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最新版本全文?
一、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最新版本全文?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最新版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氣瓶。
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氣瓶是指在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可重復充氣使用的,盛裝氣體呈液態或氣態的移動式壓力容器。
(二)無縫氣瓶指采用無縫鋼管或有色金屬冶煉制成的無縫管、帶頸(或無頸)的瓶狀物體,在瓶頸或瓶肩處打有鋼印或激光刻印等標識,且在標識上注明識別代碼、公稱工作壓力、公稱容積、實際容積、充裝介質名稱、下次檢驗日期及年度檢驗鋼印等。
(三)焊接氣瓶指采用鋼板或有色金屬合金等材料通過沖壓或旋壓(爆炸成形等)制成的瓶狀物體,在瓶頸或瓶肩處打有鋼印或激光刻印等標識,且在標識上注明識別代碼、公稱工作壓力、公稱容積、實際容積、充裝介質名稱、下次檢驗日期及年度檢驗鋼印等。
(四)特種氣瓶指公稱工作壓力為17.2MPa(170kgf/cm2)以上,且其結構、材料、制造工藝等有別于無縫氣瓶和焊接氣瓶的移動式壓力容器。
(五)纏繞氣瓶指采用熱固性樹脂作為主要原材料,采用先進纏繞工藝制成,具有不同幾何形狀,單層或多層,具有疲勞壽命和承載能力的大型儲氫容器。
(六)非重復充裝氣瓶指在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一次性充裝并可多次重復使用的氣瓶。
(七)重復充裝氣瓶指在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可多次重復充裝氣體的氣瓶。
(八)混空氣瓶指充裝混合氣體且永久性預充氣的氣瓶。
(九)實際容積指氣瓶在公稱工作壓力下的實際容積。
(十)充裝介質指被充裝的氣體或液化氣體。
(十一)氣瓶附件指氣瓶上安裝的有關附件,如安全泄壓裝置、瓶帽、防震圈等。
(十二)一體化氣瓶指集成了減壓閥功能并帶有出液口接頭且允許液態充裝,公稱容積大于或等于50L的移動式壓力容器。
(十三)年度檢查指為確保氣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而進行的按年度進行的檢查。
(十四)技術檔案指氣瓶制造、使用、維修各過程中的有關資料和記錄。
第四條 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則》、《在用工業車輛定期檢驗規則》和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瓶的檢驗工作。
第六條 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部門在本規定實施過程中,應當相互配合,加強聯系,做好有關氣瓶安全監察與檢驗工作。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查處。
二、工傷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
? ? ?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 ? ?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 ? ? (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庭前會議規程全文?
? ? ? ? ? ? 庭前會議規程是指在案件開庭審理前,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會議,就案件的有關問題進行溝通、辯論和調解的程序性規定。庭前會議規程的目的是為了讓各方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更好地了解案件情況,準備好相關證據和辯詞,同時也可以為法院庭審程序奠定良好的基礎。以下是庭前會議規程的全文:
庭前會議規程
第一條 庭前會議的參加人員
庭前會議的參加人員包括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技術調查官、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與會議議程相關的人員也可參加會議。
第二條 庭前會議的召開時間和地點
庭前會議在答辯期滿后召開,并與開庭審理保持合理的時間間隔。庭前會議可以選擇審判法庭、調解室等場所進行。
第三條 通知時間和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召開庭前會議三日前,通過傳票或微信、短信、電子郵件、口頭等簡便方式將庭前會議的時間、地點等內容通知當事人。
第四條 庭前會議的內容
根據案件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在開庭審理前多次召開;休庭后,可以在再次開庭前召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審查明確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回避、調查收集證據、鑒定、勘驗、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財產保全、人民陪審員參審申請等程序事項。
第五條 庭前會議的程序
各方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應當按時參加庭前會議,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會議;
庭前會議應當由書記員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字確認;
與會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庭前會議規則,認真履行職責,保障庭審程序的順利進行;
如果與會人員對案件有重大分歧,應當在庭前會議中提出,并說明理由;
庭前會議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 通知和記錄
人民法院應當將庭前會議的時間、地點等內容通知當事人,并制作筆錄,由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庭前會議的筆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出示。
第七條 休庭后的庭前會議
如果案件需要再次開庭,法院可以在再次開庭前召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的內容和程序可以參照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其他規定
庭前會議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包括下列內容:(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審查明確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
四、氧氣安全規程最新版?
