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工作條例全文? 涉密工作條例全文?
一、支部工作條例全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弘揚“支部建在連上”光榮傳統,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三條 黨支部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黨章,加強思想理論武裝,堅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
(二)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三)堅持踐行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組織引領黨員、群眾聽黨話、跟黨走,成為黨員、群眾的主心骨。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嚴肅黨的紀律,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增強生機活力。
(五)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黨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區域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連(中)隊以及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支部。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五條 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置形式,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規模較大、跨區域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
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于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
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項目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
流動黨員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對固定集中,應當由流出地黨組織商流入地黨組織,依托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支部。
第六條 黨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并批復,批復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基層黨委審批同意后,基層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批復和選舉結果由基層黨委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層單位成立黨支部的決定。
第七條 對因黨員人數或者所在單位、區域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黨支部,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黨支部的調整和撤銷,一般由黨支部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批準,也可以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直接作出決定,并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八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黨員組織關系不轉接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成立臨時黨支部。
臨時黨支部主要組織黨員開展政治學習,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等,一般不發展黨員、處分處置黨員,不收繳黨費,不選舉黨代表大會代表和進行換屆。
臨時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由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指定。
臨時組建的機構撤銷后,臨時黨支部自然撤銷。
第三章 基本任務
第九條 黨支部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黨支部的決議。討論決定或者參與決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重要事項,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團結組織群眾,努力完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突出政治教育,提高黨員素質,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關懷幫扶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規穩妥處置不合格黨員。
(四)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政策,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了解群眾訴求,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廣大群眾的智慧和力量。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它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五)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格程序、嚴肅紀律,發展政治品質純潔的黨員。發現、培養和推薦黨員、群眾中間的優秀人才。
(六)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七)實事求是對黨的建設、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教育黨員、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八)按照規定,向黨員、群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公開黨內有關事務。
第十條 不同領域黨支部結合實際,分別承擔各自不同的重點任務:
(一)村黨支部,全面領導隸屬本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工作,組織帶領農民群眾發展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領導村級治理,建設和諧美麗鄉村。貧困村黨支部應當動員和帶領群眾,全力打贏脫貧攻堅戰。
(二)社區黨支部,全面領導隸屬本社區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圍繞鞏固黨在城市執政基礎、增進群眾福祉開展工作,領導基層社會治理,組織整合轄區資源,服務社區群眾、維護和諧穩定、建設美好家園。
(三)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黨支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按規定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服務改革發展、凝聚職工群眾、建設企業文化,創造一流業績。
(四)高校中的黨支部,保證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高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證教學科研管理各項任務完成。
(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黨支部,引導和監督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團結凝聚職工群眾,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建設企業先進文化,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六)社會組織中的黨支部,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政治認同,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七)事業單位中的黨支部,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事業單位中發揮領導作用的黨支部,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
(八)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的黨支部,圍繞服務中心、建設隊伍開展工作,發揮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作用,協助本部門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
(九)流動黨員黨支部,組織流動黨員開展政治學習,過好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評議,引導黨員履行黨員義務,行使黨員權利,充分發揮作用。對組織關系不在本黨支部的流動黨員民主評議等情況,應當通報其組織關系所在黨支部。
(十)離退休干部職工黨支部,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黨員實際情況,組織參加學習,開展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意見建議,引導他們結合自身實際發揮作用。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由全體黨員參加,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
黨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黨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按照規定開展黨支部選舉工作,推薦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討論和表決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表揚、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村、社區重要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
黨支部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為通過。
第十二條 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 黨員人數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居住地比較分散的黨支部,按照便于組織開展活動原則,應當劃分若干黨小組,并設立黨小組組長。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
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完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
第十四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并主持。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組織生活
第十五條 黨支部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經常、認真、嚴肅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組織生活。
第十六條 黨支部應當組織黨員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
“三會一課”應當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煉,以“兩學一做”為主要內容,結合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確定主題和具體方式,做到形式多樣、氛圍莊重。
黨課應當針對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回應普遍關心的問題,注重身邊人講身邊事,增強吸引力感染力。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定期為基層黨員講黨課,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
黨支部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志愿服務等。主題黨日開展前,黨支部應當認真研究確定主題和內容;開展后,應當抓好議定事項的組織落實。
對經黨組織同意可以不轉接組織關系的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可以將其納入一個黨支部或者黨小組,參加組織生活。
第十七條 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組織生活會一般以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召開。
組織生活會應當確定主題,會前認真學習,談心談話,聽取意見;會上查擺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會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實。
第十八條 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組織黨員對照合格黨員標準、對照入黨誓詞,聯系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
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可以在黨小組范圍內進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
第十九條 黨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黨支部委員之間、黨支部委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每年談心談話一般不少于1次。談心談話應當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幫助提高。
黨支部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和出現重大困難、身心健康存在突出問題等情況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幫助做好心理疏導;對受到處分處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黨支部委員會建設
第二十條 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
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等,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第二十一條 村、社區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其他基層單位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
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的黨支部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出現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建立健全黨支部按期換屆提醒督促機制。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對任期屆滿的黨支部,一般提前6個月以發函或者電話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換屆準備。對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換屆的,應當認真審核、從嚴把關,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督促黨支部其他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抓好黨支部委員會自身建設,向黨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黨支部副書記協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黨支部其他委員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黨支部書記應當具備良好政治素質,熱愛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群眾工作本領,敢于擔當、樂于奉獻,帶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在黨員、群眾中有較高威信,一般應當具有1年以上黨齡。
第二十四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結合不同領域實際,突出政治標準,按照組織程序,采取多種方式,選拔符合條件的優秀黨員擔任黨支部書記。
