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環境監控(礦山環境監控工作總結)
一、礦山環境的要素?
答:要素是:廢水,噪音,固體廢物,地質災害等要素。
二、環境監控包括?
精密空調,配電柜,發電機當前設備狀態。溫度,溫度,漏水感應。路由器,防火墻等設備狀態監控。
三、礦山監控證怎么辦?
監控證是安防這塊的資質,現在各個省市地區都有協會,如果想取得這方面的資質,首先跟協會取得聯系,第一步應該是公司技術人員要經過培訓,培訓合格后,會發個培訓合格證的本子給你。具體安防資質的申請條件及流程還是以當地的為準。
四、露天礦山環境標準?
1、環境保護設計必須執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2、在初步設計階段,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具體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3、礦山的剝離物、廢石、表土及尾礦等,必須運往廢石場堆置排棄或采取綜合利用措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廢石場以外的溝渠傾倒。
4、為保障礦山文明生產,必須落實和保證必要的環境投資。
5、輸送含有毒有害或有腐蝕性物質的廢水溝渠,管道,必須采取防止滲漏和腐蝕的措施。
6、凡屬有利用價值的固(液)體廢物必須進行處理,最大限度地予以回收利用。對有毒固(液)體廢物的堆放,必須采取防水、防滲、防流失等防止危害的措施,并設置有害廢物的標志。
7、嚴禁在城市規劃確定的生活居住區、文教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和逢然保護區等界區內建設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氣、廢水、廢渣(液)、惡臭、噪聲、放射性元素等物質(因子)的工程項目。在上述地區原則上也不準開礦,如要開礦必須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8、環境保護設計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設計程序進行,建設項目的各設計階段必須有相應的環保措施和要求進行設計。如主要環保措施較初步設計有重大更改時,除必須滿足環保要求外,還應征得項目審批部門的同意。
9、施工圖設計階段,各專業必須按已批準的初步設計及其環境保護專篇(章)所確定的各項環保措施和要求進行設計。如主要環保措施較初步設計有重大更改時,除必須滿足環保要求外,還應征得項目審批部門的同意。
10、露天采礦場和排土場面的廢水含有害物質時應設置集水溝(管)予以收集,導入廢水調節池(庫),并采取相應的廢水處理措施。
11、排土場必須分期進行覆土植被。如排土場有可能發生滑坡和泥石流等災害的,必須進行穩定處理。
12、各散塵設備必須設置密封抽風除塵系統,選用高效除塵器。
13、選金工藝流程的選擇,除其工藝本身的技術經濟合理外,還應考慮“三廢”處理技術的可能性和可靠性。在多種可供選擇的選金工藝中應優先選用易于進行“三廢”處理,并有成熟的處理經驗的選金工藝,新建選礦廠不得采用混汞法選金工藝。
14、新建、擴建冶金企業應根據其規模組成和生產工藝,按照冶金工業部現行的冶金企業環境監測站有關設計規定建立相應的環境監測站
五、秦嶺地區礦山環境特點?
小秦嶺地區礦山存在的地質環境問題
1.礦產開發過程中的廢石、棄土不合理堆排構成了礦山型泥石流的主要物質,主要表現為廢渣塊度較大,抗風化能力強,結構松散,孔隙度大,渣量豐富且持續堆積,地點集中,加上礦渣型泥石流溝一般溝谷深切,溝床縱坡比降大,因而礦渣泥石流具有人為性、易發性、頻發性、危害集中性及可控性等特點;加之礦山開采活動頻繁, 甚至是無序開采,廢渣散亂堆放于溝坡,河床上大多數渣堆未修建任何防護工程, 穩定性較差, 擠占河道,抬高河床現象普遍,嚴重影響河流的泄洪能力,采礦廢渣為泥石流的發生提供了豐富的物源,滿足了泥石流的形成條件,因此極易發生大型泥石流.
