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最新
一、室內空氣環境監測管理規定?
室內環境檢測規范:
1、嚴格按《國家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T18883-2002 )要求預先封閉居室 12小時,封閉時不得使用空調等換 氣設備以及空氣凈化設備等。
2.室內環境檢測人員現場檢測時,室內人數最好不要超過三人。
3.室內環境現場檢測時,所有在場人員嚴禁吸煙。
4.現場不要遺留殘余裝飾雜物,如板材、油漆、涂料,稀釋劑等。
5.布設檢測點客戶應予以配合。
6.國家資質CMA認證號:(2004)量認(京)字(U0453)號 國家標準中關于布點的要求
6.0.11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數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間。房間總數少于3間時,應全數檢測。
6.0.12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測試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減半,并不得少于3間。
6.0.13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應按房間面積設置: 1.房間面積100m2時,設3-5個檢測點。
6.0.15當房間內有2個及以上檢測點時,應取各點檢測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房間的檢測值。
6.0.16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環境污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墻面不小于0.5m、距樓地面高度0.8-1.5m。檢測點應均勻分布,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
6.0.17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游離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濃度檢測時,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h后進行。
6.0.18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檢測時,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24h后進行。
國家規定室內裝修空氣質量檢測的標準是什么?
室內空氣檢測標準有兩種即:GB/T1 3-20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是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的檢測依據,具體在第6章驗收里做了明確規定。現在環境問題越來越是值得關注的問題了。有了空氣質量檢測儀,實時監測空氣質量,使有害物質早發現,早預防,避免對身體產生傷害。 現在國產空氣質量檢測儀器武漢天虹環保的還不錯。有些客戶都是經朋友介紹的,進入公司網站,主要有區域綜合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系統,內置先進的大氣環境自動監測設備,可精確監測空氣中的PM2.5/PM10等可吸入顆粒物以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氫、氧氣、二氧化氮、二氧化硫、VOC等各類影響環境空氣質量的指數指標,并通過采集和分析設備進行數據分析和存儲。本系統可真實反映室內外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并實現環境空氣質量信息發
二、企業名稱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1991年5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發布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2020年12月14日國務院第118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和企業名稱數據庫,并向社會開放。
第三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不斷提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化、便利化水平,為企業和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四條 企業只能登記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范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條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政區劃名稱;跨行業綜合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七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是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市轄區名稱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時應當同時冠以其所屬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名稱。開發區、墾區等區域名稱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時應當與行政區劃名稱連用,不得單獨使用。
第八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
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不得作為字號,另有含義的除外。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應當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標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表述。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依法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
(四)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名稱及其通用簡稱、特定稱謂;
(五)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六)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七)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
(八)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
(九)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嚴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企業名稱中間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業限定語。
使用外國投資者字號的外商獨資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名稱中可以含有“(中國)”字樣。
