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總結(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總結報告)
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單位定義?
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和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生態環境檢測檢測機構的職能是進行生態環境監測。所謂生態環境監測,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輻射等要素開展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監測活動。
二、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條例?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是2007年2 月13日中央編辦監察部頒布實施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機構編制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必須遵循實事求是、依法辦事、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監督檢查與加強管理相結合,預防、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三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管理權限,履行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職責。
各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監察職責,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與監察機關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互相支持,協作配合。
第五條?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是:
(一)國務院所屬的行政機構;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行政機構;
(三)事業單位。
第六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監察機關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地方各項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三)上級黨委、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限額、行政和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情況;
(五)行政機構、事業單位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配備、領導職數配備等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六)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審核、審批程序的執行情況;
(七)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舉報和查處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情況;
(八)機構編制統計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七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公開其政策規定、業務范圍、審批程序等。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督促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編制和實有人員等情況,向本單位工作人員或者社會公開。
第八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每年組織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展機構編制管理自查自糾,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遇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有關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九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檢查工作。
檢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訂方案;
(二)根據管理權限報批立項;
(三)發出通知;
(四)組織實施;
(五)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特殊情況下,機構編制檢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檢查活動,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監察機關聯合進行。
第十條?實施機構編制檢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走訪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第十二條 在調查核實過程中,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申辯。
第十三條?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責成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調查核實有關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并應當進行督辦;必要時,可派出督促檢查組進行督查。
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轉的查核件,應當在60日內報告辦理結果;逾期不能報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監察機關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應當配合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全面、客觀地提供相關材料,并對調查事項涉及的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凡弄虛作假、妨礙監督檢查以及對監督檢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三)予以糾正;
(四)建議財政部門對超編人員不予核撥經費;
(五)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一)超越權限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設立、撤并各類機構,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性質的;
(二)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的;
(三)超編制限額配備人員的;
(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處理:
(一)違反規定干預下級職能配置、機構設置或者編制、職數配備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職責范圍和權限的;
(三)擅自設立、撤并機構以及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名稱、隸屬關系和經費渠道的;
(四)超職數配備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領導干部的;
(五)擅自超過核定的編制使用工作人員或者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的;
(六)為超編人員核撥經費或者辦理錄用、調任、社會保障等手續的;
(七)統計信息失實或者不按規定報送統計數據的;
(八)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有本條第(三)、(五)、(六)項行為之一的,可以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處理:
(一)超機構限額審批機構,超越權限提高機構規格、加掛機構牌子、變更機構性質或者名稱的;
(二)超編制限額審批編制,或者違反規定擠占、挪用編制的;
(三)違反規定核定領導職數的;
(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經過調查核實,認為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紀律責任的,屬于監察對象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不屬于監察對象的,移送任免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監察機關發現有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受理機關對舉報人的情況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審批和監督檢查的協調配合機制。
第二十三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信息工作,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信息網絡。
第二十四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使用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的其他機關、團體的監督檢查工作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具備消防監督檢查資格的機構?
國家的《消防法》授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消防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火災調查處理、公安消防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權。
目前公安消防監督員不再考消防監督檢查資格證。進行消防監督執法應當具備三級及三級以上消防員資格證書(事實上除了學員一般均具備,否則面臨調至其他非消防執法的崗位)。
四、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哪些?
和廣大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機構稱為公共機構。如各級政府機關,商業事業單位,醫院,學校等。《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五、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是?
(一)堅持黨管機構編制情況。重點監督檢查黨委(黨組)是否嚴格貫徹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是否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全過程;是否按照規定請示報告機構編制事項;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黨委(黨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討論決定機構編制事項;是否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機構編制事項。
? ? (二)落實機構改革情況。重點監督檢查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中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落實是否存在做選擇、打折扣、搞變通的情況;是否存在討價還價、繼續變相開展工作的情況。
? ? (三)規范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嚴格執行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是否嚴格遵守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程序;是否嚴格執行機構限額、編制種類和總量、領導職數等規定;是否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監督問責等規定。
? ? (四)嚴格執行“三定”規定情況。重點監督檢查“三定”規定等相關規定的執行是否存在履職越位、缺位、錯位的情況;是否存在違規設置機構、配備人員的情況;是否存在隨意解讀“三定”規定,合意則取、不合意則舍的情況。
? ? (五)嚴肅機構編制紀律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嚴格遵守機構編制紀律;是否嚴肅查處和糾正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是否按照要求整改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
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監督檢查怎樣分工?
國家的《消防法》授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消防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火災調查處理、公安消防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權。目前公安消防監督員不再考消防監督檢查資格證。進行消防監督執法應當具備三級及三級以上消防員資格證書(事實上除了學員一般均具備,否則面臨調至其他非消防執法的崗位)。
七、公安消防機構具備消防監督檢查資格嗎?
國家的《消防法》授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消防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火災調查處理、公安消防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權。
目前公安消防監督員不再考消防監督檢查資格證。
進行消防監督執法應當具備三級及三級以上消防員資格證書(事實上除了學員一般均具備,否則面臨調至其他非消防執法的崗位)。
八、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管理,促進監測事業健康發展,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支撐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與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環境質量、生態狀況和污染物排放及其變化趨勢的采樣觀測、調查普查、遙感解譯、分析測試、評價評估、預測預報等活動。包括對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聲、光、熱、生物、振動、輻射、溫室氣體等環境要素質量的監測,對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河湖、海洋、農田、城市和鄉村等生態狀況的監測,以及對各類污染物排放活動的監測。
第三條【工作原則和目標】
生態環境監測實行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的原則。
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獨立、公正,維護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四條【地位與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是服務于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礎性公共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保障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正常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參與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五條【管理體制與部門職責】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對生態環境監測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氣象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按照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組織實施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監測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監測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實施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監測活動。
第六條【科技進步與表彰】
國家支持生態環境監測高新技術、先進裝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鼓勵開展新型污染物、應對新興環境問題和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涉及污染
九、“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什么意思?
就是把工作落到實處,一定做到工作有效果。
十、監督檢查是什么?
監督檢查制度 指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對下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土地違法案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檢查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檢查案件卷宗。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不定期的派人到下級土地管理部門抽查案件卷宗,檢查整個處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適當等。
二是重大土地違法案件上報制度。下級國土管理部門應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以利于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加強監督并給予支持。立案時應將立案審批表上報備案,案件辦結后,還應將結案報告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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