村、社區應當注重從帶富能力強的村民、復員退伍軍人、經商務工人員、鄉村教師、鄉村醫生、社會工作者、大學生村官、退休干部職工等群體中選拔黨支部書記。對沒有合適人選的,上級黨組織可以跨地域或者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選派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優秀干部到村、社區擔任黨支部第一書記,指導、幫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主要承擔建強黨支部、推動中心工作、為民辦事服務、提升治理水平等職責任務。符合條件的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也可以由本部門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黨員干部擔任專職黨支部書記。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一般從管理層中選任黨支部書記,應當注重從業務骨干中選拔黨支部書記。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支部書記。
加強黨支部書記后備隊伍建設,注意發現優秀黨員作為黨支部書記后備人才培養,建立村、社區等領域黨支部書記后備人才庫。
第二十五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經常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進行培訓。
黨支部書記培訓納入黨員、干部教育培訓規劃,對新任黨支部書記應當進行任職培訓。中央組織部組織開展黨支部書記示范培訓,地方、行業、系統一般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分層分類開展黨支部書記全員輪訓。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至少參加1次縣級以上黨組織舉辦的集中輪訓。注意統籌安排,防止頻繁參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做好日常工作。
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的培訓應當突出黨的基本理論、基本政策、基本知識及黨務工作基本要求,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黨規黨紀等內容。注重發揮優秀黨支部書記傳幫帶作用。
第二十六條 注重從優秀村、社區黨支部書記中選拔鄉鎮和街道領導干部,考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人員。
培養樹立黨支部書記先進典型,對優秀黨支部書記給予表彰表揚。
第二十七條 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監督,加強互相監督。
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和黨支部黨員大會述職,接受評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建立持續整頓軟弱渙散黨支部工作機制。對不適宜擔任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職務的,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作出調整。對存在換屆選舉拉票賄選、宗族宗教和黑惡勢力干擾滲透等問題的,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嚴肅處理。
第七章 領導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把黨支部建設作為最重要的基本建設,定期研究討論、加強領導指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縣級黨委每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黨支部建設工作。
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建立黨支部工作聯系點,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
第三十條 黨委組織部門應當經常對黨支部建設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加強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擴大先進黨支部增量,提升中間黨支部水平,整頓后進黨支部。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基層黨委一般應當配備專兼職組織員,加強對黨支部建設的具體指導。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注意通過黨支部了解掌握黨員干部日常表現,干部考察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
村、社區黨支部書記納入縣級黨委組織部備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村、社區黨支部工作納入縣級黨委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第三十二條 抓黨支部建設情況應當列入各級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判其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情況的重要依據。對抓黨支部建設不力、各項工作不落實的,上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進行約談。對黨支部建設出現嚴重問題,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應當按照規定嚴肅問責。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為黨支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給予經費保障。增強村、社區黨支部運轉經費保障能力,落實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報酬待遇,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給予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工作經費支持。加強村、社區和園區等領域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積極運用現代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充分發揮辦公議事、開展黨的活動、提供便民服務等綜合功能。
縣級以上黨委管理的黨費每年應當按照一定比例下撥到黨支部,重點支持貧困村黨支部、困難國有企業黨支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流動黨員黨支部、離退休干部職工黨支部等開展黨的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村、社區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支部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3]。
二、涉密工作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 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它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它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九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并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
(二)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它用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 報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制、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及其它傳媒的信息編輯、發布,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以及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服務進行采購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舉辦會議或者其它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 軍事禁區和屬于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它場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第三十四條 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關、單位委托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 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它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并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準。
第四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并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第四十六條 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四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它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機要密碼工作條例全文?
全文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機關的機要保密工作制度,認真做好保密工作。
二、辦公室設專職機要保密員一人,其它各部門設兼職機要保密人員一人,具體負責各部門的日常保密工作。保密人員具體負責本部門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國家秘密載體(包括文件、資料、圖紙、音像制品等)日常管理工作,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執行保密制度,認真做好保密宣傳工作,杜絕泄密事件發生,保證黨和國家機密的安全。
三、堅持執行機要文件只發組織、不發個人的原則,文件收發由辦公室指定保密工作人員管理,并嚴格遵守檔案管理規定,確保安全。
四、打字員要加強對秘密文件材料的管理,不宜公開的文件材料不得外放,也不得讓無關人員翻閱,打印核對的清樣,油印的廢紙應該及時銷毀。
五、為保證機要文件能及時閱辦,提高工作效率,送有關領導(部門)閱辦的文件,應抓緊時間閱辦,離開辦公室應將機要文件退還保密管理員,以防止文件泄密,丟失。
六、機要文件不得帶出辦公室閱讀,不得隨意從文件夾中取出文件留用,嚴禁將秘密文件、資料到社會上營業性場所打印或復印。
七、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不準翻印,不準擴大閱讀。
四、黨員工作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提高黨員隊伍建設質量,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員教育管理是黨的建設基礎性經常性工作。黨組織應當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引導黨員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增強黨性,提高素質,認真履行義務,正確行使權利,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第三條 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教育、管理、監督、服務相結合,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不斷增強黨員教育管理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設政治合格、執行紀律合格、品德合格、發揮作用合格的黨員隊伍。
第四條 黨員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將嚴的要求落實到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黨員領導干部帶頭接受教育管理;
(二)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突出黨性教育和政治理論教育,引導黨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三)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注重黨員教育管理質量和實效,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四)堅持從實際出發,加強分類指導,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充分發揮黨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監督黨員作用。
第二章 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第五條 把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全黨作為黨員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務,引導黨員充分認識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大意義,自覺學懂弄通做實。
第六條 組織黨員讀原著、學原文、悟原理,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核心要義、基本精神、實踐要求,掌握貫穿其中的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增強政治自覺、理論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中心內容的黨員教育教材體系。
教育引導黨員把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提高馬克思主義思想覺悟和理論水平。
第七條 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組織培訓和個人自學相結合,采取集中輪訓、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理論宣講、組織生活、在線學習培訓等方式,形成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教育長效機制,推動黨員學深悟透、入腦入心。
第八條 弘揚理論聯系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引導黨員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學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增強過硬本領,做好本職工作,自覺做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全面學、系統學、貫通學、深入學、跟進學,自覺用以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三章 黨員教育基本任務
第九條 加強政治理論教育,突出黨的創新理論學習,組織黨員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黨的基本知識,引導黨員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修養,努力掌握并自覺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
第十條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嚴格黨內政治生活鍛煉,教育黨員旗幟鮮明講政治,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能力,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做到“四個服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條 強化黨章黨規黨紀教育,引導黨員牢記入黨誓詞,堅持合格黨員標準,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和家風。加強憲法法律法規教育,引導黨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條 加強黨的宗旨教育,引導黨員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提高群眾工作本領,密切聯系服務群眾。
第十三條 進行革命傳統教育,引導黨員學習黨史、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銘記黨的奮斗歷程,弘揚黨的優良傳統,傳承紅色基因,踐行共產黨人價值觀,激發愛國主義熱情。
第十四條 開展形勢政策教育,圍繞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決策、推進落實重大任務,宣講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解讀世情國情黨情,回應黨員關注的問題,引導黨員正確認識形勢,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要求上來。
第十五條 注重知識技能教育,根據黨員崗位職責要求和工作需要,組織引導黨員學習掌握業務知識、科技知識、實用技術等,幫助黨員提高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增強服務本領。
第四章 黨員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條 黨支部應當運用“三會一課”制度,對黨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管理。黨員應當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進行學習交流,匯報思想、工作等情況。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參加雙重組織生活。
黨支部應當每月開展1次主題黨日,貼近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開展志愿服務等。
