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環境監測方案的設計(農業環境監測方案的設計原則)
一、農業環境監測的任務?
及時掌握農情精準研判風險
現代農業盡管生產總量在不斷增加,生產水平在不斷提升,風險不但沒有下降,反而因為農業發展新階段帶來的生產要素疊加、產業鏈拉長、品種聯動性增強,使得農業風險更大,管理復雜性急增,以經驗為主進行農業管理的方式顯然不能適應需要。
所謂農業監測預警,就是通過對農產品生產、流通和消費多環節數據獲取,實時掌握農情行情,通過數據分析研判,風險評估,準確判別產業狀況,及時提出管理與應急措施,從而提高農業產業發展的高效性、穩定性、持續性。許世衛表示,農業監測預警主要任務是:實時掌握農情農況,準確識別風險警情,及時依警管理服務。
這項任務看似簡單,真正做好卻非常難,這要求國家、地方、單位都必須實時掌握不同區域、不同范圍的農業態勢,包括生產進展、業內動態、市場變化、災害情況等等,并對未來有充分的分析與預期。
目前,我國已經完成了多個信息系統的建設任務,依靠數字技術建立的信息采集系統從無到有,成績明顯,但數據來源多以統計填報方式為主,實時性、標準化、無死角的信息監測能力明顯不足。許世衛進一步解釋說,如果數據粒度不能滿足分析需要,年度類數據多,實時類數據少,將使得農業生產形勢分析不準,市場形勢判別遲緩。
監測預警是現代農業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有效手段。許世衛說:“關鍵作用在戰時,功夫體現在常日。”農業生產布局、結構調整、重大計劃安排、政策措施出臺,都應該建立在充分的監測數據分析結論之上。
近年來我國主要農產品出現調整和波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缺乏準確的中長期預測預警是一個重要原因。農業監測預警需要建立起強大的分析、反饋、應急、應對系統,就是要在準確研判市場變化的基礎上,有效引導市場預期,提前識別并發布預警信息,便于相關主體及時采取應對措施,輔助形成生產對策,化解風險危機,進而促進現代農業發展,提升農業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
構建農業監測預警的技術體系
許世衛指出,農業監測預警本質上是技術依賴型的現代農業高端管理工具,這其中涉及到物聯網技術、大數據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農業全產業鏈的應用,進而構成以農業信息分析學為基礎的農業監測預警技術方法。
農業監測預警首先要有強大的數據支撐。大量傳感器、物聯網、高清攝像頭等信息感知設備,形成了數值、文字、圖像、視頻等多類型農情農況大數據,形成了動態和靜態相結合的大數據集合,形
二、環境監測獎罰方案?
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處罰款撤消營業執照,對有環境幫助的企業實行獎勵。
三、農業采摘園課程設計方案?
讓學生在農場采摘果蔬,體會收獲的快樂,培養學生熱愛勞動的思想,提升勞動技能。
四、農業研學課程設計方案?
設計研學方面的農業課程,這個課程如果涉及在互聯網應用的話。首先內容是比較重要的。
2.其次是用戶體驗度,在設計環節應當充分考慮用戶體驗度才能實現輸出它真正的價值。
3.內容的易懂程度,這個是學術問題,研學一項課程,首先要設計清晰的思路和課程節點,通過一節一節的重點來逐步學習,另外提到了研學,就是要研究,這需要互動性去完成,思維的碰撞和探索比不可少。交流產生火花。
4.未來大數據時代到來,通過AI技術實現遠程浸入式近景溝通將成為現實,或許要流程不卡也要等到5g網絡普及。
五、農業環境監測過程包括?
按照介質可以分為氣的監測,水的監測,土壤監測,渣的監測,噪聲及振動監測,生化監測,放射性及輻射監測等。
氣的監測包括環境空氣監測、廢氣監測,水的監測包括水環境質量監測、廢水監測,渣的監測包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監測。
六、環境監測畢業設計目的?
環境監測畢業設計的目的是。評判個人在環境的總體把握上的能力
七、幼兒園環境監測采樣方案?
幼兒園環境監測應該采取不定時抽取空氣樣品的方式
八、技術方案的設計包括哪些設計?
1、技術方案內容可包括科研方案、計劃方案、規劃方案、建設方案、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投標流程中的技術標文件、大型吊裝作業的吊裝作業方案、生產方案、管理方案、技術措施、技術路線、技術改革方案等。
2、技術方案是為研究解決各類技術問題,有針對性,系統性的提出的方法、應對措施及相關對策。
3、專利文獻中,技術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發明或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特征組合。
九、農業補貼調整方案?
草原生態保護補助補貼:
明年對于草原地區,將會提高草原生態保護補助金額,對于環境較為惡劣的禁牧區,補助提高至7.5元/畝,補助周期為5年,草畜平衡獎勵補貼為,2.5元/畝。
金屬污染治理補助:
國家將會重點整治金屬污染耕地的問題,目前一湖南長株潭地區170萬畝作為試點區域,著重治理。
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補貼:
針對于畜禽糞的污染問題,成立51個縣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試點,以養殖豬牛為重點進行整治。
十、農業職稱晉升方案?