第十三條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并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境外企業分支機構還應當在名稱中標明該企業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第十四條 企業集團名稱應當與控股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一致。控股企業可以在其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第十五條 有投資關系或者經過授權的企業,其名稱中可以含有另一個企業的名稱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
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由申請人自主申報。
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對擬定的企業名稱進行查詢、比對和篩選,選取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企業名稱。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承諾因其企業名稱與他人企業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在同一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人擬定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下列同行業或者不使用行業、經營特點表述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
(一)已經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已經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或者受讓企業名稱的除外;
(三)被撤銷設立登記或者被撤銷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第十八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提交完成的企業名稱予以保留,保留期為2個月。設立企業依法應當報經批準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保留期為1年。
申請人應當在保留期屆滿前辦理企業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名稱轉讓或者授權他人使用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企業登記機關在辦理企業登記時,發現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
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第二十二條 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使用企業名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或者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企業登記機關的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登記機關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登記或者使用企業名稱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企業登記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企業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規定的企業名稱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規定的企業名稱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1.管理職責分工:明確區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將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企業服務中心,強化企業服務的政策抓手,提高轄區企業服務的統籌能力。
2.資金使用原則: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并采用總額控制方式,如通過審核的扶持資金總額超過預算額度,則按超出部分等比例減少各項目的扶持資金。年度資金使用完畢后當年度不再接受申報。
3.扶持對象標準: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原則上應在羅湖區內登記注冊,在羅湖區依法納稅或依法納入羅湖統計,并符合相關實施細則規定條件。
4.申報受理方式:采用分期受理的方式,對同一類別項目實行集中申報、集中審核、集中過會。各扶持項目受理時間將在各主管部門公布的申報指南中具體規定。
5.審核批準流程:推行以“大數據”核準方式落實產業政策,主要由政府部門間的數據庫比對,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進一步簡化申報流程,減少申報材料。擬扶持項目的公示期限減少到3個工作日,提高撥付效率。
6.監督檢查要求:對申請對象資質、不得獲得扶持的條件等做出了更加具體的限定,對部門簽訂監管協議及履約情況檢查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對項目績效管理和資金使用績效報告進行了更加具體的明確。
四、企業字號名稱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字號名稱的規定:
第1條 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條 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3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4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5條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6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7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7條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8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9條 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10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11條 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12條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13條 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14條 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五、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為了進一步加強益元百貨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司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公司各部門、各崗位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實施細則,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體員工的共同責任和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各商場、處室必須樹立“安全第一 ”的思想,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日常安全工作上升到法的高度認識,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同獎懲。