黨員應當按期交納黨費。黨組織應當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一般以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 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
第十九條 基層黨組織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黨組織負責人應當經常同黨員談心談話,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黨委或者基層黨委每年應當組織黨員集中輪訓,主要依托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基層黨校等進行。根據事業發展和黨的建設重點任務,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中心工作和黨員實際,確定培訓內容和方式。黨員每年集中學習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32學時。
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黨中央部署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參加黨內集中學習教育,引導黨員圍繞學習教育主題,深入學習黨的創新理論,查找解決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
省級黨委、行業系統黨組織可以根據黨員思想狀況和黨的建設需要,適時開展專題學習教育。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應當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結合不同群體黨員實際,通過樹立、學習身邊的榜樣,設立黨員示范崗、黨員責任區,開展設崗定責、承諾踐諾等,引導黨員做好本職工作,干在實處、走在前列,創先爭優,在聯系服務群眾、完成重大任務中勇于擔當作為,做到平常時候看得出來、關鍵時刻站得出來、危急關頭豁得出來。
鼓勵和引導黨員參與志愿服務。黨員應當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堅持從嚴教育管理和熱情關心愛護相統一,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勵關懷幫扶黨員。
針對老黨員的身體、居住和家庭等實際情況,采取靈活方式,進行教育管理服務,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黨員,組織活動和開展學習教育不作硬性要求,黨組織通過送學上門、走訪慰問等方式,給予更多關心照顧。
第五章 黨籍和黨員組織關系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基層黨委審批接收的預備黨員,自通過之日起,即取得黨籍。
對因私出國并在國外長期定居的黨員,出國學習研究超過5年仍未返回的黨員,一般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保留其組織關系的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
對與黨組織失去聯系6個月以上、通過各種方式查找仍然沒有取得聯系的黨員,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所在黨支部或者上級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停止黨籍2年后確實無法取得聯系的,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停止黨籍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恢復黨籍。對勸其退黨、勸而不退除名、自行脫黨除名、退黨除名、開除黨籍的,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第二十五條 黨員組織關系是指黨員對黨的基層組織的隸屬關系。
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者其他特定組織。有固定工作單位并且單位已經建立黨組織的黨員,一般編入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沒有固定工作單位,或者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黨員,一般編入其經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園區、樓宇等黨組織。
黨員工作單位、經常居住地發生變動的,或者外出學習、工作、生活6個月以上并且地點相對固定的,應當轉移組織關系。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可以在全國范圍直接相互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系。黨組織接收黨員組織關系時,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適當方式查核黨員檔案。對組織關系轉出但尚未被接收的黨員,原所在黨組織仍然負有管理責任。黨組織不得無故拒轉拒接黨員組織關系。
第二十六條 對沒有人事檔案的黨員,應當由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或者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保存。
有條件的地方,實行黨員檔案電子化管理。
第六章 黨員監督和組織處置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應當通過嚴格組織生活、聽取群眾意見、檢查黨員工作等多種方式,監督黨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情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情況,參加組織生活情況,履行黨員義務、聯系服務群眾、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 發現黨員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風和紀律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以及群眾對其有不良反映的,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進行提醒談話,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二十九條 對黨員不按照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流動到外地工作生活不與黨組織主動保持聯系的,以及存在其他與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為、情節較輕的,黨組織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改進提高。
第三十條 對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但本人能夠正確認識錯誤、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決心改正的黨員,黨組織應當作出限期改正處置,限期改正時間不超過1年。對給予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應當采取幫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條 黨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序給予除名處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已經喪失黨員條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蛻化提出退黨,經教育后仍然堅持退黨的,予以除名;
(四)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要挾,經教育不改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滿后仍無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或者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第七章 流動黨員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基層黨組織應當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對外出6個月以上并且沒有轉移組織關系的流動黨員,應當保持經常聯系,跟進做好教育培訓、管理服務等工作。在流動黨員相對集中的地方,流出地黨組織可以依托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組織。
流入地黨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流動黨員日常管理。按照組織關系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的方式,組織流動黨員就近就便參加組織生活。鄉鎮、街道、村、社區、園區等黨群服務中心應當向流動黨員開放。流動黨員可以在流入地黨組織或者流動黨員黨組織參加民主評議。
對具備轉移組織關系條件的流動黨員,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應當銜接做好轉接工作。
第三十三條 農村黨支部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同流動黨員保持聯系。鄉鎮黨委應當掌握流動黨員基本情況,指導督促黨支部加強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動黨員集中返鄉等時機,組織其參加組織生活或者教育培訓。對政治素質較好、有致富帶富能力的流動黨員,應當及時納入村后備力量培養。
城市社區黨組織對異地居住的流動黨員,引導其向居住地黨組織報到,自覺參加居住地黨組織的活動,接受黨組織管理。對在異地定居的黨員,引導和幫助其及時轉移組織關系。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才黨員黨組織,理順流動人才黨員組織關系,加強和改進流動人才黨員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條 高校黨組織對組織關系保留在學校的高校畢業生流動黨員,應當繼續履行管理職責。黨員組織關系保留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對符合轉出組織關系條件的及時轉出。
對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由原就讀高校或者工作單位黨組織保留其組織關系,每半年至少與其聯系1次。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返回后按照規定恢復組織生活。
第八章 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條 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充分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改進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推進基層黨建傳統優勢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不斷提高黨員教育管理現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 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健全黨員信息庫,加強全國黨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動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和黨員電化教育創新發展,推進黨員教育管理網站、移動客戶端等平臺一體化建設,建立黨性教育基地網上平臺,打造黨務、政務、服務有機融合的網絡陣地。
第三十七條 堅持網上和網下相結合,依托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平臺,開展黨員信息管理、黨組織活動指導管理、流動黨員管理服務、發展黨員管理和黨費管理等業務應用,為黨員提供在線學習培訓、轉接組織關系、參與黨內事務和關懷幫扶等服務。
注重利用信息數據,對黨員隊伍狀況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進行實時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問題,不斷改進工作。
第三十八條 黨員應當主動學網用網,依托各類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平臺,積極參加在線學習培訓,認真參加黨組織的活動,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通過網絡向群眾宣傳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聽取群眾意見,聯系服務群眾。
黨組織應當教育引導黨員嚴格規范網絡行為,敢于同網上錯誤言論作斗爭,不得制作、發布、傳播違反黨的紀律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信息內容。
第九章 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條 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牽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中央宣傳部、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教育部黨組、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等參加,建立全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全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規劃部署、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組織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建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調機構。建立健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調機構運行機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中央組織部主要負責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抓好黨員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的組織安排,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主要負責黨員紀律作風教育,指導開展黨員監督,查處黨員違犯黨的紀律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
中央宣傳部主要負責黨員政治理論教育、形勢政策教育,指導協調編寫黨員教育教材,組織黨員先進典型的學習宣傳。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主要負責黨員領導干部培訓,指導地方黨校(行政學院)將黨員教育培訓列入教學計劃,保證課時和教學質量。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主要負責指導中央和國家機關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黨組主要負責宏觀指導高等學校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主要負責所監管企業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和紀檢監察機關、黨委宣傳部、黨校(行政學院)、機關工委、教育工委、國資委黨委等,分別按照職能職責,承擔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任務。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部門單位黨組(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分析黨員隊伍狀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層黨委履行抓黨員教育管理的基本職責,推動落實上級黨組織工作安排,組織做好黨員集中培訓、組織關系管理、表彰激勵、關懷幫扶、組織處置、紀律處分等工作,指導所轄黨支部做好黨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黨支部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工作職責。黨小組應當落實黨支部關于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務。
第四十一條 鄉鎮、街道、國有企業、高等學校等基層黨委,按照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組織員,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承擔指導督促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等工作。
實行黨員教育講師聘任制,縣級以上黨委從優秀黨校教師、基層黨組織書記、先進模范人物、黨務工作者、專家學者、實用技術人才、離退休干部等人員中選聘黨員教育講師。
加強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和基層黨校建設。縣級黨校(行政學校)應當將黨員集中培訓作為重要任務。有計劃地組織安排黨員教育講師到基層授課。注重發揮黨群服務中心、黨員干部教育培訓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的作用。
