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南京市水利局是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保護和監督工作,并按照《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市政公用部門負責城鎮供水、城市節約用水、市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
地質礦產部門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進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監測、統計、分析和開發利用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第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政機構的管理,完善水政監察制度。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事活動必須接銷閉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市政公用部門的檢查監督。水政監察人員在依法查處違法案件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證據。第二章 開發利用第五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虧迅裂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的考察和評價,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
水資源考察和評價成果,作為編制水資源規劃的依據。第六條 水資源開發利用和分配、調度,應當符合興利和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等需要,充昌鍵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水資源多目標開發利用的項目,應當防止水資源污染和破壞,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論證同意后方可進行。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興建的灌溉、供水、發電等各類水工程用水,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用水計劃調度運用,出現嚴重旱情,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安排用水。
在制定農業、工業和城市發展規劃時,必須以水資源調查評價為重要依據,避免盲目擴大供水規模。在水源不足地區,應當控制城鎮發展規模和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項目。第八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統籌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水源不足地區,應當采取各種調水、蓄水措施,充分開發利用地表水,依法科學開發利用淺層地下水。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開發利用地表水的各類水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江河分級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與江河湖泊防洪有關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報告中作出防洪評價,按分級管理權限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立項。第三章 水資源保護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資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水資源保護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資源監測站網的建設,做好水資源量、質的監測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開展水資源保護和水質監測工作。第十二條 不得向湖泊、河道等水域排污。確需在其范圍內排污的,必須經過清污處理,符合排放標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三條 向水體排污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濃度的同時,應當抄送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開采地下水,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采總量,并符合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的要求。
在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不得擴大取水。禁止在沒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取水。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審批程序辦理。防治水污染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后,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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