1、氧氣瓶與明火距離應該不小于10米、不得靠近熱源、不得受日光暴曬。
2、宜存放在干燥陰涼處,氣瓶不得撞擊。 氧氣瓶嘴、吸入器、壓力表、及接口螺紋嚴禁沾有(染)油脂。
3、氧氣瓶在運輸和裝卸時,要關緊瓶閥,擰緊帽蓋,輕移輕放,不得碰撞滑滾,拋甩墜落。
4、供氧器在移動、停放、使用過程中,請注意瓶體和閥門的保護,防止氣瓶傾倒,以免造成附件的損壞。
5、使用中如發現漏氣,請立即關閉氣瓶閥門。
6、請不要自行修理。
7、嚴禁私自拆卸氧氣瓶閥、閥門開關、壓力表等閥上的零部件。
8、用戶嚴禁私自充裝氧氣。
9、氧氣瓶充氣壓力不得超過規定壓力,嚴禁超裝;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檢驗在充氣單位進行。
五、林地征占用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
第十條 征、占用林地勘驗費和評審費的收取征占用林地的勘驗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其規定另文下發),勘驗單位負責完成現場勘驗和《x x x項目征占用林地現場勘驗報告》、《x x x項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報告》、《x x x項目征占用林地評估報告》的編制,其勘驗費(含報告編制費、評審費)按被征、占用林地面積計取,5000元?6000元/hm2(按難易程度)。
第十一條 采伐作業設計費的收取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征、占用的林地,在伐除樹木前,必需履行采伐作業設計審批程序,采伐作業設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收費按應進行作業設計地塊的林木補償費的2%計取
六、印刷業管理條例全文最新版?
印刷業全文如下:
《印刷業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七、作業管理規程?
1.學生應嚴格按照以上要求按時完成作業,認真書寫,格式正確,及時糾正錯誤,工作簿整潔。交作業的數量必須達到班級95%以上的學生進行班級評估。
2.教師要認真及時批改作業,整批修改,有激勵批評語文,教師修改作文要干凈利落,規范,不出現知識性錯誤給學生以良好的示范效果。
3.教導處應當詳細記錄工作檢查情況,努力客觀、公正、準確地反映工作檢查情況。經校長批準,工作檢查記錄方可交回有關教師。
4.同樣的錯誤一再發生,教師將給予批評和指導。
八、救助管理規程?
一、接待
(一)實行24小時接待制,服務熱情周到,言行文明禮貌。
(二)對于來站求助的人員,為其建立《個人基本情況檔案》,初步檢視其身體狀況,認真記錄。普通檔案保存2年,特殊檔案保存5年。
(三)對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點醫院。
(四)對于未成年人,安排其進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受幫助。
(五)對于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及時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報告,根據其建議采取隔離或者其它相應措施。
(六)對于吸毒及涉嫌違法犯罪人員,聯系有關部門處置。
(七)對于求助的境外人員,應當首先聯系公安機關確認其身份;屬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機關處置;屬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報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置。
(八)對于護送來站求助的人員,采集核對護送人信息,檢查求助人員身體狀況并詳細記錄,經護送人確認后,辦理交接手續;護送人拒不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后登記、備案、存檔。
(九)對于到站求助人員,經甄別符合救助條件的,建立受助人員《救助情況檔案》,辦理入站手續;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原因,聽取其辯解和陳述,告知其申訴途徑,出具《不予救助通知書》,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并登記、備案、存檔;當事人拒不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后登記、備案、存檔。
(十)對于能夠說明家庭情況的未成年人,聯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責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對于不滿6周歲且無法查明家庭情況的未成年人,送社會福利機構。
(十一)對于護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對受助未成年人及護送人員信息后,辦理交接手續,填寫《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情況檔案》。
二、入站
(一)對接收入站的受助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危險物品和管制刀具、違禁出版物,應當予以沒收;發現銳(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的物品,應當代為保管;發現違禁藥(物)品、放射性物質,應當聯系有關部門處置。
(二)為受助人員洗澡、洗衣、理發等個人衛生活動提供幫助。
(三)為受助人員配備基本的、清潔的個人生活用品。
(四)登記、保管受助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
(五)安排受助人員中的患病人員、情緒異常人員、老年人進入觀察區進行觀察;受助人員在觀察區停留時間不應當超過36小時。
三、基本服務
(一)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飲食,實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應標準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照顧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數民族受助人員和患病人員的特殊飲食需要。
(三)餐具、炊具及時清洗、消毒。
(四)按照性別、身心狀況安排受助人員分別居住,單人單床;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服務和管理。
(五)與定點醫院商定醫療救治工作程序,站內配備相應醫療設備及藥品,做好衛生保健、防疫工作。
(六)應當定期對受助人員居室及活動區域進行消毒。
(七)組織受助人員參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活動,幫助受助人員了解有關法律知識和自我保護知識。
(八)幫助受助人員聯系親屬或者有關單位。