加強全國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建設規劃,組織編寫全國黨員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開發各具特色、務實管用的黨員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條 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結合實際按照黨員數量劃撥,重點保障農村、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等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員教育管理,形成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黨委留存的黨費主要用于教育培訓黨員、支持基層黨組織開展組織生活。加強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經費支持。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各黨組應當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基層黨委每年把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作為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在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中,對黨組織負責人抓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作出評價。上級黨組織在開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應當考核檢查下級黨組織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
對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職失責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追責。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五、財政工作條例全文?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部工作規則》的通知
財辦[2008]27號
部內各司局,部屬各事業單位,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5月30日召開的財政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附件:《財政部工作規則》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
財政部工作規則
(2008年5月30日財政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財政部各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財政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財政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財政職能。
三、財政部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理財,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領導職責
四、財政部部長、副部長(包括中紀委駐部紀檢組長,下同)、部長助理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財政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財政部的工作。副部長、部長助理協助部長工作。
六、財政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財政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七、財政部日常工作由部長、副部長、部長助理分工負責處理。副部長、部長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或部長的委托,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財政部進行對外公務活動。
八、部長、副部長和部長助理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氣,團結協作。對于工作中的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處理的重大事項,副部長、部長助理要及時向部長報告,來不及請示的,事后應及時報告。部領導參加黨中央、國務院會議后要及時將會議精神向其他部領導進行通報。會議文件、會議記錄應送相關部領導傳閱后交辦公廳部長辦公室存查。
九、實行部領導AB角工作協調制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部領導為A角,協助工作的部領導為B角;A角出差或其他原因離崗不能處理其分管工作時,由B角代行處理,并切實負起責任,待A角返崗后主動說明代行職責情況;AB角一般不同時外出。
第三章 決策程序
十、財政部工作實行科學民主決策。要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科學民主決策程序、規則、機制。
十一、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財政宏觀調控政策、財政改革政策措施、財政預決算草案和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財政規章等重大決策,由財政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十二、財政部提請國務院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以及各司局提請部黨組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政策建議,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應采取適當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三、各司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財政部的各項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并加強督促檢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四、財政部及各司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十五、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財稅法律、行政法規立法建議,提出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制定財政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法律規范。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財政規章和重要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財政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六、財政部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財政部與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報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規章應及時向國務院報送備案。
十七、提請部務會議討論的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和決定的財政規章草案由條法司審查或組織起草。財政規章的解釋工作由條法司組織辦理。
十八、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 政務公開
十九、財政部及各司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財政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財政工作透明度。
二十、財政部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領導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財政部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一、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財政部門戶網站、財政部文告、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行政監督
二十二、財政部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國務院報告。
二十三、加強財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規章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以及其他部門有權對財政部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十四、財政部及各司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財政部有關司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財政部報告。
二十五、財政部及各司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財政部領導要親自批閱重要的群眾來信;堅持部長接待日制度。
二十六、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二十七、財政部辦公廳要行使部內督辦職責,負責對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的批辦件,國務院交辦件,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有關部委會辦件,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領導專題會議議定的事項,部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等進行督辦,并適時通報各司局辦理情況。
第七章 廉政建設
二十八、財政部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規范工作流程,按流程和時限認真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說明理由堅持原則不得辦理。
二十九、財政部及各司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財政部各級領導干部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友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謀取私利。
三十一、財政部對各級領導干部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造成損失的案件,嚴肅追究責任;對政府采購、基建工程等方面規避招投標、內幕交易、接受商業賄賂及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以及對越權辦事、權錢交易、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違法的行為,堅持嚴肅查處;對領導干部和重要崗位以權謀私的案件,堅決依紀依法處理。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二、財政部實行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領導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三、部黨組會議由黨組成員組成,由黨組書記或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請有關同志列席。主要任務: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及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指示;
(二)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重要決定、決議的具體措施;
(三)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重要文件報告(征求意見稿)按要求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五)確定機關黨委(紀委)的工作任務;
(六)討論財政中長期規劃、重大財稅改革措施和年度重點工作;
(七)討論決定財政部內設機構變動、正處級以上公務員的任免及獎懲;
(八)處理重要的涉外問題;
(九)其他應由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黨組會議不定期召開。必要時可召開黨組擴大會議。黨組會議的議題和其他與會人員,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召集會議的副書記確定。黨組會議的組織、記錄和會議紀要的編寫,由黨組秘書負責。黨組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
三十四、部務會議由部領導和各司局(委、辦)、在京直屬單位負責人參加,由部長或部長委托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決定、重要會議精神;
(二)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精神;
(三)通報經濟和財政形勢;
(四)審議擬訂的財政法律、法規草案(送審稿),審議財政規章;
(五)部署重要工作等。
三十五、部長辦公會議由部領導和部內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由部長或部長委托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指示;
(二)討論預決算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等財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分析財政工作形勢,研究工作措施;
(四)討論決定年度會議計劃、外事計劃、立法計劃、培訓計劃、財務計劃;
(五)討論決定各部門、各地區請示部里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機關職工生活等。
監察部派駐監察局局長列席部務會議和有關部長辦公會議。
三十六、部領導專題會議由部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召集,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主要任務:研究、協調和處理部領導分管工作中的專門問題或專門事項。
三十七、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分管部領導提出,經辦公廳匯總后,報部長確定。部領導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分管部領導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辦公廳起草和編號、部長簽發。部領導專題會議紀要由相關單位起草,辦公廳統一編號,主持會議的部領導簽發。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向下級財政機關通報或公開報道的,由辦公廳根據會議紀要擬定《情況通報》或新聞稿,報部長審定后發布。
三十八、財政部領導不能出席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向部長請假。各司局領導請假,由辦公廳匯總后向部長報告。
三十九、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的開會時間要相對集中,以保證領導既能集中時間參加會議,又能有足夠的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
四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和財政工作需要,召開全國財政工作會議。辦公廳和有關司局要認真做好會議的準備工作。
四十一、財政部各司局要嚴格按照部長辦公會議批準的年度會議計劃,召開全國專業性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厲行節約,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原則上不許召開計劃外會議,確屬需要,報部領導批準。各司局召開的全國專業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地方廳(局)級領導參加,確需邀請的須報主要部領導批準。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二、財政部機關公文應當符合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的規定,按照《財政部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財辦[2000]35號)進行辦理。
四十三、財政部收到的重要公文,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呈報有關部領導閱批后轉有關司局辦理。
四十四、以財政部名義報送國務院的公文,除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報送國務院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司局的分管部領導應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處理建議。
四十五、在公文辦理中司局之間應加強協調,如意見有分歧,主辦司局的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辦司局協商,協辦司局要積極配合。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司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主管部領導,由主管部領導進行協調或裁定。
四十六、各司局按部領導分工報批公文。司局長無權簽發以財政部名義制發的各類公文。
四十七、由部長或其他部領導簽發公文的權限分別為:
