量; (五)單筆結匯、售匯最高金額; (六)每日結售匯周轉頭寸數據報送質量; (七)國家宏觀經濟因素如外匯儲備狀況、本外幣利率狀況等; (八)其他。 第二十三條經外匯局批準,外匯指定銀行可以用人民幣營運資金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入外匯作為結售匯周轉頭寸?! ⊥鈪R指定銀行用人民幣營運資金購買外匯作為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應當在外匯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辦理;逾期未辦理的,外匯局的批準文件到期自動失效?! 〉诙臈l外匯指定銀行因結匯、售匯業務量發生較大變化,需調整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時,應當向外匯局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準,外匯指定銀行不得擅自調整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 第二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總行(部)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以后,應當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外匯指定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應取得其上級行(主管部門)的授權。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外匯指定銀行分支機構,可以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結售匯頭寸平補,也可以通過系統內進行結售匯頭寸平補;未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分支行,只能在本系統內平補結售匯頭寸。 第二十六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日管理結售匯周轉頭寸,使結售匯周轉頭寸保持在外匯局核定的頭寸限額內;并按日向外匯局報送頭寸日報?! ⊥鈪R指定銀行之間的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只能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 〉诙邨l外匯指定銀行各營業日的結售匯周轉頭寸均折合成美元計算,結售匯周轉頭寸的匯兌損益統一通過其他外幣買賣科目處理,不計入結售匯周轉頭寸?! 〉诙藯l尚未經外匯局核定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外匯指定銀行,應實行零頭寸管理,其營業當日的結售匯凈差額應于下一營業日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平補?! 〉诙艞l外匯指定銀行主動申請停辦結匯、售匯業務或因違規經營被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取消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應自停辦結匯、售匯業務起3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外匯局核準后對其截至該業務停辦之日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進行清盤。 第四章自身結匯、售匯業務管理 第三十條除另有規定外,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凈收益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或在董事會批準當年分配方案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賣出,并在事前報外匯局備案?! ∥慈〉萌嗣駧艠I務經營資格的外資銀行,其外匯凈收益可以不結匯?! 〉谌粭l經批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的人民幣凈收益,可以購匯匯出,并報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外匯指定銀行自身貿易項下進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代理進口的管理規定,委托有外貿代理經營權的外貿公司辦理。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直接對外支付。 第三十三條外匯指定銀行自身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可以從其外匯賬戶中直接對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規定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谌臈l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與金融項目用匯,應當使用自有外匯營運資金?! °y行因經營外匯貸款、國際結算、外匯信用卡等業務造成對客戶外匯墊款而客戶不能按時償付的,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用自有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沖抵,不得自行購匯或以客戶結匯資金沖抵?! ⊥鈪R指定銀行總行(部)外匯資本金或者外匯營運資金不足的,經外匯局批準,可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購匯補足?! 〉谖逭屡c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結匯、售匯及付匯的管理規定,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并按規定在相應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上簽章后留存備查?! 〉谌鶙l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根據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率和規定的浮動幅度,公布掛牌人民幣匯價,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和售匯業務?! 〉谌邨l未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結匯、售匯需求,應當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谌藯l從事個人外幣與人民幣之間兌換業務的外幣兌換點,應當取得外匯指定銀行的授權,其每日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發生額應由其授權銀行納入相應的結匯、售匯統計,超過周轉金限額的部分應由授權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诹铝P則 第三十九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按《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鈪R指定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銀行應當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因法定事由被人民銀行接管的; (二)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 (三)被人民銀行依法終止經營外匯業務的。 