2、崩塌滑坡采礦造成的高陡邊坡,形成懸空危巖體,采空塌陷形成的山體開裂都極易形成崩塌滑坡,尤其采用"崩落法" 采礦, 在暴雨及礦山排水不當的情況下易引發山體崩塌或沿一定的軟弱面整體向下滑動,發生巖質崩塌或者土質崩塌。
3、“三廢”增多礦山對水資源、水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礦業開發過程中,大量抽排礦坑水,破壞地下水均衡,導致原有的水井干枯,影響了人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和農業用水;礦山企業廢水污染物排放后污染了水庫、河流等。采礦破壞了人居環境、自然景觀。
六、礦山環境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礦山環境,防治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促進礦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安徽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礦山環境保護,是指礦業生產活動中,為保護礦山環境和防治礦產資源開發產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采取的環境保護行為。開發礦產資源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引起的土壤侵蝕、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面開裂、沉降、塌陷,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廢渣、廢水、廢氣排放對水體、土壤、空氣的污染;對野生動植物資源和自然地質地貌景觀的破壞、危及公民健康和財產損害等。
第三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產品加工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開發礦產資源必須堅持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并重,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閉坑等全過程的生態環境治理與恢復的監督管理工作。執行“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減輕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及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
第五條 礦山建設和礦山環境保護應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同級計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組織制定本轄區礦山環境保護規劃,并監督實施。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礦山環境保護規劃。
第六條 鼓勵增加礦山環境保護的投入,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普及礦山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礦山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礦山環境保護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礦山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礦山環境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礦山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轄區的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礦山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九條 申請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必須嚴格執行《安徽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和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十條 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報告表是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第十一條 礦產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礦山的名稱、企業名稱、礦山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性質、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種類、規模和年限;
(二)礦區周圍地區自然環境狀況(包括水、氣、土地、植被、野生動物、人文建筑等);
(三)礦山開發可能產生和排放的廢物的種類、成份、數量、處理方法和計劃;
(四)礦山開發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預測;
(五)對礦山環境引起的最終不可避免的不良影響及影響程度與原因;
(六)為避免和消除各種不良影響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以及礦山環境恢復及土地復墾方案;
(七)礦山環境監測制度;
(八)礦山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簡要分析;
(九)采礦申請者對礦山環境保護所承諾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十)采礦申請者簽章及日期。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采礦許可證,但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在延續和變更采礦許可證時,應補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大、中型礦山企業應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本礦山的環境保護工作。礦山企業法人,是本礦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礦山企業要根據礦山開發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建議,編制具體的環境保護工程實施方案,制定礦山環境污染治理、生態保護和恢復計劃并切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跨行政區礦山發生的環境糾紛和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工作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定期一般為一年一次。檢查當中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上級和有關部門。
礦山環境保護工作的定期監督檢查應當和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年度檢查(年檢)同時進行。礦山環境管理工作列入礦產行政管理目標,并實行考核、獎懲。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所轄各類礦山企業進行礦山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對本行政區內的礦山環境狀況及其變化進行調查和評價,制定本行政區的礦山環境保護和專項復墾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七條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局制定和發布《安徽省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重建技術規范》,并嚴格按照規范對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重建工程進行評估和驗收。
第三章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
第十八條 礦產開發論證和設計中,應當注重環境保護問題,選擇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采礦方案或技術措施,積極推廣使用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新成果,減少或避免產生嚴重的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礦山企業應對嚴重污染環境的采礦、選礦方法、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改造和淘汰。
第十九條 禁止在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重要風景區、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和地質公園內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采礦,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
第二十條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煉等嚴重污染礦山(礦田、水體、空氣)環境的落后方法和技術生產黃金等貴金屬、硫磺、磷肥、石棉制品和有色金屬等。
第二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對空氣、土地及水源的破壞和污染;防止滑坡、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地面開裂、塌陷、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和鹽堿化。
陡坡開采或堆放土、礦石、廢碴要保證邊坡穩定,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防治崩塌和滑坡的發生。