(一)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為農民技術員:
1、具有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學歷者;獲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又稱“綠色證書”)者;初、高中畢業生,參加300學時以上系統地初等農業技術教育并取得結業證書,初中生須再經2年以上、高中畢業生須再經1年以上農業生產實踐,在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崗位上工作,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員指導下能進行群眾性的試驗、示范、推廣和進行生產第一線的技術操作工作,能解決試驗、示范、推廣和生產中的一般技術問題,正確記載和整理技術資料,并能進行分析和小結;
3、在本專業崗位的技術工作實踐中成績明顯。
(二)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為農民助理技師:
1、能一般掌握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技術知識及基本技能,結合當地的農業生產情況,承擔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2、能參與制定試驗、示范和技術工作的小型計劃,解決試驗、示范、推廣和農業生產中的一些技術問題,能撰寫工作小結;
3、能向群眾傳授農業科學技術知識,進行技術示范、指導或一般的技術咨詢;
4、取得農民技術員職稱4年以上,在本專業崗位的技術工作實踐中成績良好。
(三)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為農民技師:
1、具有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的學歷,能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結合當地農業生產情況,承擔并勝任本專業工作,有一定的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經驗;
2、能解決試驗、示范、推廣和農業生產中某些技術難題,并能撰寫技術工作總結,可以指導農民助理技師開展技術工作;
3、能配合農業科技人員因地制宜地推廣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制定實施方案,并能對實施工作進行總結分析;
4、取得農民助理技師5年以上,在本專業崗位的技術工作實踐中成績顯著。
(四)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為農民高級技師:
1、具有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的學歷,能較熟練掌握和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獨立承擔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2、在生產實踐中具有開拓性,獲得過地區(市)級以上科技或推廣成果獎勵、表彰;
3、了解本專業的科技動態,能倡導開展科學實驗,及時引進推廣先進技術,在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增加經濟效益等方面成績優異;
4、能結合生產的實際情況制定推廣、示范的計劃,分析和解決技術工作中的某些重要問題,撰寫試驗、示范報告和技術工作總結。能指導農民技師開展技術工作;
5、取得農民技師職稱5年以上。
第六條 開展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綠色證書”)制度試點工作的地區,凡不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學歷的農民(含農民技術人員),應首先取得已設專業的“綠色證書”后,方能申請評定和晉升農民技術人員職稱。
第七條 少數確有特殊專長、有突出貢獻的農民技術人才,可不受學歷和工作時間的限制,直接破格晉升相應的技術職稱。
第八條 全國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由農業部人事勞動司統一部署,由農業部教育司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設立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地(市)、縣成立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委員會。
第九條 地(市)、縣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委員會一般由11~15人組成,其中具有中、高級職稱人員應占60%以上,并應有2~3名懂業務的行政領導參加,有條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術水平較高的農民技術人員參加。評委會下設專業考評小組,各專業考評小組由3~7人組成。各專業考評小組成員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
第十條 農民技術人員技術職稱的評定或晉升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一條 申請授予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要填寫《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表》,并附有能反映本人水平、業績的有關材料。經基層單位推薦,分別參加各有關專業的考試、考核。
第十二條 農民技師及其以下技術職稱,由各專業考評小組根據申報人員的考試、考核成績,提出考核評議意見后報縣評定委員會評定。農民高級技師由縣評定委員會推薦,地(市)評定委員會評審,并報省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農民高級技師職稱證書由省級農業主管廳(局)簽發,農民技師及其以下技術職稱證書,由縣級人民政府簽發。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證書由農業部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凡授予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由農業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要填寫技術人員登記卡,建立農民技術人員業務技術檔案(包括技術人員參加培訓、學習科目、時間、成績和獲獎情況等)。
第十五條 對過去評定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按此規定的要求組織審查后,符合標準條件者,予以承認,納入農業部門統一管理,并頒發由農業部統一印制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證書。
第十六條 農業部門招聘的農民技術人員應具有相應技術職稱。已在現崗位工作的農民技術人員,如未達到本規定所要求的業務標準條件者,應按要求限期參加培訓,達到相應的要求。
第十七條 獲得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國家需要,在招聘農業技術干部時,應從有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中遴選;
(二)受聘在基層單位工作的農民技術人員,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享受技術津貼;
(三)與生產單位或農戶簽訂有償的技術承包、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和技術推廣合同;
(四)應聘到外地傳授技術;
(五)參加技術培訓、講座、技術交流或應邀參加有關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學術會議;
(六)獲得有關部門的學術、技術資料和提供的良種、農業機具設備等;
(七)參與農業項目開發和獲得貸款;
(八)報考高、中等農業院校優先錄取。
第十八條 獲得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有以下義務:
(一)努力完成農業部門布置的技術推廣和試驗任務;
(二)帶頭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產經營單位和鄉鎮農技推廣組織中,應用推廣先進技術;
(三)向群眾傳授科學技術,帶領農民共同致富;
(四)提出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評定或晉升農民技術人員技術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確保質量。對于在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對于營私舞弊和打擊農民技術人員的,應按照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于謊報成果、弄虛作假、騙取技術職稱的,應撤銷其騙取的技術職稱。
第二十條 評定和晉升農民技術人員職稱工作,各地要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各地制定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有關規定、辦法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農業部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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