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工作條例規定? 黨政工作條例規定?
一、黨員工作條例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提高黨員隊伍建設質量,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員教育管理是黨的建設基礎性經常性工作。黨組織應當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引導黨員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增強黨性,提高素質,認真履行義務,正確行使權利,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第三條 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教育、管理、監督、服務相結合,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不斷增強黨員教育管理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設政治合格、執行紀律合格、品德合格、發揮作用合格的黨員隊伍。
第四條 黨員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將嚴的要求落實到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黨員領導干部帶頭接受教育管理;
(二)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突出黨性教育和政治理論教育,引導黨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三)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注重黨員教育管理質量和實效,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四)堅持從實際出發,加強分類指導,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充分發揮黨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監督黨員作用。
第二章 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第五條 把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全黨作為黨員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務,引導黨員充分認識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大意義,自覺學懂弄通做實。
第六條 組織黨員讀原著、學原文、悟原理,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核心要義、基本精神、實踐要求,掌握貫穿其中的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增強政治自覺、理論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中心內容的黨員教育教材體系。
教育引導黨員把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提高馬克思主義思想覺悟和理論水平。
第七條 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組織培訓和個人自學相結合,采取集中輪訓、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理論宣講、組織生活、在線學習培訓等方式,形成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教育長效機制,推動黨員學深悟透、入腦入心。
第八條 弘揚理論聯系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引導黨員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學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增強過硬本領,做好本職工作,自覺做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全面學、系統學、貫通學、深入學、跟進學,自覺用以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三章 黨員教育基本任務
第九條 加強政治理論教育,突出黨的創新理論學習,組織黨員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黨的基本知識,引導黨員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修養,努力掌握并自覺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
第十條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嚴格黨內政治生活鍛煉,教育黨員旗幟鮮明講政治,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能力,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做到“四個服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條 強化黨章黨規黨紀教育,引導黨員牢記入黨誓詞,堅持合格黨員標準,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和家風。加強憲法法律法規教育,引導黨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條 加強黨的宗旨教育,引導黨員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提高群眾工作本領,密切聯系服務群眾。
第十三條 進行革命傳統教育,引導黨員學習黨史、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銘記黨的奮斗歷程,弘揚黨的優良傳統,傳承紅色基因,踐行共產黨人價值觀,激發愛國主義熱情。
第十四條 開展形勢政策教育,圍繞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決策、推進落實重大任務,宣講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解讀世情國情黨情,回應黨員關注的問題,引導黨員正確認識形勢,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要求上來。
第十五條 注重知識技能教育,根據黨員崗位職責要求和工作需要,組織引導黨員學習掌握業務知識、科技知識、實用技術等,幫助黨員提高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增強服務本領。
第四章 黨員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條 黨支部應當運用“三會一課”制度,對黨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管理。黨員應當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進行學習交流,匯報思想、工作等情況。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參加雙重組織生活。
黨支部應當每月開展1次主題黨日,貼近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開展志愿服務等。
黨員應當按期交納黨費。黨組織應當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一般以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 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
第十九條 基層黨組織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黨組織負責人應當經常同黨員談心談話,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黨委或者基層黨委每年應當組織黨員集中輪訓,主要依托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基層黨校等進行。根據事業發展和黨的建設重點任務,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中心工作和黨員實際,確定培訓內容和方式。黨員每年集中學習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32學時。
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黨中央部署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參加黨內集中學習教育,引導黨員圍繞學習教育主題,深入學習黨的創新理論,查找解決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
省級黨委、行業系統黨組織可以根據黨員思想狀況和黨的建設需要,適時開展專題學習教育。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應當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結合不同群體黨員實際,通過樹立、學習身邊的榜樣,設立黨員示范崗、黨員責任區,開展設崗定責、承諾踐諾等,引導黨員做好本職工作,干在實處、走在前列,創先爭優,在聯系服務群眾、完成重大任務中勇于擔當作為,做到平常時候看得出來、關鍵時刻站得出來、危急關頭豁得出來。
鼓勵和引導黨員參與志愿服務。黨員應當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堅持從嚴教育管理和熱情關心愛護相統一,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勵關懷幫扶黨員。
針對老黨員的身體、居住和家庭等實際情況,采取靈活方式,進行教育管理服務,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黨員,組織活動和開展學習教育不作硬性要求,黨組織通過送學上門、走訪慰問等方式,給予更多關心照顧。
第五章 黨籍和黨員組織關系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基層黨委審批接收的預備黨員,自通過之日起,即取得黨籍。
對因私出國并在國外長期定居的黨員,出國學習研究超過5年仍未返回的黨員,一般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保留其組織關系的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