(一)由部長簽發的財政部文件和我部主辦的聯合發文: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的報告、請示、意見;財政部令,財政部公告;財政部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建議書、行政訴訟答辯狀、行政訴訟上訴狀;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和財政規章及重要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國家預算的重大問題的處理;重要的涉外事項和政策性宣傳稿件;財政部內設機構變動和司級以上干部的任免、處分等。此類公文先由分管部領導核簽意見或建議,報部長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長簽發。
(二)由副部長、部長助理簽發的財政部文件和我部會辦的聯合發文:外部門主辦會簽我部的上行文,回復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及其常委會辦事機構、國務院辦公廳征求意見的公文,年度中央部門預算和調整預算的批復,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預算的分配和下達,中央與地方年終結算的批復事項,在部領導核準的預算指標范圍內劃撥資金,對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及由財政部主辦的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答復,一般規范性文件,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行政復議、應訴法律文書,年度會議計劃批準召開的專業會議,一般涉外事項和政策性的宣傳稿件,財政部印發的《財政簡報》、《財政簡報(增刊)》、《財政動態》、《財政信息專報》和《財政監督要情》等。外部門主辦我部會辦的聯合上行文,一般也由分管部領導簽發[屬部長助理分管的,簽批意見后報副部長(黨組副書記)簽發],并報部長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長閱發。如內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見需要部領導決策的,由分管部領導提出建議意見后報部長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長簽發。
四十八、除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國際司、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人事教育司、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外,各司局對外正式行文均需以財政部辦公廳名義制發,由制發司局主要負責人簽發;重要的報其分管部領導核簽。
四十九、各司局要指定專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財政部公文的審核工作,進一步精簡公文,提高公文質量。部文件、部函、部黨組文件、各司局以辦公廳名義行文正式印制前,辦公廳文秘部門要進行復核,上行文必須經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同時,要加快網絡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處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風紀律
五十、財政部及各司局領導必須堅決執行財政部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財政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財政部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重要事項必須及時報告;財政部工作要與黨中央、國務院保持高度一致。部領導發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講話和文章,若無統一口徑,事先要報國務院同意。各司局長發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講話和文章,須按辦公廳對外宣傳統一口徑,若無統一口徑,須報部領導批準。
五十一、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二、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財政部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財經、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通過參加或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財經、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五十三、財政部領導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實情,關心群眾,解決實際問題。要最大限度地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
五十四、除黨中央、國務院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和要求參加的會議外,財政部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地方和部內各司局召開的會議,以及所安排的接見、照相、頒獎、剪彩、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
五十五、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財政部領導和司局長離京外出,要嚴格按《財政部領導和相關司(局)長離京出差或休假等請示報告的規定》(財辦發[2003]106號)辦理。
財政部派出機構、部屬事業單位、部主管社團適用本規則。
六、村委會工作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農村工作在黨和國家事業全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提高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質量,為新時代鄉村全面振興提供堅強政治和組織保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鄉鎮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村指行政村)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全面領導鄉鎮、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必須堅持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地位不動搖。
第三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斗堡壘。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鄉鎮應當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鄉鎮黨委每屆任期5年,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以村為基本單元設置黨組織。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村,應當成立黨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與鄰近村聯合成立黨支部。黨員人數超過50人的村,或者黨員人數雖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黨的總支部。黨員人數100人以上的村,根據工作需要,經縣級地方黨委批準,可以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下設若干黨支部;村黨的委員會受鄉鎮黨委領導。
村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500人以上的村黨的委員會,經鄉鎮黨委批準,可以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縣以上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應當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這些黨組織,除黨中央另有規定的以外,受鄉鎮黨委領導。
第七條農村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具備單獨成立黨組織條件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成立黨組織,一般由所在村黨組織或者鄉鎮黨委領導。在跨村跨鄉鎮的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成立的黨組織,由批準其成立的上級黨組織或者縣級黨委組織部門確定隸屬關系。
村改社區應當同步調整或者成立黨組織。
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銷黨組織,必須經鄉鎮黨委或者以上黨組織批準。
第八條鄉鎮黨委一般設委員7至9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2至3名,應當設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委書記由黨委委員兼任。黨委委員按照鄉鎮領導職務配備,應當進行合理分工,保證各項工作有人負責。
村黨的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3至5名,其中書記1名,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1名;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村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至7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1名、紀檢委員1名。村黨的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至7名,最多不超過9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1至2名、紀委書記1名。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九條?鄉鎮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大問題。需由鄉鎮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經鄉鎮黨委研究討論后,由鄉鎮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鄉鎮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加強指導和規范,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四)加強鄉鎮黨委自身建設和村黨組織建設,以及其他隸屬鄉鎮黨委的黨組織建設,抓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對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單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務和引進工作。
(六)領導本鄉鎮的基層治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建設、民生保障、脫貧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條?村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要問題并及時向鄉鎮黨委報告。需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情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經村黨組織研究討論后,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農村基層協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以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群團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加強指導和規范,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四)加強村黨組織自身建設,嚴格組織生活,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加強對村、組干部和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培養村級后備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五)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經常了解群眾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正當權利和利益,加強對群眾的教育引導,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
(六)領導本村的社會治理,做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宣傳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生態環保、美麗村莊建設、民生保障、脫貧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一條黨員人數較多的村黨支部,可以劃分若干黨小組。黨小組在支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組織黨員學習和參加組織生活,檢查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和執行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決議的情況,反映黨員、群眾的意見。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十二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持續增加農民收入,不斷滿足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具體任務包括:
(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走共同富裕之路。
(二)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發展多種經營應當同支持和促進糧食生產相結合。
(三)推動鄉村產業振興,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讓農民合理分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四)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實現農業農村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
(五)領導制定本地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保證規劃實施。
(六)組織黨員、群眾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運用科技發展經濟。吸引各類人才到農村創業創新。
第十三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動員和帶領群眾全力打贏脫貧攻堅戰,如期實現脫貧目標,鞏固發展脫貧攻堅成果、防止返貧,組織發展鄉村致富產業,推動農民就業創業,教育引導農民既“富口袋”又“富腦袋”,依靠自己的辛勤勞動創造幸福美好生活。
第十四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因地制宜推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領導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協調利益關系,組織生產服務和集體資源合理開發,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五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群眾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宣傳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導農民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型農民。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群眾培訓,通過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農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傳教育群眾,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社會主義思想道德牢牢占領農村思想文化陣地。
第十六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倡導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傳承發展提升農村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傳統村落,加強農村文化設施建設,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改善辦學條件,普及義務教育。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創建活動,破除封建迷信和陳規陋習,推進移風易俗,弘揚時代新風。
第十七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宣傳黨組織和黨員先進事跡,宣傳好人好事,弘揚真善美,傳播正能量。了解群眾思想狀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引導群眾自覺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
