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立法 環境監測立法疏漏措施
一、立法法的立法原則?
(一)法治原則
立法的法治原則要求一切立法活動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符合憲法的精神;立法活動都要有法律根據,立法主體、立法權限、立法內容、立法程序都應符合法律的規定,立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范的要求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二)民主原則
立法應當體現廣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確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應當通過法律規定,保障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表達自己的意見;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應具有開放性、透明度,立法過程中要堅持群眾路線。
(三)科學原則
立法應當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尊重社會的客觀實際狀況,根據客觀需要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態度對待立法工作,注意總結立法現象背后的普遍聯系,揭示立法的內在規律;應十分重視立法的技術、方法,提高立法的質量。
二、行政立法和立法的區別?
1,立法主體不同,行政立法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而權力機關立法的立法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立法的調整對象不同,行政立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涉及的較為具體的行政事務,而權力機關立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項。
3,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較低 03年司法考試有這道題。
三、立法宗旨?
為了保護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 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 法,制定本法。
四、立法步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一般要經過四個階段:
(1)提出立法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它們各自職權范圍的立法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2)審議立法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立法議案時,首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由提案人作有關立法議案的說明。大會后,召開各代表團會議進行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匯集各代表團的意見在法律委員會會議上審議,提出修改(或不修改)的意見。然后,在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上,由法律委員會作審查結果報告,并提出修改草案。
經主席團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同意這個報告和修改草案,或進一步提出修改意見,請法律委員會再作修改。遇有重大分歧,主席團會議采取表決方式,按多數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立法議案,一般要經過兩次以上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一次進行初步審議,委員們可以提出修改意見,不作通過與否的決定,而是在會后將草案提交法律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同時由各委員將法律草案帶回去,進行調查研究。兩個月后,在下一次常務委員全體會議上就立法議案作進一步的審議。
(3)表決和通過立法議案。法律草案經審議后,即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過半數通過,憲法修改草案須經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通過的方式,即可公開進行,也可秘密進行。
(4)公布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以命令的形式公布。在立法議案通過和公布之間不需要經過任何機關或個人批準。其他國家機關依照憲法授予的權限。制定和通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也都有法定的方式。如國務院制定或發布行政法規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程序是:享有立法提案權的有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的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和代表(3人以上附議),由主席團提請大會討論,并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通過的地方性法規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
五、立法起源?
歷法的起源
在古人眼中,太陽和月球是天空中最明亮,運行最規律的的兩個天體。在太陽和月球的指引下,人們有了日期和時間的觀念。
由于地球的自轉軸與黃道(從地球上看到的太陽一年所經歷的軌跡)之間有約23°26'的夾角。一年之中,隨著地球繞太陽的公轉,太陽直射點總是會在南北回歸線之間緩慢移動,造成晝夜長短的消長和四季的循環。古人意識到了這種周期性現象,產生了“年”的概念。并把陽光直射在南北回歸線和赤道的日子,定為春分、秋分、夏至、冬至(統稱兩分兩至)。以此為基礎指定的歷法,就稱為太陽歷,或陽歷。
六、立法之母?
憲法是立法之母。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母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基礎和依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權威。
任何法律都是根據憲法制定出來的,任何法律的法律條文不能和憲法相矛盾和相抵觸,否則,必須對其條文進行修改。所以,憲法是法律之母。
七、立法原則?
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八、我國的立法程序和立法原則?
我國立法程序經過人民代表提案,立法委員會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國家主席發布批準令。立法原則是根據我國改革開放的時際情況,與時俱進,同步立法。
九、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的區別?
行政立法權包括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 職權立法是指隨著社會的發展,某些立法權利已經轉化為行政權的一部分,是行政權的固有組合。 授權立法是指行政主體對此項立法事項并不享有立法權,而是由法律授權由行政機關行使。現在意義上的行政立法制度更多的體現為職權立法,職權立法的主題廣泛,不僅限于中央行政機關,而且部分地方行政機關也享有立法權,甚至地方的人大立法也納入行政立法的范疇。 經授權的立法與職權立法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1、范圍不同。職權立法范圍限定在國務院職權之內,經授權立法涉及到本來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范圍。但是經授權的立法只能在授權范圍內制定行政法規,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保留事項均可制定為行政法規,如犯罪與刑罰、公民政治權力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以及司法制度都屬于法律絕對保留。同時,國務院不得將其獲得的授權再轉授給其他機關,根據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應及時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2、形式不同,即名稱不同。法律配套行政法規和實施行政管理職能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為“條例”或“規定”,而經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名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3、效力不同。如果前兩種行政法規與法律發生沖突,則當然無效,應當適用法律;如果經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與法律發生沖突,則應當提起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原因在于,國務院經過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相當于準法律,其立法權本來就屬于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所以,準法律與法律發生沖突,應當由授權機關裁決適用。
十、科學立法重點領域立法包括什么?
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包括積極推進國家安全、科技創新、公共衛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態文明、防范風險、反壟斷、涉外法治等重要領域立法,健全國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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