對與黨組織失去聯系6個月以上、通過各種方式查找仍然沒有取得聯系的黨員,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所在黨支部或者上級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停止黨籍2年后確實無法取得聯系的,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停止黨籍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恢復黨籍。對勸其退黨、勸而不退除名、自行脫黨除名、退黨除名、開除黨籍的,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第二十五條 黨員組織關系是指黨員對黨的基層組織的隸屬關系。
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者其他特定組織。有固定工作單位并且單位已經建立黨組織的黨員,一般編入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沒有固定工作單位,或者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黨員,一般編入其經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園區、樓宇等黨組織。
黨員工作單位、經常居住地發生變動的,或者外出學習、工作、生活6個月以上并且地點相對固定的,應當轉移組織關系。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可以在全國范圍直接相互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系。黨組織接收黨員組織關系時,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適當方式查核黨員檔案。對組織關系轉出但尚未被接收的黨員,原所在黨組織仍然負有管理責任。黨組織不得無故拒轉拒接黨員組織關系。
第二十六條 對沒有人事檔案的黨員,應當由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或者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保存。
有條件的地方,實行黨員檔案電子化管理。
第六章 黨員監督和組織處置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應當通過嚴格組織生活、聽取群眾意見、檢查黨員工作等多種方式,監督黨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情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情況,參加組織生活情況,履行黨員義務、聯系服務群眾、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 發現黨員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風和紀律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以及群眾對其有不良反映的,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進行提醒談話,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二十九條 對黨員不按照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流動到外地工作生活不與黨組織主動保持聯系的,以及存在其他與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為、情節較輕的,黨組織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改進提高。
第三十條 對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但本人能夠正確認識錯誤、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決心改正的黨員,黨組織應當作出限期改正處置,限期改正時間不超過1年。對給予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應當采取幫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條 黨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序給予除名處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已經喪失黨員條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蛻化提出退黨,經教育后仍然堅持退黨的,予以除名;
(四)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要挾,經教育不改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滿后仍無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或者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第七章 流動黨員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基層黨組織應當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對外出6個月以上并且沒有轉移組織關系的流動黨員,應當保持經常聯系,跟進做好教育培訓、管理服務等工作。在流動黨員相對集中的地方,流出地黨組織可以依托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組織。
流入地黨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流動黨員日常管理。按照組織關系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的方式,組織流動黨員就近就便參加組織生活。鄉鎮、街道、村、社區、園區等黨群服務中心應當向流動黨員開放。流動黨員可以在流入地黨組織或者流動黨員黨組織參加民主評議。
對具備轉移組織關系條件的流動黨員,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應當銜接做好轉接工作。
第三十三條 農村黨支部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同流動黨員保持聯系。鄉鎮黨委應當掌握流動黨員基本情況,指導督促黨支部加強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動黨員集中返鄉等時機,組織其參加組織生活或者教育培訓。對政治素質較好、有致富帶富能力的流動黨員,應當及時納入村后備力量培養。
城市社區黨組織對異地居住的流動黨員,引導其向居住地黨組織報到,自覺參加居住地黨組織的活動,接受黨組織管理。對在異地定居的黨員,引導和幫助其及時轉移組織關系。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才黨員黨組織,理順流動人才黨員組織關系,加強和改進流動人才黨員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條 高校黨組織對組織關系保留在學校的高校畢業生流動黨員,應當繼續履行管理職責。黨員組織關系保留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對符合轉出組織關系條件的及時轉出。
對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由原就讀高校或者工作單位黨組織保留其組織關系,每半年至少與其聯系1次。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返回后按照規定恢復組織生活。
第八章 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條 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充分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改進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推進基層黨建傳統優勢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不斷提高黨員教育管理現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 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健全黨員信息庫,加強全國黨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動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和黨員電化教育創新發展,推進黨員教育管理網站、移動客戶端等平臺一體化建設,建立黨性教育基地網上平臺,打造黨務、政務、服務有機融合的網絡陣地。
第三十七條 堅持網上和網下相結合,依托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平臺,開展黨員信息管理、黨組織活動指導管理、流動黨員管理服務、發展黨員管理和黨費管理等業務應用,為黨員提供在線學習培訓、轉接組織關系、參與黨內事務和關懷幫扶等服務。
注重利用信息數據,對黨員隊伍狀況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進行實時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問題,不斷改進工作。
第三十八條 黨員應當主動學網用網,依托各類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平臺,積極參加在線學習培訓,認真參加黨組織的活動,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通過網絡向群眾宣傳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聽取群眾意見,聯系服務群眾。
黨組織應當教育引導黨員嚴格規范網絡行為,敢于同網上錯誤言論作斗爭,不得制作、發布、傳播違反黨的紀律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信息內容。