第十八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群眾的無神論宣傳教育,引導黨員、群眾自覺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做好農村宗教工作,加強對信教群眾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動場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農村公共事務,堅決抵御非法宗教活動和境外滲透活動。必須在意識形態上站穩立場,旗幟鮮明反對各種錯誤觀點,同一切歪風邪氣、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六章 鄉村治理
第十九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各類組織的統一領導,打造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治理格局。
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兩委”班子成員應當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黨員擔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黨組織班子成員兼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中黨員應當占一定比例。
村級重大事項決策實行“四議兩公開”,即村黨組織提議、村“兩委”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第二十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深化村民自治實踐,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加強村級民主監督。推廣新時代“楓橋經驗”,推進鄉村法治建設,提升鄉村德治水平,建設平安鄉村。
依法嚴厲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宗族惡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村霸”,嚴防其侵蝕基層干部和基層政權。堅決懲治黑惡勢力“保護傘”。
第二十一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組織黨員、群眾參與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加強污染防治,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美麗鄉村。
第二十二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決入園入托、上學、就業、看病、養老、居住、出行、飲水等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強對貧困人口、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殘疾人、“五保戶”等人群的關愛服務。投放農村的公共服務資源,應當以鄉鎮、村黨組織為主渠道落實,保證有資源、有能力為群眾服務。
注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鄉村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七章 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農村基層干部應當認真學習和忠實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必備知識技能。懂農業,掌握“三農”政策,熟悉農村情況,有能力、有措施、有辦法解決實際問題;愛農村,扎根農村基層,安身安心安業,甘于奉獻、苦干實干;愛農民,對農民群眾充滿感情、始終放在心上,把農民群眾的利益擺在第一位,與農民群眾想在一起、干在一起,不斷創造美好生活。
各級黨組織應當注重加強農村基層干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素質。縣級黨委每年至少對村黨組織書記培訓1次。
第二十四條加強農村基層干部隊伍作風建設。堅持實事求是,不準虛假浮夸;堅持依法辦事,不準違法亂紀;堅持艱苦奮斗,不準奢侈浪費;堅持說服教育,不準強迫命令;堅持廉潔奉公,不準以權謀私。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嚴格農村基層干部管理監督,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嚴厲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
第二十五條鄉鎮黨委領導班子應當由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善于結合實際開展工作的黨員干部組成。鄉鎮黨委書記還應當具備一定的理論和政策水平,堅持依法辦事,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群眾工作能力、處理農村復雜問題的能力,熟悉黨務工作和“三農”工作,帶頭實干、敢抓敢管。
注重從優秀村黨組織書記、選調生、大學生村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中選拔鄉鎮領導干部,從優秀村黨組織書記中考錄鄉鎮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重視發現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女干部和少數民族干部。
第二十六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行好、帶富能力強、協調能力強,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心為群眾服務的黨員組成。村黨組織書記還應當具備一定的政策水平,堅持依法辦事,善于做群眾工作,甘于奉獻、敢闖敢拼。
村黨組織書記應當注重從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人員、本鄉本土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中的黨員培養選拔。每個村應當儲備村級后備力量。
村黨組織書記由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管理。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向村黨組織選派第一書記。
第二十七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組織推進農村深化改革,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斷增強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八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思想路線。反映情況、安排工作、決定事項必須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第二十九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全面加強農村基層組織體系建設,建強戰斗堡壘,把黨員組織起來,把人才凝聚起來,把群眾動員起來,合力推動新時代鄉村全面振興。
第三十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決定重大事項要同群眾商量,布置工作任務要向群眾講清道理;經常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改進工作;關心群眾生產生活,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第三十一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認真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要問題,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書記應當有民主作風,善于發揮每個委員的作用,敢于負責。委員應當積極參與和維護集體領導,主動做好分工負責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鄉鎮黨委領導班子每年至少召開1次民主生活會,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嚴肅認真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八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三十三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黨員認真學習和忠實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認真開展黨內主題教育活動,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形勢政策、科學文化、市場經濟、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等知識。
縣、鄉兩級黨委應當加強農村黨員教育培訓,建好用好鄉鎮黨校、黨員活動室,注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黨員教育。鄉鎮黨委每年至少對全體黨員分期分批集中培訓1次。
第三十四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三會一課”制度,村黨組織應當以黨支部為單位,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組織黨員學習黨的文件、上黨課,開展民主議事、志愿服務等,突出黨性鍛煉,防止表面化、形式化。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定期為基層黨員講黨課。
黨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
第三十五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堅持和完善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對優秀黨員,進行表彰表揚;對不合格黨員,加強教育幫助,依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黨內除名等組織處置。
第三十六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教育和監督黨員履行義務,尊重和保障黨員的各項權利。推進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第三十七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教育管理。流入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外來黨員編入黨的支部和小組,組織他們參加組織生活和黨的活動。流出地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外出黨員的經常聯系,可以在外出黨員相對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動黨員黨組織。
流動黨員每半年至少向流出地黨組織匯報1次在外情況。
第三十八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紀律。經常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黨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對于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應當加強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
第三十九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和有關規定,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注重從青年農民、農村外出務工人員中發展黨員,注意吸收婦女入黨。
村級黨組織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鄉鎮黨委審批。
第四十條農村黨員應當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帶頭投身鄉村振興,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黨員聯系農戶、黨員戶掛牌、承諾踐諾、設崗定責等活動,給黨員分配適當的社會工作和群眾工作,為黨員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九章 領導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各級黨委特別是縣級黨委應當高度重視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認真履行主體責任。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情況應當作為市縣鄉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巡視巡察工作內容,作為領導班子綜合評價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以足夠精力抓好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
對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出現嚴重問題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十二條各級黨委特別是縣級黨委應當堅持抓鄉促村,持續加強基本隊伍、基本活動、基本陣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設,整頓軟弱渙散村黨組織,整鄉推進、整縣提升。
鄉鎮黨委應當全面落實抓村級組織建設的直接責任。鄉鎮黨委書記和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包村聯戶,經常沉下去摸情況、查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第四十三條鄉鎮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堅持加強服務、密切聯系群眾、治理重心下移的原則,構建權責相稱、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保證鄉鎮工作力量。鄉鎮應當設立黨建工作辦公室或者黨建工作站,配備專職組織員,配強黨務力量。加強鄉鎮小食堂、小廁所、小澡堂、小圖書室、小文體活動室和周轉房建設,改善鄉鎮干部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四十四條各級黨委應當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穩定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長機制。落實村干部基本報酬,發放人數和標準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保障正常離任村干部生活補貼。落實村級組織辦公經費、服務群眾經費、黨員活動經費。建好管好用好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整合利用各類資源,規范標識、掛牌,發揮“一室多用”的綜合功能,服務凝聚群眾,教育引導群眾。
第四十五條各級黨組織應當滿懷熱情關心關愛農村基層干部和黨員,政治上激勵、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關懷,宣傳表彰優秀農村基層干部先進典型,彰顯榜樣力量,激勵新擔當新作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1999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七、黨務工作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加強和規范黨務公開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使廣大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動員組織人民群眾貫徹落實好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黨務公開,是指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以及其他黨的組織。
第四條 黨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方向。堅持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來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發揚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更好調動全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時回應黨員和群眾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督、促改進。
(三)堅持積極穩妥。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等的銜接聯動,統籌各層級、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一般先黨內后黨外,分類實施,務求實效。
(四)堅持依規依法。尊崇黨章,依規治黨,依法辦事,科學規范黨務公開的內容、范圍、程序和方式,增強嚴肅性、公信度,不斷提升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第五條 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地方黨委分級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中央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整個黨務公開工作。地方黨委辦公廳(室)承擔本級黨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黨務公開工作。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
第六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黨務公開的保密審查、風險評估、信息發布、政策解讀、輿論引導、輿情分析、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
八、政法工作條例二章全文?
