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一樣嗎 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一樣嗎為什么
一、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會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
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二、室內空氣環境監測管理規定?
室內環境檢測規范:
1、嚴格按《國家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T18883-2002 )要求預先封閉居室 12小時,封閉時不得使用空調等換 氣設備以及空氣凈化設備等。
2.室內環境檢測人員現場檢測時,室內人數最好不要超過三人。
3.室內環境現場檢測時,所有在場人員嚴禁吸煙。
4.現場不要遺留殘余裝飾雜物,如板材、油漆、涂料,稀釋劑等。
5.布設檢測點客戶應予以配合。
6.國家資質CMA認證號:(2004)量認(京)字(U0453)號 國家標準中關于布點的要求
6.0.11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數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間。房間總數少于3間時,應全數檢測。
6.0.12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測試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減半,并不得少于3間。
6.0.13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應按房間面積設置: 1.房間面積100m2時,設3-5個檢測點。
6.0.15當房間內有2個及以上檢測點時,應取各點檢測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房間的檢測值。
6.0.16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環境污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墻面不小于0.5m、距樓地面高度0.8-1.5m。檢測點應均勻分布,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
6.0.17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游離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濃度檢測時,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h后進行。
6.0.18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檢測時,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24h后進行。
國家規定室內裝修空氣質量檢測的標準是什么?
室內空氣檢測標準有兩種即:GB/T1 3-20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是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的檢測依據,具體在第6章驗收里做了明確規定。現在環境問題越來越是值得關注的問題了。有了空氣質量檢測儀,實時監測空氣質量,使有害物質早發現,早預防,避免對身體產生傷害。 現在國產空氣質量檢測儀器武漢天虹環保的還不錯。有些客戶都是經朋友介紹的,進入公司網站,主要有區域綜合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系統,內置先進的大氣環境自動監測設備,可精確監測空氣中的PM2.5/PM10等可吸入顆粒物以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氫、氧氣、二氧化氮、二氧化硫、VOC等各類影響環境空氣質量的指數指標,并通過采集和分析設備進行數據分析和存儲。本系統可真實反映室內外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并實現環境空氣質量信息發
三、環保廳能管理環境監測總站嗎?
一般來講,環境監測機構是由同一級政府的環境主管部門設立,比如說國家環境保護部,下設國家環境監測總站,環境監測總站為獨立的法人單位,工作上受環保部領導,所以環保部為方便管理,在部內設立監測司,管理和指導環境監測總站;省級的環境主管部門為環保廳,下設環境監測中心站,一般設立監測處管理環境監測中心;地市級、縣級下設環境監測站,一般設立監測科(或其他科室代管)管理監測站。
四、環境監測標準屬于強制性規定嗎?
環境監測標準屬于強制性規定。根據產品的用途、技術要求,有些產品是必須要硬性規定、無任何理由的強制性嚴格檢查,這種檢查方式叫強檢;而有些產品則不需要,只需要進行一般的例行性檢查即可,這種檢查方式叫非強檢。?
五、管理辦法和管理規定區別?
辦法指一種應用寫作的法規性公文文件。特點(1)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于行政約束力。(2)辦法的條款都具體、完整,不能抽象籠統。
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條文中的決定。規定是用于特定規范內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
六、環境監測報告的完成時間有規定嗎?
對于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在完成現場采樣和監測后,沒有規定應在多長時間內出具監測報告,一般是十天左右出報告。
太早出報告也不對,因為分析化驗是需要時間的,比如,水體中的BOD5,國標要求在培養箱中培養五日,那么,采樣后還沒到五日就出了監測結果,顯然是不對的。七、代為管理和委托管理一樣嗎?
進行管理的依據不一樣,代為管理一般是由共同的上級單位出面指定A企業由B企業代為管理,這一般是在A企業經營出現困難,且長時間無法扭轉的情況下,采取的臨時措施,而委托管理,是將自已的事物委托給他人管理,雙方需要簽訂委托管理合同,詳細約定委托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八、財富管理和財務管理一樣嗎?
不一樣
兩者管理對象不同。
財務管理是指一個單位或組織以資金的融通為中心,以價值最大化為目標,通過對資金、信息的運籌與管理,實現最佳經營目標的管理活動。
財富管理主要服務于高凈值人群和機構投資者,其特點是將各種投資工具進行有效組合,并在組合的基礎上設計出滿足客戶需求的產品。它不僅涉及傳統的投資領域,還包括保險、銀行、基金諸多領域。
財富管理和財務管理的區別是財富管理是指以客戶為中心,設計出一套全面的財務規劃,通過向客戶提供現金、信用、保險、投資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務,將客戶的資產、負債、流動性進行管理,以滿足客戶不同階段的財務需求,幫助客戶達到降低風險、實現財富保值、增值和傳承等目的。而財務管理則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部分。
財富管理是指以客戶為中心,設計出一套全面的財務規劃,通過向客戶提供現金、信用、保險、投資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務,將客戶的資產、負債、流動性進行管理,以滿足客戶不同階段的財務需求,幫助客戶達到降低風險、實現財富保值、增值和傳承等目的。而財務管理則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部分。
一是加強統籌協調和配合,明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規模需要不斷擴大,支出方向和重點需要進一步明確,國有資本存量需要逐步盤活,努力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集中解決國民經濟重點行業重要資源短缺,加大研發投入和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改造傳統產業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企業實現轉型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
二是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在確保國有控股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產權交易市場,通過整體改制上市、引入非公經濟等戰略投資者等多種方式,盤活龐大的國有資本存量,促進國有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形成產權明晰、機制靈活、管理科學的國有企業內部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三是借鑒國際經驗,實現企業財務管理與國際對接,建立首席財務官制度,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同時,研究建立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度,明確財務總監的地位作用、職責權限和工作要求等,促進財務總監代表出資人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
四是構建企業財務管理能力認證體系,提升企業財務管理能力,推動企業強化內部約束和財務管控,實現管理創新。
九、一樣嗎?工程管理和物流管理?工程管理和物流?
工程管理和物流管理不一樣。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區別:
1、學位差異:物流工程屬于工科拿的是工學學位,物流管理是文科拿的是管理學學位。
2、教學差異:物流工程對數學要求較高,除了物流基礎知識課程外比較注重物流技術的方面的知識培養,比如物流園區規劃、系統優化、選址、計算機語言、仿真等等。物流管理相對物流工程數學要求不高,偏重經濟和管理方向的知識培養。
3、就業前景差異:物流工程屬于工科,課程開設難些,同等條件下對學生能力培養效果要好些。公司在情況大致相同的時候可能比較偏向于物流工程的同學。
十、管理規定和管理辦法的區別?
1、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
2、管理規定一般指針對某一項目、團體制定的規則,使其有條不紊的進行的一種方法。與條例的定義類同,管理條例是由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一般為國務院)制定而發布的用于管理和規范政治、經濟、文化以及行業領域的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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