第九章 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條 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牽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中央宣傳部、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教育部黨組、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等參加,建立全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全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規劃部署、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組織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建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調機構。建立健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調機構運行機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中央組織部主要負責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抓好黨員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的組織安排,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主要負責黨員紀律作風教育,指導開展黨員監督,查處黨員違犯黨的紀律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
中央宣傳部主要負責黨員政治理論教育、形勢政策教育,指導協調編寫黨員教育教材,組織黨員先進典型的學習宣傳。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主要負責黨員領導干部培訓,指導地方黨校(行政學院)將黨員教育培訓列入教學計劃,保證課時和教學質量。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主要負責指導中央和國家機關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黨組主要負責宏觀指導高等學校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主要負責所監管企業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和紀檢監察機關、黨委宣傳部、黨校(行政學院)、機關工委、教育工委、國資委黨委等,分別按照職能職責,承擔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任務。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部門單位黨組(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分析黨員隊伍狀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層黨委履行抓黨員教育管理的基本職責,推動落實上級黨組織工作安排,組織做好黨員集中培訓、組織關系管理、表彰激勵、關懷幫扶、組織處置、紀律處分等工作,指導所轄黨支部做好黨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黨支部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工作職責。黨小組應當落實黨支部關于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務。
第四十一條 鄉鎮、街道、國有企業、高等學校等基層黨委,按照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組織員,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承擔指導督促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等工作。
實行黨員教育講師聘任制,縣級以上黨委從優秀黨校教師、基層黨組織書記、先進模范人物、黨務工作者、專家學者、實用技術人才、離退休干部等人員中選聘黨員教育講師。
加強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和基層黨校建設。縣級黨校(行政學校)應當將黨員集中培訓作為重要任務。有計劃地組織安排黨員教育講師到基層授課。注重發揮黨群服務中心、黨員干部教育培訓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的作用。
加強全國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建設規劃,組織編寫全國黨員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開發各具特色、務實管用的黨員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條 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結合實際按照黨員數量劃撥,重點保障農村、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等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員教育管理,形成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黨委留存的黨費主要用于教育培訓黨員、支持基層黨組織開展組織生活。加強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經費支持。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各黨組應當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基層黨委每年把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作為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在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中,對黨組織負責人抓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作出評價。上級黨組織在開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應當考核檢查下級黨組織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
對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職失責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追責。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二、黨政工作條例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 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其他工作部門和有關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 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
三、黨校工作條例規定黨校職責?
黨校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教育培訓黨員、干部、入黨積極分子的學校,是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陣地,是黨員、干部和入黨積極分子增強黨性鍛煉的熔爐。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1. 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根據《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的要求,結合學校中心工作,制定黨校教學計劃,并組織實施和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2. 負責制定各班次教育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負責培訓班的組織與管理工作。
3. 負責全校師生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與培訓工作。
4. 加強對各學院分黨校的業務指導, 協助分黨校開展對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的培訓教育工作。
5. 負責黨校教師聘任和隊伍建設工作,不斷改進教育培訓方式,提高教育培訓質量。
6. 加強黨校自身的建設,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各種文件、資料的歸檔工作。
7. 加強黨校工作研究和黨建理論研究,抓好與黨員教育培訓相關的課題立項,承擔學校黨委下達的調研任務,推進理論和實際工作的創新。
8. 加強與兄弟高校黨校、有關省市黨校的聯系以及業務方面的交流探討。
9. 完成學校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生態環境監測補充規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第一條 本補充要求是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的基礎上,針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時應與評審通用要求一并執行。
第二條 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輻射等要素開展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監測(檢測)活動。
第三條 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第四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監測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防范和懲治弄虛作假行為的制度和措施,確保其出具的監測數據準確、客觀、真實、可追溯。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第六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保證人員數量、及其專業技術背景、工作經歷、監測能力等與所開展的監測活動相匹配,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數量應不少于生態環境監測人員總數的15%。
第七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掌握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具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經歷。