第二章 黨中央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
第七條 黨中央對政法工作實施絕對領導,決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針,決策部署事關政法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舉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權和由中央負責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黨中央加強對政法工作的全面領導: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為政法工作堅持正確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確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政法工作科學發展提供政治保證;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關國家政治安全、社會大局穩定、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安居樂業的重大方針政策、改革措施、專項行動等重大舉措;
(四)加強政法系統組織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和推動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政法隊伍,為政法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九、軍隊建設工作條例全文?
《中國共產黨軍隊黨的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實行軍隊黨的建設工作責任制”,這為我們基層黨委抓好《條例》的學習貫徹指明了方向、明確了標準。作為旅隊《黨建工作責任清單》試點單位,我們營黨委堅持以明確不同層級黨組織和不同身份黨員干部責任為突破口,切實在結合融合中推進學習貫徹《條例》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堅持把“血脈”濾純,壓實政治責任,一心一意聽黨話跟黨走
《條例》旗幟鮮明地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一系列根本原則和制度、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領導體制等重大問題進行集中規定。基層黨組織必須以嚴肅政治態度擔起厚重政治責任,確保聽黨指揮這根紅色“血脈”更加純正、更加純潔、更加純粹。
強化貫徹力。自覺把政治上清醒堅定作為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核心,固化每周“法規學習日”活動,組織兩級委員對上級文電精神進行學習梳理,確保各委員思想統一,各項剛性要求逐一落實。制定落實上級決策指示“五專”措施,通過指定專人負責、抽調專業人員、制定專門措施、組織專項檢查、進行專題匯報,有力提升政治上的貫徹力執行力。明確“當天改、隔周查、反復看”問題整改三步法,確保上級指出的問題不過夜、出過的問題不反復,真正把對習主席和上級黨委指示要求“堅決貫徹落實”的表態兌現到具體工作中。
強化學習力。堅持把學習貫徹黨的創新理論作為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主要途徑,把《軍委主席負責制學習讀本》《習近平強軍思想學習綱要》等書目作為每周的必學課目,要求各支部制訂集中學習計劃和個人學習計劃,成立“理論授課小組”輪流授課,對重要內容反復講、反復學,確保在官兵思想意識上打下深刻烙印。針對少數同志存在的“理論學習枯燥無味、長期教育效果不佳”等錯誤認識,堅定不移地牢固立起“理論學習必須剛性落實”鮮明導向,探索試行學黨的理論、講主題教育、談現實思想“三個系列教育”,始終瞄準網絡熱點、工作重點、內心結點,把理論學懂,把教育講活,把癥結談通。
強化內動力。突出把黨員參與作為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有力支撐,常態組織“戴黨員徽章、亮身份”活動,要求每名黨員時刻佩戴黨員徽章,結合入黨、重溫入黨誓詞等活動,組織老黨員給新黨員佩戴黨員徽章,逐步提升身份意識。著眼解決意識不強、動力不足等問題,每月安排一名黨員上黨課,按照黨齡順序,逐人圍繞黨的理論學習、踐行強軍使命、自身工作實際等方面進行授課,積極創造展現自我的平臺。研究制定“四個優先”激勵措施,在“評功評獎、推薦干部、入黨考學、士官選改”四個敏感事項上,讓黨員積極參與,真切感受到“與眾不同”。深入開展“黨員有話說”活動,定期在軍事訓練、演訓任務等大項工作,以及經費開支、推薦干部等敏感問題上,積極聽取廣大黨員意見,不斷提高全體黨員的存在感、使命感、榮譽感。
堅持把“拳頭”練硬,壓實打仗責任,一招一式謀打仗練打仗
《條例》聚焦備戰打仗主責主業,貫徹“四個立起來”戰略要求,把戰斗力標準、實戰化要求貫穿軍隊黨的建設全過程各領域。基層黨組織必須時刻不忘“軍人為打仗而生”的使命責任,不斷練硬“拳頭”,確保黨和人民有需要的時候能夠拉得出、上得去、打得贏。
用好黨委支部“指揮棒”。著眼發揮黨委支部領導核心作用,確立軍事訓練“三個必上會”原則,凡遇上重大任務、比武競賽、發現訓練中問題三個重要時機必須組織議訓,召開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黨員大會共同研究確定訓練事項。推動訓練計劃由“主官兩人定”向“支部大家議”轉變,將訓練計劃固化為議訓的內容,由支委會或者支委擴大會研究通過。牢固樹立部署工作把關訓練進度、民主測評把關訓練效益、敏感事項把關訓練成績“三個把關”鮮明導向,確保訓練實效。每月要求兩級班子參加軍事民主會,共同協商部署當前的戰備訓練任務,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兩級黨組織的協調一致和思想統一,切實歸正重心、中心居中。