第二章 防火組織及其職責
第五條:公司各級領導和員工必須增強防火安全意識,正確認識安全是經營的前提,是效益的保障。牢固樹立企業法人是第一責任者的觀念,消防安全工作的經營管理中具有一票否決權。
第六條:公司逐級防火責任制,即:總經理包面,各商場、處室包塊,經營區包片,各崗位員工包柜的四級防火責任。
第七條:公司設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
主任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擔任,、物保處、綜合處、財務處、各商場主要負責人參加。
第八條: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
二、 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
三、 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組織實施。
四、 對員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對新員工,臨時工上崗前要做防火安全教育。
五、 每月進行兩次安全大檢查,定期召開廣場安全例會,主持研究整改火災隱患。
六、 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明確職責,落實防火任務。
七、 組織和領導義務消防隊,定期開展消防學習、培訓和滅火演練。
八、 熟悉廣場范圍內的存儲,銷售商品的類別、性能、重點部位和防火措施,熟知滅火方案,一旦發生火災,積極采取措施滅火。
九、 督促指導各商場、處室做好消防設備的保養、維護和管理工作。
十、 協助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及時處理違章行為和火災事故責任者。
第九條:各商場、處室的經理和處長為其責任區防火負責人,其職責:
1、 對本區域的消防安全負全責。
2、 經營定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員工學習防火,滅火常識和消防法規及本.細則,提高防火意識。
3、 積極帶領員工做好防火工作,教育員工嚴禁在廣場范圍內吸煙,嚴格控制火源、電源。
4、 檢查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 每周對區域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積極采取防范措施,整改火災隱患,并做好記錄,對于整改有困難的,要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
6、 每天下班前安排好值班人員,督促值班人員認真檢查火源,電源,清除火險隱患,做好值班記錄。
7、 組織本區域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訓練,不斷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8、 認真負責本區域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不準隨意挪動和埋壓消防用具,確保正常使用。
9、 積極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并協助查明原因。
第十條:干事、科長為其各區域防火負責人,其職責是:
1、 負責本區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安全、消防管理制度、規定。
2、 認真組織本區員工學習防火滅火常識、文件。檢查督促本崗位防火責任制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3、 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不得袒護,不準放縱。
4、 發現火災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及時整改,并向領導匯報。
5、 每日要在班前班后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要經常向員工提出防火安全要求,切實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各崗位員工為其崗防火責任人,其職責是:
1、 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 負責本責任區內的安全,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清查火源。
3、 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培訓和各項活動。
4、 嚴格執行商場內嚴禁吸煙的規定,并主動勸阻顧客吸煙。
5、 認真保管設在本崗位的消防器材,不準損壞,不準挪動,不準遮擋,不準移作它用。
6、 發生火警時,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時報警,奮力撲救,并有責任為火災提供失火前后情況。
第十二條:公司全體員工都必須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方法,懂得逃生方法,做到會報火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十三條:公司設立義務消防隊,總經理任隊長,各商場設立義務消防分隊,經理、處長任分隊長,其職責是:
1、 平時開展防火宣傳,遵守防火規定,開展防火檢查,堵塞漏洞,消除火災隱患。
2、 學習消防業務技術,組織消防訓練,做到既會防火,又會滅火。
3、 各義務消防分隊要認真管理好本區域的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遇有緊急情況,確保其安全有效的使用。
4、 對用火、用電和違章作業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并記錄上報。
5、 要求各義務消防分隊每天安排好安全員,監督檢查各崗位一日防火安全情況,并做好記錄,一月一匯報。
6、 發生火災時,積極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滅火救火。負責滅火,搶救疏散人員和物資、維持火場秩序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7、 保護好火災現場,負責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四條:義務消防隊隊員職責
1、 服從命令,聽指揮,遵守各項廣場安全規章制度。
2、 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學習,了解消防常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術水平。
3、 積極宣傳防火規定和消防常識,認真監督檢查本崗位防火工作執行情況。
4、 時刻保持高度防火警惕性,聽到火警迅速行動,勇敢參加滅火救災。