第八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掌握較豐富的授權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并且具有與授權簽字范圍相適應的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
第九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負責人應了解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熟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質量管理要求。
第十條 生態環境監測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與所處崗位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法律法規、評價標準、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質量控制要求,以及有關化學、生物、輻射等安全防護知識;
(二)承擔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前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能力確認方式應包括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樣品分析的培訓與考核等。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測試或采樣的場所環境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并記錄,包括但不限于電力供應、安全防護設施、場地條件和環境條件等。應對實驗區域進行合理分區,并明示其具體功能,應按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設置獨立的樣品制備、存貯與檢測分析場所。根據區域功能和相關控制要求,配置排風、防塵、避震和溫濕度控制設備或設施;避免環境或交叉污染對監測結果產生影響。環境測試場所應根據需要配備安全防護裝備或設施,并定期檢查其有效性。現場測試或采樣場所應有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齊包括現場測試和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制備、實驗室分析及數據處理等監測工作各環節所需的儀器設備。現場測試和采樣儀器設備在數量配備方面需滿足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布點和同步測試采樣要求。應明確現場測試和采樣設備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確保其正常規范使用與維護保養,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現場測試設備在使用前后,應按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關鍵性能指標進行核查并記錄,以確認設備狀態能夠滿足監測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與所開展的監測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全部場所進行的監測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點位布設、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記錄、報告編制和檔案管理等過程。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采取紙質或電子介質的方式對文件進行有效控制。采用電子介質方式時,電子文件管理應納入管理體系,電子文件亦需明確授權、發布、標識、加密、修改、變更、廢止、備份和歸檔等要求。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相關的外來文件,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排放或控制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監測標準(包括修改單)等,均應受控。
第十五條 有分包事項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事先征得客戶同意,對分包方資質和能力進行確認,并規定不得進行二次分包。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就分包結果向客戶負責(客戶或法律法規指定的分包除外),應對分包方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或驗證。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及時記錄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等監測全過程的技術活動,保證記錄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規范性,能夠再現監測全過程。所有對記錄的更改(包括電子記錄)實現全程留痕。監測活動中由儀器設備直接輸出的數據和譜圖,應以紙質或電子介質的形式完整保存,電子介質存儲的記錄應采取適當措施備份保存,保證可追溯和可讀取,以防止記錄丟失、失效或篡改。當輸出數據打印在熱敏紙或光敏紙等保存時間較短的介質上時,應同時保存記錄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于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應做到:
(一)初次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驗證。包括對方法涉及的人員培訓和技術能力、設施和環境條件、采樣及分析儀器設備、試劑材料、標準物質、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標(如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精密度)等內容進行驗證,并根據標準的適用范圍,選取不少于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
(二)使用非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確認。包括對方法的適用范圍、干擾和消除、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方法性能指標(如: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精密度)等要素進行確認,并根據方法的適用范圍,選取不少于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非標準方法應由不少于3名本領域高級職稱及以上專家進行審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確保其人員培訓和技術能力、設施和環境條件、采樣及分析儀器設備、試劑材料、標準物質、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格式等符合非標準方法的要求;
(三)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的過程及結果應形成報告,并附驗證或確認全過程的原始記錄,保證方法驗證或確認過程可追溯。
第十八條 使用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MS)時,對于系統無法直接采集的數據,應以紙質或電子介質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實現系統對這類記錄的追溯。對系統的任何變更在實施前應得到批準。有條件時,系統需采取異地備份的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開展現場測試或采樣時,應根據任務要求制定監測方案或采樣計劃,明確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次等內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錄音錄像等輔助手段,保證現場測試或采樣過程客觀、真實和可追溯。現場測試和采樣應至少有2名監測人員在場。
第二十條 應根據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劑、冷藏、避光、防震等保護措施,保證樣品在保存、運輸和制備等過程中性狀穩定,避免玷污、損壞或丟失。環境樣品應分區存放,并有明顯標識,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實驗室接受樣品時,應對樣品的時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條件進行檢查和記錄,對不符合要求的樣品可以拒收,或明確告知客戶有關樣品偏離情況,并在報告中注明。環境樣品在制備、前處理和分析過程中注意保持樣品標識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質量控制活動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全過程,所采取的質量控制措施應滿足相關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應根據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或基于對質控數據的統計分析制定各項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第二十二條 當在生態環境監測報告中給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范的聲明時,報告審核人員和授權簽字人應充分了解相關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排放/控制標準的適用范圍,并具備對監測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監測檔案的保存期限應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文件的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檔案應做到:
(一)監測任務合同(委托書/任務單)、原始記錄及報告審核記錄等應與監測報告一起歸檔。如果有與監測任務相關的其他資料,如監測方案/采樣計劃、委托方(被測方)提供的項目工程建設、企業生產工藝和工況、原輔材料、排污狀況(在線監測或企業自行監測數據)、合同評審記錄、分包等資料,也應同時歸檔;
(二)在保證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電子介質存儲的報告和記錄代替紙質文本存檔。
五、室內空氣環境監測管理規定?
