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監控系統管理辦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
一、動態監控管理辦法?
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要 求,實現道路運輸業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事后處理向事前預防的 轉變 進一步規范公司車輛車載終端及監控平臺的安裝、使用、管理, 特制定本制度。 車載終端系統安裝與維護 1、使用的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2011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系統車載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JT/808-2011 2、駕駛人員應通過培訓教育學會正確使用車載終端系統 接受公司 監控平臺的管理,由本車駕駛人員全權負責對車載終端日常維護工作 發現車載終端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向公司有關管理人員報告,及時進行維護,且不得拒絕維護人員對設備的檢查和維護。 3、確保車載系統處于良好運行狀態,嚴禁人為關閉車載終端或屏蔽 衛星定位信號,如拔線、灌水、遮擋接收天線等私自改接電源、變更 車載終端的使用性質和結構。 4、在行駛過程中如沒有其他特殊情況,不要向監控平臺發送與車輛行 駛無關的消息。 5、嚴禁向監控平臺發送虛假報警信息,擾亂管理工作平臺的正常使 用和破壞報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換、加裝車載設備或將其另作他用。 6、車輛在運行途中遭遇惡劣天氣、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車輛拋錨、 交通管制或搶劫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監控平臺發送信息進行報告。 7、自覺接受管理平臺的監控,對車載終端或監控管理平臺發送的警 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通訊信息時,必須立即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 保車輛按照有關規定正常運行。 8、SIM卡是車載系統的信息傳輸載體,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車輛進入加油站時,嚴禁接聽或撥打車載電話及操作車載終端設備。 10、操作車輛定位系統應注意行車安全。 11、車載系統是一種高精密設備, 應保持終端設備清潔、干燥 附近 不得堆放雜物或使用帶有金屬成分的物品 對設備造成屏蔽或無線 干擾 應注意保養,不得用清洗劑或水清洗設備,避免因進水而導致電 路短路燒壞車載設備。 12、應與公司管理部門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技術人員正確安裝、維 護、更換設備 確保終端設備更換、維護、維修到位。 13、車載終端設備的拆裝必須經生產、安全部門同意后 由公司派人 進行拆裝,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裝。 二、動態監控平臺使用與管理 1、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堅守監控崗位,不擅自離崗,遵紀守法,不徇私舞弊。 2、認真學習動態監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車載終端監控管理系統的各項功能和具體操作,愛護監控設備,保證監控平臺正常運 3、及時在監控平臺上完善、更新車輛和駕駛人等基礎資料情況的錄入工作,保證車輛基礎數據的完善性和準確性。 4、每日確保監控平臺的適時在線監控,若遇客觀原因不能登陸平臺, 要及時報告公司監控負責人,以便及時協調處理。 5、嚴禁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監控的車輛行駛速度 進行擅自修訂,對應正常運行而沒有定位數據返回、無法定位的車輛 及時通知技術人員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時進行嚴肅處理超速行 駛、以及竄線、要及時發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進行制止、糾正 在事后及時通知車輛公司進行嚴肅處理。 6、負責本公監控管理系統的日常監控情況,及時做好各類監控信息 數據的處置、登記、歸檔等各項工作。內容記錄填寫要詳實、準確、 歸檔要規范、及時。 7、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監控平臺相關技術數據和依據。
二、道路動態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 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三、動態監控管理辦法條例?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武警部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中央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
為進一步加強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與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財政部
四、動態監控監督管理辦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運輸部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 根據2016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 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第二章 系統建設
第六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 796);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三)《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
第七條 在道路運輸車輛上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
(四)《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19056)。
第八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
第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統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
(三)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通過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車輛制造企業為道路運輸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后,應當隨車附帶相關安裝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購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監控平臺。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并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臺。
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并接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營運手續時,應當對道路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接入系統平臺的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對新出廠車輛已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接入聯網聯控系統監控平臺時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相應設置以外,不得改變貨運車輛車載終端監控中心的域名設置。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和維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落實維護經費,向地方人民政府爭取納入年度預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保證聯網聯控系統長期穩定運行。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隨時或者定期調取系統數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刪除、篡改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歷史和實時動態數據。
第三章 車輛監控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
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對個體貨運車輛和小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擁有50輛以下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貨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自動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
(一)系統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
(二)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
(三)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以及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等,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設置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駕駛員。
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后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
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
第二十九條 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保證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真實、準確,確保提供監控服務的系統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監控平臺的作用,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嚴肅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情況。
道路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或者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車輛動態監控數據,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肇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肇事車輛安裝車載視頻裝置的,還應當提供視頻資料。
第三十四條 鼓勵各地利用衛星定位裝置,對營運駕駛員安全行駛里程進行統計分析,開展安全行車駕駛員競賽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農村客運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五、dvr監控系統怎么設置動態錄像?