第四十條外匯指定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匯局除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處罰外,應當暫?;蛉∠浣Y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無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為客戶辦理結匯、售匯或者付匯,累計金額在等值100萬美元以上的; (二)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不全,為客戶辦理結匯、售匯或者付匯,累計金額在等值500萬美元以上的; (三)為客戶售匯,金額超出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標明金額,累計發生金額在等值500萬美元以上的; (四)自身結匯、售匯業務中,須報外匯局審批而未經批準,擅自辦理的; (五)違規結匯或者售匯金額占本機構年度結匯或者售匯總量10%以上的; (六)違規結匯或者售匯筆數占本機構年度結匯或者售匯總筆數10%以上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結匯、售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谒氖粭l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匯局除根據《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外,應當暫?;蛉∠浣Y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連續5個工作日或5個工作日以上超過外匯局核定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及浮動幅度,而未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補的; (二)一個季度內超過外匯局核定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及浮動幅度,而未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補累計達到10次以上的; (三)連續3個月出現4次或4次以上結售匯周轉頭寸統計錯誤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匯、售匯報告制度,未按規定報送報表和資料,以及未按規定進行異常情況備案的,由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一年內多次未按規定報送報表和資料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大額結匯、售匯備案的,由外匯局暫?;蛉∠浣Y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谒氖龡l外匯指定銀行及外幣兌換點違反本暫行辦法及其他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照《關于對違反售付匯管理規定的金融機構及其責任人行政處分的規定》和《關于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予以處理?! 〉谄哒赂絼t 第四十四條遠期結匯、售匯業務以及其他涉及人民幣與外幣兌換的衍生交易,其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谒氖鶙l本暫行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暫行辦法相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人民銀行1996年6月18日發布的《外資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實施細則》第四條、1996年6月20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的公告》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辦理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結售匯業務審批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01〕1號)同時廢止。
八、職業防護制度的概念?
職業防護:指醫務工作者在工作中采取多種有效措施,保證工作者免受職業損傷因素的侵襲,或將其所受傷害降到最低程度。 一、標準預防 (一)認為病人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含有傳染性,須進行隔離,凡接觸上述物質者均必需采取防護方法,不管是否有顯著血跡污染或是否接觸非完整皮膚和黏膜。
其基礎特點為:
(二)既要預防血源性疾病傳輸,也要預防非血源性疾病傳輸。
(三)強調雙向防護,既預防疾病從病人傳至醫務人員,又預防疾病從醫務人員傳至病人,所以,既保護了醫務人員,又保護了病人。
(四)依據多種疾病關鍵傳輸路徑,采取對應隔離方法,包含接觸隔離、空氣隔離和微粒隔離(飛沫隔離)。
九、教育制度的概念?
教育制度,國家各級各類學校的總體系。
教育制度是指國家各級各類教育機構與組織的體系及其管理規則。與它相互聯系的兩個基本方面:一是各級各類教育機構與組織的體系;二是教育機構與組織體系賴以生存和運行的整套規則,如各種各樣的教育法律、規則、條例等。但是,在教育學里,人們通常把教育機構與組織的管理規則當做教務管理問題來專門加以論述,所以教育制度這個題目論述的重點便是各級各類教育機構與組織的體系。
就教育機構與組織的體系而言,教育制度不僅包括教育的各種施教機構與組織,而且包括教育的各種管理機構與組織;教育的施教機構與組織既包括學校教育機構與組織,也包括幼兒教育機構與組織、校外兒童教育機構與組織、成人教育機構與組織,等等。所以說,教育制度是由上述這些教育機構與組織構成的系統。
從邏輯上講,教育的各種施教機構與組織和教育的各種管理機構與組織都是教育制度這個題目應當論述的范圍。但在教育學中,教育制度這個題目通常只論述教育的各種施教機構與組織構成的系統。
十、銷售制度管理的概念?
銷售管理是指通過銷售報價、銷售訂單、銷售發貨、退貨、銷售發票處理、客戶管理、價格管理等功能,對銷售全過程進行有效的控制和跟蹤。可以幫助企業的銷售人員完成客戶檔案管理、銷售報價管理、銷售訂單管理、客戶訂金管理、客戶信用檢查、提貨單及銷售提貨處理、銷售發票及客戶退貨、貨款拒付處理等一系列銷售管理事務;
可以通過內部的信息共享,使企業的領導和相關部門及時掌握銷售訂單內容,準確地做出生產計劃及其他計劃安排,可以及時了解銷售過程中每個環節的準確情況和數據信息。同時,通過減少訂單準備時間,降低出錯率及迅速解答客戶查詢來提供企業的服務水平。該系統與庫存管理系統、應收管理、生產、成本等子系統結合應用,能提供企業全面的銷售業務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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