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工作條例最新 環境監測工作條例最新版
一、網絡工作條例?
條例正文
第一條
中國互聯網管理條例,是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
第九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
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
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于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機要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黨的工作機關的設立和運行,提高黨的工作機關履職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得到有效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工作機關是黨實施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的政治機關,是落實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決策部署,實施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事業的執行機關,主要包括辦公廳(室)、職能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央和地方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設在黨的工作機關或者由黨的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法規和中央另有規定的除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產生和運行,按照黨章和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三、黨費 工作條例?
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交納黨費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
黨費繳納制度
1、繳納黨費是每個黨員的義務,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黨費不得拖欠或不交,黨員連續六個月沒有交納黨費,經教育仍不改正,就認為是自行脫黨,由黨組織召開大會決定對其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2、新入黨的黨員,從批準為預備黨員的當月開始交納黨費。
3、交納標準
(1)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2)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前一款規定交納黨費。
(3)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申請,經黨組織委員會同意,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納時間。黨員應按月交納黨費,外出黨員可視具體情況,經所在黨組織同意,可以委托親屬或其他黨員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時間不得超過半年。企業黨組織每月應向上級黨組織上繳當月黨費。
5、黨組織每年要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四、密碼工作條例?
《密碼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密碼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的安全監測預警、安全風險評估、信息通報、重大事項會商和應急處置等協作機制,確保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安全管理的協同聯動和有序高效。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確保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安全,全天候全方位感知密碼安全態勢,就必須統籌協調國家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密碼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密碼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間的監測預警、風險評估、信息通報、重大事項會商等協作機制,準確把握密碼安全風險發生的規律、動向、態勢,實現密碼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準確分析、有效使用和共享,提高密碼安全事件的應對處置能力。
五、群團工作條例?
條例全文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第1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實到團的全部工作和建設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樹立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提升團支部組織力,強化團支部政治功能,充分發揮黨的助手和后備軍作用,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團支部是團的基礎組織,是團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團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團員、管理團員、監督團員和組織青年、宣傳青年、凝聚青年、服務青年的職責。
第三條團支部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遵守團章,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
(二)堅持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決貫徹黨的意志和主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建帶團建,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三)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把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作為根本任務,把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青年群眾基礎作為政治責任,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作為工作主線。
(四)認真履行職責,引領凝聚青年,在青年中加強和改進理論武裝工作,堅定青年聽黨話、跟黨走的人生追求;組織動員青年,配合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動員青年建功新時代;聯系服務青年,強化服務意識、提升服務能力,做青年信得過、靠得住、離不開的貼心人。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團內民主,尊重團員主體地位,嚴肅團的紀律,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保證團的決議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六)堅持改革創新,落實黨對共青團改革和全面從嚴治團的要求,推進組織和工作創新,生動活潑地開展工作,不斷擴大團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面,不斷增強對青年的凝聚力、組織力、號召力。
第2章組織設置
第四條團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區域、領域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連(中)隊以及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團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團支部。
團支部團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經上級團組織批準,團支部團員人數可以適當放寬。
第五條堅持青年在哪里、團組織就建在哪里,團支部設置形式應當從實際出發,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和行政建制對應。適應街道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和領域的特點,適應團員、青年流動和分布聚集的特點,靈活設置團支部。
規模較大、跨地域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行業組織、居住區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團支部。
團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于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團支部。
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項目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團支部。
流動團員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對固定集中,應當由流出地團組織商流入地團組織,將流動團員納入流入地團支部管理,或依托園區、商會、行業組織、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團員團支部。
在新經濟和新社會組織從業青年、新媒體從業青年、自由職業者、留學歸國青年等新興領域青年中,積極探索依托企業、社會組織、行業組織、“青年之家”、網絡等載體成立團支部。
第六條團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在征得所在單位黨組織同意后,向上級團委或所在鄉鎮(街道)團(工)委提出申請;上級團委或所在鄉鎮(街道)團(工)委研究決定并批復,批復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如所在單位沒有黨組織,可以直接向上級團委或所在鄉鎮(街道)團(工)委提出申請,根據工作需要,上級團委或所在鄉鎮(街道)團(工)委也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層單位成立團支部的決定。