礦山的開采范圍與重要工業區、居民生活區以及交通干線、水利工程設施等,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二條 采礦活動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礦區與相鄰地區水均衡造成的影響,以及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水量的影響,合理開發和利用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防止水污染與水源枯竭。對酸性礦坑水及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必須采取凈化措施,禁止直接向水體排放。嚴禁采用滲井、廢坑、廢礦井或凈水稀釋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水。
存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廢液的淋浸池、貯存池、沉淀池必須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采出的暫不利用的共生、伴生礦物、低品位礦石、難選的礦石和含有有用組份的尾礦,應在節約用地的原則下妥為存放,其堆放場和貯存池應采取防止流失、自燃和避免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產生的廢石、廢碴或者不能再利用的尾礦,應設置堆放場或尾礦池存放,堆放場或尾礦池應節約用地并與周圍的自然生態環境相協調,盡可能利用未利用地、荒地和廢棄地,應保持尾礦壩穩固,采取防自燃、防粉塵、防溢流和防滲透的措施,避免擴散與流失。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氟化物、黃磷等可溶性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廢石、廢碴或尾礦直接埋入地下或倒入水體,其堆放場或貯存地必須采取防水、防滲透、防自燃和防失散的措施,并設置雨水和滲出液的收集、處理、采樣和監測設施。
第二十六條 含有放射性元素的固體礦物和廢碴,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置,不準露天存放或向水體排放。
第二十七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規定,防止污染和破壞環境,堅持“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采取措施,恢復土地用途。
采礦權人對其礦山開發活動所造成的耕地、草原和林地等的破壞,必須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返田、植樹種草或者其它利用措施進行恢復。恢復工作應在礦山開發過程中分期進行。最終的恢復工作,必須按規定要求在閉坑前或者停止開采后按期完成。
礦山環境恢復的費用由采礦權人支付。
第二十八條 采礦權人必須依法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義務,在辦理采礦登記時應當向辦理采礦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承諾,并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的交納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新建礦山在辦理采礦登記時向辦理采礦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現有礦山應制定計劃,逐年交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閉坑礦山在歷史上由采礦造成的礦山環境破壞,由采礦權人(即受益者)出資治理。
鼓勵現有和閉坑礦山企業按照市場機制及“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土地租賃承包等形式,吸納社會資金進行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重建。
第三十條 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屬采礦權人所有,存入銀行專戶,利息轉入本金,實行專項管理,不得挪做它用,只能用于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在礦山環境治理過程中逐步返還保證金,在礦山環境治理完成后,并驗收合格,返還全部保證金本金及利息。
未交納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的采礦權人,不予采礦登記,不發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礦山環境恢復工作應與礦山開發工作統一規劃,綜合治理,避免對周圍地區造成損害,達到所批準的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防治要求。
第三十二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的礦山環境恢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礦山閉坑后的最終恢復工作由發證的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進行綜合驗收。
第三十三條 因礦山開發活動被破壞或廢棄的土地,應進行恢復并達到下述基本要求:
(一)對被破壞或廢棄的土地進行回填、整治、夯實,恢復到適宜植物生長、水產養殖或可供其它利用的狀態,并不得產生揚塵、水土流失、崩塌、滑坡等;
(二)被恢復土地的利用,不會對人體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不會減少水源或污染水源;
(三) 廢棄物堆放要穩固,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并應當與周圍的自然環境相協調。廢棄物上應當植樹種草,恢復植被。
第三十四條 采礦權人在開挖占用耕地時,必須將耕地耕作土層的土壤單獨堆放,用于土地的復墾;應充分利用本企業或鄰近企業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石、廢碴,充填挖損區、塌陷區或地下采空區,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五條 礦山開發活動中遺留的槽、井、孔、坑、巷等不能作其它用途的,必須進行封閉或者填實,恢復到安全狀態;對形成的危巖、危坡、山地開裂、地面沉降和塌陷等必須進行治理,排除危害,必要時應設置安全設施。
第三十六條 對存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廢碴堆、尾礦壩、廢水池和廢液池,在閉坑時要采取永久性的治理措施,保證對周圍環境不造成污染或危害。
第三十七條 對與工農業生產和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源、渠道、涵閘、管線、道路和景點等,不得阻斷或者破壞,并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各項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七、環境監控中心職責?
監控所管控范圍之內的環境問題,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八、關于礦山生活環境的感想?
礦井大多數都在山溝溝里,出行就得坐車,配套服務幾乎沒有,老礦井周邊可能會有飯館、便利店、麻將館之類的場所。
礦井待的時間長了會有種與世隔絕的感覺,比較空虛,三點一線,吃飯,睡覺,下井。每次休息回家、發放工資是最幸福的時候。由于是特殊環境,工資待遇還是不錯的,總想著趕快退休。
九、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礦山生態環境,促進和規范本市以礦山綠色植被恢復為主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遼寧省礦山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是指對因礦山勘探、開采造成的山體植被破壞和土地挖損、塌陷、壓占、污染及水土流失等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采取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等工程技術及生物措施進行的治理恢復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礦山,包括新建、生產、歷史遺留和政策性關閉的停產、閉坑及廢棄礦山的綠色植被恢復等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第四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應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督促檢查。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資金投入,并建立健全考核獎懲制度。
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利、財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
對本條例實施前廢棄礦山的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由礦山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督促責任人依法治理恢復;責任人滅失的,由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治理恢復。
第六條 實施礦山復綠工程,統籌生產礦山采場、排巖場、尾礦庫等場區,及歷史遺留和政策性關閉的停產、閉坑、廢棄礦山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態要素,實施生態修復和環境整治,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前提下,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水則水、宜園則園,恢復礦區植被和地質環境。
第七條 鼓勵和提倡閉坑、廢棄礦山的綜合利用,保護地質遺跡,弘揚礦業文化,因地制宜建設國家礦山公園、地質博物館、植物園、濕地公園、休閑農業、觀光綠道、體育場所等多元化主題項目,推動礦業與文化、旅游、體育、健康等產業融合發展。
十、露天礦山環境監測內容?
一、露天采銅對環境有什么危害:露天礦山容易造成水體污染、地質災害、固體廢棄物污染、大氣污染及水環境污染等危害。
治理與防護方法:開發新能源,減少開采,合理開采。
二、露天采煤對環境有什么危害:為露天煤礦要大面積的開挖地面,所以對地面植被的破壞很嚴重,其次地表疏松會造成水土流失,第三是會造成土壤酸化,因為煤炭中含有大量的硫元素,煤炭的開采會造成大量硫元素融合到水體中,進而造成土壤酸化,第四,會造成泥石流,塌方災害。
治理與防護方法:開發新能源,減少開采,合理開采。
三、采鐵對環境有什么危害:水土流失、礦坑造成的地面沉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以及采礦過程中含化學物的廢水對地下水的污染等。
治理與防護方法:開發新能源,減少開采,合理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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