5、 對本區域內的消防器材、設備等滅火工具,要認真保管、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6、 熟悉各部分水源、電源和消防器材的位置。熟悉廣場滅火作戰方案。
第三章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公司范圍內各工作區、各賣場為禁煙火區。
第十六條:嚴禁煙火制度
1、 嚴禁在廣場內使用電暖器、電爐子、電熨斗、電熱褥、電飯鍋等電熱器具和酒精爐,液化氣等易爆物品。
2、 凡工作人員嚴禁在禁煙區內吸煙,并有勸阻顧客在禁煙區內吸煙的責任。
3、 公司范圍內嚴禁使用火爐、煤油爐、液化氣。遇有停電禁止使用蠟燭。
4、 進行電氣焊、明火作業時必須嚴格審批手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隨意動用明火和電氣焊作業。
5、 對違反嚴禁煙火制度的部門或個人,要進行經濟處罰和教育,造成火災事故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各部門要根據情況,必須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防火安全制度,明確崗位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
第十七條:用火、用電審批制度
1、 凡因工作需用進行明火,電氣焊作業或安裝電器設備等用火、用電事項時,必須向保衛消防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2、 動火和電氣焊申請,應寫明動火地點、起止時間、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性質、用焊種類及焊接部件。現場負責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3、 在動用明火、電氣焊作業前,必須清除周圍十米內的可燃物,并備好消防器材,電氣焊時要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完畢,要認真清理現場,防止留下火種,半小時后再檢查現場一次。有風天氣不準明火作業。
4、 銷售或安裝電器設備,增加電源線路必須有使用部門寫出申請,指定該崗位負責人,制定出防火措施,經批準后,由電工負責安裝。
5、 作業時,必須持用明火許可證上崗操作,不準無許可證和焊工證者上崗作業,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
6、 任何部門在用火用電時,不辦理審批手續施工的,將直接追究部門領導和當事人責任,造成火災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電源管理
公司正式電工負責公司范圍內一切電器設備的安裝、維修、檢查及監督工作,其他任何人不得安裝、拆除、維修。
1、 各商場、處室用電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規定,不準亂拉臨時電線,開關、插座和不符合標準的保險裝置。
2、 凡用電維修、儀器加工的部位,必須設專人負責,烤爐周圍嚴禁存放可燃易燃物品。
3、 經營用電商品或使用電器的柜組,要嚴格執行《廣場消防安全實施細則》。調試商品,要認真負責,試完應及時拔掉電源插銷,絕對禁止使用電器商品做飯菜、熱水、取暖或作它用。下班前,要認真檢查切斷電源。
4、 電源線路鋪設,必須按照國家《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規范》的標準執行。
5、 陳列商品(如燈具、電磁爐、電風 等電器)的安裝,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規定,線路要整齊,不準超負荷運行。
6、 霓虹燈、廣告燈必須與其它電器設備分設開關,每日下班前,由電工人員負責檢查,切斷電源。
7、 每年要對電線及設備進行兩次(春秋兩季)安全檢查,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一次性打火機及充氣、油漆、稀料、指 甲 油、發膠、液化石油氣、鞭炮等屬易燃易爆危險品。
1、 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要辦理經營、使用許可證。
2、 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人員,必須懂得其火災危險性,會使用滅火器材,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
3、 經常檢查使用的容器,經營的商品是否有損壞和泄漏,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4、 必須分專庫儲存,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絕對嚴禁吸煙和明火。
5、 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6、 不得將鞭炮帶入廣場或儲存。
7、 不得隨意臘燭照明。
第二十條:消防器材管理
1、 一切滅火器具不準隨意挪動或移做它用。
2、 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物品堵擋消防用具,要保證消防器材的隨時使用。
3、 消防設備每年檢查,維修一次,保證完好有效。
4、 各崗位上的消防器材、設施,必須置于明顯位置。非火災事故嚴禁私自運用和損壞的,按價賠償,性質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5、 由水暖工負責消防栓及管道,自動噴淋裝置和加壓泵的檢查,負責消防設備冬季保溫。
6、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擅自改變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栓、噴淋頭、火災探測器,疏散指示標志及事故照明燈等)的位置,不準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防火宣傳教育
1、 公司對員工實行二級(公司,各商場、處室)消防安全教育制度。每月對新上崗員工進行培訓考試。使每位員工必須熟知“四懂四會七防”內容。
2、 每年對義務消防員進行兩次消防培訓和考試,以提高防火、滅火素質。
3、 消防常識教育每年進行兩次,消防演練每半年一次,達到人人懂防火,會滅火,自覺執行防火制度。
第二十二條:防火安全檢查,火災隱患整改
1、 各級領導要在布置經營工作的同時,布置檢查防火工作,并加強對防火工作的領導。
2、 防火安全檢查貫徹經常性檢查與季節性檢查相結合,員工性檢查與主管部門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
3、 公司防火安全每月進行兩次聯合檢查,重大節日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4、 夜間保衛人員要認真巡查,主要檢查賣場的火源、電源、易燃易爆物品及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熟食加工操作間、面包房等)。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
5、 各處室、賣場每周進行一次檢查,并記錄在案,公司對各商場每半月檢查一次。
6、 各處室、商場每周檢查,并督促上崗人員認真遵守操作規程和防火責任制。
7、 消防安全檢查內容
(1) 火源、電源的使用,管理情況。
(2) 易燃易物品保管,使用過程中防火、防爆情況
(3) 水源、防火通道是否暢通,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 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和崗位責任制。
(5) 消防設備,滅火器材是否完備好用、有效。
(6) 防火制度的落實情況。
(7) 與防火有關的其它情況。