上級團委或所在鄉鎮(街道)團(工)委審批同意后,基層單位召開團員大會選舉產生團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團支部書記、副書記。團員大會召開后,團支部應當在1個月內,向同級黨組織和批準其成立的團委遞交選舉結果報告。團支部成立批復和選舉結果由批準其成立的團委報上級團組織備案。
團員大會召開后,上級團組織和該團支部應當在1個月內,建立、完善“智慧團建”系統中團支部相關信息。
第七條對因團員人數或者所在單位、區域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團支部,上級團委應當及時通報其同級黨組織,并及時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團支部的調整和撤銷,一般由團支部報同級黨組織、上級團委批準,也可以由上級團委與其同級黨組織協商后直接作出決定。
第八條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團員組織關系不轉接的,經上級團組織批準,可以成立臨時團支部。
六、考核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推動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做到忠誠干凈擔當、帶頭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干部隊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考核工作,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政治素質、履職能力、工作成效、作風表現等所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以此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依據。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專項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著眼于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突出考核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實際成效,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獎勤罰懶、獎優罰劣,調動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樹立講擔當、重擔當、改革創新、干事創業的鮮明導向。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三)事業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客觀全面、簡便有效;
(六)考用結合、獎懲分明。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工作部門或者有關工作機構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不含正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不含正職);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或者有關工作機構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當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發揮表率作用,帶頭接受高標準嚴格考核。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七條 領導班子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設。全面考核領導班子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增強“四個意識”,做到“四個服從”,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情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堅定理想信念,堅定“四個自信”,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情況;堅持民主集中制,執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營造風清氣正政治生態的情況;踐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新時期好干部標準,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的情況。
(二)領導能力。全面考核領導班子適應新時代要求、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完成目標任務的能力,重點了解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新本領、科學發展本領、依法執政本領、群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駕馭風險本領。
(三)工作實績。全面考核領導班子政績觀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績觀,主要看是否恪守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為最大政績,真正做到對歷史和人民負責。考核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的工作實績,應當看全面工作,看推動本地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況和實際成效。考核其他領導班子的工作實績,主要看全面履行職能、服務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況和實際成效。注重考核各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抓黨建工作的實績。
(四)黨風廉政建設。全面考核領導班子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持之以恒正風肅紀,推進反腐敗斗爭等情況。
(五)作風建設。全面考核領導班子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聯系群眾,為群眾排憂解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情況;結合實際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況;深入改進作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反對“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情況;實事求是,真抓實干,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的情況。
第八條 領導干部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領導干部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考核領導干部的政治品質,重點了解堅定理想信念、對黨忠誠、尊崇黨章、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況。考核領導干部的道德品行,重點了解堅守忠誠老實、公道正派、實事求是、清正廉潔等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等情況。
(二)能。全面考核領導干部履職盡責特別是應對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過程中的政治能力、專業素養和組織領導能力等情況。
(三)勤。全面考核領導干部的精神狀態和工作作風,重點了解發揚革命精神、斗爭精神,堅持“三嚴三實”,勤勉敬業、恪盡職守,認真負責、緊抓快辦,銳意進取、敢于擔當,艱苦奮斗、甘于奉獻等情況。
(四)績。全面考核領導干部堅持正確政績觀,履職盡責、完成日常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復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的情況和實際成效。考核黨委(黨組)書記的工作實績,首先看抓黨建工作的成效,考核領導班子其他黨員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應當加大抓黨建工作的權重。
(五)廉。全面考核領導干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政治責任,遵守廉潔自律準則,帶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秉公用權,樹立良好家風,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反對“四風”和特權思想、特權現象等情況。
第九條 具體考核內容的確定必須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及時調整優化。
第十條 落實新發展理念,突出高質量發展導向,構建推動高質量發展指標體系,改進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績考核,因地制宜合理設置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指標和權重,突出對打好重點任務攻堅戰的考核,加強對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推動創新發展、加強法治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工作的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社會穩定、新增債務等約束性指標的考核權重。
第十一條 堅持從實際出發,實行分級分類考核。考核內容應當體現不同區域、不同部門、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特點。
