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實施細則最新 環境監測實施細則最新版
一、最新深圳醫保實施細則?
1.報銷標準
住院待遇
如果參保人沒有辦理轉診或備案,在深圳市外的定點、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將按照在深圳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標準的90%、70%來報銷
2.政策依據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六十六條: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本市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市外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按本辦法規定支付標準的90%、70%支付。
3.門診待遇
如果參保人沒有辦理轉診或備案,在深圳市外的定點醫療機構看門診的,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費用,可以先墊付,回深后在個人賬戶余額里扣減
政策依據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六十六條: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在個人賬戶余額中扣減。
二、最新發票管理實施細則?
近期已經發布。根據該細則,發票管理將更加規范化和嚴格化,包括發票開具、存根留存、報銷管理等方面。同時,細則中也強調對于違規開具、違規使用發票的處罰力度會進一步加強。這種規范化和嚴格化的發票管理旨在加強基層稅務機關的監管能力和效果,遏制虛開發票等不法行為,從源頭上減少稅收損失。值得注意的是,細則的實施也將對企業和個人的發票開具和使用帶來影響和挑戰,需要相關方面做好相應的應對和配合工作。
三、會計法2022最新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四、最新戶口登記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假報戶口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制。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最新干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干部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
(一) 黨管干部的原則;
(二) 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
(三) 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四) 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五)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六) 依法、依場規辦事的原則;
(七) 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二條選拔任用管理干部,必須具有領導農場改革與發展的能力,符合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要求。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干部。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選拔農場機關科室(基層單位)管理干部及一般管理人員。
第四條黨委及黨辦(組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管理干部的職責,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六、2019最新招投標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招標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七、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最新?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新的細則加強了旅游市場秩序的管理并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
其中,明確了旅游目的地的安全要求,要求旅行社提供嚴格的安全預警措施以及旅游出行保障措施,并規定了旅行社的服務質量,規定了旅游價格的收取及退款的具體細則。
旅游從業人員的管理也在新細則中加強。對于不遵守規定的旅行社,將被處以相應的行政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八、教師法實施細則最新修訂版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素質,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本辦法所稱的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相關的教師工作。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增加師范教育投入,改善師范院校辦學條件,提高師范教育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教師進修院校、教師培訓基地的建設和教師培訓。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主管部門有計劃地向社會公開招聘教師。
第五條 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應當有一年的試用期。
第六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聘任合同應當載明聘任期限、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
第七條 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師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各項權利,并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各項義務。
教師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或者侮辱學生;不得向學生及學生家長索取或者變相索取財物;不得向學生推銷商品、學習輔導資料。
第八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師年度考核制度,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記入考績檔案,作為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和職務、解聘、獎懲的依據。
不得單純以升學率、學生成績作為對教師晉升工資和職務、實施獎懲的依據。
教育主管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中小學教師考核辦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制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教師考核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高等學校教師考核辦法由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建立教師工資保障制度,保障教師工資按月足額發放。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克扣、挪用、拖欠教師工資。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國家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中小學教師各項津貼及時兌現。中小學教師享受的津貼,包括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特級教師津貼以及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津貼。
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第十一條 對在邊遠山區、海島和加快發展地區農村中小學任教的教師,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貼。補貼標準按照相當于其職務工資等級上浮一檔工資確定;連續在上述地區任教滿八年的,其補貼予以固定,繼續在上述地區任教的,可以給予再上浮一檔工資的補貼。具體適用范圍和實施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任教滿三十年并在教育教學崗位退休的中小學教師,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統籌統建、集資建房以及在經濟適用住房中確定一定比例教師住房等措施,改善教師住房條件,使城鎮教師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和住房成套率高于當地城鎮居民的人均水平。
建設教師住房可以予以減免建設用地費用和建設配套費用的優惠;教師在房改中購買住房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房價折扣優惠。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問題提供必要的條件。
單位向職工出租、出售住房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照顧配偶是教師的職工。
第十四條 教師的醫療享受與當地國家公務員同等待遇。醫療機構應當為教師的醫療保健提供方便。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每兩年組織一次教師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休養。健康檢查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任教滿三十年的教師可以獲得省教育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榮譽證書。持榮譽證書的教師可以免費進入本省境內政府舉辦的公園、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藝術館。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并可對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教師因履行職責受到侮辱、毆打、傷害或者暴力威脅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對肇事者及時予以查處;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教師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
第十九條 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提出申訴。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申訴,由教育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受理,受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對當地人民政府的申訴,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受理,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受理;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教育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或者人員,依法辦理教師申訴事項。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教師的工資、津貼、住房、醫療等待遇,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由舉辦者確定并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7年9月10日起施行。
九、最新勞動合同法2022實施細則全文?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十、呼和浩特市最新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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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物業管理活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1]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堅持屬地化管理,實行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新建物業、配套設施設備比較齊全的原有物業區域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不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的物業區域,須經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原產權單位、業主三方共同籌資整治,創造條件逐步實施物業管理。部隊、院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物業應實施社會化物業管理。
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所在地旗縣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堅持以下原則:
一
相對集中的居住區或者一個自然街坊應當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
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相關的物業應當劃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
便于統一整治、封閉的物業應當劃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
根據城市詳細規劃確定整合為一個居住區的應當劃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不得低于3萬平方米。
第六條
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業主大會是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的自治自律組織,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制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履行《物業管理條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實現業主自治管理。
第七條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樓、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者入住率未達到50%,但物業交付使用1年以上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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