8、 對檢查出來的火災隱患,應詳細記錄,建立檔案,制定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9、 接到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或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立即組織整改,不準拖延不辦,一旦發生事故要追究其責任。
10、 對暫時無力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整改部門制定出臨時安全措施,以確保安全。
火災隱患整改后,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值班巡邏制度
1、 建立有領導參加的值班制度,嚴格履行職責和交接班制度,認真做好記錄。
2、 夜間和節假日,應加強值班巡邏,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到崗,認真負責。
3、 各崗位必須設立防火安全員,每日對本崗進行檢查巡邏,并督促在崗人員認真遵守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 上班前,各崗位防火安全員,應首先檢查火源、電源情況,下班后,應最后離崗,認真檢查,清理責任區內的火源(煙頭等),切斷電源,關閉門窗,烤、炸部位要確實關掉電源、火源方可離崗。
5、 警衛人員要堅守崗位,認真巡邏、詳細檢查每一個部位,發現情況及時報告。
6、 值班、巡邏人員在工作中遇有縱火、爆炸等犯罪分子破壞時應主動抓獲,遇有火情,應立即報警,積極撲救。
7、 消防、治安監控人員,要堅守崗位,認真負責,做到每小時進行一次防火觀察,以免發生火災。
第二十四條:公司新建、改建、擴建時,設計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規范、和河北省建筑內部裝修防火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凡承建公司工程項目的施工部門,必須提交設計、施工方案,提供各種數據資料,遵守公司的防火安全規定、制度。負責人必須負責場地的防火安全。
第二十六條:各商場、處室裝飾裝修,燈箱廣告的安裝應申報審批。電源的線路應穿管保護,易發熱部位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第四章 崗位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條:公司防火制度
1、 公司范圍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電爐、電飯鍋、電熱褥、電暖器等電器產品和明火作業。
2、 使用明火和電氣焊時,必須經公司批準,并指定專人負責,落實防火措施。
3、 各部門用電必須符合規定,不準亂接電源線路,不準超負荷用電。需增加用電,必須寫出書面報告,批準后由專業人員安裝。
4、 對新進商品要認真驗收,特別是易燃易爆的商品是否破損。
5、 各處室、商場內一切消防設備不準損壞堵擋和挪用。
6、 商品陳列應充分留出安全疏散通道。絕對嚴禁占用通道,樓梯間、安全門等安全出口。
7、 廣告燈、霓紅燈、彩燈的安裝,電源線路的敷設必須符合安全要求,每日要有電工檢查安全情況并作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配電室防火制度
1、 配電室值班員要堅守崗位,守職盡責做好值班記錄,并對商場的安全用電負責。
2、 配電室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工作人員不準酒后上崗或在工作期間酗酒,不準在值班室內會私客。需要進入的要嚴格登記。
3、 配電室不準堆放物品,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和自行車、摩托車。配電屏、控制柜應經常清除灰塵。
4、 電工人員安裝、測試、維修電器設備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技術規定和防火要求進行操作。安裝臨時線路時要持許可證上崗操作,事后負責拆除。
5、 每月要對電源線路,電器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對檢查的時間,發現問題解決的措施,完成的時間記卡存檔。重大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并采取措施確保安全。
6、 對商場的安全用電進行監督,有權制止違章用電。并負責廣告燈箱線路,專用敷設。
7、 每天停止營業后,必須將不應照明的電源線路切斷,防止事故發生。
8、 工作人員要牢記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得防火措施,熟悉滅火常識,保養好本崗位滅火器材。
第二十九條:治安、消防監控室防火安全制度。
1、 孰知本崗位操作規程,確實按規程操作。
2、 保持室內清潔,經常擦試電視,操作臺及設備,保證無灰塵。
3、 工作室內不準吸煙、喝酒、會私客,不準看錄像、玩游戲機。因公外來人員要登記。
4、 二十四小時保證值班人員在場,值班員在工作期間要注意觀察,并將值班和設備運行情況做好記錄。
5、 交接班時,接班人員要在上班人員的陪同下認真查看記錄,檢查設備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6、 室內不準私架電源線路不準使用除工作需要外的電熱器具。
7、 室內不準存放可燃氣體、液體等易燃易爆危險品。不準存放自行車、摩托車。
8、 熟知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防火會滅火,管理好消防器材,確實保證完備好用。
9、 定期檢查電視,操作臺等電器設備的線路,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避免因線路老化短路而發生的火災.
第三十條:各處室防火制度
1、 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熱壺、電飯鍋、熱得快等電熱器具,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2、 室內嚴禁吸煙。
3、 紙和其它可燃物品要隨時清除。需燒毀的要到安全點進行,要始終有人看管到火熄滅。
4、 庫內嚴禁煙火,嚴禁使用電爐、電熱壺等用電設備,嚴禁存放各種油類、可燃物等危險品,禁止存放自行車、摩托車。
5、 對電器設備,保管員必須經常檢查。對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及電線絕緣不良等,應及時通知電工維修。
6、 嚴禁鋪設臨時照明線和使用蠟燭照明。
7、 嚴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和電源開關。下班前,應認真檢查工作崗位,切斷電源,關好門窗。
8、 倉庫保管員必須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懂得逃生的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保養好本崗位消防器材。
第五章、火災的撲救、獎懲
第三十二條: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消防隊報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和火災撲滅后,要注意保護火災現場。
第三十三條:對發生的火災事故做到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在安全防火中做出成績或發現制止重大火險隱患和滅火救災中的有功人員,根據情況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公司范圍內吸煙者,罰款二百元。違章作業不聽勸阻者,處以五百元罰款,對違反規定的部門要追究領導責任。
第三十六條:見火不救,貪生怕死,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六、公安隊伍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
樹立警察的形象,為人民服務,執行紀律執行規則,堅持值班,嚴格管理,保障執法安全.