第十二條 根據不同崗位職責要求,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不擔當不作為的具體情形和評價標準,推動工作落實和擔當盡責。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責、可追責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目標以及崗位職責規范,作為確定考核內容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平時考核
第十四條 平時考核是對領導班子日常運行情況和領導干部一貫表現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及時肯定鼓勵、提醒糾偏。
第十五條 平時考核應當突出重點。
考核領導班子的日常運行情況,重點了解政治思想建設、執行民主集中制、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科學決策、完成重點任務和反對“四風”等情況。
考核領導干部的一貫表現,重點了解政治態度、擔當精神、工作思路、工作進展,特別是對待是與非、公與私、真與假、實與虛的表現等情況。
第十六條 平時考核主要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日常管理進行,可以采取下列途徑:
(一)列席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重要工作會議,參加重要工作活動等;
(二)與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談心談話,到所在單位聽取干部群眾意見;
(三)開展調研走訪、專題調查、現場觀摩等;
(四)結合黨內集中學習教育、紀委監委日常監督、巡視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訓等進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適當方法。
第十七條 平時考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形成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可以采用考核報告、評語、等次或者鑒定等形式確定。
第十八條 建立平時考核工作檔案,將相關材料整理歸檔,作為了解評價領導班子日常運行情況和領導干部一貫表現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為周期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所進行的綜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組織開展。
根據工作需要,各級黨委(黨組)每年可以選定部分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重點考核。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總結述職。召開會議,領導班子總結報告全年工作,領導干部進行個人述職。
(二)民主測評。根據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內容的要求設計測評表,由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填寫評價意見。參加測評的人員范圍,按照知情度、關聯度、代表性原則,結合實際確定。
(三)個別談話。與領導班子成員、相關干部群眾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個別談話了解情況。
(四)了解核實。根據需要采取查閱資料、采集有關數據和信息、實地調研等方式,核實考核對象有關情況。
(五)形成考核結果。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考核結果并及時反饋。
當年開展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換屆考察、巡視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結合實際適當簡化程序。
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對公共服務部門和窗口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聽取公眾意見。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一般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4個等次。
優秀是指綜合表現突出,出色履行領導職責或者崗位要求,圓滿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務,成績顯著。
良好、稱職是指綜合表現好,認真履行領導職責或者崗位要求,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務。
一般、基本稱職是指綜合表現勉強達到領導職責或者崗位要求,或者在某個方面存在明顯不足、有較大問題。
較差、不稱職是指綜合表現達不到領導職責或者崗位要求,或者在某個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出現重大錯誤。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結合實際,制定考核等次具體評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 擔任多項職務的領導干部,一般在承擔主要工作職責的單位進行考核,對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適當方式進行了解。
新提拔任職的領導干部,按照現任職務進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職崗位的工作情況。
交流任職的領導干部,在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其交流任職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援派或者掛職鍛煉的領導干部,由當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單位進行考核,以適當方式聽取派出單位或者接收單位的意見。
本年度內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領導干部,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
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尚未結案、受黨紀政務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的領導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專項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專項考核是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完成重要專項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應對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的工作態度、擔當精神、作用發揮、實際成效等情況所進行的針對性考核。
根據平時掌握情況,對表現突出或者問題反映較多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可以進行專項考核。
第二十四條 專項考核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明確考核對象、考核內容指標、程序步驟和工作要求等。
(二)聽取考核對象的總結匯報。
(三)了解核實。采取查閱資料、實地調研、輿情分析、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式,核實印證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審計、信訪等部門了解情況。
(四)形成考核結果。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作出評價。
第二十五條 專項考核結果可以采用考核報告、評語、等次或者鑒定等形式確定。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六條 任期考核是對實行任期制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一屆任期內總體表現所進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結合換屆考察或者任期屆滿當年年度考核進行。
任期考核應當突出對完成屆期目標或者任期目標情況的考核。
第二十七條 任期考核一般應當按照總結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了解核實、實績分析、形成考核結果等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任期考核結果可以采用考核報告、評語、等次或者鑒定等形式確定。
第七章 考核結果確定
第二十九條 考核結果確定應當加強綜合分析研判,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全面、歷史、辯證地分析個人貢獻與集體作用、主觀努力與客觀條件、增長速度與質量效益、顯績與潛績、發展成果與成本代價等情況,注重了解人民群眾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真實感受和評價,防止簡單以地區生產總值以及增長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得票得分確定考核結果。
第三十條 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專項考核、任期考核情況應當相互補充印證,堅持考人與考事相結合,注重吸收運用巡視巡察、審計、績效管理、工作督查、相關部門業務考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為識別干部、評判優劣的重要標準,增強考核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三十一條 考核結果應當全面準確反映考核對象情況,以考核報告、評語、鑒定等形式確定結果的,應當明確具體肯定成績和優點,指出問題和不足。
第三十二條 年度考核結果以平時考核結果為基礎,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應當在平時考核結果好的考核對象中產生。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領導班子總數的30%,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領導干部總人數的25%。
