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平臺(河北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平臺)
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單位定義?
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和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生態環境檢測檢測機構的職能是進行生態環境監測。所謂生態環境監測,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輻射等要素開展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監測活動。
二、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怎么監管?
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現狀的發展前景很好,
主要有質監局進行技術監管。
三、澳大利亞的外匯平臺監管機構嚴嗎?
現在公認監管比較嚴格的有三個:
1、英國FSA,現已更名為FCA。(如果你在國內 最嚴格的是FCA 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
2、美國的NFA,CFTC。(如果你在美國 最嚴格的可能是NFA)
3、澳大利亞的ASIC。(如果沒有前兩個 最好的就是ASIC 澳大利亞證券)
比如萬致就屬于澳大利亞ASIC監管,ASIC目前為止還沒有負面新聞,安全性還是有保障的,比塞浦路斯、新西蘭等其余監管無論是保證金還是監管力度都有很大優勢,僅次于美國和英國。
剩下的監管介紹:
新西蘭FMA(前身是新西蘭證券委員會,FMA對金融公司擁有完全的授權、監管和撤牌等職能。)
瑞士FINMA(國內很少見,知名度不高)
塞浦路斯CySEC(之前鐵匯事件中,鐵匯就是塞浦路斯監管)
四、生態紅線監管職責?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保障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紅線定義]本辦法所指生態保護紅線,是依法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的嚴格管控邊界,是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的底線。生態保護紅線所包圍的區域為生態保護紅線區,對維系生態安全格局、維護生態系統功能、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條 [責任主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監督和管理的主體,負責將生態保護紅線落地,制定保護和監測方案,開展日常監管,定期公布生態保護紅線信息,并將生態保護紅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四條 [工作協調組]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氣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門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和管理工作協調組。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保護紅線劃定;
(二)擬定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政策,指導、協調生態保護紅線區監督管理;
(三)指導、協調生態保護紅線的公眾參與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決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 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成立生態保護紅線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生態保護紅線方案與相關規范和指南的一致性,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區劃、規劃的協調性;
(二)審查生態保護紅線調整申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三)審查生態保護紅線劃定與管理的其他重大技術問題。
第六條 [部門職責]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行使生態保護紅線劃定與管理職責。
(一)環境保護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規范(或指南),建立監管平臺,開展遙感監測,負責監控、評估和信息發布,承擔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和管理工作協調組日常工作;
(二)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組織制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產業和人口發展政策,指導將生態保護紅線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生態保護紅線區內工業企業升級技術改造,引導工業企業實現綠色發展;
(四)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補償方案,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補償資金使用;
(五)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內國土資源使用制度,指導將生態保護紅線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對國家地質公園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將生態保護紅線納入城鄉規劃,對紅線區內的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和城市綠地等相關區域進行保護、監督和管理;
(七)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保護紅線水資源保護與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制度,對紅線區內的水資源、水域岸線、水土流失、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等進行監測、保護和監督管理;
(八)農業部組織協調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漁業水域、重要養殖水域、宜農(漁)灘涂、宜農(漁)濕地、農用地、水生野生動植物、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外來入侵生物以及農業生產灌溉水水質的地面監測、保護和監督管理;
(九)林業局負責紅線區內林地、森林、濕地、沙區植被、物種的保護和建設,以及監測、評估、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十)氣象局組織實施生態保護紅線區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和防御應急,指導紅線區內氣象監測預報預警等;
(十一)能源局指導、監督生態保護紅線區內必需開展的能源開發活動;
(十二)海洋局負責制定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海洋生態環境監測和保護,指導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十三)其他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眾參與] 有關部門應依法公開生態保護紅線信息,完善公眾舉報渠道,聘請生態保護紅線監督員,健全公眾參與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和監督生態保護紅線管理。
第八條 [劃定原則] 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強制性原則。在事關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態區域內,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施嚴格保護。
(二)合理性原則。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應在科學評估識別關鍵區域的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與管理可行性,合理確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
(三)協調性原則。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應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區劃、規劃相協調,并與林地、草地、濕地等領域生態紅線相銜接,形成合力,增強生態保護效果。
(四)可行性原則。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應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當前監管能力相適應,預留適當的發展空間和環境容量空間,切合實際確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并落到實地。
(五)動態性原則。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可隨生產力提高、生態保護能力增強逐步優化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區面積應不斷增加。
第九條 [劃分范圍]在以下區域內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一)重點生態功能區,包括:《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全國生態功能區劃》確定的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和生物多樣性維護等各類陸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確定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等禁止開發區域;國家濕地公園;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濱海濕地等海域重點生態功能區。
(二)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包括:《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全國生態功能區劃》及《全國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綱要》確定的各類陸域敏感區和脆弱區;海岸帶自然岸線、紅樹林、珊瑚礁等海域敏感區和脆弱區。
(三)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圍、但具有重要生態功能或生態環境敏感、脆弱的區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特殊物種棲息地、重要濕地和草原等。