建立一個全球良好的精神面貌,一個莊嚴的警察紀律、文明行為和完整的工作熱情,進一步提高警察隊伍的水平和正規化,加強內部管理團隊為重點,高標準,嚴格,掌握六大措施,促進公安團隊管理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一.樹立警察的形象。圍繞著警察的日常著裝、服務態度、使用文明用語等,在及時的態度上鄭重而不是整體,服務態度是不正確的效果,如非標準語言、執法團隊形象問題。同時,實施措施為方便進一步公開工作職責,程序,依法實施基礎上,轉移到期限,收費標準和監督相關內容的方式,堅決杜絕冷硬推水平等現象的發生,有效地提高群眾滿意度。
二.為人民服務,提升滿意度。特殊活動作為加強執法標準化的契機,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公安機關堅決杜絕“不作為、慢如”等問題的執法活動;我們堅決杜絕“吃卡”等突出問題的發生。要加強責任意識,營造良好的公安機關工作氛圍,優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促進人民生活。
三.執行紀律執行規則。要求警察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不斷提高政治覺悟、責任意識和苦難意識,嚴格執行中央“八”、公安部“三科”和“人民警察紀律條例”等規定。紀檢監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觀察調查,每日檢查,不定期抽查,在線視頻監督方式,如團隊嚴肅的道德、日常監督檢查執法職責,等等等等,及時消除隱患,戰斗團隊發生違法違紀問題。
四.堅持值班,嚴格管理。加強領導轉變。
五.保障執法安全。在執法工作中,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執行案件審計水平規范,堅持以個案審查為主,終身負責制,檔案審查制度審查。要在事前、事后、事后完善監督控制機制,形成對雙方的無縫監督。針對容易出現的關聯問題,在早期干預的重大困難案例中,法律部門監管部門積極主動發揮監督監督的作用,“質檢”和“監督預警對話”,強化監督管理執法的源頭。同時,結合當前執法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調查、分析和分析,并制定糾正措施,解決執法中突出的問題。
六.乘公共汽車使用反違例。使用持續的關注校車的問題,嚴格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責任管理、使用、存儲、和層警車的管理責任和禁止涉及“利益相關者”違法行為如承諾,并填寫警察“利益相關者”等違法行為的自我檢查表”,承諾嚴格遵守合規規定,堅決杜絕違法行為發生
七、江蘇省常住人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
為規范全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制定了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民常住戶口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公民居民身份證的申領和發放,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戶口登記管理是指戶口申報、注銷、遷移、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等戶口登記,以及戶口證件、信息、檔案管理。
第四條公民應當依照本規定在經常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常住戶口。
第五條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戶口登記管理事項,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同時提交復印件。
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第六條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戶政)管理部門,具有戶口登記管理職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機關設置的戶證辦理中心等機構,具體負責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由取得戶籍管理崗位任職資格的在編、在職民警具體承辦。
戶口協管員經縣級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協管資格的,可以協助從事戶口登記事項受理、戶口檔案整理等輔助性工作。
第八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戶口登記管理事項相關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嚴禁違反規定或者超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章立戶、分戶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戶包括家庭戶、集體戶。
集體戶包括單位集體戶、學生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集體戶。
第十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戶。
第十一條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擔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八、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建筑企業可根據自身實力和技術能力申請相應資質,并過在資質使用過程中自身實力和技術能力得到提高后申請高一級資質。
九、保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五條 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六條 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稱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
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 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
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志作出變更。
無法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
機關、單位對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
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審核。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并的,該機關、單位所確定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由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發現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單位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十九條 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定,但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自擬定之日起10日內報有關部門確定。擬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十、中小學生安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中小學校學生安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1、嚴禁學生攜帶火機、火柴等火源;嚴禁帶易燃易爆物品進校園;嚴禁在宿舍內點蠟燭。
2、嚴禁學生私自到水庫溝渠游泳、捉魚。
3、嚴禁學生私接電線,教室、宿舍的電線、開關出現問題要及時向班主任匯報。
4、嚴禁學生乘坐農用車、超載車輛,在路上行走要遵守交通法規,不得追逐、打鬧、嬉戲。
5、嚴禁學生駕駛摩托車,不得乘騎不安全自行車。
6、嚴禁學生夠買食用過期、變質、有毒、有害食物。
7、嚴禁學生在教室、宿舍、樓道內追逐打鬧,上下樓道按秩序行走,不得擁擠。
8、嚴禁學生攜帶管制刀具。
9、嚴禁學生聚眾滋事、打架斗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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