領導班子為優秀等次的,其領導成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適當上調,最高不超過30%;領導班子為一般等次的,其領導成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領導班子為較差等次的,其領導成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過15%,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成效不明顯的;
(二)干事創業精氣神不夠,拈輕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動真碰硬,不擔當不作為的;
(三)受到上級黨委和政府通報批評,責令檢查的;
(四)工作實績不突出的;
(五)組織領導能力較弱,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黨治黨責任不力,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確定為優秀等次的。
在上級黨組織開展的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中,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情況綜合評價等次未達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應當確定為較差等次,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結果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政治上出現問題的;
(二)不執行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運行狀況不好,不能正常發揮職能作用,領導干部鬧無原則糾紛,影響較差的;
(三)責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勝任崗位職責要求,依法履職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敷衍塞責、庸懶散拖,作風形象不佳,群眾意見大,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不堅守工作崗位,擅離職守的;
(六)其他原因應當確定為較差或者不稱職等次的。
第三十五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履職擔當、改革創新過程中出現失誤錯誤,經綜合分析給予容錯的,應當客觀評價,合理確定考核結果。
第三十六條 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復核或者申訴。
第八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三十七條 堅持考用結合,將考核結果與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問責追責等結合起來,鼓勵先進、鞭策落后,推動能上能下,促進擔當作為,嚴厲治庸治懶。
第三十八條 考核結果采取個別談話、工作通報、會議講評等方式,實事求是地向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反饋,肯定成績、指出不足,督促整改,傳導壓力、激發動力。
第三十九條 依據考核結果,有針對性地加強領導班子建設:
(一)領導班子作出重要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記功、授予稱號,給予物質獎勵;
(二)領導班子表現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嘉獎;
(三)領導班子運行狀況不好、凝聚力戰斗力不強、不擔當不作為、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應當進行調整;
(四)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為一般等次的,應當責成其向上級黨組織寫出書面報告,剖析原因、進行整改;
(五)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為較差或者連續兩年為一般等次的,應當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整。
第四十條 依據考核結果,激勵約束領導干部:
(一)領導干部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記功、授予稱號,給予物質獎勵;表現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嘉獎;連續三年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
(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年度考核獎金、晉升工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三)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限期改進。
(四)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
(五)不參加年度考核、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該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務職級的任職年限,不計算為晉升工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六)領導干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 依據考核結果加強干部教育培養,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對領導干部進行調學調訓、安排實踐鍛煉,補齊能力素質短板。對有潛力的優秀年輕干部加強針對性培養。
第四十二條 考核中發現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存在問題的,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談話提醒直至組織處理;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領導干部考核形成的結論性材料,應當存入干部人事檔案。
第九章 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職責。
黨委(黨組)承擔考核工作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
第四十五條 考核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以及勝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知識,公道正派,組織紀律觀念和保密意識強。考核人員按照規定實行公務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黨委(黨組)可以組建和派出考核組。考核組組長根據每次考核任務確定并授權,應當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堅持原則、敢于擔當。
第四十六條 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
考核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考核,全面客觀準確地了解和反映情況,公道公平公正地對待和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考核人員應當在考核材料上簽名,對考核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 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應當嚴肅認真、穩妥審慎,注意與日常工作相協調、相促進。根據不同考核對象和考核任務,改進創新考核方法,充分發揚民主,多到基層干部群眾中、多在鄉語口碑中聽取意見、了解情況,堅持在現場看、見具體事,多渠道、多層次、多側面了解核實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現實表現。
第四十八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開展考核,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干部考核工作與其他業務考核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整合考核力量,歸并考核項目和種類,嚴格控制“一票否決”事項,防止多頭考核、重復考核。
第十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五十條 考核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搞形式、走過場;
(二)不準隱瞞、歪曲事實;
(三)不準弄虛作假;
(四)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五)不準泄露談話內容、測評結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準憑個人好惡評價干部、決定或者改變考核結果;
(七)不準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
(八)不準干擾、妨礙考核工作;
(九)不準打擊報復干部和反映問題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當正確對待和接受組織考核,如實匯報工作和思想,客觀反映情況。
對不按照要求參加或者不認真配合考核工作,經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五十二條 對不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實造成嚴重后果、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考核工作紀律等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成員、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按照有關紀律和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四條 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認真受理有關舉報、復核、申訴,嚴肅查處違反考核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黨委和政府的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1998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七、督查工作條例?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推進廉政建設,健全行政監督制度,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督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政府督查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以人民為中心,服務大局、實事求是,推進依法行政,推動政策落實和問題解決,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四條 政府督查內容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二)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三)督查對象法定職責履行情況;