需要自動錄像要進去軟件的設置里一般有星期一到星期日,每個日期都可獨立設置錄像的時間。
假如要手動錄像,在監控的右邊一般都有直接點錄像的攝像機選項只要有錄像,就能播放,需要按回放功能,選擇日期,時間,再點播放,有的老卡功能比較不人性化,需要比較復雜的選時段才能回播放,耐心看看
六、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辦法55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第二章 系統
第六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796);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808);
(三)《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809)。
第七條 在道路運輸車輛上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808);
(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
(四)《汽車行駛記錄儀》(GB/T19056)。
第八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
第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統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
(三)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通過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車輛制造企業為道路運輸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后,應當隨車附帶相關安裝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購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監控平臺。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并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臺。
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并接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營運手續時,應當對道路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接入系統平臺的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對新出廠車輛已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接入聯網聯控系統監控平臺時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相應設置以外,不得改變貨運車輛車載終端監控中心的域名設置。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和維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落實維護經費,向地方人民政府爭取納入年度預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保證聯網聯控系統長期穩定運行。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隨時或者定期調取系統數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刪除、篡改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歷史和實時動態數據。
第三章 車輛監控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
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對個體貨運車輛和小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擁有50輛以下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貨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自動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
(一)系統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
(二)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
(三)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以及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等,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設置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駕駛員。
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后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
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
第二十九條 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保證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真實、準確,確保提供監控服務的系統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監控平臺的作用,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嚴肅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情況。
道路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或者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車輛動態監控數據,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肇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肇事車輛安裝車載視頻裝置的,還應當提供視頻資料。
第三十四條 鼓勵各地利用衛星定位裝置,對營運駕駛員安全行駛里程進行統計分析,開展安全行車駕駛員競賽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農村客運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七、用電安全動態監控系統是什么意思?
用電安全動態監控系統指的就是智慧安全用電監控系統或者是里面包含有電氣火災監控系統HYEF-RT功能的智慧用電監控系統。
說白了,就是為了監控用電安全的一個軟硬件結合的系統。
現在政法大力推廣這個。
八、公租房動態管理辦法?
一、動態管理內容
對市、轄區住房保障部門、房源產權單位及其委托的運營機構對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享受貨幣化補貼和實物配租保障以及待保對象在保障資格、供應分配及房屋使用等各階段、各環節進行的經常性管理。
二、資格動態管理審核辦法
1、利用《鄭州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對保障對象進行相關信息核對。
2、利用鄭州市數據服務查詢平臺對保障對象進行相關信息核對。
3、利用不動產、房地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保障對象進行房產信息核對。
4、利用保障房管理系統對保障對象信息進行適時核對。
5、采取住房保障部門牽頭組織,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社保、公積金等部門參與,聯合或專項對保障對象相關信息進行核對。
6、采取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具有審計功能的會計公司)審核的方式對保障對象相關信息進行核對。
三、供應動態管理實物配租
嚴格按照《鄭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實施細則(試行)》(鄭房〔2020〕157號)實施配租,在配租過程中發現保障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3個工作日內告知轄區資格管理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參加自主報名但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2、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3、系統自動配租到位或已選定住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4、簽訂租賃合同后未按規定辦理入住手續的;
5、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四、使用動態管理
1、租金調整。經資格管理部門審核涉及保障標準調整的對象,轄區住房保障使用管理部門重新核算租金,從次月起按照調整后的租金繳納。對提前退租的,不足整月按整月收取。
2、房屋續租。轄區住房保障使用管理部門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告知承租人。經資格管理部門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或者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下達《限期退回房源通知書》,告知其在租賃期滿時騰退房屋。
3、房屋騰退。轄區住房保障部門或產權單位委托運營機構負責房屋清退工作,對長期空置房屋內遺留物品采取登報啟事、公證證據保全等措施落實有關騰退工作。
(1)轄區住房保障使用管理部門收到保障資格退出信息后,3個工作日內向承租人下達《限期退回房源通知書》。
(2)產權單位及其委托的運營機構(或房源所在轄區使用管理部門)聯系承租人,確定驗房時間,派專人與承租人共同現場驗房。房屋如有屬于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缺失或改
九、動態監管管理辦法?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經2013年12月16日交通運輸部第13次部務會議通過,201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系統建設、車輛監控、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42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十、在線監控設施管理辦法?