練強戰備訓練“領頭羊”。著眼發揮書記委員引領示范作用,在全體干部黨員中開展訓練先訓、考核先考、比武先比、問責先問“四先”機制,牢固立起“嚴兵先嚴官”鮮明導向。深刻認識高新技術兵種定位要求,圍繞擔負作戰任務,每月組織一次圖上推演和作戰問題研究,每季度匯總一次敵情數據庫,每年實地驗證一次前推陣地部署和實戰應用,有效提升干部統籌指揮和擺兵布陣能力。全面深化干部年度“四個一”訓練,硬性要求干部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形勢戰備教育、牽頭一項作戰問題研究、掌握一型裝備維修、組織一次戰備拉動,有力確保干部沖鋒陷陣時沖在前頭、急難險重時干在前頭、困難險阻時頂在前頭。
立起黨員骨干“新標桿”。著眼發揮黨員骨干模范帶頭作用,緊緊圍繞提升偵察干擾能力,每月指導支部進行普訓,每季度組織全營黨員骨干比武,切實讓黨員把“我們不一樣”體現在核心軍事能力上。針對戰時陣地分布散、骨干少、任務重的客觀實際,常態在黨員隊伍中開展“一專多能”培訓,邀請機關管理、軍需、宣傳等科室領導進行授課,力爭培養一批既能操作裝備,又能舞弄鍋鏟,既能組織打仗,又能疏導心理的實用型作戰骨干。辯證看待每年演訓任務多帶來的挑戰與機遇并存,按照每個班有新黨員、每個支部有新支委的辦法,有序安排所有士官支委和黨員骨干經歷演訓任務的歷練。廣泛開展“黨員尖刀班”和“王牌操作員”評選,結合重大任務籌劃和重大問題攻關,在全營打造品牌和王牌,立起旗幟和標桿。
堅持把“大腦”激活,壓實領導責任,一舉一動想集體顧集體
《條例》強調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營黨委、連支部作為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基層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必須充分調動委員的工作積極性,有力發揮集體領導的作用。
注重“調和潤滑”。深刻認清班子成員經歷不同、年齡不同、優缺不同、個性不同的特點,按照“安排工作考慮擅長、溝通醞釀靈活形式、批評教育講究方法”的思路,牢固確定“四先四后”議事原則和程序,努力把班子成員攏在一起、聚在一塊。注重正確看待和真心尊重班子成員工作上的不同看法、不同方法、不同意見,堅持多聽別人說后發表意見、多綜合大家意見少強調個人看法,不亂扣帽子、不惡意猜測、不斤斤計較,反復溝通,多次醞釀。
注重“顧全大局”。緊緊圍繞日常工作,綜合考量委員能力、性格和喜好,合理進行分工,給合適的人賦予適合的責任,形成一種“干好分內工作”內生動力,不斷強化委員職責意識。每月制定黨委工作統籌推進表,按照工作內容、負責人、推進進度對每項工作進行籌劃,幫助委員進入工作、進入情況,有力把控班子整體工作節奏和狀態。每季度組織一次委員黨內分工述職述責專題黨日,督促委員對階段工作進行梳理總結,分享好的經驗做法,協商解決困難問題,切實在推動共同進步中培養大局觀念和大局胸懷。
注重“溫暖體恤”。高度重視班子成員工作任務重與家庭照顧少之間的客觀矛盾,特別是營級班子,大多都是剛剛成家立業,正處在事業上最艱難的爬坡期,或多或少在照顧妻子、養育孩子、孝敬父母、進退選擇上有許多困難,容易發生家庭矛盾。對于這些難免的磕磕碰碰,主動當好班子成員和家屬的“知心朋友”,堅持家屬來隊必見面、家庭矛盾必調解、家人生活必關心,盡心保持后方后院后代的穩定。教育引導兩級正副書記自覺認清老大哥、老黨員的角色定位,換位思考、設身處地主動協調好委員工作中的“撞車”、解決好現實中的困難、調節好生活中的娛樂,盡最大努力讓大家心無旁騖、開開心心地工作生活,大力營造相互體諒、相互幫助的和諧氛圍。
堅持把“抗體”固強,壓實監督責任,一板一眼嚴紀律守規矩
《條例》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問題導向,把嚴的標準、嚴的要求融入軍隊黨的建設各方面。
規正工作“軌道”。充分把握遠離機關自處一線“自抓自建”這個考驗和優勢,深刻理解把握民主集中制精髓,把醞釀決策、跟蹤把關、落責追責各個環節像齒輪一樣一個一個卡穩當。依法依規發揮組織功能,通過“先學后議”組織“書記集訓班”把既定的工作規范落實好,結合大項任務及時召開“檢討反思會”分析得失滾動改進。通過程式化的動作把政策規定、黨委意志、任務實際統籌落實到位,實施“軍令狀”“清單制”把問題責任壓實在,堅決避免記糊涂賬,給違規違紀、失職瀆職留空當,在重點崗位重點事項上掉鏈子。
繃緊紀律“紅線”。針對“三類違規”、微腐敗等重點傾向問題,始終堅持利劍高懸,傳導壓力態勢,每周開展法規學習日明規矩,每月安排書記上紀律黨課強黨性,常態組織以案講紀、專題表態觸內心,努力營造嚴抓嚴打、人人喊打、越界必挨打的氛圍。不斷拉緊全體官兵特別是黨員干部思想“警戒線”,制定“十個嚴肅對待”剛性措施,把黨的七項紀律在基層涉及的具體事項規范解決好。堅決落實違規違紀問題必研究、必定性、必通報“三必”措施,頂格處理違規個人,以身邊事警醒身邊人。
固牢群防“堤壩”。嚴肅班子內部批評與自我批評,狠抓民主生活會質量,紅臉出汗排毒去腐,以真批評求真團結,提醒拉袖真愛真幫。突出抓好黨員監督權責統一,圍繞黨性原則、剛性準則,嚴肅批評“無效票”和“友好票”,大力糾治民主評議虛化弱化和黨員交往庸俗化問題傾向。組織“黨員直通車”辯思會,回答和解釋好黨員思想困惑,保證每名黨員正氣滿滿、處處模范。發揮群眾監督樸素性特點,結合基層風氣監督員實踐,摸索固化“大家談”“調查卷”“意見箱”三種問題收集辦法,暢通群眾意見反饋渠道,履行監督責任。
注足思想“清流”。結合吸收黨員、黨史軍史紀念日等常態開展“憶初心”儀式活動,重溫入黨誓詞、感召革命熱情,固強黨性,揚正氣祛邪氣。跟進觀看《鐵紀強軍》,逐人談認識感悟,強化從嚴治黨的理論認同、形勢認同、工作認同。廣泛開展“贊英模、學英模”活動,設立“黨員服務宗旨日”,發掘培塑宣揚身邊先進典型,搞好模范帶動,養成看齊的自覺性。
十、2021年宣傳工作條例原文全文?
是宣傳思想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的根本政治保證。黨管宣傳是一條鐵律,任何時候都不能有絲毫含糊、絲毫動搖。特別是處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置身當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宣傳思想工作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需要鮮明黨的旗幟、加強黨的領導。《條例》把全黨動手抓宣傳工作的理念要求,進一步轉化為加強黨對宣傳工作全面領導的制度規定,鮮明突出了宣傳工作的政治定位,明確規定了做好宣傳工作需要履行的政治任務,清晰界定了宣傳工作機關和隊伍的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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