(四)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條 政府督查對象包括:
(一)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
(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四)受行政機關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開展督查,必要時可以對所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開展督查。
第六條 國務院辦公廳指導全國政府督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務院督查工作。國務院辦公廳督查機構承擔國務院督查有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機構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機構設置的形式和規格,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督查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機構統稱政府督查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屬部門按照指定的事項、范圍、職責、期限開展政府督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指定,不得開展政府督查。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組。督查組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督查事項、范圍、職責、期限開展政府督查。督查組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
督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和專家學者等參加督查組。
第九條 督查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督查工作相適應的政治素質、工作作風、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法律素養,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潔、保守秘密,自覺接受監督。
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對督查人員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
第十條 政府督查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預算。
第十一條 政府督查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指令,確定督查事項。
政府督查機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線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確定督查事項。
第十二條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對象自查、說明情況;
(二)聽取督查對象匯報;
(三)開展檢查、訪談、暗訪;
(四)組織座談、聽證、統計、評估;
(五)調閱、復制與督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六)通過信函、電話、媒體等渠道收集線索;
(七)約談督查對象負責人或者相關責任人;
(八)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互聯網+督查”。
第十三條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協助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開展綜合督查、專項督查、事件調查、日常督辦、線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五條 開展政府督查工作應當制定督查方案,明確督查內容、對象和范圍;應當嚴格控制督查頻次和時限,科學運用督查方式,嚴肅督查紀律,提前培訓督查人員。
政府督查工作應當嚴格執行督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督查范圍、變更督查對象和內容,不得干預督查對象的正常工作,嚴禁重復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結束后應當作出督查結論。與督查對象有關的督查結論應當向督查對象反饋。
督查結論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客觀公正。
第十七條 督查對象對督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該督查結論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該督查結論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收到申請的人民政府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參與作出督查結論的工作人員在復核中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對于督查結論中要求整改的事項,督查對象應當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提出改變或者撤銷本級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
第二十條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針對督查結論中反映的突出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真實準確地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報告調查研究情況。
第二十一條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或者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進行表揚、激勵、批評等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或者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督查應當加強與行政執法監督、備案審查監督等的協調銜接。
第二十三條 督查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政府督查機構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發現涉嫌其他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督查機構及督查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泄露督查過程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或者違反廉政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督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阻礙督查工作,不得隱瞞實情、弄虛作假,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督查人員或者提供線索、反映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陷害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的其他監督檢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八、農村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高新時代黨全面領導農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農村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九、區域自治工作條例?
自治條例是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
通常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問題。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的基本依據和活動準則。
自治區的自制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制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三防工作條例?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防汛防旱防風地方法規,全文共7章68條,分別從總則、防御準備、防御工程設施建設與管理、應急處置、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七個方面對我省行政區域內的防汛防旱防風活動進行了規范。
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公布施行,將進一步解決當前防汛防旱防風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推動我省防汛防旱防風工作更加法制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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