第十條 [劃定程序]按以下程序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技術規范和指南,提出本行政區域的生態保護紅線劃分方案,并報生態保護紅線工作協調組;
(二)紅線工作協調組組織生態保護紅線專家委員會對各省(區、市)的生態保護紅線方案開展技術審查;
(三)審查通過后,由紅線工作協調組匯總形成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十一條 [紅線分區]按照保護和管理的嚴格程度,生態保護紅線區劃分為一類管控區和二類管控區。
一類管控區至少包含以下區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跨省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的一級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保育區、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育區、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和預留區、一級國家級生態公益林、基本草原等。
未納入一類管控區的紅線區為二類管控區。
第十二條 [保護要求]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禁止濫伐、狩獵、開墾、燒荒、開礦等破壞生態功能和生態環境的開發建設活動。一類管控區內,按照各類區域要求,除必要的科學實驗、教學研究以及供水、防洪等民生工程需要外,禁止任何形式的開發建設活動。二類管控區內,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根據紅線區主導生態功能維護需求,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開發建設活動清單,確保二類管控區用地性質不轉換、生態功能不降低、空間面積不減少。
對紅線區內已有的、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開發建設活動以及居民點,各地應建立逐步退出機制,引導紅線區內的人口和建設活動有序轉移。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濕地公園、水利風景區等現有各類保護區域,要遵守已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生態補償]國家制定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補償方案,以縣級人民政府為基本單元,在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的基礎上,明確補償主體、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補償方式和保護責任,進一步加大生態保護紅線區生態補償力度。有關部門應采取定期檢查、重大項目跟蹤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加大對生態保護紅線區生態補償資金監管和審計力度。生態補償資金重點用于紅線區生態保護與恢復、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等原真性和完整性保護、歷史遺留生態環境問題治理、能力建設等方面。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策,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多元化補償方式。
第十四條 [紅線監管]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制定監管規范,采取遙感監測和地面調查相結合的辦法,對生態保護紅線區進行監管,嚴密監控紅線區內各類人為活動。地方各級政府應建立紅線區監管隊伍,提高監管能力,組織各相關部門建立紅線區日常巡查制度、現場核查制度、分析報告制度,加強對紅線區的環境監管。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及時公布紅線區監管信息。
第十五條 [績效考核]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生態保護紅線績效考核辦法,以五年為周期,委托第三方,對省級人民政府生態保護紅線的保護成效開展績效考核。考核重點包括生態保護紅線區面積變化、紅線區內生態系統結構與生態環境質量變化、生態功能保護成效、人為活動干擾和破壞情況,以及管理政策落實情況等。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補償資金的直接依據,并納入地方政府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考核結果公開發布。
第十六條 [調整條件]生態保護紅線一旦劃定,原則上不得調減紅線區范圍,不得將一類管控區調整為二類管控區。存在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進行調整:
(一)經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必須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的區域;
(二)經法定程序調整的各類法定保護地;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調整程序]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調整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省級人民政府向生態保護紅線工作協調組提交調整報告,明確調整理由、調整方案、公示情況。
(二)紅線工作協調組組織生態保護紅線專家委員會對調整報告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工作協調組批準實施。
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現有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調整程序的,按原程序執行。調整方案應在批準后報紅線工作協調組備案。
第十八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和管理工作協調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區別?
機構監管是指以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不同機構作為劃分監管權限的依據,某類金融機構的所有業務活動均由其所歸屬的監管機構監管。
功能監管是指以金融機構從事的不同業務(提供的不同類型的產品和服務)或者說履行的不同功能作為監管依據,同類金融業務由相同監管機構監管,不論從事該業務的是何種金融機構。
六、行為監管和機構監管的區別?
行為監管指道德人性方面管理,機構監管已形成條例法規等的監督管理。
七、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管理,促進監測事業健康發展,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支撐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與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環境質量、生態狀況和污染物排放及其變化趨勢的采樣觀測、調查普查、遙感解譯、分析測試、評價評估、預測預報等活動。包括對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聲、光、熱、生物、振動、輻射、溫室氣體等環境要素質量的監測,對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河湖、海洋、農田、城市和鄉村等生態狀況的監測,以及對各類污染物排放活動的監測。
第三條【工作原則和目標】
生態環境監測實行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的原則。
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獨立、公正,維護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四條【地位與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是服務于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礎性公共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保障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正常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參與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五條【管理體制與部門職責】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對生態環境監測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氣象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按照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組織實施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監測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監測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實施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監測活動。
第六條【科技進步與表彰】
國家支持生態環境監測高新技術、先進裝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鼓勵開展新型污染物、應對新興環境問題和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涉及污染
八、銀監會監管什么機構?
銀監會是監管銀行證券投資理財公司的,現在和保監會合并,叫銀保監會,保險也在監管行列。
九、監管機構指的什么?
監管機構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指是國家行政管理機構,是由國家或政府組建的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機構。監管機構是指依法設置的對發行與交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構。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代理機構由哪里監管?
招標代理機構作為專門從事招標投標工作的中介組織,根據各招標機構組建的不同,招標機構上級主管部門不同。
招標機構在招標業務操作過程中,接受不同行政部門招標監管: 一般工程建設項目: 建設廳(委員會或局)-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國際招標: 商務部(地方為商務廳)所屬的機電司(地方為機電辦); 中央投資項目: 發改委; 政府采購項目: 財政廳(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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