(九)對于需要接送返鄉的,聯系其親屬、單位,協商返鄉事宜。
(十)難以查明家庭情況的,發布尋親公告;確實無法查明的,報請有關部門,辦理安置事宜。
(十一)為社會提供走失人員的查詢及有關服務。
(十二)妥善保管受助人員存放的物品。
(十三)對于協作救助人員,應當保障其在協作救助期間的基本生活,安排其盡快返鄉。
四、特殊服務
(一)對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員提供相應的飲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廁等生活照顧和行動便利條件。
(二)對于站內突發急重病癥、出現精神和行為異常的受助人員,及時聯系醫療機構處置,根據醫療機構建議采取相應措施;送入醫療機構救治的,應當認真記錄有關情況,辦理交接手續。
(三)對于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應當立即聯系衛生防疫部門處置,根據衛生防疫部門建議采取隔離或者其它相應措施,詳細記錄有關情況。
(四)對于帶有不滿6周歲幼兒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員,為其照顧幼兒提供便利。
(五)對于被隔離的受助人員,應當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傷害。
(六)根據受助人員情況,提供康復、心理輔導、衛生保健知識、就業信息等方面服務。
(七)對于長期滯留的流浪未成年人,無法查明家庭情況且身體、智力發育正常,可以根據其自身情況和主觀意愿,分別提供教育、培訓服務。
(八)應當根據受助未成年人的知識結構特點、年齡、身體和智力發展水平,分別提供正規教育和有計劃的非正規教育。
(九)對于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且不適宜接受正規教育的未成年人,可根據其身體狀況和自主意愿,配合勞動部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十)對于適宜接受正規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協商當地教育部門,使其接受正規教育。
(十一)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
1.應當及時與受助未成年人溝通,了解其思想狀況,做好談話記錄。
2.應當定期對受助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健康狀況評估,建立心理健康檔案。
3.對于存在心理和行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應當進行有針對性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
4.對于存在嚴重心理障礙的受助未成年人,應當聯系專業機構進行治療,做好輔助工作;需要住院治療的,詳細記錄有關情況,辦理交接手續。
五、離站
(一)依法采取保護性措施, 預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脫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于監護人前來接領的受助未成年人,或者辦理完畢與其它機構交接手續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為其辦理離站手續。填寫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情況檔案》;涉及人員交接的,辦理交接手續。
(二)對于其他辦理離站手續的成年受助人員,應當填寫完成《個人基本情況檔案》、《救助情況檔案》;涉及人員交接的,辦理人員交接手續。
(三)對于患病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助人員,應當在其病情基本穩定后辦理離站手續;本人要求自行離站的,應當經其書面申請并簽字確認后辦理離站手續。
(四)對于無力自行承擔返鄉費用的受助人員,提供返鄉乘車(船)憑證和返鄉途中必要的飲食幫助;
(五)對于擅自離站的受助人員,應當由兩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員提供證明,并登記、備案、存檔。
(六)對于放棄救助的受助人員,應當詳細記錄放棄原因,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并登記、備案、存檔;當事人拒不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后登記、備案、存檔。
(七)對于依法終止救助的受助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原因,聽取其辯解和陳述,告知其申訴途徑,出具《終止救助通知書》,辦理離站手續;《終止救助通知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并登記、備案、存檔;當事人拒不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后登記、備案、存檔。
(八)對于司法機關帶離的受助人員,應當核對帶離人信息和有關證明材料后,辦理交接手續。
(九)對于符合安置條件的受助人員,協助有關部門辦理安置手續。
(十)對于在站內受助期間死亡的受助人員,由司法鑒定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及時通知死者親屬、單位;無法查明死者真實情況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九、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全文?
生豬屠宰檢疫工作進行期間需要完成宰前檢疫這項基礎工作,其流程分別為入場檢查、待宰檢查與宰前檢查。
首先入場檢查確定生豬的健康狀況,檢查的內容包含免疫資料是否齊全,生豬是否配電耳標等,在生豬健康檢查完成后便可以進入進行待宰檢查。
其次,在待宰檢查環節中按照檢查規范要求,在生豬待宰前的一周采用隔離措施,觀察并記錄生豬在其中的表現,將生豬各種表現與生豬患動物疾病后的表征進行匹配,完成初步判斷后還需要借助觸診法、聽診法查看生豬是否存在健康問題。
比如,在待宰檢查期間發現生豬體溫超出正常范圍為40.8℃,結合生豬體征初步確診為豬肺疫,具體的情況還需要進一步診斷才能獲知。
最后,待宰前進行生豬復檢的工作,檢查生豬各項身體指標,根據初步診斷得到的數據判斷生豬的健康狀態,同時根據生豬健康判斷結果決定接下來的工作。
十、卡尺檢定規程最新版?
1. 校驗范圍:游標卡尺150m/m、200m/m、300m/m
2. 使用標準件:塊規
3. 校驗環境:溫度20±5OC,R.H.: 60O/O±20O/O
(1)以目測檢驗,外部不得有彎曲變形。
(2)檢驗游尺與本尺全程滑動時,是否順暢。
(3)歸零后,以目視觀察內外側之測量面是否密合。
(4)檢查深度測定桿之磨損狀態。
(5)做好游標卡尺之積屑清潔、上油保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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