監控設備管理制度篇1 一、采掘工程設計必須對安全監控儀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 二、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科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級控制線。 三、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通風巷道或支護完好的地點。 四、為保證安全監控系統的斷電和故障閉鎖功能,斷電控制器與被空開關之間必須正確接線。 五、需要安全監控系統停止運行時,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監控設備管理制度篇2 為加強監控設備的管理,保證日常安全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設備始終與正常狀態,規范設備的日常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所有的監控設備。 二、監控員崗位職責 1、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工作范圍集中精力注意觀察,對異常可疑情況做好記錄并及時反映匯報; 2、根據相關領導及公安部門需要調查取證的要求辦理登記后,配合調取錄像查看; 3、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調取監控; 4、對監控中心所監控范圍、監控攝像的開啟時間、監控到的內容、場所等做好保密工作; 5、對發現有火災報警信息的,及時通知保安到達現場查看檢查,排除故障,并做好記錄備案; 6、在當班時間內,不得做與本工作無關的事,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閑談聊天,確認工作需要進入的做好登記工作; 7、愛護使用監控消防設備,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8、監控人員認真主動做好監控消防中心的衛生工作; 9、全面熟悉監控室內的設備功能和使用程序與方法,做到百分之百無誤操作,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0、負責監控中心電視屏幕的監視工作,并密切監視消防控制屏和電腦顯示系統。全 面觀察和掌握各區域的治安動態,發現問題正確分析,果斷決定,及時上報并與有關崗哨取得聯系; 11、負責對重點部位和可疑情況的電視錄像工作; 12、負責錄像帶的保管工作; 13、負責接受白天和夜間業戶的投訴,并及時通知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處理,積極主動監控設備管理規定 為業戶(住戶)排擾解困,業戶(住戶)反映的有關問題要及時主動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爭取盡早解決; 14、做好資料保管和保密工作,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監控室,不準向無關人員談及監控 室的運作情況和值班情況; 1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管理規定 1、每日按時開機、關機,誤報監控設施始終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2、監控設備屬于專用設備,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移出或者外借; 3、加強監控室的管理,非監控管理人員不得進入監控室,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經項目負責人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 4、監控室應保持清潔、衛生、通風,不得存放于監控無關的物品,做到每天小擦,每周大掃; 5、每天查看監控設備,禁止在監控設備上玩游戲、下載、添加、刪除文件等與; 6、不得擅自刪除、修改監控系統的運行程序和記錄; 7、不得改變監控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 8、不得擅自復制、查詢或者像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傳播圖像信息; 9、禁止干擾、妨礙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10、嚴禁將監控設備的密碼告知無關人員; 11、嚴禁擅自開發、修改、升級、刪除、安裝影響監控系統正常運行; 四、工作檢查與獎懲 項目每天、公司每周及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值班期間任何違背工作制度的情形以及發生責任事故均按《員工手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項目經理的責任,根據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監控設備管理制度篇3 為保證公司監控信息系統的正常有序的運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值班監看制度 一、檢測車間監控系統由主控室負責監控,由技檢科負責監督檢查主控室的工作。 二、主控人員負責作好檢測車間監控范圍內的工作,并作好當班的資料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向上級匯報。 三、嚴格按規定操作步驟進行操作,密切注意監控設備運行狀況,保證監控設備安全有序,不得無故中斷監控,刪除監控資料。 四、監控用的計算機不得做與監控工作無關的事情。 五、認真學習監控設備的操作規程,維護和保養好監控設施。保持圖像信息畫面清晰,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六、負責主控室的衛生清潔,保持室內干燥,設備、布線排列整齊。 七、嚴禁非主控人員進入主控室。 八、未經允許不得隨意代班、調班。當班時不得擅自脫崗,嚴禁看報刊雜志,聽收音機、打私人電話等與其工作無關的事情。 九、每天下班后向技檢科匯報當天的監控情況。 第二章 圖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記制度 一、檢測車間監控系統圖像實行自動保存,圖像保存時間不少于兩年。 二、外來單位人員需要查看監控圖像需運行部主管批準,填寫監控信息圖像查看記錄表,對圖像信息的錄制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等事項進行登記。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復制、查詢或者向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傳播圖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刪除、修改監控系統的運行程序和記錄。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監控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擾、妨礙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章 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員使用監控設備要及時主動設置密碼。 二、嚴禁將監控設備密碼告知無關人員。 三、未經相關領導批準,任何人員不得將公司的數據、軟件及資料復制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四、未經公司許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員不得使用操作監控計算機系統及相關設備。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傳播圖像信息。 六、對涉及公司秘密和員工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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