室內環境檢測規范:
1、嚴格按《國家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T18883-2002 )要求預先封閉居室 12小時,封閉時不得使用空調等換 氣設備以及空氣凈化設備等。
2.室內環境檢測人員現場檢測時,室內人數最好不要超過三人。
3.室內環境現場檢測時,所有在場人員嚴禁吸煙。
4.現場不要遺留殘余裝飾雜物,如板材、油漆、涂料,稀釋劑等。
5.布設檢測點客戶應予以配合。
6.國家資質CMA認證號:(2004)量認(京)字(U0453)號 國家標準中關于布點的要求
6.0.11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數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間。房間總數少于3間時,應全數檢測。
6.0.12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測試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減半,并不得少于3間。
6.0.13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應按房間面積設置: 1.房間面積100m2時,設3-5個檢測點。
6.0.15當房間內有2個及以上檢測點時,應取各點檢測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房間的檢測值。
6.0.16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環境污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墻面不小于0.5m、距樓地面高度0.8-1.5m。檢測點應均勻分布,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
6.0.17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游離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濃度檢測時,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h后進行。
6.0.18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檢測時,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24h后進行。
國家規定室內裝修空氣質量檢測的標準是什么?
室內空氣檢測標準有兩種即:GB/T1 3-20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是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的檢測依據,具體在第6章驗收里做了明確規定。現在環境問題越來越是值得關注的問題了。有了空氣質量檢測儀,實時監測空氣質量,使有害物質早發現,早預防,避免對身體產生傷害。 現在國產空氣質量檢測儀器武漢天虹環保的還不錯。有些客戶都是經朋友介紹的,進入公司網站,主要有區域綜合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系統,內置先進的大氣環境自動監測設備,可精確監測空氣中的PM2.5/PM10等可吸入顆粒物以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氫、氧氣、二氧化氮、二氧化硫、VOC等各類影響環境空氣質量的指數指標,并通過采集和分析設備進行數據分析和存儲。本系統可真實反映室內外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并實現環境空氣質量信息發
六、殺豬最新規定?
不能隨隨便便殺年豬。
1.規定一:生豬定點屠宰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2022個人殺年豬犯法嗎?殺年豬沒有這3個證件將違法
2.規定二:違法將罰款
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七、頤和園最新規定?
看金光穿洞的最佳位置是南湖島,但今年疫情原因南湖島在金光穿洞的高峰期關閉。十七孔橋也關閉。在銅牛往北一點也能看到,就是角度差點,拍照沒有南湖島效果好。不影響攝影愛好者的熱情,每到夕陽西下,岸邊支起長槍短炮。這地方沒有護欄有點危險,專門加排了保安。其實頤和園處處都是美景,游人一定要遵守園內規定,文明游園。
八、擇校費最新規定?
國家教育部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擇校費,跨省區不屬于當地義務教育范圍的學生流入地學校,可經當地教育、物價部門批準收取少量的借讀費,以滿足進城務工經商人員子女的就學需求。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雖允許收取一定的擇校費以緩解學生擁擠、經費短缺的壓力,但也要經上級部門批準方可收費,否則就是亂收費或超標準收費。
九、政審最新規定?
政審是指對擔任公職人員或者參加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等方面的工作人員進行的背景審核。最新的政審規定因國家和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一些通用的政審規定:
1. 公職人員政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擔任公職人員需要通過考核,并在聘用前接受組織調查。
2. 參加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等方面的工作人員政審:這類工作人員需要經過嚴格的政審程序,包括個人資料審核、社會關系調查、安全背景審查、心理測試等多項審核。
3. 政審:在晉升、選拔等過程中也需要接受政審,其立場、思想品德、個人行為等方面都將被審核。
4. 高管政審:企業高管在擔任領導崗位前,也需要接受政審。政審的內容包括其個人背景、財產狀況、家庭成員等方面。
總之,政審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旨在保證國家和社會的安全穩定。各個地區和部門都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政審規定和流程。
十、燒紙最新規定?
2021年國家最新規定是不讓燒紙了,只是針對部分城市,并不是所有地區都不可以燒,因為根據我國消防法規定,禁止公共場合焚燒紙錢等封建迷信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1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迷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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